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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改制方案(精品九篇)

2024改制方案(精品九篇)

改制方案【篇1】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近日整理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妥妥的干货贴!赶紧收藏学习!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2010 年 7 月 26 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2014 年 12 月 25 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2014 年 12 月 31 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2015 年 5 月 8 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2015 年 5 月 27 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2015 年 6 月 24 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2017 年 9 月 22 日)

二、增值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2011 年 2 月 18 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2013 年 11 月 19 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016 年 3 月 23 日)(节选)

三、契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2018 年 3 月 2 日)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2018 年 5 月 16 日)

五、印花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2003 年 12 月 8 日)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8年6月

改制方案【篇2】

 2021年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具体政策;组织领导;具体要求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国家、省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先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后企业合并原则、依法操作原则、确保稳定原则、彻底转变国有粮食企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落实省、市下达我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确保粮食安全、对市第一粮库以外的21户粮库,按照区域、规模保留4户、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制后的企业要不断创新经营方式,搞活粮食流通,建立与农民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问题、关于职工安置问题、关于企业历史财务挂帐问题、关于职工安置资金筹集问题、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出售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收益全部缴入市财政、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粮食企业的体制改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扶持粮食企业快速发展、粮食局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跟踪检查和经验总结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文件精神及省、

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国家、省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全面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根本上改革和转变粮食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和债务重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粮食流通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先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后企业合并原则。先解除国有粮食企业现有在册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特殊群体人员除外),对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重组,后对粮库进行合并。

二是依法操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改革方案依法按程序平稳操作。

三是确保稳定原则。从职工切身利益着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到既要改革到位,又要保持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一)彻底转变国有粮食企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对市第一粮库以外的21户粮库,按照区域、规模保留4户。

(三)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落实省、市下达我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确保粮食安全。

(四)转制后的企业要不断创新经营方式,搞活粮食流通,建立与农民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农、工、科、贸一体化或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建立粮食产销基地和深加工基地,向农业生产服务领域延伸、向社会粮油消费领域延伸。

四、具体政策

(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问题

1、保留军供站为国有独资的粮食企业。负责军粮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确保军粮的优质供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2、市第一粮库在农发行清收贷款的基础上,实施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3、在妥善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基础上,对21户粮库的资产、债务和权益合并到保留的4户粮库,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对被合并的17户粮库、粮油供应公司和粮油贸易公司实物资产实行整体出售。

(二)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1、按海政办发〔2005〕49号文件《转发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解除现有在册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按相关部门核定的补偿金标准,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既按2005年全系统在册职工(扣除内养人员)平均工资769元/月,计算职工工龄补偿金;对企业内养人员、工伤、军转干部等特殊群体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执行,或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办法。

2、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待遇按有关政策执行。

3、离休人员原有政策待遇不变,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参加住院统筹定点管理医疗保险。

4、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转制企业优先安置上岗就业。

5、粮食局组建粮改职工托管办公室,负责内养人员及离退休职工的事务性工作管理。

6、企业内养人员生活费及相关待遇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三)关于企业历史财务挂帐问题

1、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3月31日之前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已按有关规定消化。对1992年4月1日到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按中央过渡期延长五年的政策,安排财政预算,落实财政应负担的利息。

2、我市粮食企业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对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粮食局集中管理,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对政策性之外的各类挂帐,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四)关于职工安置资金筹集问题

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出售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收益全部缴入市财政。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粮食企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市长

副组长:*市长助理

成员:*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组织部副部长、信访局局长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市公安局政委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粮食局局长

*市总工会主席

*市农发行行长

下设办公室:

主任:*(兼)

六、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粮食局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严格依法操作,做到积极稳妥、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稳定。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粮食企业的体制改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扶持粮食企业快速发展。农发行按相关政策对保留粮食企业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对保留粮食企业,参照执行国家对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免征粮食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三)粮食局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跟踪检查和经验总结。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改制方案【篇3】

企业改制重组登记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改制登记程序,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申请改变企业类型的登记行为。

本市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改制为公司或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分支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办理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企业改制登记属变更登记行为;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与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类型相同的,以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登记管辖】改制企业原登记机关负责改制登记工作,但其中改制为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市局负责登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改制登记,按照示范区企业登记管辖原则确定。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事项规定

第四条【名称】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以及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制登记为企业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转制登记为公司和文化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在原名称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含“集团”字样,且改制后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改制前注册资金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第五条【注册资本】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二)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

(四)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 第六条【经营范围】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办理改制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改制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批准改制文件(附《改制方案》);

(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公司股东会决议;

(七)公司章程;

(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批准改制的文件(附《改制方案》);

(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七)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八)企业章程;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批复(附《改制方案》);

(五)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企业章程;

(八)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九)营业执照;

(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营业单位改制】改制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其上级完成改制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改制为分公司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隶属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四)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章程复印件;

(五)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涉及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

(七)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八)营业执照;

(九)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 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可以申请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公司股东决定;

(七)公司章程;

(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登记

第十三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 指定(委托)书;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 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组织章程(举办单位盖章);

(六)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公司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七)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八)公司章程;

(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一)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二)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

(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十四)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五)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企业重组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相关规定,对其所属营业单位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

(四)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营业单位核转函。

(五)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六)营业执照;

(七)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的分公司(营业单位)变更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分公司(营业单位)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重组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被重组方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批准重组文件(附《重组方案》);

(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

被重组方有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子公 司(子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参照企业变更(改制)提交文件。

第六章 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改制方案】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改制重组应当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改制前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处置(包括债权债务、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等);

(四)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五)职工安置(含离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第二十条【方案审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方案应当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其出具的审批意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改制重组方案;

(二)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确认;

(三)企业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改制重组登记中,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登记做出的决议是职工以民主形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文件,其内容应主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改制方案的审议结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证文件】为保障职工权益,申请改制重组登记的企业,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决议应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材料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证申请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事项;

(二)公证事项;

(三)对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予以公证;

(四)对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可采取公告形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改制登记。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时,其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决议的公证材料参照办理。

第二十三条【产权界定文件】企业改制登记中需要界定改制企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资产权利人的,界定产权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二)初始资产数额;

(三)原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额。

第二十四条【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 的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后,可不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可不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债权保全文件】改制企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如涉及金融债务,应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予以确认。

第七章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共管委员会】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管委员会)是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后,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所形成的股份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的股权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整体转让。

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应当经共管委员会资产所 有人(在册职工)大会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和使用】对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经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批准,可以在企业设置特别账户进行管理。

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产生的利息等其他收入,仍归原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

第二十九条 【股权转让登记】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除按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通过股权处置方案的决议;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共管委员会所持股权转让的公告;

(三)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应进行公证,提交公证材料;

(四)新股东会出具的保障原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合法利益的承诺书。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涉及集体共有资产、集体共有股转让的,可参照办理。

第八章 改制重组中止

第三十条【改制中止】在办理改制重组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登记:

(一)人民法院来函冻结股权,或来函协助执行需要中 止的;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来函要求中止的;

(三)利害关系人(职工、债权人等)认为改制重组损害其利益,并书面向登记机关请求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责任】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公司法》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指出的违法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依法进行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概念涵盖】本规程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政府各级国资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本规程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概念界定】本规程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改制收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不收取登记注册费用。

第三十六条【相关调整】本规程实施后,国家有关部门就本规程规范的事项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解释部门】本规程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改制方案【篇4】

中央提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

[2012-04-16]

中国网4月16日讯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意见要求,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意见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意见强调,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改制方案【篇5】

一.企业转股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物业公司经过五年的规范化运作,公司在企业内部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均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长期以来,物业公司一直处于成本居高不下,财务收支难以平衡,经济效益不尽如人意的境地,财务赤字一直依靠置业公司的各种实物或资金扶持,企业运作举步为艰。就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而言,由于受到传统的管理模式的束缚,一人一岗、一岗多人的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地克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管理成本得不到大幅度下降,从而企业经济面貌得不到彻底改观。在此情况下,企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竞争能力。

纵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态势,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实行逐步剥离、全面走向市场、实行招投标接管,已是大势所趋。深圳、上海、南京等地已先行一步。如何适应行业发展的趋势,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充分发挥企业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迎接市场挑战?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综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企业转股改制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可取办法。

转股改制就是将企业现有资产由全额国有股改为国有股和员工股两部分,把企业的经营风险由过去投资方一方承担改为由投资公司和参股员工共同承担。通过转股改制,一方面可以降低物业公司对置业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实现最终剥离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员工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自身利益自然形成了紧密的经济纽带关系,实现了从过去:“要我干”变为“我要干”和“我为别人干”到“我为自己干”的根本转变,公司员工将会并发前所未有的极大热情和主观能动性,公司即将推出的有关降本创效、开源节流的系列措施,定会取得广大员工的高度理解和大力支持,从而得以顺畅实施。同时,通过转股改制,由于物业公司降低了对置业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并实现了与置业公司的关系,由过去单纯性隶属关系,向市场化关系的根本转变,必将增强物业公司的风险意识,将进一步有力的促进物业公司自觉的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争创服务品牌,以赢得开发商及广大业主的完全认可,才会在努力确保已有的市场占有份额的同时,尽最大能力拓展更大市场,扩大管理规模,创规模效益,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努力降低和消化公司的运行成本,以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企业转股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投资方

××物业公司转股改制后,企业资产分为国有股和员工股两部分。投资方××××置业有限公司持国有股,投资方××××物业公司参股员工持员工股。

(二)投资总额及股金

根据本企业现有实际情况,投资总额为壹佰万元人民币,股金为5000元/股,共200股。

(三)投资比例

投资方:××××置业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折合人民币×××万元。

投资方:××××物业公司持股员工的投资比例为50%,折合人民币×××万元,以现金方式入股。

(四)员工入股原则

××××物业公司的员工入股遵循自愿原则,公司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入股及入股数量,员工股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筹措解决。凡入股者因故要求退股的,公司将根据当期对应的股本金额如数退还。

(五)公司管理机构

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为董事会,拟由三名董事组成。具体分配名额是:××置业一名,员工股东代表二名。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室,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董事会及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将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详细的具体规定。

(六)企业利润的分配与风险共担原则

经年终决算,企业形成的年度经营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后,按下例顺序进行分配

①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②提取任意公积金;

③支付股利,股利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当年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三.企业转股改制的工作进度计划

企业转股改制的工作进度计划为三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在此阶段,主要完成企业改制方案的起草、修改、报审工作,以及公司员工的宣传发动工作和公司有关章程等文件的起草、定稿、审批工作。

(二)实施阶段

完成员工投资股的筹集工作,选举公司董事会,调查公司管理机构,制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

(三)试运行阶段

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改制公司进入实质性试运行阶段。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改制方案【篇6】

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各方简介 。.。.。.。.。.。.。.。. 4 第三部分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 4 第四部分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 5 第六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 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 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2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检测站转企改制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天源检测公司。公司名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出资人为王浩,原检测站的事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将秉承原检测站的优良作风与传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测工作,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资源建设,向富有活力和特色的中型检测企业发展。

三、转企改制领导小组

为确保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我站成立了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检测站站长赵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检测站质量负责人马兴同志担任,其他成员有张达三位同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转企改制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清产核资、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转企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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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转企改制各方简介

1、基本情况

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是于2002年8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川建质安(2002)11号文件精神,通过实验室检测站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5号文批复设立的县所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试验室二个部门。

2、房屋使用情况

XXX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位于--,房屋建筑面积:360.8m2,设实验室和办公室两个部门,房屋产权人为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3、人员配置情况

实验室总人数: 9 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占11.1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 名,占33.3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4 名,占 44.4 %;其他 1 名,占 11.1 %。其中事业编制人员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行政上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领导,业务上受雅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导。

第三部分 转企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起止时间:2014年4月1日—4月30日)

检测站在调整新班子后,认真学习改制相关文件、相关政策,领会精神,形成共识。该阶段还成立了检测站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

小组,研究下一步工作。

二、制定转企改制工作草案,同时启动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起止时间:2014年5月1日—5月31日)

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同时启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审计的咨询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完善公司章程。

三、完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并报审。(起止时间: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30日)

该阶段主要是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检测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四、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和注销事业法人等相关工作(起止时间:2014年7月1日—7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主要是办理公司的工商及税务登记,对公司内部机构及人员进行配置。

第四部分 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一、拟设立公司的框架

1、公司名称: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XX检测公司)。

2、住所地:----

3、经营范围:a、主要承担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工程混凝土、砂浆及进场水泥、钢筋、砖等其他原材料的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

5

b、接受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委托检验; c、依法接受有争议的建筑工程及材料的仲裁检验

4、出资人:王浩

5、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以工商注册时的实际认缴为准)。

6、设立方式:检测站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改制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以现有评估资产净值入资,不足部分由xxx补足,注册资金共计100万元。

7、转企改制完成后,撤销检测站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和注销事业法人。

二、公司组织机构:

1、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2、站长(总经理)

公司的站长(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站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站长(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

公司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委派。出资人、董事会、监事、站长(总经理)的议事规则及职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公司的管理模式

公司实行站长(总经理)负责制。站长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站长(总经理)、质量负责人。站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质量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审查检验测试工作程序,指导并组织检验员的各项项活动,编制检测试验仪器的计量计划,并组织落实。公司下设实验室负责对各项检测试验的开展,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下设财务部管理公司财务。同时,公司还将设立资料室、策划部、印务部等部门。

第五部分 公司发展规划

通过转企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要增强检测站的竞争能力,使其成为以“科学管理、检测公正、服务优良、技术先进”为检测方针,立足XX,开拓市场,经营健康良好的富有特色的检测站和新型窗口。通过转企改制要进一步调整检测站目前的经营状况,变革不适应新形势的旧体制和落后的管理水平,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扩大检测规模,鼓励创新,为实验室检测站的检测事业作出贡献。

一、 产业发展规划

公司将面向市场,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及实验室整体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把实验室检测重点放在建材检测能力上,逐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开展新项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检测规划

分为两个检测方向:室内检测、室外现场检测。公司将发挥检测站原有优势,在两大检测方向上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检测站目前面

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灾后重建任务紧,点多面广,人员紧张;

2、与其他兄弟单位的交流不方便,不能及时取长补短;

3、拟扩大检测规模,经费紧张,限制了发展的空间。

4、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与应用途径较单一。

检测站拟通过本次转企改制,尽量解决上述问题,为检测站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第六部分 职工安置方案

检测站目前共有职工9人,全部为在职职工。事业编制人员为5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人。本次转企改制职工安置的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1、事业编制人员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聘用的事业编制职工5名继续履行与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的聘用合同,并执行实验室检测站规建局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签订人员

非事业编制人员4人,转企改制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期满后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事宜,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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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分配

转企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结合职工的工作情况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企业管理层的收入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社会保险

转企改制后,所有在职人员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政策,按国家和四川省的规定缴纳。

第七部分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债务处理

一、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工作,检测站以2014年4月1日为基准日。基准日账面净资产为xxx元,全面资产及负债状况最终以资产评估后的金额为准。

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委托xx评估公司对检测站的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进行评估,委托xx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测站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将评估、审计结论报请核准备案。

二、债务处置方案

检测站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承接。检测站转企改制后可以继续使用实验室检测站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所属实验室检测站翼王路67#检测实验用房产。

第八部分 参考有关政策及相关说明

一、参考有关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相关说明

1、转企改制前各类商业许可证由转企改制后的公司继续沿用。

2、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转企改制后公司设立日期间的损益由转制企业承担或享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章程

改制方案【篇7】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05月19日 13:19 巧顾网法律[导读]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可行性认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改制形式、公告转让项目、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一)进行可行性认证。面临改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得到相关部门核准后,改制单位就进入审计、评估阶段。①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

审计、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③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确定改制形式。由于事业单位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改制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改制的形式。①对资产不是很多、参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②对于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先实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规范的股份制转化;③对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选择;④对个别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合并、关闭、人员分流等办法。

(四)公告转让项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需披露的信息包括:①转让单位的基本情况;②转让单位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③转让单位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④转让单位资产评估核

准或备案情况;⑤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等等);⑥事业单位的注销证明;⑦其它需披露的事项。其中对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中,应根据转让的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来制定。

(五)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了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经过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转、受让方就可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事业单位注销证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使新成立的企业运营起来。同时主管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公章,接受财务、文书等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改制方案【篇8】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统一部署。根据部署县医药公司通过多方征询意见建议制定了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目标是:

1、通过改革,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新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振兴文山医药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2、通过改革,先置换在职职工的身份,进一步确立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广大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3、通过改革,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调整企业负债结构,实现企业转机建制的目标。

4、通过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新公司实际的内部管理体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使投资者获得更大的利益。

改制方案确定的原则是: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企业净资产置换职工身份,实行经济补偿,并以补偿额为资本来源之一,按照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按照“先终止,后重组”的原则,先终止原企业法人实体,重新组建“文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3、终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吸收原企业职工加入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工作按照“先终止,后重组”的原则,实行整体式改制,终止原国有企业“文山县医药公司”的法人资格,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在此基础上,按照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吸纳原职工和其他社会投资者以职工安置费、增资扩股等形式,运用全部有效资产和负债,组建“文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原企业的一切债权由新公司享有,一切债务由新公司承担。未纳入改制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由县医药公司列出清单报县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文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按《公司法》要求规范运作。

同时,新公司设立党组织、工会、女工委和团组织等机构,开展正常工作。

改制方案还对社会保险、安置费管理,离退休职工安置费支付,需配套的政策措施等提出详细的办法和措施。

改制方案【篇9】

为了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供水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湖岭镇水厂企业改制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当前湖岭镇水厂存在规模小、取水水源保证率低,供水不足,水处理工艺十分落后,供水管网布局随意性大、陈旧老化,漏失率高,技术力量薄弱、改造资金不足等现状,严重制约了供水事业的发展。通过改制,实行资源共享,城乡供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提高,切实改善村民的饮水条件,促进湖岭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改制企业职工现状:

(一)、湖岭镇自来水厂属镇集体企业。

(二)、现有职工情况:

第一类,建厂以来经镇党委批准进厂的在岗职工; 第二类,经镇党政部分领导碰头同意进厂的在岗职工;

第三类,水厂集体自行聘用的在岗职工;

三、企业改制的工作思路:

1、市市区集镇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起草改制方案,湖岭镇作为改制工作的责任单位,湖岭水厂为改制主体单位。

2、确保村民正常用水,湖岭镇政府与市区集镇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协同对改制的湖岭水厂现有职工实行一次性遣散,买断工龄,终止劳动关系。

3、确定企业改制关停日,对水厂的人事、财务等有关工作暂予冻结。

4、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界定,然后由瑞安市自来水公司兼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

(一)资产处置:瑞安市市区集镇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资产评估审计单位对水厂进行资产评估,然后由市区集镇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接收。

(二)人事改制:为确保供水安全,人事改制实行“职工遣散与录用同步进行”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先签订遣散协议再签订聘用合同。

1、职工遣散的规定:

(1)、确定职工遣散日是20xx年9月 日(即镇政府与职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实行职工一次性遣散。其工龄年及遣散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①、工龄计算:以每个职工进水厂后(以工资底册为准)至水厂改制遣散日止计算工龄,复退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军龄作为工龄计算,其实际军龄须由市市区集镇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方能认可。

②、遣散费标准:职工遣散费参照瑞政发[1998]70号文件精神的标准执行,即每个职工每工龄年为1378元。同时,考虑物价指数原因,一次性补发每个职工失业金15000元,保险金15000元,再就业补偿金每职工每工龄年20xx元。

③、现有在岗职工按不同类别计算遣散费。

第一类,经镇党委集体商量安排进厂的职工享受100%遣散费;

第二类,经镇党政部分领导商量安排进厂的职工享受80%遣散费;

第三类,自来水厂自行聘用的职工享受60%遣散费。

(2)、未经镇政府批准停薪留职和擅自离厂的职工视同已解除劳动关系,不享受遣散政策。

(3)、职工在领取遣散安置费之前,必须与湖岭镇政府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4)、奖罚政策:凡在遣散日自觉签订遣散协议的职工予以奖励5000元,否则不享受奖励政策,并予以强制遣散。

2、企业重组的规定:

(1)、组建新的供水机构,录用新职工优先考虑原水厂职工。对于第一类职工,男性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经考试考核,健康体检合格,择优录用;对于第二类职工,男性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经考试考核,健康体

检合格,择优录用80%;对于第三类职工,男性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经考试考核,健康体检合格,择优录用50%,以上录用新职工过程一律实行公示制。

(2)、企业组建后被重新聘用的职工归入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其本人或关系隶属人不享受遣散费及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3)、市市区集镇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和湖岭镇党委共同负责考试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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