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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经典十四篇)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经典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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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1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甲方(委托人):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地址: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地址:_______;丙方(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公司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详见名单。

鉴于,甲方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拟开展职工持股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甲方在持股计划中委托乙方管理股份。为此,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决定采取信托方式处理上述职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

1.1 本合同附件包括《职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职工持股计划标的资产投资管理合同》及《职工持股计划委托管理合同》等相关合同和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的完整内容。

1.2 甲方在次各项合同中被称为“委托人”,乙方在本合同中被称为“受托人”,丙方在本合同中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

1.3 甲方与乙方均认识到,信托资产是受托人的独立财产。甲方对信托资产不享有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控制权。甲方及丙方均承认乙方在信托资产上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担保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所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将优先支出。

二、信托标的

2.1 信托标的是甲方向受托人指定的证券公司申请的股票(以下简称“股票”),该股票的数量和种类详见《职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

2.2 甲方承诺其对信托标的的持有没有质押、冻结、以及未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也未涉及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信托方式与有效期

3.1 乙方作为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采取信托方式管理信托标的,依据委托人的委托管理信托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3.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在期间届满前,甲方可以和乙方协商续签。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作为受托人,乙方管理所信托标的的权利代表委托人行使。乙方负责保管信托标的,依法对信托标的进行保管、处置,出具证券结算报告单等与信托标的的管理有关的文件。

4.2 乙方有权选择投资计划,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不得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信托标的进行其他投资,不得将信托标的转移他人。

4.3 乙方有义务定期报告信托标的的投资情况和报酬情况,并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和备份。

4.4 乙方承诺于验收信托标的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员证券结算报告单及营业部证券托管系统股票账户的开户信息。

五、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根据职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中单独设立账户,由受托人代管。

5.2 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享有的权益维护和管理包括由公司股东会代表召开的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代表会议,针对职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进行决策,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5.3 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工持股计划实施细则规定的规则。

5.4 职工持股计划受益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产生的纠纷,应与受托人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双方应当依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向受托人提供信托标的。

6.2 甲方要求受托人就股票的保管、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标的中按约定比例扣减。

6.3 对于受托人的可能损害,甲方应当提前通知、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进行处置。

八、违约责任

8.1 甲方和乙方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2 各方如遭到侵权,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九、其他事项

9.1 各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文件真实、全面、准确、合法。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9.3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9.5 本合同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后签署之,具有完全平等、自愿、公正、合法性质,各方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2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一、合同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股份制改革和企业现代化建设在我国各个领域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鉴于此,企业工会持股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随着企业持股的逐渐增多,如何保障职工持股权益和资金安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而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一份合同。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购买企业股票资金来源:该部分详细说明职工持股计划中股票购买所需的资金来源,一般由职工个人和企业一次性购买资金以及定期使用的职工持股资金三部分构成。

2.股票购买方式:该部分主要说明企业股票购买的方式,包括通过现金认购、资产置换等方式购买。

3.股权登记方式:该部分详细说明职工股权登记的方式、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职工持股资金的使用与职工股权登记完全对应。

4.职工持股借款:该部分说明职工持股计划中的借款规则、利率和偿还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职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流转。

5.职工持股管理:该部分说明职工持股的管理方式,如注册、操纵、分红、转让等。

6.信托管理:该部分说明信托的管理机制、管理流程、开设银行账户、监督和检查机制以及公示制度等,确保信托的有效管理并保障职工持股的资金安全。

7.风险控制:该部分说明信托的风险控制机制、资金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相关问题,并订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信托和职工持股计划的利益安全。

8.违约责任:该部分明确了当双方违约时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三、合同优点

1.职工持股计划得到了安全保障,保障了职工持股权益和资金安全。

2.信托管理机制的引入,提高了职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3.规范了持股计划,免除了违规操作和风险。

4.全面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资金成本,增强了企业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四、合同有效性

签署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可以保障持股计划及资金安全,提高对职工利益的保障,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五、结语

职工持股,不仅可以让职工分享企业的收益,也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进一步激发企业的活力。而该合同的制定和签署,则是保障职工持股计划和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让职工持股计划在有效管理和合理规范下,更好地为参与职工和企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3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职工持股信托计划)

合同编号:(公司编号)

鉴于,甲方(公司名称)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需要调动每个员工积极性,激发团队协作精神,为此,甲方决定设立职工持股计划,为员工提供一定的持股机会,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标,特向乙方(职工持股信托计划)申请信托服务,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签署本合同。

一、信托资金

1.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向乙方提供职工持股计划所需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总数额须不小于计划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完成。

1.2 甲方应在设立计划后三十天内完成信托资金的缴纳及其他必要手续办理,逾期未处理的,乙方有权提前解散信托计划,所缴纳的职工持股资金退还甲方。

二、信托计划责任

2.1 乙方作为职工持股计划的受托人,将在协议约定的股票市场中代表甲方进行股票买卖及其他投资活动,并承担如下职责:

(1) 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确保股票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职工;

(2) 维护职工权益,监督公司在职工持股计划下的行为,严格履行甲方的股东权利保护等责任。

2.2 乙方为甲方职工持股计划的受托人,但并不拥有甲方的股权,且不参与公司管理运作。

三、股权分配

3.1 甲方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位、工龄等因素,确定职工持股计划份额,并将其公告于公司内部,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均可参与职工持股计划。

3.2 员工参与职工持股计划后,职工持股计划将代表甲方对应数额的股权,并享有股权带来的收益或损失。

3.3 员工自由选择职工持股计划的申购及转让行为,但应严格遵循公司股权管理及交易规则,任何账户或者转让行为均必须在公司内部规定的账户或平台上进行。

3.4 乙方在职工持股计划到期时,按照公司内部分红分配机制,将所得到的利润以现金方式发放给职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

四、风险与责任

4.1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由乙方全权承担。但,若是出现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1)职工持股计划中任何一名参与员工的任何违规操作或任何其他导致乙方的投资产生亏损的事件;

(2)因市场风险、自然灾害、政府调控等无法控制的因素而产生的损失。

4.2 双方应互相配合,有责任协助完成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必要事项。在协议规定的期末处置时,双方应协调完成既定的信托计划终止、股份变更等事宜。

五、保密协议

5.1 双方应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泄露计划相关信息。

5.2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乙方应完全销毁相关的数据和资料,保证所有计划相关资料在处理前不会遭到泄露。

六、其他注意事项

6.1 若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6.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计划到期之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

6.3 本协议涉及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应向国际仲裁机构提交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后,即成为甲、乙双方具有完全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4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_____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5

11.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1.3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2.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满;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

(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采用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计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6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是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是指企业将部分股份分配给职工,通过信托形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实现职工持股和企业稳定发展的双赢。本文将就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进行详细分析,从合同的定义、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逐一阐述,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的定义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是指企业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约定,职工可以通过信托形式持有企业部分股份,从而参与企业经营和分享经济利益。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信托合同,其实质是通过组建信托或者向第三方信托机构委托,将职工的持股份额托管于受托人手中,实现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

二、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的内容

1. 参股方信息:包括企业和职工方的基本情况、参股比例、持股份额等。

2. 委托协议:职工选择的信托机构、托管方案和费用等具体内容。

3. 资金流向:包括持股资金的来源、股权分红和财务管理等相关流程。

4. 终止规定:包括终止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等。

5. 其他补充条款:包括信托合同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条款。

三、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的特点

1. 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职工持股,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共享,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2. 长期收益稳定:职工持股参与企业利益分享,既享有股权分红,又可以持续稳定的收益。

3. 降低企业负担:企业将其股权分配给职工,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劳动争议风险。

4. 金融创新方式: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是一种新颖的金融工具,有望对股权激励和企业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应该明确相关条款和责任。其中,《公司法》第78条规定,企业股份制改革时应当向职工等非上市投资者优先配售股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依法成立的、信任人按照托托人的要求管理和运用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五、结论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是一种适用于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新型方式,具备一定的特点和法律依据。企业应该仔细评估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风险,并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合同方案,确保职工持股的合法性和客观公正性,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经营和共同受益的目标。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7

题目: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持股资金信托事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甲方发起,乙方作为信托受益人调配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项目集资资金。

第三条 本合同应分别以本合同的互相协调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原则予以解释。甲方和乙方应根据诚信、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自受托人将资金划入信托账户并形成信托财产时生效,至合同期届满止。

第二章: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项目的名称为职工持股资金信托项目。

第六条 本项目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本公司职工的意识形态方向一致,增强团队向心力。本项目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本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司与投资方共同股份合作,持有向本公司借款的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本项目将以职工投资自愿的原则设立进场,严格限制非公司员工和集团外部公众参与。

第八条 本项目的目标规模为 人民币 [X] 元。

第九条 本项目分[2]期集资,第一期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X] 元,第二期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X] 元,每期缴款期限分别为[30]天和[90]天,各期缴款截止日为项目立项之日起的连续[15]天内符合过半数职工同意的动态天数(不低于[30]天),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计,限期为[4]月。

第十条 本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长募集时间,只在特殊情况下,应报请广大职工会员同意后,再审议决定,划进行使,同时通知受益人。

第三章:职工持股资金信托的收益和分配

第十一条 本项目设定年化收益率不低于9%~10%,期限为5~7年,每年仅限于2次分配,每次不低于当期净收益的50%。5年后第3年,各期受益人按照个人持股比例分取总投资总额的20%;第四年按照个人持股比例分取总投资总额的25%;第五年按照个人持股比例分取总投资总额的30%;第六年和第七年按个人持股比例分别分配总投资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本项目的收益分配实行累加与计息。受益人的累计收益由划入信托账户后形成的财产收益、投资收益及其他收益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如果因公司原因或其他因素,产生了暂停、停止、变更或解散本公司的情形,职工持股资金信托项目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按受益人的持股比例,收回已有的投资金额与收益。

第四章:职工持股资金信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项目的管理委员会由甲方和信托公司共同组成,并设立职工代表席位,委员会各方享有管理权利。

第十五条 本项目存入资金以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处理,均交给承办机构实际操作和管理,而不由受益人管理或操作。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中“受益人”是一个整体,并不代表一人一份股份。本项目的证券账户由承办机构持有,已填写指定人员信息,并接收其安排调配,归属各受益人的所持份额按照个人认购金额比例分计算,其余资金则由委员会协商安排。

第十七条 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作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当及时向受益人公告其安排计划。受益人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不能干涉甲方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委员会有权向所有受益人制定管理考核规定,并实施考核办法。委员会随时听取受益人意见及建议,根据意见建议相应决策。

第十九条 如受益人出现重大违法违约情形,委员会有权保留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并依法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五章:职工持股资金信托托管和退出

第二十条 本项目进场后,由信托公司负责托管。本项目结束,由信托公司负责清算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联合监察人监督托管公司的业务资资格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出退出本项目的,须提前 [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交书面申请,由甲方会同委员会确定开放退出,本项目退出的,需扣除管理费用、税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后按账面净值计算,甲方会同承办机构实际执行退出程序,退出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退出本项目时如逾期未交清分期出资的,甲方应扣除未付出资及相关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计算退出款项。

第六章:其它条款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现需要予以完善的事项,应及时进行补充或修订。补充或修订的内容应写明修改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具体情况,并供甲方和乙方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互相协调和本项目的执行计划应该在合同生效前,甲方向乙方公示并确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公示,各受益人在确定投资额度后认购申请所记载的投资金额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均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与双方约定的投资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的规定为准。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8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信托计划:指《__________________》。

1.5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受托人:指______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

1.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信托本金及交付

4.1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4.2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9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职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一家由_________依法成立并注册的企业,主要经营_______业务。

2、甲方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积极参与,决定通过设立持股计划,引导职工参与企业股份的持有,并组建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

3、受托人系资产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管理能力,拥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职工持股计划中担任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实行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管理。

4、职工经认真审核和自愿申请,同意受甲方邀请,加入职工持股计划,按照约定规定向受托人划拨相应的持股资金,购买相应的股票,享受相应的股权收益。

为了明确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管理事宜,现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职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和运行

1、 甲方通过公开募集,或内部募集,或定向发行、或发行股票等方式,发行募集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的标的资产。

2、随后,职工为购买上述股票,划拨相应的持股资金至受托人指定的管理账户,并授权受托人代为购买上述股票。

3、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的投票决策权由职工所有,但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股票持有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且交易须在法院审理及法院依法冻结、扣划等限制期间外进行。

第二条 资产保管与管理

1、受托人按照“谨慎管理、诚信为本、高效运营、独立管理、义务责任”的原则,履行职工持股资金信托的受托管理职责。根据职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科学配置投资组合,确保投资风险得到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监控。

2、受托人应加强资产保管,妥善保管相关证券、现金、银行账户、存款、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财产,确保职工持股资金得到妥善保管,防止信托财产损失和基金运营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3、受托人应及时根据职工持股计划的情况,向职工披露职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状况、盈亏情况和其他相关事项,并按照职工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账户信息。

第三条 投资收益与分配

1、职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收益由所购买股票的股息收入、股价变动差价、红利实施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收益共同组成。

2、收益分配按职工持股资金的实际出资额占职工持股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受托人应及时向职工披露职工持股计划的收益情况,并在分配时,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关的收益及分配方案。

第四条 合同期限与解除

1、本合同立即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

2、未经双方同意,本合同不得单方面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经本合同签订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旧的法律法规有变化,导致本合同的执行成本明显增加;

(2)不可抗力因素,如人为因素、自然灾害、国家政治决策等影响了双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效果;

(3)受托人等管理人员曾犯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对职工持股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导致职工不再信任受托人;

3、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应按照职工的要求,按照统一的退出规则和程序,卖出持有的股张或返还资金,并按照职工出资额占职工持股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退出资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职工持股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职工拒绝出资或未按合同约定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职工负责赔偿。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解释均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书面确认。

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3、双方所签订的所有文件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10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甲方为鼓励和支持职工参与公司的发展,特设立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经甲、乙双方协商和认可,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职工持股计划的介绍

1.1 本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职工持股,增强公司职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促进公司的发展与壮大。

1.2 本计划采用股份制,计划成立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将职工持有的股票统一存入信托。计划股权分为A类和B类两种股份,其中A类股份为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权;B类股份为普通股,享有普通分红权。

1.3 本计划的执行规程,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并制定本计划的详细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计划的组织形式

2.1 本计划的资金管理由指定的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公司应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信托公司。

2.2 本计划的监督机构为公司设立的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派出,其中应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独立董事。

2.3 本计划的受益人为参与计划的职工,参与计划的方式为购买A类股份和B类股份。

第三条 购买A类和B类股份的条件和规定

3.1 每位职工有权购买计划股份,购买的股份数量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

3.2 购买计划股份的职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3 职工购买的股份数目应占其持有公司总股份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公司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 股份的分配和使用

4.1 分配原则:按照持股比例,分别发放A类股份和B类股份。

4.2 分配方式: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配的股份发放给职工,同时公告分配的股份比例。

4.3 股份的使用:职工持有的A类股份除享有分红权外,不得转让或者以任何形式出售。职工持有的B类股份可以在公司股票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分红

5.1 按照公司的业绩,计算出每年的分红额,并根据职工所持有的股份数量,计算每位职工应得的分红额。

5.2 按照公司的决定,将分红资金划拨至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根据职工股份情况进行分红。

第六条 计划的有效期和终止

6.1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

6.2 在计划期限内,公司与职工均无权单方面终止计划。

6.3 本计划有效期届满后,公司应将A类股份全部收回,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收回B类股份。

第七条 责任与赔偿

7.1 信托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本计划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 甲方因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

8.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和解释,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名称

乙方 职工姓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11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

鉴于甲方企业为促进企业发展,激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提升职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特制订本合同。本合同为甲方和乙方之间持股信托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成立条件

1.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有限公司,乙方是一家有资格专营持股信托业务的公司。

2.甲方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具有持股制度。

3.乙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信托基金的方式来管理职工持有的股票。

二、股份管理规定

1.甲方应当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分配给职工,构建公司股份制管理机制。

2.乙方成立职工持股信托基金,由乙方负责管理职工持股。

3.乙方应当负责监督、收集并统计职工的股份情况,同时也要与相关证券交易机构合作,完成股份的买卖、持有等相关手续。

4.职工持有的股份在职工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5.职工持有的股份应当以信托基金名义持有,乙方管理的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不得转让、抵押或借贷等其他用途使用。

三、信托基金管理

1.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保证交易、结算等一系列活动的顺利进行。

2.乙方要为职工确立有效的股权,协助职工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

3.乙方应当保证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同时也要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确保职工股东知情权受到保障。

四、报酬分配

1.股息分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2.甲方与乙方的服务费用应当明确规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付费。

五、保密义务

1.甲方和乙方之间所有的资料和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2.甲方和乙方之间应当签署具有保密性的协议,将所有的机密信息和资料保密。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和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甲方和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其他条款

1.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2.本合同争端的解决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新合同,否则自动终止。

本合同内容丰富,涵盖了职工持股信托合同的方方面面。在职工持股的管理过程中,甲方和乙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切实保障职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为公司发展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12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一、合同背景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化、股份制改革等越来越成为企业的重要选择,而职工持股也逐渐成为了企业回报员工、加强员工归属感、提高企业利润和竞争力的常用方式之一。然而,在职工持股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实现透明化管理、提高职工参与度、加强监管和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挑战。职工持股信托作为一种相对成熟的模式,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员工的关注和接受。本合同即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职工持股信托,加强职工权益保障而制定的。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信托双方

委托人:指职工持股计划的所有人,即职工持股信托的委托人,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各类股份制企业,并由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

受托人:指职工持股信托的托管行或受托机构等,应当是经过正规批准并在金融监管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并由其授权经办人签署本合同。

2、信托基金

职工持股信托基金应当由委托人提供,基金总额应当不低于职工持股计划总金额,同时委托人应当向信托基金注入相应的资金以确保职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3、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职工持股计划的合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因股份制改革、公司兼并、合并或发生其他可影响职工持股计划的情况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信托期限,如协商未果,可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解除合同。

4、职工持股计划

委托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成立职工持股计划,对该计划实施全员参与,实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职工都有相应的股份分配,并按照计划约定及时支付职工相应分红,确保职工持股计划能够顺利实施。

5、资金管理

受托人应当承担对职工持股信托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基金进行妥善保管,并依法对其进行投资,确保基金的健康稳定增值,并根据职工持股计划约定及时向职工配发相应的股份分红,确保职工持股计划的长期利益。

三、合同有效性、修改及终止

本合同的生效需要经过双方签署,并按照有关程序报经公司董事会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双方可以根据职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听取所有职工的意见。本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制定终止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持股信托基金和资产。

四、风险及责任

委托人应当负责职工持股计划中职工股份的分配及分红,如出现分配不公、分红不及时、计划失败等问题,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委托人还应当自行承担由于资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因受托人不当管理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解释

本合同的解释、变更、补充,均应当经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协商,而后生效。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依法解决,并应当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协商解决。

六、总则

本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共同保障职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文本的电子符合形式和写实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加强信任、沟通、协调,确保职工持股计划的公正、合法、有效实施。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13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公司名称)

二、背景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收入,甲方准备进行职工持股计划。乙方为此提供信托服务,根据甲方要求,组成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基金,用于集中购买甲方发行的股票,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本合同规定甲、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职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计划期限

本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为 __________ 年,合同到期后,此计划结束,资金归还职工;

2.计划份额

甲方将根据职工岗位、年限和层级等因素,按比例向职工发放持股券,每份持股券的票面价值为________元。购买职工持股券所需资金由甲方和职工以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共同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 ________ 元,职工出资 ________ 元。

3.股票发行

甲方将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股票发行手续,将职工持股券集中到乙方信托基金中,待乙方按计划购买甲方发行的股票,购买比例为持股券数量的 ________%。

4.股利分配

甲方将根据所持有的职工持股券数量按比例分配相应的股利。股利分配方式:以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为基数,按持有职工持股券的总数进行分配。

5.股票非交易质押

乙方在股票购买后按照约定进行非交易质押。非交易质押期限以本计划期限为基础,期间不得动产股票;

6.计划变更和终止

如有必要,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计划内容。如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计划,职工持股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兑付,本计划亦随之终止。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协议向职工发放持股券;

2.向乙方按计划支付资金用于购买股票;

3.承担本合同项下与持股券、资金等有关的股利分配及税费等全部责任;

4.保证已获得相关股票的所有权及权利,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如发生冲突纠纷,双方应按照约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计划投资股票,确保股票价值的稳定增长;

2.按照计划在计划期限内对股票进行有效管理,保护甲方及职工的权益;

3.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计划信息和资料保密;

4.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与甲方协商处理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相关事宜。

六、免责条款

对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乙两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发生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计划受损或变更的情况;

2.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及时提供新的信息等造成计划受损或遇到变故的情况。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至合同约定的计划期限届满之日;

3.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其他补充性文件,应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行签署或补充,并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此份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主要规定了甲、乙两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计划期限、计划份额、股票发行、股利分配等细节内容。甲方和乙方须在此基础上按照计划执行并密切合作,实现收益最大化以达到共赢的目标。同时,此类合同需要谨慎制定和执行,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14

委托人名称: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wWw.WeI890.cOm 唯美句子】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股份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

(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开户行: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

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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