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祝福logo
地图 > 祝福语 > 范文大全 > 业务通知 >

业务通知精选14篇

业务通知精选14篇

业务通知。

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公告通知。这些通知包含了关于当前社会、生活和环境的知识,而如何撰写一篇标准的公告通知成为了我们需要掌握的技能之一。赶快将这篇文章藏起来,方便下次再次阅读!

业务通知(篇1)

各有关单位:

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定于10月中旬到11月上旬,分两期举办机关档案业务研讨会。为了加强机关档案业务建设,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组织有关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与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 江西省南昌市 xxx年10月16日-10月23日

第二期 广西省桂林市 xxx年10月29日-11月5日

二、主要内容

1、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归档文件按件整理;

3、档案信息化建设;

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

5、档案数字化。

三、参加人员

机关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与档案工作人员。

四、收费标准

会议费850元,住宿费、考察调研费按实际情况收取,由北京科海之舟文化交流中心出具统一税务发票;考察调研活动由北京科海之舟文化交流中心负责承办。

五、报名联系

请各有关单位于10月11日前将参加学习名单报市档案局机关事业档案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

附:1、机关档案业务研讨会报名表

2、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关于举办机关档案业务研讨会的通知》

xxxx年九月三十日

业务通知(篇2)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我中心定于xxxx年1月1日至12日对客服系统进行升级,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改版,在此期间将停止xxxxx热线服务、xxxxxxxx自助查询服务以及网站相关服务,xxxxx热线将于xxxx年1月13日正式恢复。

客服系统升级后,原xxxxxx自助查询电话将并入xxxxx热线,热线将同时提供人工语音咨询和自助语音查询服务,改版后的网站将实现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此次系统升级是为了给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在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年十二月十二日

业务通知(篇3)

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临汾市政务大厅实行限流、错峰、预约办理业务。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优先使用“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能缓办则缓办,非急需、非必要不到政务大厅现场办理。针对业务办理量较大的有房无房证明打印业务,请市民朋友自主登录支付宝“市民中心”的“临汾通”官方专区,实名认证后下载打印查询结果,或在政务大厅东侧7×24政务服务超市自行打印。

二、咨询类业务请通过网上查询或电话咨询。通过登录“临汾政务在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汾通”、“临汾通”APP、“临汾政务服务网”搜索相关办理事项,按照办事指南准备材料,一次办结。如需电话咨询业务,请拨打窗口咨询电话。(政务大厅各窗口咨询电话见附件)

三、实行网上预约办理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如确有紧急办理事项,不能延后办、网上办的,需提前网上预约,请登录“临汾政务在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汾通”小程序、“临汾通”APP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和疫情防控要求到大厅窗口办理,做到即来、即办、即走,不聚集、不逗留。

四、如确需到市政务大厅办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请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严格落实 “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保持两米距离,在大厅内间隔就座,不扎堆、不聚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五、如您有紧急、特殊情况,或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咨询反映,“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位于市政务大厅一楼东北角,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其余时间请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疫情防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通知(篇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在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四、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五、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一)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清算企业管理电子台账,对备案的清算企业的有关情况造册登记,以加强对清算企业的管理。《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其附报资料、《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应作为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处理。

八、本文规定的备案文书及流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业务通知(篇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4号

字体:【大中小】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福利企业收到国税部门返还流转税的计税问题

对国税部门退还的流转税,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属于2007年上半年的部分,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款,再确定上半年应减免的所得税税额。对2007收到的以前返还的流转税,不并入收到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采掘企业的井巷报废损失的申报扣除问题

对采掘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井巷,其报废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损失额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井巷损失额=井巷原值-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

按井巷原值计算的维简费数额=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总额×(井巷原值÷企业提取维简费的资产原值)

五、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入债权,形成了对债权的实际拥有。但由于这些债权大都属于不良债权,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定率征收企业股权、债权转让收入计税问题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债权转让收入,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减除企业建造等面积的同类开发产品发生的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后的余额,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超过补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供电企业使用农村电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使用部分农村电工,其支出是依据售电量按一定比例提成来保障的,且供电企业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上述农村电工不能作为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十、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具体标准的判定问题

按现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判定标准之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这里所指的是单项固定资产当年发生的修理支出累计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而不是一次发生的修理支出必须达到20%以上。

十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出具纳税证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第二条“对省内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是指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在外地取得的收入已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或者企业整体核算发生亏损不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书。

十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按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按企业进行征收管理。

业务通知(篇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2002-02-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业务通知(篇7)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09〕230号 二○○九年九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一)资本金及法人资格要求。在市(州)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机构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程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担保需求分析,主要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非自然人应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

6.章程草案(应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等证明材料。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审批程序。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须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1.增减注册资本(金)、变更股东;2.变更机构名称、所在地及经营范围;3.修改机构章程;4.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管;5.设立分支机构;6.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强化业务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兼营非融资性担保等其他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管的资本金除用于委托银行机构开展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科学的业务决策程序、持续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要求和资金需求的性质,设计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证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依法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协调配合部门。各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融资性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业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银企保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地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放大倍数。要继续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各类互助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从事一般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规范政府出资行为,构筑防火墙防范政府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政策和风险处置机制。

(四)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要依法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业务,研究处置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业务通知(篇8)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业务通知(篇9)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54号)规定:“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亿元。”这对于有效防范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改善,该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现就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较小的股票承销,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仍按证监机构字〔19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三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豁免申请。经我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三、鉴于超大盘股票发行的承销风险较大,参与承销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应认真组织承销工作,制定详尽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通知(篇10)

尊敬的***领导:

从xxx年我来到业务部到今天,已经整整六年了,首先谢谢你们在此期间对我的关照和信任。而在这六年来,我们之间有过误会和矛盾,但更多的是和谐相处,彼此的支持与帮助,也正因为如此,我才在这里工作了如此长的时间。我相信作为业务部的管理者,你们二位的平易近人是不可多得的,所以我也有了愉悦的心情和工作热情。

作为我个人来讲,现在应该是我决定离开业务部的时候了,作为业务部老员工,不能帮助业务部解决困难是不应该的。想必作为业务部的领导,对员工不能完成任务也不会有无限的宽容和信任!

经过很长时间的考虑,我想离开是于公于私都好的一个选择,这样的选择对业务部领导来讲也是一个负责人的态度!所以我希望以即日起离开业务部,离开现在的职位!

业务通知(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业务通知(篇12)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了给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我中心定于xxx5年5月4日至8日对业务操作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将停办对外支付业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申办资料。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尊敬的.xx银行客户:

为了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提升客户体验,我行将于xxx3年11月1日20:00至11月3日20:00对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机构(统称:升级机构)实施系统升级。系统升级期间,我行业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其中:

向我行升级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的汇款业务暂停。

我分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和自助渠道暂停向升级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提供服务。

升级机构的柜台、本行自助设备、本行POS商户(含固话POS商户)等所有渠道暂停服务。

升级机构的电子渠道特约商户(含支付宝、快钱、CHINAPAY、汇付天下、环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我行一卡通(含公司卡)网上支付暂停服务。

暂停我行一卡通(含公司卡)在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的银联跨行交易(含银联ATM及POS、银联柜面通等),暂停我行电子渠道特约商户他行卡网上支付服务。

暂停通过上海、宁波地区他行柜台的柜面通向我行信用卡转账还款的服务,暂停通过支付宝、快钱向我行信用卡的还款服务。

系统升级期间,我行个人客户的自助渠道口头挂失业务不受影响;我行信用卡在升级机构的自动还款服务、当地银联他行ATM和银联他行POS等渠道的业务不受影响。

请您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如因系统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任何疑问,请垂询我行客服热线xxxxx。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企业养老保险站于xxx4年9月16日至9月21日搬迁办公室和人社局计算机中心机房,搬迁期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将停办一切业务。由于局计算机中心搬迁,我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站、失业保险站、工伤保险站、医保站的对外窗口都无法办公,由此给广大参保职工带来的不便,请见谅。

县企业养老保险站从9月22日起正式对外办公,办公地点为xx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第三办事大厅(经开区梨园路与华荣路交叉口),电话xxxxxx,请大家相互转告。

业务通知(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本文的网址是http://www.zf133.com/a/5573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