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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报告申请书8篇

住房报告申请书8篇

在人们对世界认知不断改变的今天,我们个人的生活与写申请书息息相关。申请书在个人向组织,下级向上级有所要求中发挥有效的作用。真正的好文章不多“住房报告申请书”是其中之一,为何不看看本文或许你会发现惊喜希望你喜欢!此外,关于范文大全,您还可以浏览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1】

尊敬的xx中学学校:

您们好!我是20xx年入职参加教育工作的甲子中学数学教师陈锦钊。至今,工作时间达近8年时光。8年来我在职位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恪守尽责,坚持做好一名教师的本职工作。在刚入职之初,我为了更方便开展教学工作并结合考虑学校当时的状况,我与同一时间同入职的、等教师申请合住在一靠近学校后围墙的破旧房屋,并一住数载,虽是旧房,但也算有一落点,工作开展起来倒是便得了许多。

尔后,学校有了新转变,决定在我们住的旧址上拆掉重建,学校能有这样的发展,我们也是欣喜并欣然配合搬出旧址。现在旧址的住房改造已落成数年。当时一同搬出的、等教师也在学校的安排下有了新的住所。但我的住宿却至今无着落,依然只能在校外寻求租借落脚并给教学生活与工作中带来极大不便,尤其在刮风、下雨、烈日等极端天气之时更甚!我参加教学工作时间数来也不算短了,且随年龄的增长,亦到了必须成家立室的`时刻!至此,心情日益迫切,我恳请学校能在百忙当中抽出宝贵时光,给予我支持解决住房问题,从此免于流宿校外,创造成家的条件,让校园里头有了家的温暖,更利于我全身心无后顾之忧的投入教学!

望学校能给与支持优先安排解决!盼!

申请人:

XX年6月25日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2】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李健,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5日,中师文化,于8月参加工作,现是柏果小学教职工。

我原住柏果小学宿舍楼,后因教育体制改革,于xxxx年10月5日上级要求拆除宿舍,改扩教学楼。我现在没有居住地方,全家人十分困难,特向上级申请集资建房,望给予解决为谢。

附之说明:我本人于xxxx年10月21日与柏果小学教师敖忠诚签订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在柏果小学教师住宿楼第二栋二楼第一套居住,此房是xxxx年12月4日学校分给敖忠诚的,并一次性付给敖忠诚转让费20800.00元。住房转让后,又投资装修费约16000.00元,由于学校规划建设,宿舍楼被拆除。但拆除后,我本人投资装修还剩约20平方米没有被占用,黄照荣同志不经我本人同意,私自又占用了我投资的面积和余下的物品大约1500.00元,其困难重重。

20xx年x月x日,我妻子龙琼娥与盘北选煤厂家属区张红敏达成协议,以每月500元租河西家属区2号楼1单元302室居住,租期为半年,现日期已满,没有居住地方,特申请集资建家。

申请人:李健

20xx年x月x日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3】

尊敬的村委会领导:

你们好!

我叫刘晓军,家住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李闸渠4队。由于家中共有7口人,现有一套80多平方米(面积较小)的住房,一家7口人拥挤居住在一起,三个孩子学习没有地方。只有再租借别人的住房。虽然住房狭小,但一直没有给领导反映。

现在听说村部有住房,能够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非常高心,三个孩子的学习问题可以解决了,考虑我目前经济状况还可以,所以特向村委会领导提出申请,希望领导能够关怀、审批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刘晓军

20xx年x月x日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4】

尊敬的学校:

您好!我叫,男,31岁,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人,于20xx年8月以纳雍县第一批特岗教师的身份进入曙光中学工作,一直以来,兢兢业业,安分守己,至今已有5年的教龄。本人已婚,妻子叫张蕾,贵州省纳雍县寨乐乡人,也是20年特岗教师,现在曙光二小任教。我们目前已有一孩子,今年4岁,正读幼儿园。一家三口,在外租住民房,生活融洽、简朴。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可以在曙光中学申请半套教师周转房,妻子也可以在曙光二小申请半套教师周转房。但是,作为一个和睦的教师家庭,三口之家,两处分开住,实为不妥,也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我诚挚地请求学校出面与乡教育管理中心交涉,批准我和妻子在曙光中学申请一套教师周转房供一个家庭入住。如果允许,我妻子将不再申请曙光二小的那半套教师周转房。希望学校给予理解、支持和批准!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6月25日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5】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年且实际居住满三年以上,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征收安置房和其他住房,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最低补偿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事业单位性质以上人员担保。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

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

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属于我市新就业人员,其父母在本市区域范围也无私有房产且无租住的公房;

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6】

尊敬的政府领导:

你好

我是城镇村委会—;村民,姓名:男,汉族,42岁。我家有一个80多岁的母亲,两个孩子,我和妻子,一共五个人。一个孩子上初中,她年迈的母亲生病了。她偶尔去打工挣点钱,只能维持家里的生活。她没有收入来源,生活特别艰难。

现在由于下雨,我家门前的田埂塌了,房子成了一座高埂多雨的危楼。房子随时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家庭生命财产安全。经村委会领导现场观察,确定人不能再在里面住了,也无力解决。因此,我想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帮助解决这个家庭的住房问题。

申请人:

x年x月x日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7】

住房用地申请报告(一)

惠城区国土分局:

本人系 村 村民小组 村民,因住房困难,现在本村内空闲地 平方米申请建房用地,望国土部门给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

住房用地申请报告(二)

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吴奇,1982年出生,于x年7月分配到岳阳市政维护公司工作,由于家庭条件困难,x年单位集资房没有申请,至今也无住房,我父母均来自农村,我又大龄未婚,此次单位分房,希望单位领导能考虑我目前的实际困难,给予审批,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住房用地申请报告(三)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查传国,x年费县招工进厂员工,现在在设备二部机修担任组长工作。得知我也达到了申请公司职工住房的时候,我的内心是无比的激动,这是体现了公司对我们员工无微不至的关怀,也让我们再一次体会到了家的温暖。 我在机修岗位的这几年里,一直奋斗在第一线,勤勤恳恳,兢兢业业,通过领导和老师们的培养和关怀以及自己的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x年3月我被评为月明星,同季度被评为季度明星。在集团公司及新时代举办的职工技能大赛中我曾获得过,一等奖二次,二等奖一次,三等奖七次的优异成绩,并在x年竞聘成功担任设备二部机修组长职务。

我妻子系费县联通公司一名普通员工,我们已经在今年达到晚婚年龄并登记结婚,但因自己一直没有住房而不能完婚,现在我们双方均住在所在单位的集体公寓内。因为我们双方家庭条件差,父母均在家务农,没有能力买起商品住房,所以非常渴望能分到一套房子,从而我也圆了有房住尽快完婚安居乐业的梦想。愿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住房用地申请报告(四)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的一名即将转正的实习工人,由于家不在本市,常年工作在生产一线不能回家。到了要结婚的年龄却因房价太高无法购置房子,所以暂时居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和安居扎根单位的青年人,我非常高兴。因此,我和家里商量,决定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

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有些心神不宁,怕买不上房子。现本人决定与公司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因此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领导能够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住房用地申请报告(五)

尊敬的政府领导:

你们好

我是——镇,——村委会, -——村村民, 姓名: 男,汉族,42岁。家有80多岁的母亲,两个子女,妻子和我,共5人,一个小孩在读初中,年迈的母亲多病,偶尔去打工苦点钱,也只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又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

现在因我家房屋前面土埂下雨垮塌,所在房屋已成危房,土埂很高,又是雨季,房屋随时有垮塌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一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村委会领导现场观察,确定已经不能住人了,自己又无能力解决。所以特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帮助解决一家人的住房为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住房报告申请书【篇8】

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请审核原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复审。

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基本设施、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照时限和对应户型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房屋,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户、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规定选定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将申请人的住房信用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国有资产部门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缴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6个月租金。保证金用于租赁期间房屋损坏维修,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计息,租赁期满后余额部分退还承租人。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首次承租期不超过5年。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按时交纳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选聘或者公开招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机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屋租金的;

(五)租赁期满,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服务。

第四十条 承租人购买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购买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政府可按原价优先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代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每套房屋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每套房屋3万元的罚款,并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辖县、园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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