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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预通知

考试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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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预通知(篇1)

各教学单位:

现将学校教学督导室期末考试巡考组和教务处期末考试巡考组12月28日至1月3日的巡考情况通报如下。

1.学校巡考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监考教师不按时到岗。近期考试中仍然存在个别监考教师迟到或甚至忘记监考工作的情况,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监考教师迟到情况如下:

(2)考场清理工作不够彻底,仍有少数考场存在考生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座位旁的情况。

(3)未按学校印制的考场座位表进行考生座位安排。

(4)存在个别考场课程负责老师分发试卷数量不准确的情况。

2.学生违纪情况

近期考试中,学校近期发现了9名违纪学生,其中7名是20xx级学生,2名是20xx级学生。这些学生因为在考试中携带通讯设备和小抄、或是将复印材料粘贴在书中带入考场等作弊行为,都将接受校纪处分。

教务处

年1月4日

考试预通知(篇2)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为规范考试过程,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现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考试管理

考风是学生思想品质、学习精神、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创建优良学风的重要抓手。全体辅导员、班主任要严格执行学校考试制度,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减少和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

各系要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实施“诚信考试,杜绝作弊”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对全体学生进行深刻的考风考纪教育,以警示学生正确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必须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活动,组织全体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教育学生自尊、自重、自爱,提高考生自觉性,在全体学生中形成“遵守考纪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氛围。对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更应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加强监考力度,落实监考责任

有监考任务的辅导员、班主任要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熟悉监考程序,严肃考场纪律,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各项内容并签名。

四、严格执行学院规定,加大考试违纪处理力度

各系辅导员要认真按照学院考试安排和工作纪律要求开展工作,对于违反监考及考试纪律的老师,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各系应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学院进行处理,不得徇私舞弊。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

考试预通知(篇3)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省学位信息与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中心:

为做好xx年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报名考试(以下简称为成教学位外语报名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教学位外语报名考试工作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各有关高校具体负责报名考试相关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任务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一项工作统筹管理,确保报名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报名及要求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四川省成教学位外语考试作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必备条件,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本科、网络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在校(籍)生(含港澳台学生)和在xx年4月1 日后获得本科毕业证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生)均可报名参考。省外借考考生必须经当地省级学位办(或办考单位)来函接洽借考事宜,方能报考。

(二)报名程序与时间安排

考试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xx年12月14日前,各报名点自行登录四川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网中的四川省成教学位外语考试网报系统,录入报名点工作联系信息,便于考生咨询。

网上报名时间:xx年12月15日—12月25日。考生登陆四川省成教学位外语考试网报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准确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上传电子照片,并完成网上缴费。报名点须在照片上传24小时内,在网报系统中对选择本报名点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核。照片审核不合格的,网报系统将自动向考生预留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重新上传。照片未审核或审核不通过、未缴费、未完整履行网报程序的考生均不能进行现场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xx年1月5日—1月10日(具体时间以报名点安排为准)。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由本人持与网上报名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的证件原件和毕业证书原件(仅对已取得毕业证书的考生),到本人所选的现场报名点(见附件2)核验和确认报名信息。考生要认真核对《报名情况登记表》中的有关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所交考试报名费不退。

xx年4月3日起,考生可登陆网报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当天持准考证和报名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按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证件要求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可用军官证)报名,其他人员须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报名。

由于证件遗失或尚未办理等原因,无法在现场确认时出具上述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网上报名时证件类型应选择“暂无”。在现场报名时须签署《考试报名承诺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考生、报名点各执一份。现场报名结束后,考生须按承诺书要求,及时补办好相关证件。考试当天,考生需出示《考试报名承诺书》和补办的相关证件原件,供考点考试验证和补录证件信息。未兑现承诺补办证件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四)报名数据汇总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报名点将汇总后的报名数据上传网报系统,将考生《报名情况登记表》、《考试报名承诺书》、报名点《现场确认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各一份于xx年1月15日前报相应考点。考点从网报系统下载汇总的本考点相应报名点数据,编制考生准考证号,并将编制好准考证号的考生数据上传网报系统,同时将其刻录成光盘于xx年1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一处。考生的《报名情况登记表》、《考试报名承诺书》留存考点,供考试中备查。

三、报名确认点与考点设置

(一)报名确认点设置:在我省部分举办有成人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共设立29个报名确认点,具体设置情况见附件2.考生可在就近的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点设置:全省在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理工学院和四川传媒学院共设10个考点。

(三)考生按安排(见附件2)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因考点能容纳的考生数量有上限,当考点容量达到上限时,最后报名的考生将被安排到其它考点参加考试。请考生尽早做好报名安排。

四、考试语种和考试大纲

从xx年起,我省成教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使用全国成教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命制的考试试题。

考试语种:英语、日语(语言类专业考生报考第二外语)。

考试大纲:英语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编写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20xx年5月第一版);日语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编写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日语水平考试大纲》(20xx年5月第一版)。

五、考试及成绩公布

考试时间:xx年4月24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有关考试工作由各考点按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简称《考务细则》)组织实施,《考务细则》另文下发。

考试成绩于xx年5月上旬公布,届时考生可登陆四川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网免费进行查询。

六、其他

(一)考试报名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641号)规定,考试报名费按每位考生80元收取,其中:下拔报名点15元、考点30元,用于报名、考试环节的相关工作。

(二)报名系统、准考证编制系统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委托省学位信息与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开发和管理。

(三)报名期间,如遇问题,请相关院校及时与省学位信息管理中心和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省学位信息与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中心技术咨询电话: 028-85966491。

考试预通知(篇4)

20xx年AEIS考试今天报名开始了!贴心的教育部还贴出了总体的重要日期表,提醒广大家长和考生注意时间安排。20xx年中小学AEIS的报名时间都是7月4日至8月25日,千万别错过报名哦!

考试时间:

中学(中一至中三)9月20日;

小学(小四、小五)9月21日;

小学(小二、小三)9月22日;

考试放榜时间:

小学,12月14日;

中学(中二、中三)12月14日;

中学(中一)12月22日;

AEIS(Admissions Exercis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是新加坡教育部从为有意申请进入新加坡政府小学二年级至五年级,以及中学一年级至三年级的7至16岁国际学生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通常每年7月开始报名,9月底或10月初考试,12月出成绩。通过该考试的`国际学生将在次年1月份入读新加坡政府中、小学。

AEIS考试内容由两部分组成,英文与数学,主要考核考生的英语读写能力、数学计算能力同时包括逻辑思维能力(QT)。新加坡教育部将会根据考生的成绩,考生填报的住址(参考)为通过该考试的学生安排合适的学校就读。

20xx年AEIS考试今天报名开始的信息就是上述介绍,AEIS考试没分数,只有通过和未通过。AEIS不会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结果,考试成绩考生可以自行查询。

考试预通知(篇5)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xx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xx〕1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做好云南省20xx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职业范围

20xx年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安排对20xx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5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补考仅针对20xx年参加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接受新的考生报名。

二、鉴定时间

20xx年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日、20日和11月17日,补考日期为5月19日、2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三、考务管理

(一)按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管全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本地统考组织机构的初审、数据上报、考务安排及质量督导。

(二)全省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统考组织机构必须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后方能开展工作,省鉴定中心将通过网络等媒体统一对社会公告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凡未经审核认定的机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报名工作。

(三)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网址为,实行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评人员和统一监考人员。

四、报名要求

(一)各统考组织机构在4月16日、10月17日前通过在线考务系统将考生信息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月4日、11月2日前通过在线考务系统将考场安排数据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申报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生,需详细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并严格按照职业标准报名条件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州市要切实贯彻《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8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及相关职业的补考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要做实做细,确保鉴定质量。

(二)加强资料安全管理。各州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州市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标准建设、安全管理;要通过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

(四)加强阅卷管理。除实行智能化考试的科目外,其余试卷均由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评阅。各组织单位在试卷装订时要认真核查,杜绝试卷错装、漏装。

(五)成绩查询。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进行成绩查询。对成绩有疑问的,可按《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查分操作规程》进行查询。

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考试预通知(篇6)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根据部分地区公布的报名通知,20xx年执业药师考试将继续使用执业药师考试报名目录,广大考生可以参考20xx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专业目录,并关注的消息。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考试预通知(篇7)

俄罗斯联邦对外俄语等级考试中国考试中心决定在20xx年5——6月面向全国在京按期举办第13届俄语等级考试,打算参加等级考试的.考生即日起可按照规定递交报名材料。

报名条件:面向海内外考生,具有一定俄语水平的学习者、工作者及爱好者均可报名。

报考等级:初级(A2)、一级(B1)、二级(B2)。

报名材料:

1、两张1寸彩色照片(或电子版)

2、护照首页复印件(或扫描件)

3、俄语等级考试报名登记表(点击下载)

报名方式:

1、直接到考试中心报名

2、通过邮件远程报名

3、有合作关系的单位,考生在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

20xx年5月1日,报名后赠送模拟题,逾期报名者视为下次考试。

考试时间:

20xx年5月中旬到6月上旬,具体时间以考试通知单为准。

学生报名材料通过审核后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报名费:200元,考试费:2100元

注:报名费在报名后一律不退;在当次报名时间内退出考试,退还20xx元;在当次报名时间内改为下次考试,需交改期费300元;在当次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后提出不参加考试者费用不退。

交费方式:

1、直接到考试中心交费;

2、通过银行汇款(考试中心指定唯一收费对公账户,开户名称:北京诚永固信息技术研究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账号:327260772428)。

咨询电话:010-65771701 65770109

电子信箱:zgeyks@

网址:

考试预通知(篇8)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省学位信息与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中心:

为做好xx年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报名考试(以下简称为成教学位外语报名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教学位外语报名考试工作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各有关高校具体负责报名考试相关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任务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一项工作统筹管理,确保报名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报名及要求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四川省成教学位外语考试作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必备条件,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本科、网络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在校(籍)生(含港澳台学生)和在xx年4月1 日后获得本科毕业证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生)均可报名参考。省外借考考生必须经当地省级学位办(或办考单位)来函接洽借考事宜,方能报考。

(二)报名程序与时间安排

考试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xx年12月14日前,各报名点自行登录四川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网中的'四川省成教学位外语考试网报系统,录入报名点工作联系信息,便于考生咨询。

网上报名时间:xx年12月15日—12月25日。考生登陆四川省成教学位外语考试网报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准确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上传电子照片,并完成网上缴费。报名点须在照片上传24小时内,在网报系统中对选择本报名点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核。照片审核不合格的,网报系统将自动向考生预留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重新上传。照片未审核或审核不通过、未缴费、未完整履行网报程序的考生均不能进行现场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xx年1月5日—1月10日(具体时间以报名点安排为准)。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由本人持与网上报名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的证件原件和毕业证书原件(仅对已取得毕业证书的考生),到本人所选的现场报名点(见附件2)核验和确认报名信息。考生要认真核对《报名情况登记表》中的有关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所交考试报名费不退。

xx年4月3日起,考生可登陆网报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当天持准考证和报名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按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证件要求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可用军官证)报名,其他人员须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报名。

由于证件遗失或尚未办理等原因,无法在现场确认时出具上述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网上报名时证件类型应选择“暂无”。在现场报名时须签署《考试报名承诺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考生、报名点各执一份。现场报名结束后,考生须按承诺书要求,及时补办好相关证件。考试当天,考生需出示《考试报名承诺书》和补办的相关证件原件,供考点考试验证和补录证件信息。未兑现承诺补办证件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四)报名数据汇总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报名点将汇总后的报名数据上传网报系统,将考生《报名情况登记表》、《考试报名承诺书》、报名点《现场确认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各一份于xx年1月15日前报相应考点。考点从网报系统下载汇总的本考点相应报名点数据,编制考生准考证号,并将编制好准考证号的考生数据上传网报系统,同时将其刻录成光盘于xx年1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一处。考生的《报名情况登记表》、《考试报名承诺书》留存考点,供考试中备查。

三、报名确认点与考点设置

(一)报名确认点设置:在我省部分举办有成人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共设立29个报名确认点,具体设置情况见附件2.考生可在就近的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点设置:全省在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理工学院和四川传媒学院共设10个考点。

(三)考生按安排(见附件2)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因考点能容纳的考生数量有上限,当考点容量达到上限时,最后报名的考生将被安排到其它考点参加考试。请考生尽早做好报名安排。

四、考试语种和考试大纲

从xx年起,我省成教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使用全国成教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命制的考试试题。

考试语种:英语、日语(语言类专业考生报考第二外语)。

考试大纲:英语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编写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20xx年5月第一版);日语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编写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日语水平考试大纲》(20xx年5月第一版)。

五、考试及成绩公布

考试时间:xx年4月24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有关考试工作由各考点按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简称《考务细则》)组织实施,《考务细则》另文下发。

考试成绩于xx年5月上旬公布,届时考生可登陆四川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网免费进行查询。

六、其他

(一)考试报名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641号)规定,考试报名费按每位考生80元收取,其中:下拔报名点15元、考点30元,用于报名、考试环节的相关工作。

(二)报名系统、准考证编制系统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委托省学位信息与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开发和管理。

(三)报名期间,如遇问题,请相关院校及时与省学位信息管理中心和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省学位信息与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中心技术咨询电话: 028-85966491。

考试预通知(篇9)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9号)的规定,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决定,调整我省开考的工商企业管理等6专业的主考院校(见下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不再担任主考院校工作。上述专业自20xx年4月考试起,新生(即20xx年的11月份报名之新生)须按新的主考院校进行报名考试。20xx年年底前毕业的考生仍按原主考院校颁发毕业证书。

各毕业生:

铜陵自考办定于7月12、13日发放《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证书,请毕业生持发票或准考证到我办领取。(本人未到现场领证的, 代办人除携带以上证件外还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

各位考生: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校学位字〔20xx〕3号)文件要求,师范类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加试两门专业课,现将加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名须携带自学考试准考证、一张一寸彩照,考试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考核课程以自考教材为复习范围。

考试预通知(篇10)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办公室,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含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和休闲体育专业)统一招生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生须参加河南省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一报名。报名时间为20xx年11月21日9:00至11月27日18:00。

考生须参加省招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未参加体育专业考试或考试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填报体育专业。

⑴身体素质:100米、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男生5公斤、女生4公斤)三项为考生必考项目。

⑵专项技术:田径200米(男、女生)、400米(男、女生)、1500米(男、女生)、跳高(男、女生)、跳远(男、女生)、三级跳远(男生)、铅球(男生7.26公斤、女生4公斤)、标枪(男生800克、女生600克)、足球(男、女生)、篮球(男、女生)、排球(男、女生)、乒乓球(男、女生)、武术(男、女生)、体操(男、女生)。

每位考生只能在以上专项技术项目中选定其中一项,选定后不得变更。

⑵足球:正脚背颠球、20米运球过杆射门、定位球踢准。

⑷排球:助跑摸高(每位考生必考),发球、正面双手垫球、正面双手传球 、正面扣球,省招办从四项中确定其中两项。

⑹武术:左右正踢腿、腾空飞脚、竖叉、套路(拳术或器械任选一套)。

②单杠:长振(跑动)屈伸上成支撑单腿经侧摆越成骑撑骑撑前回环骑撑转体180度成支撑支撑后摆挺身下(器械高度1.60米)。

③双杠:挂臂撑屈伸上成分腿坐分腿坐慢起成肩倒立前滚翻成挂臂撑,后摆上支撑前摆向内转体180度下(器械高度1.75米)。

②单杠:单脚蹬地翻上成支撑单腿经侧摆越成骑撑骑撑后倒单挂膝摆动上骑撑转体180度成支撑支撑后摆挺身下(器械高度1.50米)。

③双杠:杠端跳上成分腿坐分腿坐慢起成肩倒立前滚翻成分腿坐体前握杠,两腿滑杠并腿接支撑前摆支撑前摆向内转体180度下(1.50米)。

专业考试成绩满分为150分。其中三项身体素质每项40分、专项技术30分。

通知考生的专业成绩为整数(总分合成后,小数点后十分位四舍五入取整)。

⑴专业考试将安排在20xx年3月底至4月中旬进行。具体报名、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⑵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办介绍信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专业考试。《专业准考证》在考试现场领取。

⑶专业考试期间,如遇可能影响考试的天气状况,将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决定是否暂停或推迟考试并现场通知考生。

⑷考生专业考试违规、违纪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⑸考生在专业考试前可自愿适应场地,适应场地的时间、要求及相关问题,由场地归属单位负责。

考生须参加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依据我办公布的院校招生专业目录和学校招生章程填报志愿。考生填报提前批中的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志愿,不得兼报同批次其他类别志愿,但可兼报其他批次的院校志愿。

我办根据高校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本、专科的文化和专业控制分数线。在考试成绩达到文化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依据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院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在已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参加专业考试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专业考试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确保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考试。对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报考体育院校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新闻学、体育经济与管理、教育技术学等普通类专业的,无需参加体育专业考试。

(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属院校单独招生,具体安排另行下发。

(三)只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按普通高考文、理科报名,不要求考生参加体育专业省统考的报名及考试,具体安排另行下发。

考试预通知(篇11)

根据省高教厅通知,二○xx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定于xx月xx日(星期xx)上午xx时举行,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定于xx月xx日(星期xx)下午xx时xx分举行。

现将有关报考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二○xx年xx月xx日至xx日

二、报考条件:

四级:

1、计划内20xx级本科生(不含已提前通过四级的学生);

2、往届未获通过四级的在校本科生;

3、已修读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在校专科生;

4、在校研究生、本校毕业生、具有相应英语程度的本校在职人员,大学英语《有关四级考试的通知》。

六级:已取得四级证书的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本校毕业生和本校在职人员。

说明:根据省高教厅关于不得跨校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的通知精神和规定,凡是在校期间未在本校报考而到其他学校报考的学生,其考试成绩一律

不予认可。

三、报名办法:

1、在校生到所在学院办理报考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报考费:四级23元,六级25元。

2、报考六级的学生须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方可报考。

3、已毕业的本校历届生或校内在职人员须持身份证和两张一寸照片到考务室(B213)办理报考手续,报考费每人60元。

4、本次考试仍采用电脑报考方式进行,如中文词库不完全,无法打全考生姓名,请在报名单上将姓名补全。各学院将报考名单输入电脑后,将名单打印并公布,以便让考生核对,杜绝错报、漏报现象。核对后于xx月xx日之前将名单报考务室,以便汇总后统一上报。

教务处考务室

20xx.xx.xx

延伸阅读

考试的通知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接触到公告和通知。若能够撰写出高质量的公告通知,也是对自己的充分认可和肯定。为此,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了这篇名为“考试的通知”的文章,希望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如果您觉得文中的内容有帮助,请不吝与您的朋友们分享!

考试的通知 篇1

尊敬的考生,

您好!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矿业权评估师考试模拟练习已经正式开始了。

模拟练习旨在帮助您更好地适应考试环境,提高您的应试能力。在模拟练习中,您将有机会遇到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并尝试使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来解决它们。

在模拟练习中,您将有机会练习回答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例如事实细节问题、推理问题、综合分析问题等。此外,您还将有机会练习使用考试所需的工具和软件,例如案例分析软件、考试准备指南等。

我们建议您在模拟练习中认真准备,并尽可能多地练习。通过模拟练习,您将有助于提高您的考试水平,并为考试做好准备。

在模拟练习期间,我们将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以帮助您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的目标是帮助您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期待着您的参与!

祝好!

此致,

敬礼

矿业权评估师考试模拟练习团队

考试的通知 篇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1号)要求,今年我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将于5月21日、22日,9月18日,11月19日、20日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统一鉴定的职业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1级、物流师4-1级、心理咨询师3-2级、电子商务师4-2级、理财规划师3-1级、项目管理师4-2级、企业信息管理师3-2级、企业培训师3-1级、网络编辑员4-2级、职业指导人员4-1级、秘书(含涉外秘书4-3级)5-2级、营销师5-2级、公关员5-3级、物业管理员4-2级、广告设计师3-2级、企业文化师3-2级、公共营养师4-3级、会展策划师4-2级、商务策划师4-2级、采购师4-2级、客户服务管理师3-2级、婚姻家庭咨询师3-2级、劳动关系协调员3-1级,房地产策划师3-2级、信用管理师3级,具体时间安排与考核方式详见附件1、附件2。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职业、级别的相关报考条件(各职业级别报考相关条件请登录gx.osta.htm/462/进行查询),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考相应职业、级别的考试。

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申报条件审核、网上缴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电子商务师职业的报名工作由我区各电子商务师培训考核站负责(各考站联系方式请登录广西职业资格工作网gx.osta.htm/7368/121455.html查询)。其他单位集体申报按原要求由各地市、各单位进行组织。我区心理咨询师职业的培训机构为:广西医科大学(联系电话:0771-5358243)、广西心理卫生协会(联系电话:0771-2626645)及广西大学(联系电话:0771-3235268)。

报考人员在报考时间内统一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gx.osta.)统考网上报名界面,按要求注册,并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和提交报名信息并预约相关的审核机构。

1.报考三级及以上级别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审核表,并按要求带上相关资料到预约的审核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2.报名补考及报考五级、四级的人员实行网上资格审核。

(三)现场审核材料要求:

1.在职人员(社会人员)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审核表》(网上报名生成打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已获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材料。若报考职业等级需提交撰写论文或业绩评估报告的考生,报名时要提交打印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word格式);

2.在校学生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已获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有关职业等级论文(业绩评估报告)的`撰写要求和格式要求请登录(gx.osta.)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全国全区统考有关事项通知”栏目进行查询。

本次考试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通过审核后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留意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函[]263号)文件规定。

⑴在规定时间内凭报名审核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

(2)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葛村路5号区社保大厦5楼507室(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3)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票据领取资格(票据领取与否都不影响考试)。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考试的通知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考试的通知 篇4

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关于20xx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获悉,20xx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考试的通知 篇5

全省考生的准考证取得方式均为现场领取,请考生根据本网站通知和当地媒体通知通告及时领取。

省直考区考生准考证领取工作即将开始,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在指定时间内及时领取,以免影响考试。

领取时间:4月29日-5月8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领取地点:太原市文源巷18号省审计厅办公楼(早早便利店对面)三层313室

领取准考证时请考生报出报名序号,这样可以加快领取速度。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请携带报名信息表复印件,于4月27日-4月30到会计大厦六层612室领取准考证。对于照片无法辨认、变形的考生,请持近期免冠黑白照片(中级11张,初级8张),于4月27日-5月8日(节假日休息)到市财政局会计处605室办理有关换证手续,过时不候。因此不能进入考场的考生,后果自负。

各县区考生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

联系电话:4660345、4660346、4129477(财政局会计处)

(1)县区考生到报名时所属县区财政局领取。

(2)市直单位、城区考生到市会计服务中心领取。(迎宾东路16号,晨光国际酒店对面,节假日休息)。

(3)考生领取准考证要携带报名信息表或提供报名序号。

(4)如准考证照片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要及时与市会计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否责影响考试的,后果自负。

(1)09年5月5日-14日,(节假日休息)市直考生到市财政局会计科领取,县区考生到报名时所属县区财政局会计股领取,来时请携带报名信息表复印件。

(2)如准考证照片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要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科取得联系,否责影响考试的,后果自负。

考试的通知 篇6

现将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年1月5日至18日,届时考生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注册和报名。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将于2010年3月6日、7日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烟台、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同时举行。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考试大纲和教材使用20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考试详细时间、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考试的通知 篇7

现将第二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将于205月22日、23日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烟台、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同时举行。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考试详细时间、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考试安排通知


在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和公告通知打一此交道。公告通知是协调行动和工作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写公告通知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请注意本文所述的重点!

考试安排通知 篇1

材料三 若夫以一身之言动、进退、生死,关系国家之安危、民族关系之隆替者,于古未始有之,有之,则袁督师(袁崇焕)其人也。

(1)材料一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史料,提取其中可以相互印证的历史信息。(4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影响历史人物评价的因素(至少两个)。(4分)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梁启超写作此文的时代背景。(4分)

32.(14分)教科书是课程的承载,不同时期的教科书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色。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考试安排通知 篇2

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并自行上传本人二代身份证规格数码照片。

二、受理报名对象:佛山市辖区内合法医疗卫生机构试用合格人员(户籍与试用单位均不在佛山者不予受理)。

网上报名→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

现场报名时间为:2007年4月10-25日,由考生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1、可以报考的学历:

(1)高等学校医学专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

(2)月31日前入学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专业学历;

(3)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

(4)9月1日前入学取得的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5)209月1日后入学取得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维医、蒙医、傣医医学专业的中专学历;

(6)-入学取得的广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的医学类专业中专学历。

(7)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2、不能报考的学历及情形:

(1)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取得的医学成人教育学历;

(2)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属自主招生办学的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3)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

(4)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5)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6)医学专业毕业,但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7)医学专业毕业,但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8)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9)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10)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11)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1、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者,毕业后必须试用工作满1年,试用期截止至2007年8月31日。

2、医学类专业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当年报考,但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在毕业当年报考,但在学习期间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

(1)本科和本科以上(硕士、博士等)学历。

(2)大专学历:①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工作2年的,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与注册后取得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和连续工作2年的证明材料(即《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②6月26日以前毕业并转正,须提交由人事部门存档的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3)中专学历:①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工作5年的,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与注册后取得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工作5年的证明材料(即《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②196月26日以前毕业并转正,取得医士资格的,须提交医士任职资格证明和由人事部门存档的转正证明、连续从事医士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工作时间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

2、执业助理医师:(1)中专和大专学历。(2)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

(四)报考类别(分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5个类别):

1、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报考临床类别。

2、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者,只能报考临床类别。

3、中西医结合类别:已获得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又取得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二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

4、学历类别、试用岗位类别、报考类别三者必须一致。

六、现场报名须提交材料(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全部报名材料用a4规格纸张)

1、考生身份证(军官证)、毕业证、助理医师资格证与执业证书和医士职称证(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者提供)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如身份证与毕业证出生日期不符的,应同时提交错证发证机关的证明。

2、《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3、《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4、持中专学历报考者,提交由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

5、试用单位录用表或录用合同复印件(审核原件);

6、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考试安排通知 篇3

自《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实施以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在促进中学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有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17号),积极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决定从起,我省学考增加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由考生自愿选择报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考试科目。将语文、数学和英语列入学考科目,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成绩是学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的重要依据。20秋季及以前入学的高一新生报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科目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8号)实施,考试对象、考试内容范围、命题方式、考试方法、组织形式、成绩评定、呈现办法和使用方式等保持不变。

(二)考试内容和方式。语文、数学和英语学考科目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为主。命题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以书面笔试形式进行,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考试大纲(说明)另行下发。

(一)考试对象。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自愿报考学考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1.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每年组织一次考试,与1月举行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6门科目学考同时报名、统一组织安排考试。

2. 考试时长。语文考试时长为120分钟,数学和英语每门考试时长各为90分钟。

(一)成绩呈现。学考语文、数学和英语各科目考试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卷面原始分数的方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的要求,等级分为A、B、C、D和E五等,各等级人数各占当次考生总数的比例15%、30%、30%、20%和不超过5%。E等级为不合格。

1. 作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主要依据。年起,省内所有高职院校均应参加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分类考试招生的改革,高职院校通过分类考试招生的招生计划数要占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一半以上,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职院校招生录取的主渠道。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作为高职院校依据学考录取“文化素质”的成绩,也可以作为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文化素质”的成绩,成绩当年有效。高职院校的相关录取办法另行制订。

2. 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也可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长期有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可办理成绩转入。但只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相应科目成绩,不能作为当年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依据。

(一)高度重视。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是学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省学考制度,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选拔人才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各市、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等。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统筹。各级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学生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后,学校要继续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标准的要求开设课程,完成教学任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四)规范收费。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1391号)的要求,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的考试收费为每科次25元。请有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各市教育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县(区)教育局、中学。

考试安排通知 篇4

有关NCRE考试的安排通知

各教学单位、广大学生:

考点的报名工作即将开始,本次考试采用201x版考试大纲和证书认证体系,全部级别和科目均为无纸化考试。为了做好本次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安排

二、报名考试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

三、报名安排

1、报名时间:12月12日9:00-12月18日17:30。

2、我校考点只接收我校在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报名。

校园卡账户扣费两个阶段。个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否则报名无效。

4、网上报名时,学生重复提交报名信息会将前一次报名的所有信息清除,系统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名信息为准。请报名学生提交最终报名信息后,确认一下。

,到一卡通管理中心更正身份证号。网上报名信息中无身份证号的参照后面第6条要求进行更正。

:学生先不要在网上报名确认,应于报名期间的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教务处教务科(知行楼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见本通知附件一)或信息更正申请,待教务科维护后,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7、学生报名期间不在校且卡内余额不足的学生,应以学院为单位将相关学生名单及每人的.充值金额列表打印,由辅导员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于12月19日上午持名单和现金到一卡通管理中心集中进行充值。

8、校园卡账户扣费:12月19日下午14:00开始;报名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在校园卡账户内存入足够的报名费,并保持12月19日下午时段在校园卡内一直有足够余额;因学生卡内余额不足导致扣费不成功者,无法完成报名。

9、请广大考生尽早报名,及时充值,以免有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而影响报名。

四、最终信息确认

一卡通扣费后,报名学生本人可登陆我校NCRE报名网页,确认扣费及报名是否成功。

五、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20xx年上半年考试时间为3月21日-24日。

2、考试准考证将于考前由考生上网自助打印。

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六、新证书体系说明

1、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计算机水平选择参加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级别的考试,但同一次考试中的同一个级别只能报考一个科目。

四两个级别的成绩可保留一次。考生一次考试可以同时报考多个科目。如:考生同时报考了二级C、三级网络技术、四级网络工程师三个科目,结果通过了三级网络技术、四级网络工程师考试,但没有通过二级C考试,将不颁发任何证书,三级网络技术、四级网络工程师两个科目成绩保留一次。下一次考试考生报考二级C并通过,将一次获得三个级别的证书;若没有通过二级C,将不能获得任何证书。同时,三级网络技术、四级网络工程师两个科目成绩自动失效。

考试安排通知 篇5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行业准入制,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推进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云南省关于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12]4号)文件的要求,我市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网络申报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近年来刚参加工作,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部分新录用教师(主要是中专类教师);

(2)长期在教师岗位上不具备合格学历,现已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取得相应合格学历,至今未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3)因工作变动,目前在初中、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岗位上并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需重新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

(4)申请高一级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曲靖籍公民均可在网上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证。

请查看云南教育网:(Article/List/List_11.shtml )和进入曲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下的曲靖市教育局页面。

以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或网上报名。户籍是麒麟区的,可到麒麟区教育局报名。曲靖市市直学校需要申请报高中、中专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带着相关证件,到市政务中心(曲靖会堂)报名。自己在网上报名的,请把相关证件交到本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或指定报名的地点)的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的要求,2012年教师资格受理时间,3月份启动,6月底完成。具体时间如下:4月16日至4月24日全市申请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报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认定权限,高中、中专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曲靖市教育局认定,初中、小学及幼儿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各县(市)区教育局于4月25日至4月27日统一报送申请高中、中专和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材料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5月18日至20日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5月21日至5月30日各县(市)区现场确认,5月28日至6月1日,曲靖师范学院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学生现场确认,6月2日至6月30日,上报信息,领取证书、打印、发放教师资格证书。7月初给遗失教师资格证者补办。

各县(市)区在认定教师资格时,特别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过程中,要根据职责权限建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建每学科不少于10人的专家库,每次测试按抽签决定专家组人员名单,测试组每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要求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和所任学科的高级职称,认定高级中学或中专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员,应该是在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

1.笔试包括封闭状态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案。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两学”考试,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所开设和选修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2、专科学历是师范类专业毕业,后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取得师范类本科学历的教师资格申请者,申请材料中要出示师范类专科时的学历证书,如专科不是师范类专业毕业,本科属师范类毕业(免修教育学、心理学)的一律要参加“两学”考试。非师范专业参加全省“两学”考试的成绩,有效期两年,截止时间:2012年3月31日。

3、重新申请认定高层次教师资格人员的在职教师,需提供原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补证人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注明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号码。

根据“云教语”5号《关于启用全国通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于10月份以后开始启用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凡持有国家级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视为合格;持有云南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截止时间:2012年3月31日。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重要性,把好教师入口关,宁缺勿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实施。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专用设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好政策。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一概不得受理;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教师资格证书,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追究其单位领导及各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考试安排通知 篇6

为有序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开展,按照《辽宁教育学院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20XX)3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营口市20XX年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营口市20XX年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现场报名及集体报名三种方式。

二、报名时间

(一)网上报名:20XX年8月25日(周四)上午9:30开始,报名限额为1600人,额满为止,报名流程详见附件1

(二)现场报名:20XX年8月27日(周六)9:00一11:30

(三)集体报名:20XX年8月26日一9月2日

三、报名资格

(一)网上报名

1.具有营口户籍的社会人员;

2.非营口户籍,有本市居住证(居住证明)或本市社保缴费证明或本市本人名下房照,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至少一科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或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二)现场报名

1.具有营口户籍,且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合

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2.非营口户籍,有本市居住证(居住证明)或本市社保

缴费证明或本市本人名下房照,且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三)集体报名

1.营口市大中专院校师范类及相关专业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限报1次);

2.公办市属院校在职教师;

四、报名资格审核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测试当天携带相关材料,按准考证测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进行网上报名资格认定。

2.测试当天资格认定须携带材料:

(1)营口户籍考生,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2)非营口户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居住证(居住证明)或本市社保缴费证明或本市本人名下房照原件及复印件,在有效期内至少一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TCE)笔试成绩”合格成绩单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认定的考生,取消测试资格。

4.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请按工作人员指定路线撤离考点。

(二)现场报名

1.符合现场报名条件的考生,请于8月27日(周六)9:00一11:30携带相关材料,到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6数育局窗口进行现场资格认定,相关防疫要求按照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要求执行。

2.现场报名资格认定须携带材料:

(1)营口户籍考生,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小学数师资格(NTCE)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营口市户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居住证(居住证明)或本市社保缴费证明或本市本人名下房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认定合格者,将在工作人员指导下按顺序进行个人信息录入和现场采像(请考生注意着装与仪容)。

4.资格认定不合格者,请按工作人员指定路线离开。

(三)集体报名

1.大中专院校师范类及相关专业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限报1次),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携带考生学籍证明、集体报名表及考生电子照片到营口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进行审核认定。

2.公办市属院校在职教师,各县(市)区由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市直学校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携带在职教师编制证明、集体报名表及考生电子照片到营口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进行审核认定。

五、相关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本次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由营口市财政承担,考生无须缴纳报名费、测试费。

六、测试时间

1.网上报名及现场报名的测试时间拟安排在20XX年9月3日(周六)、4日(周日),9月24日(周六)、25日(周日)。

2.集体报名的测试时间待定。

3.具体测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4.如遇不可抗因素影响,测试必须改期的,以营口市教育局官网正式通知为准。

七、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测试日期前两天登录在线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须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准备好资格审核相关资料、疫情防控相关材料,特别是须按要求提前准备好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测试当日,按准考证测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参加资格认定审核。

八、测试地点

营口市教师进修学院(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56号)。乘公交车7路、12路、14路、28路可达,打车或自驾车导航“营口市教师进修学院”即可到达。)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校外车辆严禁进入院区。

九、成绩查询

测试结束40个工作日内登陆网站查询成绩。

十、证书发放

1.领取证书时间及具体要求,将在营口市教育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另行通知。

2.不按规定时间领取证书,出现证书丢失等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十一、其他说明

1.营口市20XX年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相关事宜均以营口市教育局官网和营口市教育局发布信息为准。

3.请考生详读《营口市20XX年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须知》(附件2),严格遵照执行。

4.网上报名的考生,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测试场次,一经报名,不能更改。

5.营口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咨询电话:0417-4855030,集中咨询受理时间为8月25日8:30一11:30。

6.其他未尽事宜,以营口市教育局官网另行通知为准。

普通话等级划分标准

一级

甲等 朗诵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 朗诵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级

甲等 朗诵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 朗诵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hu、z-zh--j、送气不送气、i--u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级

甲等 朗诵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乙等 朗诵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考试安排通知 篇7

各有关高校:

拟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学岗位专职教学人员。

本次考试分笔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两个阶段进行。

笔试阶段:

专业技能考试阶段:

三、有关事项

1、本次笔试采取集中考试办法,根据报考情况在全省设立若干考点。

2、专业技能考试按以往形式举行。

3、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各有关高校要做好现场确认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确保现场确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报名网址: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网jszg.

4、各高校要及时对外公布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做好考试咨询工作。

考试安排通知 篇8

2016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现将《2016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安排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一、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长

2016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时间分别是1月9日(星期六)和6月9日(星期四)。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6科,各科考试时长为90分钟。具体安排如下:

二、报名时间

(一)1月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2015年11月16-20日。

(二)6月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2016年4月11-20日。

三、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1月考试,接受我省2016年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报名参加考试。6月考试,接受我省2016年高中阶段教育二年级学生、2016年高中阶段教育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报名参加考试。

(二)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相应年级的,可报名参加我省学考。

(三)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未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拟在我省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高职类面对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等各类单考单招)的,须按规定报名参加我省相关科目的学考。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2.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

3.高中阶段教育在校一年级学生。

四、成绩公布和使用

(一)成绩公布

1月考试成绩在2月下旬公布,6月考试成绩在7月下旬公布。

(二)成绩使用

1.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依据。考生参加2016年(含1月和6月)学考所取得的考试成绩可作为2016年及以后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具备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

2.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

3.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规定的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2016年学考所取得的成绩,如在我省参加2016年及以后高考,可作为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录取的必要条件。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学考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请各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上述安排,做好考试组织各项工作,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好教学工作。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11月6日

考试安排通知 篇9

各学院、学生班级:

我校2016-2017学年秋季学期开设的4门网络通识课在线学习阶段已经结束,期末考试在12月4日举行,在线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者不允许参加考试。网络通识课的总成绩由在线学习、课堂作业、在线讨论、期末考试四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是网络通识课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期末考试采用的.形式为闭卷、统一机考,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试安排

1.课程名:《网络创业理论与实践》 考试时间:12月4日 17:30-18:10

2.课程名:《创新思维训练》 考试时间:12月4日 18:20-19:00

3.课程名:《古代名剧鉴赏》 考试时间:12月4日 19:10-19:50

4.课程名:《影视鉴赏》 考试时间:12月4日 20:00-20:40

二、考试地点

第一教学楼5楼2机房

三、咨询方式

联系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江红霞、王兴阳

电话:88487050-87

QQ群:沈农网络学堂 167903579

考试通知8篇


考试通知(篇1)

按照《关于做好20xx年“大学生到基层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xx﹞512号)要求,现将延安市20xx年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项目招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准考证

各位考生于20xx年11月13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资格确认回执单在延安市人社局办公楼一楼大厅(柳林镇虎头峁)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时间

20xx年11月15日上午9:00—11:00

三、笔试地点

延安中学(北关校区)

四、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

五、注意事项

延安市20xx年从医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项目招聘有关信息,均在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敬请关注。

考试通知(篇2)

各位同事:

江西省201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3月1日09:00正式开始报名了,有符合报考条件并且有意报考的同事由公司统一报名、统一考试。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不脱产职称考级等教育培训,如考试通过,考试书籍及考试费用可申请公司报销。所得证书由公司综一保管和使用,若证书公司使用不到一年时该员工离职,公司可继续使用该证书直到一年使用期或到年终再归还员工。

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网上注册登记时间:3月1日9:00—10日17:00;

网上照片审核时间:注册登记完成后24小时内;

网上缴费时间:照片审查通过后至3月12日17:00。

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6月1日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4:00—16: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2日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详情可参看群内附件“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江西省翔逸投资有限公司

办公室

考试通知(篇3)

俄罗斯联邦对外俄语等级考试中国考试中心决定在20xx年5——6月面向全国在京按期举办第13届俄语等级考试,打算参加等级考试的考生即日起可按照规定递交报名材料。

报名条件:面向海内外考生,具有一定俄语水平的学习者、工作者及爱好者均可报名。

报考等级:初级(A2)、一级(B1)、二级(B2)。

报名材料:

1、两张1寸彩色照片(或电子版)

2、护照首页复印件(或扫描件)

3、俄语等级考试报名登记表(点击下载)

报名方式:

1、直接到考试中心报名

2、通过邮件远程报名

3、有合作关系的.单位,考生在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

20xx年5月1日,报名后赠送模拟题,逾期报名者视为下次考试。

考试时间:

20xx年5月中旬到6月上旬,具体时间以考试通知单为准。

学生报名材料通过审核后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报名费:200元,考试费:2100元

注:报名费在报名后一律不退;在当次报名时间内退出考试,退还20xx元;在当次报名时间内改为下次考试,需交改期费300元;在当次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后提出不参加考试者费用不退。

交费方式:

1、直接到考试中心交费;

2、通过银行汇款(考试中心指定唯一收费对公账户,开户名称:北京诚永固信息技术研究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账号:327260772428)。

咨询电话:010-65771701 65770109

电子信箱:zgeyks@

网址:

考试通知(篇4)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xx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xx〕1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做好云南省20xx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职业范围

20xx年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安排对20xx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5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补考仅针对20xx年参加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接受新的考生报名。

二、鉴定时间

20xx年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日、20日和11月17日,补考日期为5月19日、2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三、考务管理

(一)按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管全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本地统考组织机构的'初审、数据上报、考务安排及质量督导。

(二)全省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统考组织机构必须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后方能开展工作,省鉴定中心将通过网络等媒体统一对社会公告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凡未经审核认定的机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报名工作。

(三)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网址为,实行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评人员和统一监考人员。

四、报名要求

(一)各统考组织机构在4月16日、10月17日前通过在线考务系统将考生信息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月4日、11月2日前通过在线考务系统将考场安排数据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申报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生,需详细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并严格按照职业标准报名条件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州市要切实贯彻《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8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及相关职业的补考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要做实做细,确保鉴定质量。

(二)加强资料安全管理。各州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州市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标准建设、安全管理;要通过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

(四)加强阅卷管理。除实行智能化考试的科目外,其余试卷均由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评阅。各组织单位在试卷装订时要认真核查,杜绝试卷错装、漏装。

(五)成绩查询。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进行成绩查询。对成绩有疑问的,可按《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查分操作规程》进行查询。

具体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考试通知(篇5)

俄罗斯联邦对外俄语等级考试中国考试中心决定在20xx年5——6月面向全国在京按期举办第13届俄语等级考试,打算参加等级考试的考生即日起可按照规定递交报名材料。

报名条件:面向海内外考生,具有一定俄语水平的学习者、工作者及爱好者均可报名。

报考等级:初级(A2)、一级(B1)、二级(B2)。

报名材料:

1、两张1寸彩色照片(或电子版)

2、护照首页复印件(或扫描件)

3、俄语等级考试报名登记表(点击下载)

报名方式:

1、直接到考试中心报名

2、通过邮件远程报名

3、有合作关系的'单位,考生在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

20xx年5月1日,报名后赠送模拟题,逾期报名者视为下次考试。

考试时间:

20xx年5月中旬到6月上旬,具体时间以考试通知单为准。

学生报名材料通过审核后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报名费:200元,考试费:2100元

注:报名费在报名后一律不退;在当次报名时间内退出考试,退还20xx元;在当次报名时间内改为下次考试,需交改期费300元;在当次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后提出不参加考试者费用不退。

交费方式:

1、直接到考试中心交费;

2、通过银行汇款(考试中心指定唯一收费对公账户,开户名称:北京诚永固信息技术研究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账号:327260772428)。

咨询电话:010-65771701 65770109

电子信箱:zgeyks@

网址:

考试通知(篇6)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根据部分地区公布的.报名通知,20xx年执业药师考试将继续使用执业药师考试报名目录,广大考生可以参考20xx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专业目录,并关注的消息。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考试通知(篇7)

工程硕士各考生:

现将我校20xx年工程硕士第二阶段考试、录取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二阶段考试要求

1、“GCT”成绩合格分数线:

08年考生(1)项目管理最低合格分数线:GCT总分192,单科分26。由于项目管理总录取限额100,相关院系根据各自招生指标须再自行提高第二阶段合格分数线,具体划线情况咨询报考院系;(2)其它领域GCT总分192,单科分20。

07年考生GCT总分190,单科分26,外校考生需有学位,本校无学位考生是否能参加第二阶段考试以报考院系通知为准。

2、考试形式及内容:专业基础课笔试和专业综合面试。

专业基础课均采用笔试形式,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关于做好20xx年工程硕士第二阶段考试专业基础课命题工作的通知》(登陆研究生院“专业学位”查询),重在考察考生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专业综合面试旨在全面考核考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

3、考试工作时间:20xx年12月18日-20xx年1月12日,具体时间咨询报考院系。

4、考试费用:按财务规定缴纳考试费。

二、资格审查

达到规定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先参加各院系组织的资格审查,具体安排咨询报考院系。

1、资格审查材料:

(1)《20xx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该资格审查表须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后填写意见并盖好公章。

08年考生需提供现场确认时打印的附有考生照片的资格审查表一份;07年考生需填写两份并贴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所填信息必须与当年网上报名时填写的完全一致,否则以网上报名信息为准。

(2)考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20xx年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一份。

此外07年已被报考学校录取但退学考生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及被录取学校研招办开具的退学证明。

2、各院系资格审查将从严要求,研究生院复查。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行,诚信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第二阶段考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录取

1、根据考生“GCT”成绩、第二阶段考试成绩,结合工作背景、业绩、年限等情况,择优录取。

2、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学位考生。测绘工程、水利工程录取无学位人数不超过该领域录取人数的20%,其他领域录取无学位人数不超过该领域的10%。

3、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信息管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项目管理领域招生限额分别为30、30、40,我校总录取限额100人。

4、对于达到我校录取要求的小语种考生必须先与报考院系协商好培养事宜(主要指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课),否则不予录取。

5、持有20xx年GCT有效成绩的考生,在本年度录取中不能进行校际间调剂录取。

6、持有20xx年GCT有效成绩考生,如在20xx年已被其他学校录取(含录取后未报到,入学后退学等情况),参加我校第二阶段考试时需提供书面申请、退学证明,否则录取无效。此外,20xx年外校考生如当年网报信息与提供我校的文本材料信息不符而导致最终无法录取的,考生责任自负。

8、资格审查、专业课笔试或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9、需变更报考领域的考生(必须符合拟转领域报考资格)需向报考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待核准后方可参加第二阶段考试。按国务院学位办文件规定,其它信息属考生在报名时自己填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因此不予更改。

特此通告

考试通知(篇8)

为确保学生考试期间的'安全,保证期末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局会议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将学校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试期间严禁家长入校,自觉维护考试秩序。

二、 家长必须亲自接送学生,保证途中安全。六年级家长7:20送学生到三十家子中学,不要太早,以免校门不开,在外面久候。

三、 考试期间,禁止给学生过多零用钱,禁止购买小食品等不健康食品,自带饮用水。

四、 禁止学生携带烟花、鞭炮、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

五、 考试期间如遇雷雨等恶劣天气,道路不好走的学生,可不参加考试,以保证学生及家人人身安全。

六、 学生返校时间:7月12日。

如果返校时遇下雨等恶劣天气,学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获取学生考试成绩学校电话:xxx

北店小学

20xx年7月4日

预警通知收藏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作中,我们都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发布重要消息的方法,撰写公告通知时我们可以从哪些角度着手呢?请不要错过本文收藏以便查阅!

预警通知 篇1

尊敬的大方居业主:

据市气象台预报:29日受冷空气活动影响,傍晚前后将刮起5-6级偏北风,阵风可达7级,局地伴有扬沙天气。为做好大风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请勿将您的车辆停放在树木旁边,以防树木倾斜,刮蹭到您的爱车。

二、请您关闭好门窗,以防大风吹碎窗户玻璃。

三、请勿将在空调机位处放置杂物,以防坠落砸到路人。

四、请勿在楼下避风,以防高空坠物。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居物业管理处

20xx年3月29日

预警通知 篇2

12月8日北京雾霾达重度污染,因此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升级发布红色预警:12月8日7时至12月10日12时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请市民做好健康防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措施(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时间为12月8日7时-10日12时。

红色预警虽已发出,各学校也都纷纷宣布停课,但是对于家中无人照顾孩子的家长们来说,却是一件既开心又烦恼的事,因为孩子停课但家长们却不一定停工。考虑到孩子们由谁来照顾,家长们略“纠结”,“我还在犹豫送不送孩子去学校”,育英学校的一位家长昨晚收到学校“停课不停学”的通知后表示很纠结,因为家中没人照顾孩子,但又希望能在雾霾天,让孩子在家学习和休息,免遭霾之灾。

根据相关要求,在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对于学校的老师,应该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其他平台进行自主学习。除此之外,家长也要在家对孩子进行生活和安全教育。同时,在空气重污染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及周边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报区教委同意后实施。

为了真正让学生在家期间做到“停课不停学”,北京数字学校也将持续提供服务,组织线上的课程和活动,方便学生开展学习和活动。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数字学校的云课堂汇聚了北京市名师的同步课程、微课,还提供初中同步学习的学习信息,学生可以通过歌华有线电视、北京数字学校网站自主选择进行学习。

同时,市教委还将进行“雾霾天,我们在行动”主题作品征集活动,号召同学和家长们一起讨论、研究,将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小论文上传到北京数字学校网站,和大家分享,从本人做起,为应对雾霾天气出力。

这次污染过程中什么时候最严重?

答:12月7日午后开始,本市地面风速减小、湿度增加、逆温增强,污染物扩散条件进一步转差,各类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持续积累、转化,空气污染物浓度将不断增加,预计12月8日到12月9日是本次污染过程的浓度峰值。此外,受扩散形势、局地排放和区域输送等多重因素影响,预计本市南部地区会达到较高峰值浓度水平。

按照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市环保监测部门和市气象部门、国家环境监测总站以及河北、天津环境监测部门等持续进行加密会商研判,滚动分析预测,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这次污染与上次有什么不同?

答:历年四季度空气重污染发生较多。这次重污染过程与上次过程来的快有所区别,这次是逐步积累的,由我市南部城市逐步过来,虽然预测强度不如上次。但是过程多,持续时间长,预报12月7日至12月10日将有四天时间,区域大范围广,形势研判清楚,特别是12月8日、12月9日两天污染较重。及时实施更强的应急措施,减排力度大,能缓解重污染程度,更加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意义重大。

预警通知 篇3

全体员工:

公司结合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社保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本年度高温费补贴发放做出如下规定:

1、6月、7月、8月、9月享有高温津贴,标准:145元/人/月;

2、在职全勤员工统一按145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离职、新入职、请假员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当月出勤11天(含)以上,按145元/人/月发放,实际出勤未满11天者,不享有当月高温津贴;

3、每月高温津贴将与当月工资一起统一发放。

预警通知 篇4

受高空槽配合地面气旋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内阿旗大部地区有大风天气,平均风速可达6级,瞬时风速达7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4.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xxx气象局

 xxxx年03月14日15时

预警通知 篇5

12月18日7时,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指令,自12月19日(星期六)7时至22日(星期二)24时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措施(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市教委紧急通知各单位、部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本区、本单位分预案,严格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停课不停学“。针对第一次红色预警执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强调各区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红色预警指令启动后,即刻对学校“停课不停学”特别是各校干部教师坚守岗位、应急值班的情况进行逐校检查;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安排班主任与每一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确认孩子有人监管;各高等院校要指导学生安排好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停止户外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减少户外活动;通知指出,个别具备防护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可依据情况弹性安排。红色预警期间,北京数字学校开辟新平台,丰富课程资源,继续组织线上活动,持续为学生提供学习服务。

各级各类教育部门须严格执行红色预警,确保“停课不停学”

市教委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本区、本单位分预案,严格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直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停课,高等院校停止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北京数字学校网络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提示家长在家对孩子进行生活和安全教育。在空气重污染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及周边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报区教委同意后实施。

针对第一次红色预警执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市教委强调:

1. 在接收到红色预警指令后,各区教委要督查到校,责任落实到科室、到责任人,做到令行禁止,要确认每所学校将指令要求的原文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和家长。

2. 各区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红色预警指令启动后,即刻对学校“停课不停学”特别是各校干部教师坚守岗位、应急值班的情况进行逐校检查,及时处理预案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并追究责任。

3.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国际学校)、幼儿园党政领导和干部教师要坚守岗位,对家中无看管条件,需送到学校的孩子,在和家长确认无误的基础上,学校要确保妥善安排好到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安排班主任与每一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确认孩子有人监管。

4. 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要妥善安排好学生在校、在园自习和生活,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户外活动

5. 各高等院校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本市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指令的紧急通知》关于红色预警指令的有关措施要求,指导学生安排好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停止户外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减少户外活动。

6. 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的预案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7.个别具备防护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可依据情况弹性安排。

数字学校开辟新平台,著名作家、职校同学”和我一起学“

学生在家学习期间,北京数字学校除了网络上的“北京数字学校云课堂”、歌华有线电视上的“北京数字学校”栏目继续提供课程点播服务之外,在歌华有线电视“导视频道”将开辟一个直播时段《和我一起学》,每天9:00-10:00、17:30-18:30,同学们可以和著名作家面对面,一起读童话、一起做绘本、一起看科普、一起读经典著作,还能和职业学校同学一起学做饭、学做面点、学做家务,帮家里分担些家务。

预警通知 篇6

中秋国庆将至,节日食品消费进入旺季,市民旅游及各种聚餐活动增多。藉此,厚街镇食安办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饮食安全。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经营使用来历不明、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餐饮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严禁采购、贮存和加工亚硝酸盐以及发芽土豆、野生蘑菇、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不用或慎用四季豆、新鲜黄花菜等食物;严格遵守食品生熟分开存放的规定,盛放、加工生熟食品用具要严格分开,不得混用;开展大型聚餐活动时,必须做好供应食品的留样工作;不得超负荷、超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供应凉拌、烧卤熟食等食品。

二、市民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经营环境卫生的市场、超市、商场(店)等,并索取发票或购物小票等凭证。选购预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示,避免购买超过保质期或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食品。选购散装食品时,要注意看食品外观,进行色、香、味感官检查,选购表面干爽、色泽新鲜,没有霉变、酸败异味的食品。不要购买未经检疫的肉类制品和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制品。

三、市民在聚餐或宴请时,应注意选择持有效许可证、卫生条件好、信誉度较高的餐饮单位。用餐时应注意分辨食品是否变质或有异味;少吃或不吃四季豆(面豆)、凉拌食品、生食水产品等,切勿食用河豚鱼、野生蘑菇等。饭菜应当餐加工、当餐食用,当餐未食用完的,应及时冷藏,隔餐、隔夜饭菜在食用前应彻底加热煮透。

市民进食后如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发热等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治,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预警通知 篇7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夏季是各类事故高发时段。目前,我区即将进入高温酷暑季节,晴热高温天气普遍,为切实做好我区文广旅体行业系统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舟文广旅体办〔20xx〕5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夏季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防范应对夏季高温天气工作作为当务之急,组织、周密部署,提早落实各项防范和应急措施,切实解决好高温天气给市民、游客和文广旅体行业系统从业人员带来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同时积极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二、加强行业系统重点领域安全风险管控

夏季人员密集场所用电量增大,电气火灾风险上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公共文体场馆、文物建筑、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有效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夏季海滨浴场、沙滩等下海游客、游玩游客增加,发生游客淹溺等事故风险增大。行业管理服务科要加强对滨海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检查,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加强对游客集中的非开放景点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从事海上休闲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和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宣贯。

三、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和食品安全措施

要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和行业系统内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合理安排文体旅游活动尤其是户外活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及时通过电子屏、短信、络等方式发布预警。系统内文体场馆、景区景点等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暑用品。行业管理服务科要督促旅行社避免旅游团队在高温天气条件下长时间在室外活动,要选择资质良好的餐饮场所就餐,要提醒游客不要食用无证摊贩贩卖的生冷食品。

四、进一步加大行业领域执法检查力度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监督检查,发布安全预警,加大执法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实有效落实各项监管手段,保障高温季节安全生产。深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和主体责任,细致排查各类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单位落实整改,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切实强化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大对高温季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要点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认真做好预案、队伍、物资、装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因高温天气引发的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效开展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xxx

20xx年xx月xx日

预警通知 篇8

紧急通知:

省气象台6月23日17时10分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xx等地将出现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有9级左右阵风。xx市气象台6月23日18时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有7级以上阵风。请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按照预案要求,扎实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xxx

20xx年xx月xx日

试行通知


试行通知 篇1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9月1日(星期三),我区各中小学新学期学生报到,因天气原因,为保证广大学生顺利报到,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就学生报到期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域城镇、白塔镇、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山头街道)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及服务报到的相关单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下班,9月1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至9时,下班时间顺延半小时。

二、鼓励企业错峰上下班,倡导市民错峰出行,倡议绿色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步行。

三、其他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生报到期间的错峰上下班时间。

中共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8月31日

试行通知 篇2

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每区1所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区教育局选定)试行自主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申报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0%,具体计划由招生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下达。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展自主招生可适当向集团内初中学校倾斜。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本区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得超过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8%。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内统筹安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试行通知 篇3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试行通知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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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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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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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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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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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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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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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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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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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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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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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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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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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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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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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 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4.3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价位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形响的主要因素。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4.4评估方法(l)收益还原法(2)市场比较法(3)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戏(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4.5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调查;

(4)选定枯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佑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l)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滥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城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一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一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协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枯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全、保障性安居工性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2)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容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遗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倾,应符合《国土资派部办公厅关于完兽企业改例土地枯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5.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除依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杜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杜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6特珠情况下需注意的事项 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时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报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里价减去折旧;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

6.2采用特珠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

6.2.1特珠招拍挂方式。对果用“限地价(房价)、竞房价或配建(地价或配建)”等特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分情况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l)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报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之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

(2)限房价、竟地价。采用“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协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协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

6.2.2协议出让(l)类型一。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侧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侧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朴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

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2)类型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给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木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6.3其它特珠情况 6.3.1“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本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惫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枯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断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折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墩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6.3.3工业用地出让评枯。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很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

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7估价报告内容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7.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主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村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l)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朴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试行通知 篇6

东北财经大学[2018]22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相关会议精神,以及我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要求,强化育人环节,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决定今年继续试行在“五一”之后利用5天的时间(5月2日—5月6日)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教学单位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总结2016年、2017年开展社会实践周活动的经验,将社会实践周活动与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广好的经验,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制定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二、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各教学单位可以组织学生形成适度规模的社会实践团队,依托校内外教育实践基地和专业实验室,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结合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着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学生以课题调研和走访调查的形式,就近就便深入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多样化的形式深入了解**、企业和社会,充分认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社会实践活动考核

学生应按照要求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统一评阅,每份调查报告应给出较为详细的评语和成绩,成绩合格的学生才能获得相应学分。鼓励各教学单位以多种形式表彰社会实践周优秀学生。

特此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

2018年4月20日

试行通知 篇7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系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6〕5号)要求,为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贯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        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和把握,切实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真正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水利事业新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干部教育条例》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各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作出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深入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使教育培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各单位领导要带头进行学习,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措施和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对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检查目前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调整完善。    三、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深入实施水利人才战略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拓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水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和途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研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投入;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指导和带动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改进培训内容、方法和手段,围绕重点对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教育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在各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人事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地学习,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各项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做好学习辅导。    部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情况及时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对《干部教育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抽查。     

试行通知 篇8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陕安监管发〔2010〕163号

【发文时间】2010-9-13

【实施时间】2010-10-1

【正文】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健全各级党政机关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由本局机关在职公务员担任。

(一)局领导实行带班制度。局长任总带班,其他局领导每人带班一周,依次轮流担任。

(二)值班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其中人数较少的监察室、机关党委、许可办参与其他处室值班)。按照局“三定”方案规定处室排序,由办公室、综合规划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品监管处、职业安全处(含监察室)、应急救援办、政

策法规处(含机关党委)、人事处(含许可办)九个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每个处室负责一周。各处室负责人为值班处长(主任)。

二、值班员职责

(一)负责保持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信息联系。

(二)负责保持与各市(区)政府、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

(三)负责向局领导及局有关处室及时报告值班期间接到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调局内部事故应急工作。

(四)负责处理值班期间接到的公务文件、电话、传真等事宜。

(五)负责值班期间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安全。

(六)负责管理值班室公物,打扫值班室卫生。

三、值班员工作程序

(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值班员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后,按下列顺序处置:

(1)立即向带班局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局长报告;

(2)立即向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值班处长、相关业务处处长或副处长报告;

(3)按照局长的指示,主动了解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报告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由局应急办负责。

2、值班员接到省委、省政府、国家监管总局、本局领导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批示等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应急救援办主任(副主任), 或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业务处处长(副处长),并报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时间内可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3、生产事故信息及内部应急工作在值班时间内没有处理结束的,值班员要做好处理情况的记录,并向下一班人员予以交接、说明。

4、接到各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一般事故信息,值班员不处理,可在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二)事故举报处理程序

1、接到已发生并在抢险救援有效时间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要了解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和伤亡等情况,做好电话记录。并按前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处置。

2、接到瞒报(事故抢险期已过)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要按照前款事故举报要求做好信息记录,转交办公室机要室。

(三)文电处理程序节假日及下班期间,接到紧急公文、电话、传真等,值班员要立即通知办公室主任或机要员,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四、值班工作要求

(一)值班员应填写值班日志,做好值班情况的详细记录。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记录要内容准确、表述清楚,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值班员接待省委、省政府、总局及省、市部门的工作来访、来电要态度端正,语言文明;对待群众上访、举报、查询事项要认真听取,耐心回答,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粗鲁,敷衍推诿。重要问题要仔细询问,详细记录,立即办理。

(三)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不得迟到早退。

(四)保证值班电话、传真通讯畅通,严禁使用值班室电话闲聊。

(五)值班员应爱护值班室设备,出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维修,并在交接班时说明。

(六)各处室之间值班交接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时,交接地点为值班室,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清点值班室的物品,查看值班记录,并应持值班日志当面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五、值班安排

(一)值班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公室应提前印发值班安排表,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处室和值班时间等,并通知局领导、各处室。

(二)局领导在带班期间因开会、学习、检查等外出,要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调整安排。

(三)各处室应保证一名处长主任(或副处长、副主任)在机关负责值班期间的工作,处室内部值班员安排由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凡是中介机构培训通知、书籍推销等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传真,一律不予接收受理。

(二)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保持手机、住宅座机畅通,号码如有变更,请及时告知办公室。

(三)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31日下发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通知 篇9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通知 篇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件

吉建造[2009]1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

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

1、风险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风险费取费基数为清单综合单价,风险费系数不得低于5%;编制投标报价时风险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风险范围可按材料费的5%、施工机械使用费的10%考虑,超出时按本规定执行。

2、工程量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等结算资料为基础,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单价的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基价按相应版本定额基价表和工程结算完成之前发布的定额勘误为准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竣工图不符或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采用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调整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人工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52.00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62.50元/工日;其他特殊工程人工单价调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人工单价。

人工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人工费上调时,比较合同人工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人工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人工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人工单价为基准价。

5、材料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除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结算另有约定外,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进行调整;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对市场价格考察确认后进行结算;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施工要求的新材料,由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如对实际采购价格有争议的,可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材料单价。

材料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材料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材料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未发布的通过调查市场价格确定)取高者为基准价;材料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材料单价为基准价。

6、机械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综合考虑2009年机械台班定额中人工单价、油燃料及煤、电价格的调整,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2%,执行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的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机械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机械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机械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准价。

7、措施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定额并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基价和结算工程量调整;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有签证和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的按费用定额规定计算方法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采用定额组价并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和结算工程量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办理签证或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不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施工过程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8、规费、税金调整: 规费和税金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含外埠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费用按实计取。

9、补充项目: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措施等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四、工程结算有关取费的问题:

1、调整部分取费: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机械费调、定额未计价材料费只计取税金。

2、甲供材保管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3、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能执行计价定额相应子目并按计价定额计算的,以及由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的一次性补充估价表,可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其他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只计取税金。

4、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5、总包管理费: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6、施工配合费: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入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7、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水、电用量和价格。由发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水、电费按承包人确认的水、电表实际计量数和水、电费定额单价计算;没有安装水、电表无法确定水、电用量的工程,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电费系数)计算;也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水、电消耗量(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35吨,电消耗量为7.70度;未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70吨,电消耗量为8.70度)计算,在工程结算时扣回。

五、其他规定:

1、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基础上,可以制定本地区的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

3、本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定额的工程结算。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5、本规定由省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试行通知 篇11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金[2010]1

2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有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 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理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向所在地政府(市级或县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承诺书。

6.筹建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筹建,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③筹建工作组自收到同意筹建批复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筹建工作的,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开业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③审批面关批准开业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④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⑤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批复开业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担保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担保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为准。

3.申请材料内容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4.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份。涉及政府出资的,另行报省财政厅1份备案。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附件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依据、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二)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有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三)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依据、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发起人(由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融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善、旭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依据、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六)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七)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八)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读地址(邮编)。

(十)筹备工作委托书。

(十一)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简历。

(十三)公安部门对主发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四)主发起人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十五)股东信用记录证明。

(十六)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司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应载明:公司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评估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六)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七)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八)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九)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一)组织结构图。

(十二)发展规划。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五)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10】34号)等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规范整顿工作,切实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在《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前设立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特别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息放贷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即业务范围标注是否清晰、对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作明确区分等;

(三)担保资金是否实行了专户存储;

(四)担保费用收取及风险保证金来源情况;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担保放大比例、交存风险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换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情况;

(八)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8月开始,到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阶段部署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牵头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摸底调查,深入分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宣传。制定本地区规范整顿方案,全面部署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整改规范阶段(9月1日12月31日)本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公告、会议、上门通知等多种形式,对辖内的各类担保机构部署规范整顿工作。2.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及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到责任领导、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四落实”。要对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不合规指标自查到位,对自查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问题和整顿情况。

3.开展重新登记。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若拟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向所在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查自纠后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风险处置承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记录、有关财务报告包括主要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内控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情况、高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做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对于此次规范整顿后,拟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各式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不得以担保名义开展融资性业务。

5.同步做好变更审批工作。对于规范整顿期间,同时涉及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及规范整顿要求,在条件达标合格后,相应做好审批工作。

对于整改规范工作,各市要密切关注面上情况,适时跟进整改达标工作,既要督导县官担保机构对于不合规问题的自查自纠,又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置和打击存在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各市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2010年12月31日前,各市要将整改规范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后上报的重新登记材料,采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有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有举报存在违法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予以清理推出融资性担保市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监管部门对各市工作进行抽查和互查。

考虑到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复杂性,第二阶段(整改规范阶段)、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工作可以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照审批权予以批复。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各市、县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督,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同时不断探索碱性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建立并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各市要于2011年2月底前,将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规范整顿工作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组织,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地要切实做好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引导和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扎实自查自纠,实现规范达标。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处理单体机构存在的重大不合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加强应急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确保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在规范整改工作中若发生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并上报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组办公室。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整顿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功。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机制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落实规范整顿各项工作,要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四落实。对通过验收同意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但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的,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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