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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劳动合同(范文五篇)

学生劳动合同(范文五篇)

趣祝福范文大全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们经常需要拟定合同。签订好合同是不可忽视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你知道撰写合同时最关键的问题吗?想要深入了解“学生劳动合同”不妨先来阅读这份详尽介绍,希望您对本文的主题产生了兴趣!

学生劳动合同(篇1)

小程研究生毕业前与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2万元。毕业后,小程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后他提出离职,在单位要求下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支持小程讨回2万元违约金。

小程是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2004年4月,临近毕业的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及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约定违约责任。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

此后,小程将比亚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比亚迪股份公司签订的,上海比亚迪公司无权按照该协议向他收取违约金,因此要求退还这笔违约金。

法庭上,比亚迪股份公司称,小程提前离职违反就业协议,理应支付违约金,上海比亚迪公司代母公司收取违约金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小程的诉请。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因此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身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

法院认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本案中,小程毕业后,比亚迪股份公司将他派遣到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因此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后,该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该协议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案例要旨】

大学生通常在毕业之前开始寻找工作,用人单位通常也是在同期开始一年一度的招聘工作。一旦双方达成合意,通常会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允许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在约定违约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故涉及毕业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纠纷会经常出现。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由于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发生错误,导致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理由及实体审理后援用的法律都存在偏差。本案例对今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程立及其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约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录用程立;程立愿意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立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

2004年6月,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2005年11月,程立提出辞职。程立向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代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程立出具收据。后程立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程立的请求不予支持。

程立以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后,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为案由立案受理。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当事人之一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

【审判结论】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限制,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对程立的待遇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条件,由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违约金,故原审法院依照《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程立违约金。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返还程立违约金的义务。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一、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反映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正常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利用自己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程立先后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那么这两份契约的性质是否相同呢?程立在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时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时,程立是一名在校的硕士研究生。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因其仍属在校学生,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当程立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又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是一名享受社保保障、失业时列入失业救济体系的劳动者。所以,程立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并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案外人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的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

二、《民法通则》与《劳动法》在违约金约定方面规定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说明,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地方法规的制定留下了空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规定,即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第二种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高其他特殊待遇的情况,双方才能约定服务期。以上规定说明,上海的劳动法地方法规对违约金的约定采用有限适用原则。

(三)本案当事人的地位以及的法律适用确定。

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毕业就业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即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真正成为了就业主体。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将程立指派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该指派行为是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在指派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的情况下,程立应当接受该指派行为。所以本案中毕业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

程立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毕业就业协议因程立履行该协议义务、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劳动合同所替代。从法律意义上讲,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由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均确认由前者代后者收取程立的违约金,故本案实际上是处理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纠纷。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无涉,该公司也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本案系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两者之间仅存在毕业就业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前面所述,毕业就业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所以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原审法院将本案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是属错误。

四、本案管辖权归属的判断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的法院进行管辖。鉴于就业协议并未涉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所以原审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认为,因为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而驳回该异议,此理由错误。就业协议书属民事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案纠纷的管辖地应当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依就业协议的约定安排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而程立也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所以,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业协议的履行地为上海,由上海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五、本案的实体处理

本案的就业协议因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早已履行完毕,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不返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学生劳动合同(篇2)

大学生正在求职过程中,有些学生在被用人单位看中后,一般会先在单位实习一段时间,那么此时他们在表面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在此期间,如果大学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他们的权益将如何保护?这一群体是不是我们所讲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案由】 小丽家住海门,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观点】 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小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笔者认为,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待商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小丽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在小丽毕业之前,在公司已经工作,虽然表面上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但实际上是因为其在学学生的身份而使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视为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不发生效力,小丽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学生劳动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通过甲方学生与乙方双向选择,乙方初步面试考核合格,录用甲方学生到乙方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者乙方录用安排就业。为了确保甲方学生顺利实习、就业和乙方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双方的权益,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实习(就业)学生专业及人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实习时间及地点

实习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实习地点:_________。

三、实习主要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将乙方基本情况介绍给学生,经学生与其家长商议后自愿向学校提出实习与就业申请,甲方择优向乙方推荐。

2.甲方将所推荐学生基本情况如实介绍给乙方,并组织甲方学生与乙方进行双向选择,协助乙方确定录用实习学生名单。

户口接转、毕业派遣等工作。

4.甲方实习学生必须遵守乙方厂规和劳动纪律,服从乙方安排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违反者,乙方有权批评教育和给予适当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可通知甲方中止其实习退回学校,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乙双方有关规定处理。

6.甲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病及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救治。由于企业原因造成伤害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补偿,有争议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伤害的',责任自己承担,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二)乙方的职责:

生产技术、熟悉岗位以及生活等方面关心教育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生活与学习条件,对甲方实习学生与乙方职工一视同仁,不能歧视。

3.乙方负责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护,保证不安排实习内容以外的危险工作。

纪律和业务考核,实习结束后,将实习成绩书面通知甲方实习主管部门。

5.对实习成绩合格的甲方学生,乙方要正式录用,并与甲方学生签订有关就业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甲方就业主管部门;对成绩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及实习学生说明,并通知学生按规定时间返校另行实习择业。

6.对甲方参加生产性实习的学生,乙方应向甲方实习学生支付一定的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经协商为实习期_________元/月·人。对实习特别优秀的学生,乙方应提前按录用定级,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五、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要承担乙方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等经济损失,并缴纳违约金_________元/人,负全部违约责任。

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等,并按______元/人予以就业补偿,负全部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就业、实习主管部门各一份,乙方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中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学生劳动合同(篇4)

2,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最低的工资标准,最好能将年终奖用条款固定下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对年终奖定性,这个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利用,将来成为克扣薪水的一种方式。

3,最后了解该用人单位是否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个非常关键,如果没有社保,等于工资减去很多,还不能享受国家和单位的社保福利。

都比较次要一些,我不想去贴东西给你看,因为我说的这三点是最实用的,垃圾条件都是可以放弃的。

案例回放

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说,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人都有一处归属。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

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通俗地说,小何的“坑”就在学校了,他不能在读书期间校外又扎“坑”,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跳出了这个“坑”,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开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但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如何来维系呢,是否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对双方缺乏保障呢?其实并非如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建议小何要求该单位与自己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可以向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索要),防止时间长了双方的意愿发生变故。

学生劳动合同(篇5)

01

认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我们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工协议,简单说就是你替别人打工,获得报酬的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而用人单位也要保障我们的权益,如果连劳动合同长啥样我们都不知道,那就太失败了。

根据教育部的文件,劳动合同至少应该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此为参照。

02

签订书面合同

说再多不如实际行动有效,光说不练假把式,那些口头承诺的保证是绝对不能相信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简单地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且关键的一点劳动合同一定是在入职一个月内签署,否则用人单位要赔你两倍工资,这可是劳动法规定的。

03

注意合同期限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初次签署时限不会超过三年,那些说什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问题的,这种合同签了并不代表就是铁饭碗了,签署要慎重,尤其刚出来工作,我们并不能确定自己长期的职业发展方向,这样在一棵树上吊死是很不值的。

04

试用期的猫腻

虽然在试用期难免如履薄冰,毕业生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见过很多用人单位这样搞的,试用期不发工资,等到转正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发放,这是有问题的,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范围,受法律保护的,虽然不是正式员工,但该有的权益与正式员工是差不多的,除了工资会少一些。当然现在很多公司不按国家正规流程,试用期都不给员工买社保了。

劳动合同签署完最后一件事就是要妥善保管了,应届毕业生作为新人群进入社会,工作经验与社会经验都是极度匮乏的,一个不留神自己的权益可能已经被用人单位给损害了,因此我们在找工作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有哪些注意事项,这样对自身来讲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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