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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

税务通知

税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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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篇1)

2007年是深入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在市地税局和XX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地税干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基层建设纲要》,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全面推进地税基层建设,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大力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建设和谐诚信地税,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教育活动,税收环境逐渐优化,地税收入稳定增长、队伍战斗力不断增强、地税形象不断提升,努力维护了地方社会稳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多措并举,狠抓收入,圆满完成全年税费计划今年初,县政府核配给我们的税费计划为XX万元。税收计划为X万元,增长比例为xxxx%;社保费任务为XXX万元,增长比例为xxxx%。面对税费增长比例相对过高,区间经济不平衡的实际。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局上下团结奋进,努力拼搏,克难攻坚,实现了首季“开门红”、半年“双过半”、三季达七五,全年累计完成税费收入xxxxx万元。其中税收x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占年计划的xxxxx%;社保费收入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0%,占年计划的xxx%,超额完成全年税费计划。采取的措施:(一)搞好税源监控。一是重点监控。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县局进行全面监控,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各征收单位进行全面监控,建立税源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二是跟踪监控。对项目建设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建全档案,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监控工程建设进度。三是信息监控。充分利用征管软件、微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种纳税信息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不断拓宽监控范围,确保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狠抓源泉控管。加强部门联合,强化源泉控管,初步建成地方税收“立体”代征网络。一是继续加强与房管、土地部门合作,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发票的开具、税收征收、操作程序、单位销售不动产及部门配合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严把减免税审批关,共组织代征房地产税收103万元;二是在做好由交警部门在年检时代征汽车的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抓住交警部门集中清理无牌无照摩托车的有利时机,自8月10日起,在管理站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委托其在办照、验车时扣缴了1100多辆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3.7万元;三是积极与交通局运管站联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委托运管站在每月收取运输管理费时代征营运车辆的定额税款,自8月1日起实施五个月共征收税款46万多元,有效解决了车辆流动性强、难于控管的问题,年可增税xxx多万元;四是由国税局代征临时开票户应纳的城建税  万元。(三)突出重点管理。一是对企业所得税。严把征收方式鉴定、汇算清缴、减免税和税前列支审批、征管范围界定、税务检查等五关,1-11月份入库xxx万元,同比增长80.67%;二是对个人所得。采取调整定额、加强检查、委托代征、源泉扣缴和加强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措施,1-11月份入库4505万元,同比增长9.25%;三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经多方协调地方政府同意,报省局批准,对东部经济区按工矿区征税,在征收上实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和所长(分局长)三级审核签字等有效举措,1-11月份入库两税1166.6万元,同比增收52.42%;四是建筑业。对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三方实施有效控管,1-11月份入库xxx万元,增长7%。五是深入开展“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范围的调查工作,将65户新办企业纳入了地税管辖。(四)加强清理检查。一是搞好日常检查。每月征期过后,各征收单位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1-11月份共清查各类企业2000余户,查补税款xxxx余万元;二是开展重点检查。利用10月份一个月,抽调xx人分10个组开展了全市性税收大检查,共检查各类业户xxx户,查补税款247万元。三是开展汇算清缴。按照总局《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了“业户自行汇算,税务机关检查”的汇缴方式。共汇算xxxx户,查补税款xxx万元。其中,705户企业自查补税232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410户,查补税款157万元,重点抽查10户,查补税款xxx万元,对固定资产计价的抽查补征税款xxx多万元。四是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全县有xxx

税务通知(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证券公司、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现印发《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目前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业务的核算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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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责成你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前向我局提供账外经营部分的相关成本费用证据材料,配合检查和核对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或不到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通知(篇4)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4〕37号)精神, 现就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报名条件和范围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16号、人发〔〕4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凡涉及时间期限计算的一律算至2005年底。

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即第1年至第3年为一个周期,第2年至第4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两科(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试卷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功能)。

报考者须按要求准确填写《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在指定位置贴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同底近照两张,并随附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税务专业工作或相关工作年限证明(附件3);

4、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提供符合免试条件要求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5、对上年度参考人员今年续考的,需提供档案号或上年度的准考证(准考证或档案号是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在报名表相应栏目(“考试周期内合格科目栏”)内打勾,可不附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6、要求订书及培训者须填写《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指定用书登记表》(附件5),可按附件5所列分别与相应部门联系。

报名表由单位审核签章后上报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所属单位报当地人事部门,省部属单位及无管理部门人员(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或劳动力市场的需由档案存放部门盖章)可直接到宁波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及原始证件,并在复印件上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于12月27-29日期间将汇总后的材料按附件4要求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服务厅(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三楼)办理报名手续,联系电话:87134800、8711642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凡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40元。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电话:87732099、87732503,地址:百丈路8号)。此次教材征订仍然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考前培训应按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影响面大,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事和国税、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报名过程中要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通知(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1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税务通知(篇6)

发布机构:市财政(地税)局发布日期:2010-09-0

32010年第2号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其他房产2%。

原《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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