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祝福logo
地图 > 祝福语 > 范文大全 > 服务通知 >

服务通知

服务通知

服务通知。

你是否正在搜寻公告通知范文呢?都会必不可免地涉及公告通知。通知公告的目的在于加强信息的传递效果,以下为趣祝福的编辑为你收集整理的“服务通知”,希望我的故事能够让您拥有更加美好的人生!

服务通知(篇1)

服务终止通知

在我们生活中,服务终止通知是一封让人感到不安的信件。它意味着我们将失去某样重要的服务,可能是电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也可能是一项重要服务,例如互联网、电话或电视。

这封信意味着我们的生活将发生变化。它可以是一种警钟,提醒我们去寻找替代的方法来应对这个局面。然而,对于某些人来说,这封信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困扰和困惑。

首先,这封信可能会出现在我们最不期望的时候,让我们措手不及。例如,当我们正准备举办一场重要的会议或活动时,突然得知电力将在几天内停止供应。这无疑会让我们感到焦虑,因为我们需要马上找到替代方案。

同时,这封信还会让我们开始思考我们的依赖性。我们已经习惯了从这项服务中得到便利,突然失去它将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如果互联网服务终止,我们将无法访问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和在线研究资源。我们将失去与世界保持联系和获取信息的途径。

此外,这封信可能会对我们的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依赖服务来保持工作和经商,服务终止通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陷入停滞。例如,停电可能会让工厂生产受阻,电话服务终止可能会导致销售团队无法跟进客户需求。这将对我们的收入和利润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然而,对于一些人来说,服务终止通知也可以是一个机会。它可以推动我们寻找更优质和可持续的服务供应商。例如,如果我们对电视服务不满意,服务终止通知可能会激励我们尝试新的数字流媒体服务,比如Netflix或Hulu。这将使我们为了更好的体验和更多的选择而进步。

此外,对于环保意识较高的人来说,服务终止通知可以是一个机会来节省能源和资源。当我们得知电力将被限制时,我们可以找到其他替代能源,如太阳能或风能。这将有助于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服务终止通知也敦促我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当我们面临服务终止的威胁时,我们可以与邻居和其他社区成员合作寻找解决方案。这种合作意味着我们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一个团结的社区,相互支持和帮助。这将加强社区关系,提高社区的韧性和适应能力。

总的来说,服务终止通知是一封让人感到不安的信件。它可能会带来困扰和困惑,对我们的生活和经济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我们也可以从中寻找机会,调整我们的依赖性,推动环境保护和社区参与。这封信提醒我们在不确定性中前进,并找到我们生活的新平衡。

服务通知(篇2)

鉴于当前新冠疫情严峻形势,为阻断疫情传播、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25日起,全县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暂停堂食经营,除提供食品外卖外带服务外,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场所就餐服务。

二、大型商超内餐饮经营业户暂停一切经营活动。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仅保留向住客房间提供配餐送餐的服务。

四、外卖人员严格执行全员核酸检测,送餐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外卖人员即日起禁止进入小区送餐,提前与订餐客户沟通,协商确定送餐地址及时间。

全县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县指挥部督导组将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对上述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拒不执行的一律停业整顿,违法经营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通知人:XXX

日期:XXXX

服务通知(篇3)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励志的句子 WWw.J458.COM]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服务通知(篇4)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运营培训】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条【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资质效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各地不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

第十五条【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一)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三)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四)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第十六条【资质变更】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 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委托运营合同】 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 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在单位登记地省级行政区域外有运营项目的,持证单位应当同时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考核结论,于每年3月底前将持证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和考核情况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应急】 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运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向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通报。

第二十五条【监管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外,还可以要求被检查的持证单位提供运营资质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关系证明、有关运营业务的文档、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运行检测和运行操作记录、设施运行评估报告等材料,并进入被检查的持证单位及其负责运行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现场核查时,持证单位应当如实报告设施运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举报,或者依据其职责,撤销本部门作出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批准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

(五)应当依法撤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需要撤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许可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监管人员的处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持证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四)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

(六)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平等条款】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特别设施】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文件格式】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服务通知(篇5)

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正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拟规定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具体条文草案见附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在北京召开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2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传真提出。

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代表该法人或组织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和联系方法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

附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规定

附件:

第 条 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有与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依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环境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所在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法需要开展监测的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监测。

第 条 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取得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服务通知(篇6)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项目、产品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区20xx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常年受理。

三、申报材料

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管理章程;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相关资质证书(例如: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人力资源能力P-cmm以及其它认证证书);

7.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70%以上的票据);

8.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前5位高管简历;

9.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四、申报要求

1、企业登录“科技信息网”,按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附件。

2、所有认定材料(包括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3、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报送新区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处。


本文的网址是http://www.zf133.com/a/5617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