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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十三篇

试行通知十三篇

试行通知 篇1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乐府发〔2006〕5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许可互联审批的原则及范围

行政许可互联审批(以下简称互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市政府确定的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见本通知附件一。县级部门实施互联审批的项目,本通知有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由县级政府确定。

互联审批的原则:统一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互联审批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乐山市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统一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申请。

(二)申请人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

1、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时限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依法批准,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报送。

经审查属于不予许可的,要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2、不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告知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3、属于本系统业务,但依法不需许可审批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或“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等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六)对因颁证时间较长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一时无法颁证,但又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事项,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可,并在核发营业执照的该项经营范围之后予以注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三、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向首办部门窗口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申请人直接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首办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互联审批的,由首办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同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四)首办部门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首办部门反馈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首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协调与监督

(一)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监察、财政、物价、法制、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的协调。涉及重大的项目审批,各地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

(二)互联审批的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互联审批工作,按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对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互联审批的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首办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并通知互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确保互联审批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政纪监察,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各地、各部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表(略)

2、外商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3、内资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7日

试行通知 篇2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9月1日(星期三),我区各中小学新学期学生报到,因天气原因,为保证广大学生顺利报到,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就学生报到期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域城镇、白塔镇、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山头街道)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及服务报到的相关单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下班,9月1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至9时,下班时间顺延半小时。

二、鼓励企业错峰上下班,倡导市民错峰出行,倡议绿色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步行。

三、其他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生报到期间的错峰上下班时间。

中共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8月31日

试行通知 篇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 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4.3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价位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形响的主要因素。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4.4评估方法(l)收益还原法(2)市场比较法(3)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戏(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4.5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调查;

(4)选定枯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佑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l)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滥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城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一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一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协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枯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全、保障性安居工性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2)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容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遗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倾,应符合《国土资派部办公厅关于完兽企业改例土地枯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5.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除依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杜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杜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6特珠情况下需注意的事项 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时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报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里价减去折旧;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

6.2采用特珠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

6.2.1特珠招拍挂方式。对果用“限地价(房价)、竞房价或配建(地价或配建)”等特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分情况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l)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报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之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

(2)限房价、竟地价。采用“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协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协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

6.2.2协议出让(l)类型一。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侧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侧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朴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

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2)类型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给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木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6.3其它特珠情况 6.3.1“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本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惫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枯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断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折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墩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6.3.3工业用地出让评枯。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很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

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7估价报告内容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7.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主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村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l)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朴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试行通知 篇4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号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

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区、市)金融办(或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一式4份。

(三)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

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出资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 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样式)。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样式)。

试行通知 篇5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通知 篇6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xxxx年高考将于6月7日至6月10日进行。为创造良好的高考交通环境,避免高峰时段交通拥堵,确保考生准时安全到达考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主城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服务高考相关单位以及便民服务窗口岗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班,6月7日至6月10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到9:30,其他时间不变。定陶区和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xxxx年6月6日

试行通知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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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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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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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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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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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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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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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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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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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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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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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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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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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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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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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8

(一)公布学校自主招生方案

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自行制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的自主招生方案,方案须根据相关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1、自主招生计划、范围。

2、报名、确定考核名单、综合能力考核、预录取、公示等流程具体安排。

3、招收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具体要求,以及考生提交报名材料的具体要求。

4、考核名单审核、选拔录取的标准及办法。

5、学校宿位安排情况。

6、咨询及投诉处理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自主招生学校将方案上传到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简称“中考服务平台”,下同),省、市属学校的方案由市教育局在中考服务平台备案,区属学校的方案由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备案完成后统一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二)考生报名

考生最多可填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报名。考生的综合表现评价、推荐材料及荣誉证书等报名材料按招生学校要求整合成一份PDF文档在中考服务平台上传提交。

(三)确定考核名单

普通高中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按不超过自主招生计划5倍的人数,确定参加本校综合能力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核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志愿填报

进入考核名单的考生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学校填报确定1所学校参加综合能力考核。

(五)综合能力考核

在全市统一安排时间内组织开展综合能力考核。普通高中学校应结合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对考生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生的最终考核结果。严禁组织考试,鼓励创新考核办法。

(六)预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选拔标准择优确定预录取资格名单并上传至中考服务平台,预录取资格人数不得超过自主招生计划数。预录取资格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招考办。

(七)正式录取

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进行。获得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各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纳入后续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延伸阅读

面试的通知十三篇


笔者挑选了一篇名为“面试的通知”的文章,希望大家会喜欢。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在从事行政人事工作时,我们经常需要使用公告通知。这些公告通知的内容大小不一,但都值得广泛关注。

面试的通知 篇1

xxx先生:

您好,xxx人事部已为您安排好面试时间,请您带一份,准时参加面试。注:此岗位根据面试评估能力级别及薪资,特别优秀的邀请参与公司干股分配,高薪聘请你加入xxx。

面试时间:自收到面试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9:30—12:00,14:00—16:30。

面试地点:xxxx。

乘车路线:地铁八通线,高碑店下车,出北口,穿过兴隆公园斜对过锐成国际,地图见红点标识。

公交车:民航医院站,下车即到。联系电话:xxxxxx,李经理。

公司址:xxxx

公司地图请参见: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搜狗地图或其他地图。 

XXX

20xx年XX月XX日

面试的通知 篇2

"面试通知"的英文表达为 "Interview invitation" 或 "Interview notification"。其中,"Interview invitation" 指的是公司或雇主发出的邀请进行面试的活动,而 "Interview notification" 则是指已经收到面试邀请并通知参加面试的人所收到的邮件或短信等通知。

面试的通知 篇3

xx通知明天面试

您好,环拓人事部已为您安排好面试时间,请您带一份个人简历,准时参加面试. 注:此岗位根据面试评估能力级别及薪资,特别优秀的邀请参与公司干股分配,高薪聘请你加入环拓。

面试时间: 自收到面试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 9:30-12:00, 14:00-16:30

面试地点:XXXX

乘车路线:地铁八通线,高碑店下车,出北口,穿过兴隆公园斜对过锐成国际,地图见红点标识. 公交车:民航医院站 下车即到,

联系电话:010-51386887 李经理

公司网址: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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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的通知 篇4

导语:Ⅰ招新目的**大学校学生会为能够向学生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同时也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让更多同学能有机会锻炼自我。特此学生会决定在新学年里注入更多的新生力量,进一步围绕着“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方针,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努力使学生会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宣传(1)广播(2)展板、海报

Ⅰ 招新目标

**大黉舍门生会为能够向门生供给更加殷勤的办事,同时也为广大门生供给一个阐扬才华的舞台,让更多同学能有机遇熬炼自我。特此门生会决议在新学年里注入更多的复活力力,进一步环绕着“自我办事、自我办理、自我教诲、自我监督”的目标,更好地阐扬本身的本能机能,竭力使门生会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

一.宣扬

(1)广播

(2)展板、海报

二.报名挂号

(1)建立报名挂号处,发放挂号表,门生会工作人员当真解难答疑,紧张向复活介绍关于门生会各部分的配置环境、紧张工作任务及往后各项相干活动的展开环境等,让报名者细致明白门生会,以便更加公道地选择所报选部分;

备注:报名处值班人员应工作当真当真,热忱细致解答复活相干疑问,并注意清整工作地点。

(2)料理报名挂号表单,统计面试总人数,绘制成表格式样,分批次关照面试时候、地点。

一.面试

1.关照方法 (1)海报关照 (2)短信关照

2.考核内容 ①面试者大略毛遂自荐(不超出两分钟);

②面试者答复评委的题目;

③对应聘者某些方面本领有特别要求的部分,可以进行现场测试 。

备注:面试详细题目根据各自部分特点,自行安排,式样不限。

3.面试安排 时候:10月11日晚

17:30—18:00 面试官及相干工作人员参加

18:00—18:20 复活报名面试人员入场

18:30 面试入手下手

2:00 工作结束

地点:大门生活动中间二楼

工作人员构成:指引 6人

挂号 3人

维序 多少人

备注:根据门生会成员上课时候公道安排工作任务,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

4.注意事变

(1)以“果然、刚正、刚正”为原则,划一对待每一名面试者;

(2)全部门生会成员注意言行活动,着装整齐,坚守职责;

(3) 评审人员应①熟知面试流程、内容,对待面试者热忱温和;

②及时针对每组面试者的表现交换定见,以大三成员定见为主,综

合思虑大二成员定见;

③根据总报名流数得当把握入选名额;

④对某方面特别凸起的面试者应及时记录并向相干部分当真人反应,做到人才公道分派;(如体育特别凸起者应及时向体育部部长予以反应)

(4) 工作人员应①按报名序列号分为5工钱一组并引领入场;

②及时就面试者的相干疑问进行热忱细致的解答;

③引领面试结束者退场。

备注:1.特长人员另行考核,以书法、绘画、谋划机利用特长为主。

2.注意面试结束后会场料理

二.笔试

1.关照方法 (1)张贴名单 (2)短信关照

2.考核内容 适用性与立异性相联合,试题既要周全又要有针对性。

3.测验安排 时候:面试结束后第一个周日晚;

地点:C座自习室;

人员分派:每考场3-4论理门生会人员当真监考;

备注:门生会成员同时当真保护自习室秩序,制止叫嚣,注意考场卫生。

2.评卷工作:均匀分派给各部室,在法则时候内结束评分工作。(发起用时5天)

3.挑选工作:对付笔试未合格人员应从头综合其面试成绩予以定夺,面试成绩极其优秀者可以破格录用。

备注:对付因事未参加面试、笔试者,可在法则面试、笔试的第二天安排小型考核,以尽大略的吸取优秀人才

4. 参考题目

一.海报内容:

新学期伊始,为了更好地阐扬河北农业大学门生会的本能机能,新一届校门生会将秉着“果然、刚正、刚正”的原则,吸纳复活人才。校门生会是一方亮相才华的舞台,是一片富裕本身的六合,是一个精英汇集的团队。在此门生会 办公室、思教部、调研部、宣扬部、文艺部、进修部、外联部、女生部、体育部、糊口生涯部 朴拙欢迎你的参加!

报名要求:

1、自发服从门生会各项规章轨制;

2、思维操行精良,工作自动自动,责任心强,能吃苦刻苦;

3、进修成绩精良,有必定的自我熬炼、自我办理意识和构造本领;

4、具有团队互助精神,能够自动自动向构造挨近。

报名时候:10月6日-10月10日 8:00—18:00

报名地点:一餐前小广场校门生会报名挂号处。

考核方法:面试和笔试通事掉队入试用期。

酷好的同学们,当你背井离乡,踏入**大黉舍门的那一刻,人生就翻开了新的一页!在此,我们朴拙的祝贺你能爱惜快乐而转瞬的大学韶光,自强不断,搏斗不止!我们相信,你必定可以在门生会找到梦想起飞的舞台!

面试的通知 篇5

你好?是XXX小姐/先生吗?

我公司在138美容人才网上收到您的简历,想约你明天XX时间来本公司面试,看您方便吗?(不方便再另外约时间)

我公司名称是XXX,您应聘的职位是XXX,请带好相关简历于XXX时间准时来本公司面试。

本公司地址是XXXXXXX附近公交站有XX站,如果有任何不明白的电话请拨打本公司电话XXXXX。

那明天准时见,再见!

面试的通知 篇6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境愈发增多,那么如何写一份恰当的面试通知书呢?下面是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的面试通知书,希望大家喜欢!

面试通知书

xx先生/女士:

感谢你对我公司的支持!

你应聘的我公司______部______一职已通过初次面试。

请您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带齐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和个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我公司复试!

公司地址:

联系人:xx;电话:xxxxxxxxxx

xx有限公司

2022年X月X日

面试通知书

先生/女士:

您好!

感谢您对智彩的关注。

经过初次电话沟通,您的工作经历和我们岗位的匹配度比较高,所以特通知您到智彩进行面试,具体情况如下:

面试职位:开发工程师

面试时间:年xx月xx日(星期xx)xx点xx分

面试地点:xx市高新区xx路xx号乘车路线:最近路线可乘坐xx

请回复此邮件谢谢!

面试通知书

______,您好!

______管理有限公司邀请您来面试_________的职位。

面试时间:20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9点;

面试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届时请携带您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相关证书前来我公司面试。

咨询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人力资源部

___年___月___日

面试的通知 篇7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我人力资源本科毕业有些年头了,综合我这些年的工作经历,我仔细的列出了应聘时的几个大忌,请大 家围观,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也给刚才参加工作的小伙姑娘们一点启示,因为犯这些错误的人实在太多啦,还完全不自知:

1、迟到 。本来约好的时间,到了点却不见人影。姗姗来迟,也没有一个解释的电话,我知道你到底是不来了还是路上出了什么状况?害的我还担心,有时主动打电话询问,往往得到的回答是等不到公交车,或者找不到路,或者起床晚了等等。经常约了下午两点到的人,三点多才到,打乱了我后面的工作安排。难道你以为我没别的事干 就坐在办公室等着你的吗?连应聘都迟到的人,起码说明你不怎么认真负责,对这份工作不重视,既然不重视你为什么还要投简历呢?这样的人,还没见面就已经留 下了一个恶劣的印象。如果坐不到公交车或者不认识路,是不是应该提前做个准备工作,查下地图,或者打个车呢?每次碰到这样的人,我都很想跟他说:你可以不用来了。应聘最好是在约好的时间,提前五分钟左右到达最佳。我是一个有时间观念的人,我希望我们的员工也是如此。

2、请先投一份简历到邮箱,再给我电话。经常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问“你们公司招人吧,多少钱一个月?”,这个问题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你连应聘什么岗位都没说,我怎么给得出工资?我总得给我机会了解下你吧,所以请先投简历给我,再给我电话,这样才不会浪费你的电话费。最好先自报姓名,应聘岗位,这样我们才能沟通得比较顺畅,因为我每天收到的简历不仅仅只有你一个人。

3、没有接到电话的不要私自来面试。不请自来者,很多时候会影响我的工作安排,有时候我真的没有时间接待你。面试其实是一个严肃的过程,我们的面试至少需要两人来共同完成。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都需要对你进行了解才能作出录用决定。这些都需要提前安排和准备。我们还有其他的事情要做,不是天天在办公室等着你来面试。你的不请自来会浪费你的时间和车费,同时也给我留下不好的印象,因此没有得到我的邀请,请你耐心等待或者来电咨询,而不要贸然前往。

4、请注意你的形象。 曾经遇到过夏天穿着背心、拖鞋来应聘的,很无语。虽然我们公司不是什么五星级大酒店不能在门口写上“衣衫不整谢绝入内”的牌子,但是您这样就来应聘了显得也实在太不认真了吧?不拘小节不是这样解释的吧? 作为一个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论男女,着装都应该以简洁、大方稳重为主,还有的女孩子穿的很幼稚,衣服上大量的卡通图案,对不起我们不招童工啊!虽然现在美女都流行化妆,但是去应聘还是以素颜或者淡妆为宜,毕竟我们不是公关公司。 人都是视觉动物,穿着得体举止大方的自然要喜欢一点,打扮的乱七八糟的首先就给人一个不好的印象,这又何必呢?总的来说,男生应该干净利落,女生应该端庄大方,那种非主流,头发遮住眼睛的?直接PASS。

5、请带好你的简历的 。作为一个认真仔细的人,我觉得不管去哪里面试都应该准备一份简历,简单点的就一张纸,复杂点的要做一本资料呢,里面要放上自己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取得的 荣誉证书复印件等,嫌麻烦的话最起码的一张纸还是要准备的,写上自己的大致的情况简介,让人一目了然。如果去面试没带简历两手空空的话其实也不是很大的问题,一般的单位都会有空白的简历让你填写,但是自己带一份的话更加显得有诚意和认真负责,应聘成功的几率也会大很多,何乐而不为呢?

6、请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简历。我们公司的简历正反面加起来有四页,所有我录用的人,都是认真填写简历的,因为在我看来它不仅仅是一份简历,更是一种态度。它代表着你对公司的尊重,对规则的遵守。一个连简历都不愿意认真填写的人,我觉得他的耐心是有限的,对工作的态度也是随意的。

7、请认真写好简历上的每一个字。话说,现在来应聘的人字写得好的真的不多了啊!俗话说“字如其人”,意思是说一个人字写得好坏和他的性格脾气是差不多的,我还听过说一个人字写得好坏可以反映他的性格,字写得好的人一般不会坏到哪里去。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我觉得有一定的道理。现实中也经常碰到这种现象:写字工整端正的工作上也相对认真细致,写字歪歪扭扭的大多丢三落四。我看现在来应聘的人,写字大多是歪歪斜斜,横不平竖不直,一行字都不在一条直线上,参差不齐,相当难看。纵观我这几 来接触过的领导、企业的老总,几乎没有字写得很丑的,这是不是从某一层面说明,字写得好的人更容易成功呢?或者说成功的人也会努力练字的吧?不然签字啥的也太拿不出手了。看看这些应聘者的简历,有的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好,简历上的名字要我猜半天,你说连自己写了二十多年的名字都不能写的工整,那我对你真的没什么指望了。相反,偶 尔碰到一个字写得好的,真的有让人眼前一亮的感觉,免不了重点关注啊!有两次,我把简历给老总看,他第一句话就是,字写得不错,叫来试用下吧。 所以,各位朋友们有空还是要多练练字啊!练字既是修身养性,必要的时候也是大有用场的。

8、请不要带亲友等来面试。可以让他们在公司旁边等候,最好不要来面试现场。 之前碰到过由男友或父母陪同来面试的情况,今年碰到两次由同学陪同来应聘的情况。我觉得然出来工作了,就应该是一个成熟、独立的人了,连面试还要其他人陪同,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你还不能独立生活,需要人照顾。我们是企业,需要的是一个能独立工作,有能力的人,而不是一个连面试都需要陪同的人。来面试的人,没有录用,陪同面试的同学反而被录用了我自己都觉觉得好笑,可又在情理之中,因为同为应届毕业生,你的谈吐、胆识和你的同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在帮你回答问题的同时,其实也展示了他自己。是你主动放弃了机会,所以请你原谅。如果实在是有家属要陪同来,建议在公司门口等候,不要一同进入公司,四处走动,东张西望等,我想任何一个公司的人力经理看到这种情况都不会高兴的,自然录用的几率也就大大降低。

暂时就想到这些,有想到别的再来添加,请各位朋友进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或许有的朋友会说,你们公司要求这么多,也不是什么大企业,我又不是找不到工作,干嘛非来你这让你这样挑三拣四的?但是我觉得,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单位,其实道理都是一样的,以上说的这些都是一些很小的细节,但是如果你不注意往往就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可能应聘了十几个公司也没有录取的,相反如果你注意到了,那你去好几个公司都能给人留下不错的印象,说不定就录用你了,你还可以在这几个公司中再挑挑,到底是你选工作还是工作选你,主动权难道不是在你 自己的手上吗?

我们公司倒不是什么大公司,就是一般的私营企业,但是我觉得去应聘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其实原则都是一样的。面试紧张也是必然的,我也没什么很好的方法,多做深呼吸吧!说话要注意些,逻辑清楚,口齿清晰,给人自信的感觉,多介绍自己对应聘的这份工作的优势在哪里,以前有没有过相关的工作经验。就当聊天 一样吧,你就这么想,就当认识个新朋友吧,除了这里我又不是找不到工作的,也没什么了不起的。我通过招聘结识了很多朋友呢,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没成为同事, 但是都很谈得来,现在成为了好朋友。

今天之所以写这些,是因为我觉得人力资源工作是一项充满爱心的工作。我上面讲的与其说是对大家的要求,不如说是一个人力资源工作者对大家的期望。因为我真的希望与每一位阅读过这篇文章的人成为朋友,希望的想法对你有所帮助。

面试的通知 篇8

太原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面试公告

根据山西省今年的选调计划,经过资格审核,共有58名优秀高校毕业生获得参加选调生面试的资格。现在公告如下:

一、面试对象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xx年7月31日

面试地点:太原外国语学校(万柏林区永乐南街)

三、注意事项

1、请参加面试的考生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笔试准考证,准时于面试当天上午7:30前到达面试地点。若迟到超过15分钟,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面试机会。

2、凡携带证件与本人不符、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面试。

3、在面试期间,我们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考生不得携带各类通讯和电子设备进入考点。所有携带物品必须按规定主动上交并统一存放。若有违反此规定者,将取消其面试资格。

4、考生在面试期间必须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面试纪律,不得做出干扰面试的行为。

5、请考生提前熟悉面试地点及行车路线,按时参加面试。

咨询电话:0351—20xx564

温馨提示:由于面试考点停车不便,建议考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

20xx年7月25日

面试的通知 篇9

韶关公务员面试公告

一、面试地点

面试地点为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1号。建议考生提前前往面试考场熟悉路线及周围环境,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以免迟到,错过面试机会。

二、面试时间

面试定于6月14日—18日进行。请考生根据附件1《面试时间及分组安排》,核对清楚准考证号,确认自己的面试时间和候考组别。

三、面试注意事项

参加面试的考生应凭本人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根据本人具体面试时间,在面试当天上午7:45或下午13:45前到达候考室(设在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博学楼)报到,凡在上午7:45或下午13:45前没有报到的考生,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处理。请考生认真阅读《面试考生须知》(附件2)和考生应试流程图(附件3),按要求做好面试准备。

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便于招录机关联系。入围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公告等,请密切留意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

韶关公务员面试真题

县级

1.近期全国各地纷纷曝出了学术论文抄袭,学术论文剽窃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被曝光的数量越来越多,引起了网上的热议,谈谈你对这一现象的看法。

2.为提高我市基层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让广大基层群众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我市打算组织开展大城市医院专家院士下基层活动,如果这一工作由你负责,你觉得有什么重点?

3.为了更好的对我市旧城区进行改造,合理规划打造一个焕然一新的城市面貌,领导打算派你去开展旧城区改造的前期调研工作,以便更好的制定相关政策,你觉得这一工作重点是什么?

4.为了提高我市广大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水平,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我市文化部门打算开展文艺下乡活动,给基层群众带来免费演出,但是群众热情不高,你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乡镇

1.大量农村青年外出创业,本地政府推出一些本地创业优惠政策,你怎么看?

2.民间文艺团体在本镇主要街道举行闹元宵活动,请本地政府负责安全工作,让你负责,你怎么组织?

3.水利施工损坏田间小桥,迟迟未修好,村民反映影响车辆出入,影响春耕,你如何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4.微信群发拐带小孩的消息,并附有图片和视频,引起公众恐慌,怎么处理?

韶关公务员面试表现

考官喜欢什么样的考生?

总体而言,考官喜欢自信沉稳真诚、语言流畅精练、思维清晰严谨、知识经验丰富的考生。

(1)自信沉稳真诚。考生在面试过程中能够自信大方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和考官有适当的眼神交流互动,表现得踏实沉稳不虚浮,坦然真诚不虚伪,往往容易得到考官的青睐。

(2)语言流畅精练。考生能流畅表达自己的想法,不停顿卡壳,不啰嗦重复,用词准确、恰当、有分寸。

(3)思维清晰严谨。考生对问题的认识、分析和解决有逻辑、有章法、有条理,答题内容的呈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4)知识经验丰富。考生能够通过作答题目展现出自己在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方面的优势,答题内容务实、精准、丰富。

考官不喜欢什么样的考生?

考官喜欢的考生总是相似的,但考官不喜欢的考生却各有各的问题。总括起来,以下几方面表现考官一般都不喜欢:

(1)精神状态差。从走姿坐姿到声音语气,再到眼神表情,整个人像是没睡醒一样,拖沓无力,毫无生气。(2)紧张不自然。全程声音发抖,思维错乱,不敢抬头。比如,想问考官好,说成考生好。

(3)时间不合理。思考时间过久,答题啰嗦冗长,最终超时。要知道考官面试一天很累,不喜欢拖沓的考生。

(4)语言不流畅。卡顿、重复、口头语过多,影响考官对有效信息的把握。

(5)审题不仔细。没有看清题干信息和问法,答非所问。比如,让谈怎么看,大谈怎么办;明明让调研,一直讲宣传。

(6)重点不突出。答题追求面面俱到,导致详略不当,没有核心重点。

(7)条理不清晰。不善用序号词、关联词、逻辑词,导致答题没有层次和条理,把考官和自己绕晕。

(8)站位不准确。没能站在政府的角度,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去思考和解决问题,思考过于片面、理想化。

(9)模式化严重。公务员招录领导小组规定:模式化、套路化的答题,一律低分处理。

考官给出的分差会很大吗?

要看考生表现,分差可以有20分。面试过程中,考官评分一般在60分到90分之间。若超过90分或低于60分,要作相应的文字说明。考官为避免麻烦,一般不突破这两个分数界限,给分大多集中在70~85分之间。

面试的通知 篇10

XXX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力汇的关注。经51JOB招聘平台接收到您的简历,感觉您的经历和本岗位配比度很高,所以特通知您到XXXX公司进行面试,具体情况如下:面试职位:企划文案面试时间:20xx年12月08日(星期二)上午10点面试地点:上海市XXXXXXXXXXXX乘车路线:最近路线可乘坐地铁2号线娄山关路,或158、69、127、737、836、855、88、72等线路,XXXXXXXXXX路车站下。请尽量携带您的作品。

面试的通知 篇11

你去面试了,面试官对你很满意,说很快就会给你消息,甚至当场就会说雇佣你,可是你等啊等,音讯好像都石沉大海了。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You have an interview or two for a position you really want, and everything goes well. It's a regular love fest between you, the hiring manager, and your future boss. Your heart skips a beat when you're told, “We'll have an offer to you by the end of the week.”

But what happens when a week goes by and you don't receive an offer? Should you sit by the phone and wait or throw in the towel?

“Neither!” says career counselor Robin Ryan, author of “60 Seconds & You're Hired!” She believes professionals should continue their job searches until they receive and accept a formal job offer. “Even if you're certain an offer is coming, do not stop job hunting. These things have a tendency to fall apart.”

Don't wait too long to follow up after an offer fails to materialize. Ryan advises, “Contact the person who said you'd be getting an offer no more than a few days after you were to receive it.” Ask leading questions about its status. She suggests, “Ask your contact, 'Where are you at with this?' or 'When will this come through?'”

Ryan adds, “If you're told that the process is going to take a bit more time, ask, 'Are you talking weeks or months?'”

Know that if you are being stalled, Ryan feels it is risky business to idly wait on an offer. “If it doesn't come through and you haven't been searching elsewhere, you're going to get really depressed,” she states. (to be continued)

面试的通知 篇12

先生/女士: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经过初次接触,我们认为您基本具备加入本公司的能力,所以特别通知您以下时间、地点到本公司进行正式面试:

1、面试时间:X年X月X日点;

2、公司地址:成都市永丰路47号丰尚商务港519室(永丰立交旁恒丰银行);

3、乘车路线:93、28、77、114、26、78、79、153、12、52、51、92;

4、备注: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祝您成功!

成都千尊燕商贸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面试的通知 篇13

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考核和审批事项的公告

一、公开招聘考试结束后,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需根据市人社局确定的体检和考核人员,组织体检和考核(体检表和考核表在茂名人事信息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下载)。体检、考核合格的,可作为拟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递补。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填好审批表加盖公章,办理聘用呈批手续。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需要呈报市人社局的审批材料包括:

1、《茂名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在网上下载)

2、《茂名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名册表》(一式二份,在网上下载)

3、报名表

4、体检表

5、考核材料(应届毕业生可以学校毕业鉴定作为考核材料,未就业的毕业生在挂靠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已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在所在工作单位办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现实表现、计生情况等)

6、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证件(经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三、经审批后需要办理的手续

拟聘用人员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将行文批复。招聘单位

及主管部门根据市人社局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1、向市编办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编制卡)

2、办理报到手续

①应届毕业生(凭毕业生派遣证)和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到挂靠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②已有工作单位的按常规调动手续办理

3、签订聘用合同(在网上下载)并鉴证

试行通知


试行通知 篇1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9月1日(星期三),我区各中小学新学期学生报到,因天气原因,为保证广大学生顺利报到,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就学生报到期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域城镇、白塔镇、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山头街道)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及服务报到的相关单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下班,9月1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至9时,下班时间顺延半小时。

二、鼓励企业错峰上下班,倡导市民错峰出行,倡议绿色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步行。

三、其他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生报到期间的错峰上下班时间。

中共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8月31日

试行通知 篇2

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每区1所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区教育局选定)试行自主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申报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0%,具体计划由招生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下达。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展自主招生可适当向集团内初中学校倾斜。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本区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得超过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8%。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内统筹安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试行通知 篇3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试行通知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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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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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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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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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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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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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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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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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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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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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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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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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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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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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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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 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4.3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价位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形响的主要因素。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4.4评估方法(l)收益还原法(2)市场比较法(3)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戏(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4.5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调查;

(4)选定枯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佑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l)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滥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城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一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一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协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枯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全、保障性安居工性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2)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容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遗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倾,应符合《国土资派部办公厅关于完兽企业改例土地枯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5.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除依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杜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杜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6特珠情况下需注意的事项 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时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报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里价减去折旧;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

6.2采用特珠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

6.2.1特珠招拍挂方式。对果用“限地价(房价)、竞房价或配建(地价或配建)”等特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分情况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l)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报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之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

(2)限房价、竟地价。采用“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协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协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

6.2.2协议出让(l)类型一。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侧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侧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朴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

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2)类型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给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木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6.3其它特珠情况 6.3.1“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本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惫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枯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断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折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墩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6.3.3工业用地出让评枯。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很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

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7估价报告内容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7.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主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村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l)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朴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试行通知 篇6

东北财经大学[2018]22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相关会议精神,以及我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要求,强化育人环节,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决定今年继续试行在“五一”之后利用5天的时间(5月2日—5月6日)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教学单位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总结2016年、2017年开展社会实践周活动的经验,将社会实践周活动与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广好的经验,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制定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二、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各教学单位可以组织学生形成适度规模的社会实践团队,依托校内外教育实践基地和专业实验室,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结合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着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学生以课题调研和走访调查的形式,就近就便深入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多样化的形式深入了解**、企业和社会,充分认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社会实践活动考核

学生应按照要求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统一评阅,每份调查报告应给出较为详细的评语和成绩,成绩合格的学生才能获得相应学分。鼓励各教学单位以多种形式表彰社会实践周优秀学生。

特此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

2018年4月20日

试行通知 篇7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系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6〕5号)要求,为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贯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        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和把握,切实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真正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水利事业新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干部教育条例》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各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作出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深入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使教育培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各单位领导要带头进行学习,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措施和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对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检查目前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调整完善。    三、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深入实施水利人才战略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拓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水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和途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研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投入;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指导和带动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改进培训内容、方法和手段,围绕重点对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教育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在各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人事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地学习,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各项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做好学习辅导。    部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情况及时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对《干部教育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抽查。     

试行通知 篇8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陕安监管发〔2010〕163号

【发文时间】2010-9-13

【实施时间】2010-10-1

【正文】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健全各级党政机关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由本局机关在职公务员担任。

(一)局领导实行带班制度。局长任总带班,其他局领导每人带班一周,依次轮流担任。

(二)值班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其中人数较少的监察室、机关党委、许可办参与其他处室值班)。按照局“三定”方案规定处室排序,由办公室、综合规划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品监管处、职业安全处(含监察室)、应急救援办、政

策法规处(含机关党委)、人事处(含许可办)九个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每个处室负责一周。各处室负责人为值班处长(主任)。

二、值班员职责

(一)负责保持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信息联系。

(二)负责保持与各市(区)政府、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

(三)负责向局领导及局有关处室及时报告值班期间接到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调局内部事故应急工作。

(四)负责处理值班期间接到的公务文件、电话、传真等事宜。

(五)负责值班期间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安全。

(六)负责管理值班室公物,打扫值班室卫生。

三、值班员工作程序

(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值班员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后,按下列顺序处置:

(1)立即向带班局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局长报告;

(2)立即向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值班处长、相关业务处处长或副处长报告;

(3)按照局长的指示,主动了解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报告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由局应急办负责。

2、值班员接到省委、省政府、国家监管总局、本局领导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批示等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应急救援办主任(副主任), 或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业务处处长(副处长),并报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时间内可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3、生产事故信息及内部应急工作在值班时间内没有处理结束的,值班员要做好处理情况的记录,并向下一班人员予以交接、说明。

4、接到各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一般事故信息,值班员不处理,可在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二)事故举报处理程序

1、接到已发生并在抢险救援有效时间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要了解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和伤亡等情况,做好电话记录。并按前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处置。

2、接到瞒报(事故抢险期已过)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要按照前款事故举报要求做好信息记录,转交办公室机要室。

(三)文电处理程序节假日及下班期间,接到紧急公文、电话、传真等,值班员要立即通知办公室主任或机要员,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四、值班工作要求

(一)值班员应填写值班日志,做好值班情况的详细记录。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记录要内容准确、表述清楚,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值班员接待省委、省政府、总局及省、市部门的工作来访、来电要态度端正,语言文明;对待群众上访、举报、查询事项要认真听取,耐心回答,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粗鲁,敷衍推诿。重要问题要仔细询问,详细记录,立即办理。

(三)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不得迟到早退。

(四)保证值班电话、传真通讯畅通,严禁使用值班室电话闲聊。

(五)值班员应爱护值班室设备,出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维修,并在交接班时说明。

(六)各处室之间值班交接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时,交接地点为值班室,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清点值班室的物品,查看值班记录,并应持值班日志当面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五、值班安排

(一)值班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公室应提前印发值班安排表,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处室和值班时间等,并通知局领导、各处室。

(二)局领导在带班期间因开会、学习、检查等外出,要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调整安排。

(三)各处室应保证一名处长主任(或副处长、副主任)在机关负责值班期间的工作,处室内部值班员安排由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凡是中介机构培训通知、书籍推销等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传真,一律不予接收受理。

(二)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保持手机、住宅座机畅通,号码如有变更,请及时告知办公室。

(三)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31日下发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通知 篇9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通知 篇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件

吉建造[2009]1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

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

1、风险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风险费取费基数为清单综合单价,风险费系数不得低于5%;编制投标报价时风险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风险范围可按材料费的5%、施工机械使用费的10%考虑,超出时按本规定执行。

2、工程量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等结算资料为基础,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单价的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基价按相应版本定额基价表和工程结算完成之前发布的定额勘误为准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竣工图不符或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采用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调整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人工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52.00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62.50元/工日;其他特殊工程人工单价调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人工单价。

人工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人工费上调时,比较合同人工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人工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人工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人工单价为基准价。

5、材料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除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结算另有约定外,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进行调整;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对市场价格考察确认后进行结算;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施工要求的新材料,由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如对实际采购价格有争议的,可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材料单价。

材料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材料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材料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未发布的通过调查市场价格确定)取高者为基准价;材料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材料单价为基准价。

6、机械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综合考虑2009年机械台班定额中人工单价、油燃料及煤、电价格的调整,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2%,执行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的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机械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机械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机械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准价。

7、措施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定额并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基价和结算工程量调整;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有签证和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的按费用定额规定计算方法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采用定额组价并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和结算工程量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办理签证或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不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施工过程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8、规费、税金调整: 规费和税金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含外埠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费用按实计取。

9、补充项目: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措施等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四、工程结算有关取费的问题:

1、调整部分取费: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机械费调、定额未计价材料费只计取税金。

2、甲供材保管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3、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能执行计价定额相应子目并按计价定额计算的,以及由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的一次性补充估价表,可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其他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只计取税金。

4、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5、总包管理费: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6、施工配合费: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入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7、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水、电用量和价格。由发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水、电费按承包人确认的水、电表实际计量数和水、电费定额单价计算;没有安装水、电表无法确定水、电用量的工程,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电费系数)计算;也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水、电消耗量(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35吨,电消耗量为7.70度;未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70吨,电消耗量为8.70度)计算,在工程结算时扣回。

五、其他规定:

1、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基础上,可以制定本地区的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

3、本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定额的工程结算。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5、本规定由省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试行通知 篇11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金[2010]1

2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有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 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理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向所在地政府(市级或县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承诺书。

6.筹建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筹建,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③筹建工作组自收到同意筹建批复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筹建工作的,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开业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③审批面关批准开业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④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⑤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批复开业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担保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担保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为准。

3.申请材料内容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4.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份。涉及政府出资的,另行报省财政厅1份备案。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附件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依据、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二)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有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三)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依据、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发起人(由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融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善、旭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依据、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六)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七)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八)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读地址(邮编)。

(十)筹备工作委托书。

(十一)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简历。

(十三)公安部门对主发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四)主发起人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十五)股东信用记录证明。

(十六)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司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应载明:公司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评估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六)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七)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八)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九)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一)组织结构图。

(十二)发展规划。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五)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10】34号)等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规范整顿工作,切实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在《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前设立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特别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息放贷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即业务范围标注是否清晰、对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作明确区分等;

(三)担保资金是否实行了专户存储;

(四)担保费用收取及风险保证金来源情况;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担保放大比例、交存风险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换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情况;

(八)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8月开始,到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阶段部署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牵头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摸底调查,深入分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宣传。制定本地区规范整顿方案,全面部署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整改规范阶段(9月1日12月31日)本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公告、会议、上门通知等多种形式,对辖内的各类担保机构部署规范整顿工作。2.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及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到责任领导、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四落实”。要对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不合规指标自查到位,对自查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问题和整顿情况。

3.开展重新登记。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若拟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向所在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查自纠后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风险处置承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记录、有关财务报告包括主要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内控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情况、高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做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对于此次规范整顿后,拟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各式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不得以担保名义开展融资性业务。

5.同步做好变更审批工作。对于规范整顿期间,同时涉及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及规范整顿要求,在条件达标合格后,相应做好审批工作。

对于整改规范工作,各市要密切关注面上情况,适时跟进整改达标工作,既要督导县官担保机构对于不合规问题的自查自纠,又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置和打击存在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各市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2010年12月31日前,各市要将整改规范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后上报的重新登记材料,采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有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有举报存在违法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予以清理推出融资性担保市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监管部门对各市工作进行抽查和互查。

考虑到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复杂性,第二阶段(整改规范阶段)、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工作可以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照审批权予以批复。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各市、县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督,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同时不断探索碱性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建立并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各市要于2011年2月底前,将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规范整顿工作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组织,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地要切实做好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引导和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扎实自查自纠,实现规范达标。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处理单体机构存在的重大不合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加强应急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确保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在规范整改工作中若发生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并上报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组办公室。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整顿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功。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机制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落实规范整顿各项工作,要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四落实。对通过验收同意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但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的,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试行通知范文4篇


对于“试行通知”大家一定要多了解下面编辑为您讲解。在大家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我们都会见到公告通知的身影。 公告通知是政府向社会传播重要信息的重要渠道。相信你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试行通知 篇1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9月1日(星期三),我区各中小学新学期学生报到,因天气原因,为保证广大学生顺利报到,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就学生报到期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域城镇、白塔镇、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山头街道)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及服务报到的相关单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下班,9月1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至9时,下班时间顺延半小时。

二、鼓励企业错峰上下班,倡导市民错峰出行,倡议绿色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步行。

三、其他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生报到期间的错峰上下班时间。

中共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8月31日

试行通知 篇2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陕安监管发〔2010〕163号

【发文时间】2010-9-13

【实施时间】2010-10-1

【正文】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健全各级党政机关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由本局机关在职公务员担任。

(一)局领导实行带班制度。局长任总带班,其他局领导每人带班一周,依次轮流担任。

(二)值班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其中人数较少的监察室、机关党委、许可办参与其他处室值班)。按照局“三定”方案规定处室排序,由办公室、综合规划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品监管处、职业安全处(含监察室)、应急救援办、政

策法规处(含机关党委)、人事处(含许可办)九个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每个处室负责一周。各处室负责人为值班处长(主任)。

二、值班员职责

(一)负责保持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信息联系。

(二)负责保持与各市(区)政府、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

(三)负责向局领导及局有关处室及时报告值班期间接到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调局内部事故应急工作。

(四)负责处理值班期间接到的公务文件、电话、传真等事宜。

(五)负责值班期间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安全。

(六)负责管理值班室公物,打扫值班室卫生。

三、值班员工作程序

(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值班员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后,按下列顺序处置:

(1)立即向带班局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局长报告;

(2)立即向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值班处长、相关业务处处长或副处长报告;

(3)按照局长的指示,主动了解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报告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由局应急办负责。

2、值班员接到省委、省政府、国家监管总局、本局领导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批示等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应急救援办主任(副主任), 或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业务处处长(副处长),并报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时间内可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3、生产事故信息及内部应急工作在值班时间内没有处理结束的,值班员要做好处理情况的记录,并向下一班人员予以交接、说明。

4、接到各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一般事故信息,值班员不处理,可在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二)事故举报处理程序

1、接到已发生并在抢险救援有效时间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要了解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和伤亡等情况,做好电话记录。并按前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处置。

2、接到瞒报(事故抢险期已过)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要按照前款事故举报要求做好信息记录,转交办公室机要室。

(三)文电处理程序节假日及下班期间,接到紧急公文、电话、传真等,值班员要立即通知办公室主任或机要员,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四、值班工作要求

(一)值班员应填写值班日志,做好值班情况的详细记录。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记录要内容准确、表述清楚,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值班员接待省委、省政府、总局及省、市部门的工作来访、来电要态度端正,语言文明;对待群众上访、举报、查询事项要认真听取,耐心回答,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粗鲁,敷衍推诿。重要问题要仔细询问,详细记录,立即办理。

(三)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不得迟到早退。

(四)保证值班电话、传真通讯畅通,严禁使用值班室电话闲聊。

(五)值班员应爱护值班室设备,出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维修,并在交接班时说明。

(六)各处室之间值班交接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时,交接地点为值班室,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清点值班室的物品,查看值班记录,并应持值班日志当面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五、值班安排

(一)值班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公室应提前印发值班安排表,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处室和值班时间等,并通知局领导、各处室。

(二)局领导在带班期间因开会、学习、检查等外出,要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调整安排。

(三)各处室应保证一名处长主任(或副处长、副主任)在机关负责值班期间的工作,处室内部值班员安排由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凡是中介机构培训通知、书籍推销等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传真,一律不予接收受理。

(二)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保持手机、住宅座机畅通,号码如有变更,请及时告知办公室。

(三)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31日下发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通知 篇3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xxxx年高考将于6月7日至6月10日进行。为创造良好的高考交通环境,避免高峰时段交通拥堵,确保考生准时安全到达考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主城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服务高考相关单位以及便民服务窗口岗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班,6月7日至6月10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到9:30,其他时间不变。定陶区和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xxxx年6月6日

试行通知 篇4

(一)加强组织管理

实施自主招生是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举措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稳妥推进。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要求及时出台本校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办法、统一选拔标准、规范实施操作。

(二)做好信息公开

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到招生方案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考试招生诚信档案。实行工作人员回避制度,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2日

行政部通知十篇


本文的重点在于与“行政部通知”相关的讨论。在目前的学习和工作中,对于公告通知这位“老熟人”一点不陌生。通知公告能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各种国际性的问题。希望这篇文章的内容可以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意见!

行政部通知【篇1】

半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以“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开展每一项工作,在局领导和全体同事的共同指导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很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现将半年来工作情况作如下:

一、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作为办公室的负责人,自己清醒地认识到,办公室是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的综合管理机构,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推动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中心。办公室的工作千头万绪,在文件起草、提供调研资料、数量都要为决策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料,数据。有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会议安排、迎来送往及用车管理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1、理顺关系,办理公司有关证件。

公司成立伊始,各项工作几乎都是从头开始,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及证件。我利用自己在xx部门工作多年,部门熟、人际关系较融洽的优势,积极为公司办理各类证件。通过多方努力,我只用了月余时间,办好了xxx证书、项目立项手续xxxx产权证产等。充分发挥综合部门的协调作用。

2、及时了解xxxxx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作为xxxxx企业,土地交付是重中之重。由于xxx的拆迁和我公司开发进度有密切关联,为了早日取得土地,公司成立土地交付工作小组。我作小组成员之一,利用一切有利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到xx、xx拆迁办等单位,积极和有关人员交流、沟通,及时将所了解的拆迁信息、工作进度、问题反馈到总经理室,公司领导在最短时间内掌握了xxxxxx及拆迁工作的进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安排交付工作。

3、积极响应公司号召,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工作。

根据公司(0x号办公会议精神要求,我针对目前xx房地产的发展情况及房屋租售价格、市场需求、发展趋势等做了详细的市场调查。先后到土地、建设、房管部门详细了解近年房地产开发各项数据指标,走访了一些商业部门如xx,xx又到xx花园、xx花园、xx小区调查这些物业的租售情况。就x号地块区位优势提出“商业为主、住宅为辅、凸现区位、统筹兼顾”开发个人设想。

4、认真做好公司的文字工作。

草拟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等文字工作,负责办公会议的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提炼,并负责对会议有关决议的实施。认真做好公司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递、文印和督办工作;公司所有的文件、审批表、协议书整理归档入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配合领导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贯彻公司有关会议、文件、批示精神。

5、落实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公司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和员工的考勤控制监督工作,根据人事管理制度与聘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管理部门办好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各项手续。体现公司的规范性,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6、切实抓好公司的福利、企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按照预算审批制度,组织落实公司办公设施、宿舍用品、劳保福利等商品的采购、调配和实物管理工作。办公室装修完毕后,在x月份按照审批权限完成了购置办公用品、通讯、复印机、电脑等设备的配置工作。切实做好公司通讯费、招待费、水电费、车辆使用及馈赠品登记手续,严格按照程序核定使用标准;

7、做好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各种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

董事会在xxxx召开期间,认真做好会场布置、食宿安排工作。落实好各种会议的会前准备、会议资料等工作。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其任职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总在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这样下来感觉自己半年来还是有了一定的进步。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范文写作已具备了办公室工作经验,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半年的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半年来,本人能敬业爱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办公室主任对我而言是一个新的岗位,许多工作我都是边干边摸索,以致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第三,自己的理论水平还不太适应公司工作的要求。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自己决心认真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公司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我想我应努力做到: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房产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加强对房地产发展脉络、走向的了解,加强周围环境、同行业发展的了解、学习,要对公司的统筹规划、当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

第三,注重本部门的工作作风建设,加强管理,团结一致,勤奋工作,形成良好的部门工作氛围。不断改进办公室对其他部门的支持能力、服务水平。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

行政部通知【篇2】

时间过得真快,一年又过去了,新的一年也即将来了,回首一年的工作,有太多需要改变和去努力做的。下面是我们办公室行政部个人的一个总结:

一、加强基础管理

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为领导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是行政部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一年来,行政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使行政部基础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规范化,相关工作达到了优质、高效,为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如:做到了员工人事档案、培训档案、合同档案、公章管理等工作的清晰明确,严格规范;做到了收、发文件的准确及时,并对领导批示的公文做到了及时处理,从不拖拉;做到了办公耗材管控及办公设备维护、保养、日常行政业务结算和报销等工作的正常有序。成功组织了室外文化拓展、羽毛球比赛、读书征文、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培训课、员工健康体检等活动,做到了活动之前有准备,活动过程有指导,活动之后有成果,受到一致好评;行政部在接人待物、人事管理、优化办公环境、保证办公秩序等方面做到了尽职尽责,为公司树立了良好形象,起到了窗口作用。

二、加强服务,树立良好风气

行政部工作的核心就是搞好“三个服务”,即为领导服务、为员工服务、为广场商户服务。一年来,我们围绕中心工作,在服务工作方面做到了以下三点:

1、变被动为主动。对公司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力求考虑在前、服务在前。特别是行政部分管的食堂、仓库、采购、车辆、办公耗材管控及办公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工作有计划,落实有措施,完成有记录,做到了积极主动。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事物基本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当日事当日清。在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上也坚持做到了积极热情不越位。

2、在工作计划中,每月都突出1-2个“重点”工作。做到工作有重点有创新,改变行政部工作等待领导来安排的习惯。

3、在创新与工作作风上有所突破。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做到工作有新举措,推动行政部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切实转变行政部服务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加强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行政部人员要具备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保持行政部高效运转,就必须为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及时“充电”,做到基本知识笃学、本职业务知识深学、修身知识勤学、急需知识先学,不断补充各等方面的知识和深入钻研行政部业务知识。一年来,我部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认真学习了公司业务流程、集团制度等业务内容,切实加强了理论、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

1.狠抓员工礼仪行为规范、办公环境办公秩序的监察工作。

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在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和办公环境等员工自律方面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员工行为礼仪、办公区域清洁卫生进行抽查,营造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和秩序。

2.培训工作:为了能切实提高员工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我部积极配合公司把优化人员结构和提高员工素质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在“学习培训月”活动中,成功举办了管理学、营销学等近60课时的培训课,并把培训工作的规划纳入部门整体的工作计划之中,大力加强对员工政治理论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各部门的人员需求,在确保人员编制完全控制在标准编制内,本着网上搜、报纸上招、内部推荐等方法,协助部门完成人员招聘工作。对于新员工,定期与其面谈,发现问题随时沟通,深入的了解,帮助他解决思想上的难题,通过制度培训、企业文化的培训等等手段,让员工喜欢公司的文化、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设计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通过考核,肯定优点,更不保留的指出欠失,使员工在企业中顺利的渡过实习期。完成公司人事档案信息的建立完善、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监督发放、公司人员进出的人事管理等工作;并按时完成员工月考勤记录、月工资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存在的不足

过去的一年,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得到了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办公室行政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尽管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行政部工作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我们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二是对公司各部门有些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面,从而对领导决策应起到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三是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基本检查不到位,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轻制度落实现象。

四是对公司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加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力度,成立宣传小组,保障月刊和网站的上稿率。

五是对公司其他专业业务学习抓得不够。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行政部通知【篇3】

【法规名称】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规文号】农农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2002-09-23 【实施日期】2002-09-23

【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农农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加之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的种子供应偏紧,一些地方种子市场出现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种子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种子管理是种子工作的基础,只有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才能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需要,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从种子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查找现行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采取得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整顿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的种子。

二、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已发证企业,要注意跟踪检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行为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三、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

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农业部审查的情况,种子质量情况,以及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等。

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必须做到在人、财、物管理上彻底分开,还没有分开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严禁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级种子管理和植物检疫等机构不得在法律规定外增加企业义务和负担,如强制购买检疫标签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利用行政权力牟取非法利益,要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的种子经过加工、包装,附有标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玉米、抗虫棉花、杂交水稻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加大种子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突出抓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种子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力量优势,密切配合,适时组织种子专项或综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五、强化服务引导,保障优质种子的供应

各地在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种子管理部门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品种适销对路。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避免盲目引进和推广不适宜的品种;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加强种子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员、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优势,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测。种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合法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和部门封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大种子执法工作力度的联合行动计划,并付之实施。要认真总结、交流种子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营造一个秩序优良的种子市场而不懈努力。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部通知【篇4】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正式提出辞职。来到也已经快xx个月,在这近xx个月里,得到了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各位同事。正是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

但是最近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辞职于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正值用人之际,所有的后续工作在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今后在这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提出辞职。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xx—xx天内离开,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

能为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离开这个,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短短的xx个月时间我们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的业绩一路飙升!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月x日

行政部通知【篇5】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2006-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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