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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4篇

最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4篇

【#作文# #最新《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4篇#】阅读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不出门便可了解世事,由于每个人的个体差异,对作品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为了不忘自己的心思,决定写一篇读后感来记录。我们从写读后感中可以学到什么呢?我为您准备了题为“《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读后感,相信它能让您确信自己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希望这条信息能给你一些启发,如果你觉得不错,请与身边的人分享!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

作者:李东霖

**:《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地理环境

作者简介:李东霖,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件标识码:a doi:10.19387/

有着“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之一”称号的孟德斯鸠,在政治学领域有着突出的贡献,他的一生写了很多著作,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他辞去了官职,去了十多个国家。他花了20多年的时间写作。可以说,这本书是孟德斯鸠的一生。阅读一本书,必须了解作者的生活背景,进入作者生活的时代,才能更好地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思想。

孟德斯鸠自幼受到良好的教育,家庭环境的影响使得孟德斯鸠对政治事务十分的关心,尤其是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最终倾向于法学及政治学研究。孟德斯鸠19岁便取得了波尔多大学的法学学士并获得了律师资格,后继承了波尔多法院的庭长职位并获得了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有着“太阳王”称号的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固然神勇,但是他的绝对君主**制度已经与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主义衰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成熟发展的时期。这时,大批思想家涌出。我们所熟悉的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三位剑客:

孟德斯鸠、卢梭和伏尔泰。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运动后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其核心思想就是理性崇拜,启蒙运动冲击了当时的封建**主义、宗教愚昧和特权主义,大力宣传了自由、民主与平等。

正是在这封建主义没落资本主义思潮兴起的时代,孟德斯鸠的理论与著作被世人所接受,他大力批判了法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并且化名“波尔·马多”以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为主题写了名著《波斯人信札》,揭示了封建社会的罪行,用嘲讽的笔调勾勒出法国上流社会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2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我对其中所说的三权分立思想产生了兴趣,我认为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以权力制约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这一至理名言堪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孟德斯鸠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

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者休会,会议的时间和期限由行政机关决定。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只能对立法机关的税收议案表示同意。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行为享有**的权利。司法机关有权监督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对司法机关的限制包括:让立法机关也控制部分司法权,贵族因违法在贵族法院受审,普通法院不传唤。

在西方,从古希腊城邦时期开始,人们就一直在探索什么是最好的政权。柏拉图晚年提出,中庸**最宜兼顾君主制和民主的优势,强调以法治国的重要性。从那时起,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都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

在近代,洛克进一步阐述了混合政体与以法治国的理论,并主张人民有最终的自卫权,以推翻暴虐的**。然而,人们并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来防止统治者在**内部滥用权力。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还是法治,都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统治者滥用职权。

诚然,如洛克所说,人民可以推翻**,但这是一贴“以暴治暴”的“烈药”。相比之下,用权力制约权力,不仅可以阻止未来,而且是一种很好的内部自律机制。孟德斯鸠说,只有用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滥用权力。

这是权力这一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客观法则。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鉴于此,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制度,才能建立一个无私的政权。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

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个政权最突出的表现应该是人民的自由程度完全不同。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同时,他强调绝对自由并不存在。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和社会里,自由只是一个人能做他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他不该做的事。自由是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行为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很明显,共产党的**不是人民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

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分权的真正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和联邦法官;**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中国共产党统治的产生,但三权分立和制衡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同其他所谓的民主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个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导致效能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中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今天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全面改革中,需要学习和吸收其他国家制度的精华,这是实践证明的,需要加强和完善中国的人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以工人阶级为主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制度。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政治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确实需要根据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而且会极大地损害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对权力的制约。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制约权力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鸠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

而我国当前检察院的现状是集立案侦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力不平衡是很多问题的症结,必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认为,必须对检察院实行分权,取消检察院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权集于一身的现状,这是保证案件侦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

由此可见,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即防止政治权力的腐败、实现民主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3

王安石曾言:“夫夷以近,则游者众;险以远,则至者少。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其中的哲理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若要探求真正的真理,若非不是下一番苦功夫,是不可能达到的,于轻松畅达之地徘徊的人,不过只是一群泛泛之辈罢了,要真正把握事物的内在精髓,非有志者不可及也,但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无往而不利也不过如此而已。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致力于探索法律的最高领域,而且从未停止过。

孟德斯鸠一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包括理论的真正的精华,都凝聚在了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此书同样受到伏尔泰的推崇,称之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也可见其含金量了,虽然苦于时代的限制,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最早古典名著,它所占有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亦可以称之为风格独特的百科全书。作为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和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法学家,本书是他毕生的心血之作。

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一个观点,即“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他同样也运用了无数的事例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南方到北方,土壤到气候,不同的地理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由此又衍生出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不同地理环境下,居民的性格也是十分迥异,就土壤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和适于战争,土地肥沃使人懒惰、柔弱和贪身怕死。

”所以,前者是数人统治之下的政体,后者则是单人,气候方面亦是:“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沿海平原国家实行民主,山区国家实行君主制。

以我们今日的眼光来看,他的这些认识肯定是有一些弊端的,从华夏五千年的政体变化也可以看出来,静态到一成不变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不可能解释的通的,事物都是出于时刻变化的过程中。

但是其中的进步成分也是显而易见的,他在法律精神中融入了一种类似于“地方特色”的东西,同样也是人性的一种表现,生存环境不一样,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然也是大有不同,这样一来,也就避免了法律的空洞抽象,无限贴近于人的发展,在某种方面,和人性十分的契合,这一说法,也为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提供了现实上实现的可能。

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孟德斯鸠高明的地方,他不满足于前人追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而是试图从除开法律外任何一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包括历史、风俗这样在其他人看起来丝毫没有联系的方面。任何类型的法律在他眼里,都不应该是单单为了维护某个群体和阶级的利益,而应该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社会个体,简而言之,法律在任何时刻,都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不是某一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他这样的观点对资本主义世界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之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体系国家,在这一方面,都是没有争议的,公平就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法的精神》全书所都在极力的主张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就是为了避免**者的出现,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各种存在牵制的的独立,在他眼里,也就可以达到无法滥用权力的目的,虽然不够完全的万无一失,但是现如今全世界,不分国家和制度的任何法律体系,都是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影子,对于它造成的影响和作用,自然也是不可磨灭的。

纵观全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或许,从根本上就没有完全抛弃封建制度,也多多少少带有宗教的影子,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是佐证了他的说法和观点,但这些,也都是成为了他日后研究的局限所在但唯一不可否定就是这本书对于当时世人观念的猛烈冲击,在那样的一个黑暗的年代,给当时的欧洲带来了一丝强烈的曙光,也对于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必然也会永垂不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4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但不妨碍对经典的欣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5

法的精神

完成过程:由小组成员在阅读后总结经验,再进行整合编辑而成

小组成员:郭天元、蒲小舟、张聪、于佳卉、

许娜、雍悦、邢雪岚、韩璐、向美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也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谈及本书,我小组又主要有以下读后感想。

一、政治理论

就本书的部分政治方面的理论,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

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根据自由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自然法**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作为自由主义者,他似乎把秩序作为自由的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二、法律的作用

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对于法律的作用和影响都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商品交换就是我们后来说的**,随着**范围的扩大,也就出现了不必要的战争,有些人的行为和道德都变成了交易品,违背了人类发展的某些伦理道德,这时候的法律出现,规范了**的行为,保证了和平和安宁。交易立在相互需求相互和睦的得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使世界经济交流和沟通有序。

**的进行就会涉及到货币的使用,货币的出现和使用让物品交换有了一个更好的价值,**的规模扩大,货币的交换量也就随之加大,然后货币的不同形式,不同制造也造成了**的障碍,货币之间的不同换算,不同的价值估算,甚至是私人或者国家囤积货物等等。

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战争期间,损失条款、强弱矛盾也来自货币,经济命脉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该法的制定确保了货币的相对平等,并在一定的原则下将其转化为一种理想的货币。

三、法律与攻击力量与防御力量

第二卷共五章,主要论述了法、攻、防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国力,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以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

比如美国是殖民地国家,在其国家建立起来的美国联邦法律,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每一个州的法律,每个州的法律都不同但是它们都是服从于美国联邦的法律。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治,而且深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而且从法于其他现象的关系谈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法律精神,才能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于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一人。如果说精神陈述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具体的情况和**,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

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与该制度的原则相一致,并对该制度具有主动权。法律与**的关系是法律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

第一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例如,在民主共和国,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代表制是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形式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表决权、表决方法和选举方法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专门设立了一章,阐明立法应与**原则相适应的观点。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四、宗教

在孟德斯鸠看来,宗教也是虚伪的。正如我们能分辨黑暗中最亮的光一样,我们也能在许多错误的宗教中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作为一名政治评论员,孟德斯鸠并没有试图将宗教利益服从于政治利益,而是希望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起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法律应该是劝诫,而宗教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应该给予更多的劝诫。宗教订了规矩,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更好;不是为了善,而是未了至善。所以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

而宗教要如何去适应法律呢?宗教和法律的目的都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更应该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

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小,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比如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是没有明确的教义,也不讲天堂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所以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很严格。

如果宗教认为民法所允许的事情是有罪的,而民法又许可宗教的判定,这是很危险的。宗教和民法在思想观念上缺乏和谐和一致,这是不利于一个国家的稳定的。

五、理论的实践

该书在最后的三十和三十一章两章着重讲述了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产生与变革历程。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

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的权力。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

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十分广泛,不仅仅涉及以上我们所记之处,。它是一本在法的精神定义,在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方面都有所探讨的伟大著作,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提出了“地理”说,也进一步对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对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

就十八世纪,虽做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却因为极度腐朽的**主义,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文化,文明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迟迟诞生不了类似《论法的精神》这样的重要著作。直至今日,在对于法的精神的思考与追寻方面,都值得我们一读再读,一学再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6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以及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宪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格、情绪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没有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然也是一人执政,却遵照已经固定的、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它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平等的。相比之下,共和政体是一次重大的进步,是符合新时代人民所期盼的政体。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别,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来明确中国该走什么样的道路,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经历了历史时代的变迁,从封建帝制,到建立共和政体,中国从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到如今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任何的改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映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世界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细照笃行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7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部著作总共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与政体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8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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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一代代地总结、补充和完善,在前人的肩上总结。

那么,没有前人的明确概括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一步一步地探索法律的本质,为后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按着孟德斯鸠的想法来解决。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这对相对落后的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社会在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需要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此时,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已不适应。

文艺复兴只提出了反对禁欲、自由和不满宗教腐败的一些基本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9

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基准,也是我们的典范。对此我们对法律都有着怎样的认识呢?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起来看一下吧。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阅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它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着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着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着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随后,他详细阐述了罗马这三种权力的具体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种观点也限制了孟德斯鸠未来的研究。

在第六卷中,笔者从欧洲的立法实践和法律发展两个方面**了正确的立法方法。例如,他详细阐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迁、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迁等。最后,本文还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即分权制度和相关的立法方法。

事实上,纵观全书,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没有完全放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倾向于把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结合起来,在立法上也没有脱离宗教。他相信宗教可以在法律上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对世界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重要的是,它给后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财富,这让后人感叹伟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着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着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着作。

它以法律为中心,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丰富。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成为资产阶级法的独特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着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着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在政治理论上,该书强烈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如同他的着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和**,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

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着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成为资产阶级法的独特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在政治理论上,该书强烈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

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的**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

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和联邦法官;**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为什么我们的**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

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0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格洛提乌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经说过,人性是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一是不具有权威性,而是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人的理性意识。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如果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待法律。人类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普遍精神。他认为,一般规律是人的理性,各国的规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运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1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本书被称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著作,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德斯鸠最早正式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意识形态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德斯鸠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德斯鸠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和宪法的结合奠定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认为,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习俗等诸多因素有关,也与法律有关。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与法的定义、法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分类、各种制度的性质和原则等。本文阐述了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本文论述了自然条件与政治法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本文论述了法律与工商业、货币、人口、宗教的关系,主张建立工商业、发展**、反对过度征收、促进国际交流与世界和平。论述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渊源和变迁。强调要严格区分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19世纪的资产阶纪各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学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同时要相互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

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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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2

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结果,资产阶级和社会低层的人民结成了反封建的同盟军,在受到惩罚的时候,为抵抗积累了革命力量。

3、内容简介

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第二卷是关于法律与国防、进攻力量的关系,以及政治自由法与**、税收和公民的关系。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介绍了法国民法的起源与变迁、立法方式、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的确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制变迁的关系

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

1、思想**

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

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合行政权相结合,法官将掌握压迫者的权力。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以为所欲为了。他可以用立法权来确定权力的归属,他可以用司法权来阻止抗争和诉讼,他可以用行政权来解决一切矛盾,以战争的形式镇压一切**。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给予分解。

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除了立法机关的例会外,它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

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好比已控制了**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讨论更为进步。其中,司法独立的重点是划分一部分皇权。原来一个完整的皇权分为三种,那我们该怎么看呢?

这三个部分不是孤立的、静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而是分离后的新生生命体,它与能动的个体思维相互制衡,是孟德斯鸠现实最根本意图的发展结果。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

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而且,从立法者的构成来看,没有混和**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都是职业化的,也就是说,他们有各种职业和职位。

从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及职业倾向将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因此,我们可以探索这一制度的建设,呼吁人民代表专业化,建立人民代表法高等学校。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更好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这恰恰违背了权力制衡的精神,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

而且,二者相互影响,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以洛克在法律发展史上的法律思想为例,可以看出洛克的立法权优越论源于自然状态等原因。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但我国的立法权是优越的,但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那封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

在西方,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力的参与,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皇权在与之残酷斗争中被削弱。这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这是一种好的巧合,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考虑。这是我们5000个文明应该羡慕的火花。

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而中国的**仅为**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

西方民主的发展虽然源于无知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即以权力制约权利是民主的保障。纵观古今中外,我们可以看到,特别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孟德斯鸠是这一学派的杰出代表。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我们将在探索中加以完善,从而影响我国立法权的建设。

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

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

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

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不自由,吾宁死!”孟德斯鸠也正是审视到了法律精神的本质,与自由的本质,才能在其巨著中用明智和理性表现出了法律的相对化概念,他能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无疑会使其立法权理论在实践中更有生命力。

所以像孟德斯鸠这样有忧患意识、超前意识的人是不会在任何时代中沉寂的。

我们将洛克的执行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相比较。洛克所提出的执行权其实就是司法权,但其主张却是由国王和旧贵族来把持,这首先体现其资产阶级软弱性。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理论则具科学性和彻底性,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权不应由常设的元老院把持。而是由民众有头有衔的人来把握……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于是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依附于某一些阶层,也不依附于某种职业,可以说它变得无影无踪了。

法官不再经常出没在人前,人们所惧怕的是执法的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法官。”而后孟德斯鸠还在其著作中阐述有关罪犯选择法官、拒绝法官的权利问题,及法官与被告人的地位问题等等,这是巨大的进步和解放。在抛弃了**后,甚至将法律权利的界定提升到了解放人性的高度,可见孟德斯鸠对于司法理论的重视,尤其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视更突出,几乎将其描述为一种“超然”的状态。

的确如果有任何因素影响了那种理性的判断,那司法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而我国现在司法权行使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从宏观上讲,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过多的干预,立法的不完善及地方化的各种影响。但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在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中,也是缺少几项制度建设的。

在此我们以刑事案件为例谈及深刻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发案是没有普遍规律的,这体现为时空的不确定性。在刑事警察受案之后,立即展开对案件的侦讯,这时在行使侦查权的只有刑侦部门。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如果出现了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则这种权力则是危险的。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在检察官、法官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就造成了那种由于不合理制度而形成的权力真空。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对于被侦讯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决定其走向,但是如果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些人根本不会知道任何情况。那么也就是说警察部门可以一放了之,在此种情况下既有侦查权,又有了检察权,也更有了审判权。

又如,在侦查的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一人单独作案,既无多次作案又无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仅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这样对呈报逮捕的时间是十分紧迫的。可是如果这七天的时间含有星期

六、星期日重大节日或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周

六、周日或重大节日的话,那么刑侦部门的命运将是十分“悲惨”的。必须在此时间之前把案件呈报逮捕,不得影响检察官的休息日。由此我们不禁要感悟在几百年前被先哲奉若神圣的司法权,竞然被几百年后的不良勤务制度抹杀掉了。

时效的规定是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具体表现,但是对于不良制度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足以引发我们深思了。而且经过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任何权力的漏洞都是会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但权力的制约实施得不到,而且在漏洞中产生的负面智慧会直接用文字的方式表达于卷宗中,从而可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刑侦部门中有些人会出于某些目的,用带有结论性的语言提问。“你盗窃不是为了换钱花,对吗?”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将会导致盗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要件缺失的严重后果。

又比如对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情况下是被人点播后运用抵消间接证据的方法来对抗侦讯的,我们以入室案件为例刑侦部门仅掌握入室嫌疑者的足迹证据,而嫌疑人开始并不交待其犯罪行为。这样不但利用此“反证”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可能处理到底。如果被负面智慧影响后,嫌疑人翻供,只承认自己到过现场,而不承认犯罪行为,再加上一些诡辩,则立刻使得刑侦部门要获取其它证据进行证明那些无法证明的事实,加大了办案的难度。

唯一的证据又被抵削了,侦讯只能陷入被动局面。所以我们在剖析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光辉思想后,应该能感悟在现实的今天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更加必要的,为此应呼唤司法机关内部的勤务制度的深刻变革。呼唤初侦检察官、预审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3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黄涵 ***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心中总是会有无限的感慨与感动。感慨的是其内容如此的宽,而其深度却不减;感动的是孟德斯鸠专研的苦心,那份认真与执着。我很难用语言来形容我对孟德斯鸠的崇拜和感激。

佛教界禅师提出的禅定有三个境界:不在禅中,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在禅中,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在禅中,山就是山只有山和水才是水,这是山定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在此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也只能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政府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以前还在上高中的时候,当讲到美国的历史不免提到三权分立制度,这个当今仍被美国沿用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可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使用呢?说到对分权的理解,我也试着去理解这样的一个,希望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结合起来,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专政和专制,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护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他们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主张,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将行政、司法和立法分开,让它们相互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仍然是许多民主国家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时代在变。现在看来,三权分立还存在一些问题。共同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与立法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

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一个成功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一定需要完全的分权。

事实上,除了美国之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使用总统制的国家都在第一次民主尝试中失败了。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期间,罗斯福上台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通过国会授权获得了美国总统前所未有的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为了确保分权的政治格局而让步。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

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分权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分裂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

中国为什么不适合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总有其客观规律和某些合理的因素,不能简单否定,而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例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如何科学分工以及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如何划分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累积了不少的经验,但从制度上说还不够完备,需要把他们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4

我总觉得看这本书总有一种“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的感觉,很多东西都很抽象,理解起来有着不小的难度。读了没多久就有一种想要放弃了的想法,但又想到我应该接受不同领域的熏陶,开阔自己的眼界,拓展自身的知识,我就坚持了下来。对很多我难以理解的内容,我都用百度等搜索引擎去寻找答案,慢慢地我了解了,也对这个方面的知识产生了一些兴趣,也不觉得读这本书痛苦地煎熬了。

在写这篇读后感之前,我也有读过其他人对这本书的书评或者是简短的思想感言,他们的想法对我而言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再读一遍。很多内容我都没注意到或是看不懂就忽略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学到更多,也看得更远。通读之后,我对孟德斯鸠产生了强烈的敬佩之情,也为他对真正的法的精神的无休止的追求,对政治制度以及法理学方面的伟大贡献,尤其是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近代社会制度发展趋向的指导性意义表示由衷的钦佩。

以下是我个人对《论法的精神》的感想。我认为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分权制衡理论,这也是本书最精彩的部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者的产生。有句名言说的好(具体是谁我也忘了):“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而孟德斯鸠也在书中写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似乎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

例如,在中国古代,皇帝甚至地方**都有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所以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其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体制,而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美国的**制的具体内容是:**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任命行政**、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为首的行政**的质询、**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审判的权力。

在**时期,我国也有运用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相关的原理。五权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之父孙中山创立的宪法。这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五权宪法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和审察权,它们相互独立运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在一定程度上,五权宪法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学习与运用。西方国家分权的具体模式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各自的具体权力,在相互制约中达到权立制衡。目前,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积极吸收分权制中的合理因素,努力构建一个高效适用的国家政治体制。

中国古语道“人身似铁,官府如炉”而且中国法制从未被宗教所左右过,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中国历史上无人讨论国家起源,开口即“为政”。自翊为智慧的东方人却未能在本土法制中建立起自然法信仰。

当西方把人定法也看成是自然法的折射,对法律产生神圣感之时,中国人却视之为可恶的工具,对之无任何信仰。这种差异是巨大的,即使是西方最专横的君主也会对法律产生崇敬!再加上**教给西方带来的社会多元化,也间接导致其民主进程的迅速,西方法制思想中的“人性恶”理念又与中国性善论相抵触。

这也导致了中国对于法制观念的淡薄。既然人人皆善,法律似乎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对此项内容应着重分析,西方的“性恶论”主要是源于**教的圣经故事,但却不自觉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不谋而合。

因为人由小到老,是一个成熟发展的过程,在幼年时期的无知其实本身就可能造成一种“恶”的结果,所以西方法制理念又占据一个天然的巧合,综合上面的多种因素,三权分立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的触动将是上述内容的一一回应,是巨大的回应。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的权力还是太需要深刻思考其走向的,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权力制衡相对要好于不发达地区。我们十分需要法律立体制约机制。不然在穷乡僻壤中带有封建息气的新权贵将会辱没共和国法制历程。

而通过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和传播,我们似乎能够理解这样一个规律。人类思想的一切成果,如法治建设,都应建立在接近或模仿自然物质的物质结构上。正如美国宪法理论将其理论从平面推向立体一样,可能有必要重新划分和平衡分权的内部机关的行为——呼吁诞生一种新的内部分权模式。

既然专断的君主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集于一身将其运用,完成一个个**行为,那么我们也要警惕那种权力真空的任何可能存在之形式。特别是在制度不完善的今天,可能存在任意立法、任意行政和任意司法。于是我们是否应探索在三权内部各自的三权制衡呢?

立法立法、立法管理、立法司法;行政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司法;司法立法、司法管理、司法司法是否都需要界定?其实我们现在的《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也都是此种思维模式的具体体现,只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建设。但这是迫在眉睫的,否则会助长政法系统中的不良因素,使下属完全失去理性和正义。

在这种状态下法制思想是很难深入人心的。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尤为深远的一部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整本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主要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第三卷主要讨论法律与环境的关系。书中提出的主张在时间上广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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