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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心得(经典14篇)

民法心得(经典14篇)

民法心得。

在一些事情上,我们可能会突然有一些感悟,这个时候将其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想要更好地掌握这个话题不妨阅读一下“民法心得”,希望这些提示能够使您在困难的时候更有信心!

民法心得【篇1】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部与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带头贯彻实施民法典,带头保障民法典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民法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是一项艰巨繁难的立法工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民法典编纂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深刻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这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成熟完善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达到了新高度,标志着我国人民权利保障进入了新阶段。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尊重和保障人民各项民事权利、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典将改革发展的成果通过法律固化下来,规定的民事权利种类更加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体系更加完备,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更加完善,权利保护机制更加健全有效,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护和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基本制度,确立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具体制度,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通过规制、界定和维护每个民事主体的各项具体权益,促进每个民事主体更加自觉自律,使国家治理手段更加丰富、透明、高效,有利于加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注入持久的动力和活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民法典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权利义务,强化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为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建立了完备的规则体系,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为各类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对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了强大精神力量。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贯穿法律监督全过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本身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在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真正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权利的宝典。

民法心得【篇2】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半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人民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环节。

“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作为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了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加强对弱动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法懂法,将法律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及水平,全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次的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员干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品德修养、政治情操,要坚持公道正派、公正无私,坚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观念,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自觉抵制人情风、关系网,戒行“潜规则”“乱作为”,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人民服务至上,体现于为民办好每一件实事,体现亍为民服务的每一细节。民法典贯穿人民服务至上的立法原则, 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诸多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安全的守护。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守法律至上、权由法定、依法行权的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为人民谋划、发展、推动、完成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为人民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定政策,坚决杜绝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心真意做好人民的“服务员”。领导干部更要做好模范,深入群众,不群众打成一片,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带头捍卫法治,依法办事,坚决树立法律权威性,保证人民的并福__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民法心得【篇3】

1 . 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我们也许会徘徊不定犹豫不决。影响我们下决心的因素,往往既不是事情过于复杂,也不是我们的判断力不够,而是对于自己即将放弃的选择心有不甘,既想要鱼,又想要熊掌。这时候我们就要明白,没有舍就没有得,今天所放弃的,明天可能会加倍回报给你。

2 . 成全了他的幸福,他也才会成全你的幸福。

3 . 有些爱,由心动开始。有些爱,由冲动开始。偌大的都市里,那些分不清心动还是冲动的情事,夜夜都在寂寞中发酵。如果那一夜,是情,不妨把爱留下。如果那一夜,只是欲,那请顺便把回忆也带走。

4 . 改变态度,忠于公司,用心工作,实现自我!态度将直接决定我们的工作进展。我们应始终抱着谦虚谨慎的学习态度去对待我们的工作,进取和周围的人沟通,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5 . 我不是重量级人物,是因为我没经过包装。

6 . 一个人的旅行,我走过了一季又一季,从夏蝉鸣叫,到雪花飘飞。一个人的旅行,我漂泊了一程又一程,从韶华年茂,到眉宇沧桑。

7 . 不论在哪个岗位上,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要摆正自我的位置,端正自我的心态。

8 . 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工作,我想工作应该是一种创造的过程,创造自身价值的过程,用爱去创造,在创造中寻找乐趣和意义才是工作的最高境界。

9 . 用平常的心,做平淡的人看生活,其实它就这么简单纯洁。

10 . 我想去旅行,一个人背包,一个人旅行,一个人目睹沿途的风景,拿着相机,拍下沿途上的风景,记录沿途的心情。那样的生活才是我想要的。wWW.zF133.coM

民法心得【篇4】

20xx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件让我非常激动的事情。因为在这之前就已经了解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从1954年开始,由于多种原因一次次停止、打断,而未取得实际的成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放到手,我便迫不及待地打开了它。让我眼前一亮的是民法典共有7编、84章、1260条,这么多的条款规定了些什么呢。通过浏览目录,我了解到第一编为总则,它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时效等。第二编则是物权编,我注意到这一编较之前的民法通则新增了一些内容,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居住权编入用益物权等。第三编是合同,我了解到合同原来也有多种,在民法典中,我新学到的有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准合同等,以前对于这些我都知之甚少。

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以后,高检院、省院、市院及本院都高度重视,组织我们观看“三人谈讲座”、专家解读等视频,让我对民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比如,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私人财富的积累、家庭主义的式微以及个人主义抬头,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纠纷日益繁多,撕裂着社会,拖累着法院、检察院等。为此,民法典规定由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的人充任遗产管理人,执行遗嘱,分配遗产。这不仅可以缓解亲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减少法院的负担,增进社会自治能力。又如,农地三权分置入典。此次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界定土地经营权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登记规则,其实就是正式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这为农地市场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铺平了制度之路。同时,民法典中还新增了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另外,继承编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报酬和责任,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继承编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了无人继承时的处置原则,即收归国有,用于公益,难能可贵。民法典的1260条条款,基本把每个人的社会生活都囊括了进去,从一家人的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到物业服务再到婚姻家庭关系到继承及侵权和隐私,从一个人出生到一个人死亡,从一个家庭诞生到所有家庭的社会关系,民法典都全方位的保护了人民民事权利。我也终于理解了为什么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在专家解读中,我还学习到了民法典的编纂历程、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让我对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有了一个了解,也更加深刻的让我感受到民法典的来之不易及民法典是汇聚了几代人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就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通过对民法典背景的了解,让我感到更加的震撼。

作为检察院最基层的一名干警,认真学习民法典,将增加我的知识储备,提升我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多方位的解决问题。同时,我还要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法典,让人们了解这部属于人民的法典,使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民法心得【篇5】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民法典。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自身首先要学法、懂法,将法律学习运用到工作中,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云红法律武器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深入群众,做好模范,真心实意做好人民的“服务员”。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民法典。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民法典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用好民法典来造福社会,营造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激发新时代干事创业的动力。

民法心得【篇6】

1 . 学会宽恕别人,就是学会善待自己。仇恨只能永远让我们的心灵生活在黑暗之中;而宽恕,却能让我们的心灵获得自由,获得解放。宽恕别人,可以让生活更轻松愉快。宽恕别人,可以让我们有更多的朋友。宽恕别人,就是解放自己,还心灵一份纯静。

2 . 谁,执我之手,消我半世孤独;谁,扶我之肩,驱我一世沉寂。

3 . 成长是美丽的痛。——刘墉

4 . 成长需要过程,孩子有孩子的好,单纯,简单,天真,浪漫,叛逆……。当一个人长大了,这些东西就都没有了,虽然这些东西曾经那么清楚的刻在自己身上。时间真的好厉害,就那样将这些本来在自己身上清晰可见的东西一点点移除,直到干干净净,一个人就这样一点点的长大了。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成熟,宽容,博大,无私。付出……

5 . 容易走的都是下坡路,不断失败却没有失去热情,就是成功的过程。简单的事重复做,你就是专家;重复的事用心做,你就是赢家。

6 . 在旅途中,我遇见了你,你我相识是缘分!看着你手中的戒指,你说,你可以把它取下来吗?当我要取的时候,你淘气的躲开了,你说只有有缘人才可以取下,我看着你手中的戒指,想做你的有缘人,可是我知道结果是惨淡的,但还是心存希望!

7 . 我等待面试通过的时间总是很长,长得我忘记了那家公司的存在。

8 . 大理的洱海形如人耳,风平浪静时,像一颗深绿色的宝石镶嵌在云南大地上,微风吹过,海面上金光闪闪,泛起一道道美丽的浪花,妩媚动人,让我感受到了大自然的神奇。

9 . 成长,一片浸泡在牛奶上的柠檬,分不清是清还是纯。成长,又仿佛是一层朦胧的轻纱,能看到轻纱里的东西却怎么也看不清楚。

10 . 作为公司的一员,我认为我此刻必须要端正自我的工作态度,进取主动地作好自我的工作,把自我的本职工作做细做实,多多注重细节,努力融入到我们齐全的大家庭中。

民法心得【篇7】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了,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回溯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它的成功编纂历经波折起伏,五易其稿而不改其志,它的诞生是中国法治体系不断建立健全的缩影,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初心使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66年初心不改,致力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民事法律制度的成熟。一直以来,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这一部部单行法都在维护着我们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难免出现同一个民事事件牵扯到多部法律,而单行法的适用范围出现重叠甚至冲突的情况,还会有特殊的案件,利用单行法的有限范围钻空子,打擦边球。而新的民法典,用7编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含在一部法律之下,既可以消除重叠,又能查漏补缺,真正实现法律“1+1>2”的效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民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护着我们的权利,凸显着我国的法律规范从量到质的变化。

66年执着前行,着力全面凝聚人民智慧。“汇集民智”是民法典编纂中一以贯之的理念。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直至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历经60年的意见征集与探讨从未间断,这个“汇集民智”的过程为民法典的建立健全打下了坚实深厚的民意基础。直至此次通过民法典,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严格规范履行所有程序,每个环节都着眼于凝聚人民及社会规则的最大共识,通过多次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邀请不同领域的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司法实务部门、各业务部门的同志参加,公布每一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做到充分凝结人民智慧和意志。

66年使命担当,接力推进人民至上发展理念。“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作为新时代的民法典,立足中国特色和国情,传承中华文化的“精气神”,把脉人民需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民法典的诞生必将接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更加深化,推动法治精神、法治内涵、法治文化更加深入民心。“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民法典终将融入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全面维护群众利益,以法治力量引导广大群众向上向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民法心得【篇8】

1 . 离开后,别说祝我幸福,你有什么资格祝我幸福?

2 . 相当的纠结,那一夜,我听了一宿梵唱,不为参悟,只为找一份工作。那一月我转过所有经筒不为超度,只为找一份工作,那一年我磕长头拥抱尘埃不为朝佛,只为找一份工作,那一世我翻遍十万大山,不为修来世,只为找一份工作。

3 . 女人装饰自己,是为了把自己握得更紧。

4 . 人生就像一张单程车票,它没有彩排,每一刻都是现场直播,把握好每一场演出便是对生命最好的珍惜。要知道人之所以快乐,并不知道因为得到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5 . 找个舒适的小店,挑张雅致的明信片,送给中意的ta。背面写上:某年某月某日,下午某时,天气晴,我在某地,想念你。

6 . 思路清晰远比卖力苦干重要,心态正确远比现实表现重要,选对方向远比努力做事重要,做对的事情远比把事情做对重要。成长的痛苦远比后悔的痛苦好,胜利的喜悦远比失败的安慰好!

7 . 明天的期望,让我们忘了今日的痛苦。

8 . 做事重要,做人也重要。在工作过程中,人们所理解和看到的,是一个能够埋头苦干,热心帮忙同事,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魅力的人,这才是成功之处。

9 . 人都是感性的,可是在工作中千万别带感情,除非是活力。随着感情工作的人是没有智慧的,它会让你辛辛苦苦积累的形象在一瞬间毁灭。

10 . 在工作中从完善到创新,是自我的价值,是自我提高的过程,是说明自我有信心,有本事迎接挑战的勇气。

民法心得【篇9】

1 . 我们无法停留在过去,也无法回到过去,但我们可以回忆过去,怀念过去。

2 . 年轻人搭出租车时连遇红灯,总抱怨倒霉。司机:上帝很公平,绿灯时我们是第一个走。人生有时需要停一停,并不是一味的往前冲。

3 .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

4 . 人要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感恩是一种文化素养,是一种思想境界,是一种生活态度,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感谢那些帮助过我伤害过我的人,是他们让我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了怎么为人处世。

5 . 生活若剝去梦想梦想幻想,那生命便只是一堆空架子。

6 . 要哭就哭出激动的泪水,要笑就笑出成长的性格。

7 . 不要不情愿地工作。不情愿,就一定没热情,没激情,没动力,就不会用心……那么,自然,在工作时,你就不会穷尽智力。做不穷尽智力的工作,就是浪费生命。

8 . 记忆就像倒在掌心里的水,无论我怎么努力把它握紧,可是最后还是会从手指缝中,一点一地,流淌干净。

9 . 学会享受并爱上自己的工作吧,这样,你就会快乐,并且知足。如果每天做工作而没有丝毫快乐,没有一点满足感,那才是人生大损失。想想看,几十年后,当你垂垂老矣,只剩下回忆的时候,你想起来的竟然是不满牢骚满腹,而不是快乐和享受快乐时的满足,是件多赔本多划不来的生意。

10 . 学会尊重同事的工作及成绩,无论大小。以前,我与那些没有多少工作成绩,或者只做一些琐碎小事的同事沟通,总会心生鄙夷。工作了十多年之后,我才发现,我不曾超越过他们,也没有比他们更高明,其实,我每一个成绩的取得,都是建立在他们所做的基础之上的。

民法心得【篇10】

虽然自己学的不是法律专业,但一直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这也是我选修民法的主要原因。经过了一个学期对民法的学习,自己收获良多。虽然之前也选修过商法,但我觉得这次民法学习让我收获更多。之前老师那种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我觉得很闷也提高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而民法老师创造性的教学方式让我眼前一亮,深受启发;

让我找到了学好法律这门庞大学科的方法。原来法律学习还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的,让本来就无味的法律学习变得活跃起来,使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在这个过程中受益。虽然上课时间是在周末,但由于这个原因我基本上都有去上了,但有点遗憾的是没上过讲台发言。

先把要掌握的法律知识过一遍,然后让学生根据已其本掌握的知识对现实生活发生过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并做成演示文件以作报告的形式向老师和同学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这样既可以把学到的知识反作用于现实生活,现学现用,巩固理论知识;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的精神,使我们的学习成果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这其实是一种享受学习的过程,大大提高了我们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我觉得这种学习方法比较适合我,我也看得出老师为了搞好这个教学付出了很多,尽心尽力,真的能让我们学有所获正如老师所说的。在这里我要趁这个机会对老师您说声谢谢,“老师,谢谢您!”

民法心得【篇1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结出的硕果。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要做民法典的宣传员。引导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民法典,正确运用民法典,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群众基础。广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要做民法典的组织员。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水平,从根本上处理好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领社会正能量,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模范。

要做民法典的服务员。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服务好人民。贯彻落实民法典就是通过解决群众的一件件小事、难事,包括医疗报销、精准脱贫、帮助孩子上学等,架好干群连心桥。身体力行,维护民法典、贯彻落实民法典。

民法心得【篇12】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调整规范的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涵盖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而且与基层工作息息相关。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学以致用,用是学的目的。基层干部首先要做到思想上知行合一,通过学习运用,进一步坚定法治思维,增强法治理念,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欲,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权力观,自觉抵御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做法治上的明白人,做依法办事的“行动派”。

基层党员干部天天与老百姓打交道,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涉及居住权、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党员干部需要作好宣传引导和矛盾调解,只有学通弄懂民法典,才能更好为群众服务,并应用法律知识去以理服人,成为群众心中的“老娘舅”。

民法心得【篇13】

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打开民法总则草案,处处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身影”。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中国精神、中国文化、中国特色。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五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第三十条 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第三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四)由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三十九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四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其配偶再婚的,夫妻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三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四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六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九条 法人以登记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住所。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条 法人在其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民法心得【篇14】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了给人民群众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群众正当的合法权益涉及精神层面、道德层面、知识层面、物资层面、社会层面等等方方面面,特别需要编纂一部法典来规范,顺应历史发展、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社会秩序更加和谐有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社会主义法制框架是健全的,但从实践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在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方面缺乏健全成熟民生法律规范。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出台一部健全的民生法律规范,是推进改革的需要、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举措。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5年多的共同努力,民法典终于于今年正式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在依法治国历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法治社会的建成,光靠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是不够的,对于我们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来说,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努力,把这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执行好,以深入实施这部好法律为契机,整体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全面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俗话说:“好酒也怕巷子深”,宣传的重大意义在于家喻户晓、人脑入心。我们加强对普法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通过发放纸质的、电子的读物,运用各种媒体、平台推介,干部进村入户讲解等多渠道多措施,让群众原原本本地学、明明白白地悟,熟悉民法典章节内容,使民法典在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成为保护群众切实利益的“红宝书”,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干部”,党员干部是具有先进性的群体,党员干部做遵崇民法典的先锋战士。一方面来说,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党员干部直接相关,实施民法典的水平和效果,直接衡量践行宗旨观念、人民至上理念程度;另一方面,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群众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们要带头学习执行民法典,以“领头雁”的榜样标杆效应,进一步推动身边人、周围人、单位人深化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理念、营造法治舆论氛围,把民法典的贯彻执行推向一个新境界。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在党的领导下,多措并举实施好民法典,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则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提高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水平,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二则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对民法典秉持公正司法水平,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则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民法典执行情况的明察暗访、督查督办,确保民法典的顺利实施;四则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五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率先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决不干预民法典实施;六则发挥好人民监督、舆论监督、纪律监督、执法监督等监督质效,推动每一件民事案件在阳光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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