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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知(系列十二篇)

审核通知(系列十二篇)

审核通知。

在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中,对于公告或通知已经习惯了。公告通知的发布一般是为了传达信息。您想要的“审核通知”栏目小编已为您准备妥当,请认真研究本文中的实例!

审核通知 篇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审核通知 篇2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20---- 年 3 月)为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在 省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下,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政治 部认真落实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一系列要求,采 取多种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基础建设、制度建设、规 范化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 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省地税局机关现有干部人事档案 811 份,其中:正本干 部档案 435 份(其中:在职人员档案 326,离退休人员 97) , 科级干部备案档案 376 份。同时,省局还指导各市局干部档 案管理工作,16 个市局管理在职干部档案 12225 份,离退休 人员档案 1815 份。省局和 11 个市局干部档案目标管理达到 一级标准,另有 3 个市局达到二级标准。省地税局被省委组 织部评为全省干部档案工作先进单位。1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省局党组始终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作为系统工作的一项 内容,列入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形成了党 组宏观指导,干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格 局。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建国同志多次就如何做好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及实行目标管理的必要性。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郑圣良同 志经常听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对人事档案工作及 时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 题。省局政治部按照党组要求,有目标、有计划地部署干部 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拟订远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每逢 召开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不忘讲人事档案工作;下基层 检查工作,不忘检查人事档案工作;年度工作安排不忘干部 档案工作;年度工作考核不忘干部档案指标。重视档案工作 的投入和人员配备,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政治部专门明确 1 名干部管理干部档案;在办公条件不宽裕的情况下,专门 设置了干部档案库房、阅档室,总面积 50 多平方米。并加 大对干部档案管理的经费投入,配备了档案柜、防盗门、灭 火器、温湿度表、除湿机、中央空调以及计算机、打印机、 切纸机、打孔机等。2 通过这些措施, 有力地推进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 开展。

(二) 完善制度, 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近年来,省局先后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干部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 、 《关于加强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等, 还建立了查(借)阅、资料收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干 部档案转递、保管保密、人员职责等八项档案管理制度,并 做到制度上墙,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在日常管理上,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程序办事,严格使用《干部档案转 递通知单》 《干部档案接收登记表》 《干部档案转出登记表》《干部档案材料接收登记表》《干部档案材料转出登记表》《干部档案销毁登记表》《干部档案审核登记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等各种登记表簿,做到了收转有 登记,查借阅有手续,管理有章法,工作有条理,保证了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干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质量。

为规范干部档案管理,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全” 、 “细”“严”的要求,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审核和管理等 、 工作。采取经常收集与定期收集、重点收集与普遍收集相结 合的方法,做好材料的全面收集。在整理中,力求细致,做 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在材料鉴别上,严格把关,注重真实性;在材料分类上,注3 重准确性,做到卷卷档案分类准确无误、内容齐全,保证了 档案收集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使干部人事档案的整体质 量有了明显提高。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防火、防盗、防 尘、防蛀、防潮、防霉“六防”措施到位。

近年来,我们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干部人事档案的审 核和达标升级工作。为抓紧做好这方面的工作,20---- 年,省 局在税收任务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从有关市局抽借了 6 名同志与政治部同志一起用了半年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审核与整理,为保证审核质量,专门对抽借人员 进行了短期业务培训,对审核中发现的缺少或手续不完备的 材料,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补全,整 理后的人事档案卷宗基本达到了内容完备、分类准确、编排 有序、裱糊平整、目录清楚、装订美观的要求。各市地税局 也开展了集中审核整理干部档案工作, 个市地税局干部人 14 事档案通过验收得到达标升级。

(四)加强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资料的服务作用。

利用 资料的服务作用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 提供利用,充分发挥干部档案作用。一是为干部的入党、出 国、调动、升学、福利待遇、办理退(离)休等日常性工作 服务。二是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准确信息。利用干部任免 表编辑器,建立了各市地税局处级干部和省局机关干部任免 审批表库,为准确选人用人提供服务。三是为处理历史遗留4 问题提供准确的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在发挥干部档案使用 作用中,我们注意坚持干部档案使用原则,坚持做到“五不 查” “四不借” “三不转”,即:无《干部档案查借阅呈报 表》不查,非利用单位范围的不查,非正式党员干部不查, 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不查,审批手续不全不查;未经领导批准 不借,非特殊需要不借,手续不全不借,本人及亲属档案不 借;个人带档不转,无调动通知不转,不明接收单位不转。

(五)加强指导,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整体上台阶。

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加大 力度,加强指导,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系统干 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对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基 础设施建设、开展档案审核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 实施档案达标等五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局政治部还经常 到各市局检查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帮助解决。同时,为加强系统干部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定期 组织系统干档人员参加省局或省委组织部组织的档案人员 培训班进行业务学习,为系统专职档案管理干部订购干部档 案工作业务书籍,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为实现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省局要求各市局配置干部人事档 案专用计算机,逐步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并统一配发 了省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软件,促进了系统人 事档案工作。5 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情况 省委组织部下发 《关于全面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的通知》(组通字〔20----〕50 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 事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5 号)后,我局高 度重视,我们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认真部署。先后下发了《转发关于全面开展干部 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党组[20----]98 号) 《转 和 发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的通知》 (皖地 税函[20----]111 号) ;举办了《全省地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 作培训班》 ,编印了培训讲义,进行了专门培训;在 20----年 底全省人事工作务虚会和 20---- 年 3 月全省干部人事工作会 议上提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要求,对全系统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和迎接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认真开展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工作。

工作开展中,一是三个明确,即:思路明确。按照有关文件 一是三个明确, 一是三个明确 思路明确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程序步 骤。重点明确 重点明确。主要围绕重点内容,收集、充实相关材料, 重点明确 全面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目的明确 目的明确。积极搞好干部人事档案 目的明确 审核自查工作,为全面推进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 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二是三个到位。即:确保 三个到位。

三个到位 确保 人员到位。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档案审核工作,专门抽调工 人员到位 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档案工作经验的干部,协助档案审核自6 查工作,同时发动各部门力量,全面收集档案材料,主要有 年度考核表、部分人员的工资调整表、职务变动表、学历学 位审核表和各种奖励材料。确保审核到位。在审核工作中, 确保审核到位 确保审核到位 逐卷审核查看,对照目录和个人填写的相关内容等查漏补 缺,并逐项进行记载。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要求,耐心细致地整理装订每一份材料。确保时间到位。档 确保时间到位。

确保时间到位 案管理工作人员除了确保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休息时间加 班加点,确保按照进度顺利完成。三是把好三关。即:把好 把 把 ,在档案材料的收集上,力求做到一个“全”字, “材料关” 材料关” 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全面收集工作。把好“质量关” 把 质量关” ,突出 抓好鉴别审核。把好“ 真实关” 把 真实关” ,对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进 行仔细鉴别,查漏补缺,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核自查结果。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省局机关 对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验收评分标准及处理办法》,逐卷 审核、自查、纠正,对 430 名共 435 卷(其中:省局 189 名 在职干部 190 卷、市地税局 136 名处级干部 136 卷、离退休 人员 95 名 97 卷、 名 10 卷死亡人员等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了 8 审核自查,收集、补充归档材料 200 多份、照片 325 张。全 省地税系统从 1 月份开始抽调专门人员利用 3 个月的时间, 对系统所管理的 14582 卷档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自查,补充 归档材料 36946 份。全省地税系统将在 4 月底前全部完成干 部档案审核自查工作。7 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全省地税系统强调的“单 项否决”问题,作为审核、自查、纠正的重点。将干部档案 “三龄一历”《公务员登记表》 、 、学历、职称及干部任免材 料、20----年工资套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是否归档作 为此次审核自查的重点。对干部档案中涉及的 165 人的干部 出生时间、6 人的入党时间、10 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和 26 人 的工作经历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严格把关,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予以重新确认,并将确认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真实和信息准确无误。总之,我局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 作,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共性问 题是,全省地税系统包括省局机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 水平不高;个性问题是:人事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 2 个 市地税局(阜阳、池州)干部人事档案还没有申请达标验收; 有个别管档单位部分干部档案质量不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渠道不畅,材料收集不全,集中反映在:19---- 年至 20---- 年期间,少数干部档案中缺少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少数干部的学历毕业证书遗失;少数公务员登记表信息不够 准确;一些干部奖励材料归档不全,获奖证书找不到,其复 印件无法提供;对死亡人员信息掌握不及时,以致未及时将 其讣告、悼词、生平简介归入本人档案等。我们将以此次干8 部人事档案审核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管理力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着眼提高,加强对系统的指 导,加强干部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着眼长远,加强干部人事 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努力使地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 作再上新的台阶。

审核通知 篇3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通知 篇4

商办秩函[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下简称《通知》),分解审核清理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审核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以下简称《旬报表》)。现印发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填写《自查表》,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自查表》与《申请书》一同提交当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自查表》和《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审核人须对照《审核表》项目逐一审核,确认每一项是否符合条件标准,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换发定点屠宰资格证、取缔定点屠宰资格或责令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套材料(包括地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企业重新自查并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直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核主要从省级设置规划角度提出意见。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家(个别地区除外)。抽查人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审核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现场抽查发现地(市)级上报材料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要及时纠正,并要求该地(市)重新开展审核清理工作。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工作结束后,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全套档案材料(包括省地县三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复印寄送商务部。所有经审核予以换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要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布。县(区)级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全套档案材料复印后寄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六、《自查表》、《申请书》、《审核表》见附件(电子版可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下载),各地应严格按照该样本 印刷或复印使用,不得对其进行改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审核清理工作时限完成相关材料的填写上报,不得漏报、漏查、漏审。凡上报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七、各地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和本省有关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申请书》、《自查表》和《审核表》设计制作《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换证申请书》、《小型屠宰场点自查表》和《小型屠宰场点资格审核表》,并按《通知》要求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型屠宰场点的做法。

八、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旬报表》(可另附详细文字材料),并于每月2日、12日和22日报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核通知 篇5

据外汇局9月28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

附:

审核通知 篇6

京发改〔2005〕376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做好各类 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随着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因开发区的设立审核还涉及经济规划、产业布局、对外开放等重大问题,国务院决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开发区的设立审核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各类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精神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确定一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请在2005年3月14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各区、县请将以下资料于2005年3月25日前报市发展改 -1-

革委:1.拟保留开发区的情况说明;2.截止2004年底开发区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开发面积、已建成面积、土地开发累计投入、累计进区国内外投资、地区生产总值(或技工贸总收入)、财政收入(或税收);3.产业布局特点、园区发展规划(审核重点);4.本区县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资料;5.开发区规划图(已批准)。

鉴于开发区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联系。

我委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工作会后,对设立审核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各类开发区设立审核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拟保留开发区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四日

-2-

主题词:开发区设立审核通知

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委、农委、科委、建委,市国土资源

局、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3月7日印发-3-

审核通知 篇7

第一条根据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具有湛江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本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驻湛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以接收,但需按实际缺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各县(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不及时报送在职职工人数的单位,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人事、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字计算其应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交的,每天按其应缴金额5‰计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根据本市实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办法:

(一)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办法,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即在20日内将应缴款额直接汇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逾期不缴或经多次追缴仍拖欠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自收自支单位和单位经费非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按实际缺额比例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交纳。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补贴;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单位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年审时,凭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情况的书面证明办理年审。

对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又未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后方可予以年审。

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湛江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审核通知 篇8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缴纳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审核通知 篇9

第一条 为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便利化,提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业务办理效率,以交易真实、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8 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第三条 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类及以上的银行;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二)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

(三)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四条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以确保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 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 2年;

(二)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

(三)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

(四)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遵循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完毕后,应留存审查后的单证备查;银行审核纸质原始交易单证的,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签注和留存;

(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三)应完整储存证明企业交易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等相关信息 5 年备查;

(四)发现企业不符合使用电子单证办理业务条件的,应在为其办理业务时停止审核电子单证;

(五)每年不定期抽查企业原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相应电子单证的一致性。发现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不真实或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为其办理业务时停止审核电子单证,同时报告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第七条 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遵循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银行提交的电子单证合法、真实、完整、清晰,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且不得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二)所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及时按银行要求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留存原始交易单证并储存相应电子单证 5 年备查。

条件之日起,自行停止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重新满足条件。银行违反本指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1 年。

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的,自被降级之日起,停止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重新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将定期或不定期针对银行和企业相关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银行和企业应积极配合外汇局的监管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电子单证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条 银行和企业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本指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审核通知 篇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专项巡视情况反馈意见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高,应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的要求,不断巩固2014年全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成果,增强固体废物领域的行政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共有8个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废五金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等。多年来,这些审批审核管理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监管不分离;管理队伍不得力,技术能力不支撑等现象,导致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纪、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廉政风险加大。因此,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从理顺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明确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全面落实“审管分离”,逐步将固体废物审批权和执法权交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在制度层面着力破解“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多少”“管得不好怎么办”等现实问题,最大限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认真梳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权限,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请对象、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市县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和预审职责,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分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按照固体废物领域行政审批下放权限和审批内容,做好审批审核下放衔接管理工作,及时部署开展本区域内审批审核工作,明确“放、接、管、服务”各个环节重点,实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对于条件不成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试点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公开本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服务承诺,将审批审核办理流程、办理期限要求、许可内容规范、受理办理和审批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快地方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层面的对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管理规范、服务快捷,便于监督、安全可靠”的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执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制度,全面提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职责,保障工作经费。针对各级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所负责的技术审核工作,全面梳理审批审核技术支撑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重点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止以其部门背景在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市场获得不当利益。通过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部门的能力建设。承担审核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等方式,提高审核水平,强化对专家队伍的管理。

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能,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推动“审管分离”,解决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弱的问题,在一些重点的、容易出问题的地区,应先行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各地全面整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审批及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进口废物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和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监管等事项的企业档案资料,建立并动态更新“一企一档”信息库,实现固体废物领域审核审批与其他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等机制。依托物联网技术,加快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过程电子实时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多部门、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依法查处的涉及各类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违法案件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联合多部门对违法的失信企业实施联合约束与惩戒。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工作中,应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要求,积极推进第三方审核机制。审核工作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境保护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要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管理,协助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涉假骗补行为,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发挥基金政策的环保效益。在日常监管和审核工作中,发现处理企业存在仿制废电器等涉假骗补行为的,应及时上报我部和财政部。

审核通知 篇11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安排一名视力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者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本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数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缴纳数额和期限,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核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由市级财政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残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施行日起,1994年9月24日颁布的《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昆政发〔1994〕80号)同时废止。

审核通知 篇12

附件4: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标准

1.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2.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5.GB/T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6.GB/T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7.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8.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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