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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优选

关于印发的通知优选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1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

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4.《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2

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10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做好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2011年江苏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所辖区域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

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深入开展针对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地区,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全省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降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的目标,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重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

(1)春季复工: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安全运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

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4、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重点是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市(县)自查、检查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第一、二、三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各市县安监机构人员力量,分三个片区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互查。

各片区范围: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片区,苏州、常州、无锡、南通片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片区。互查工作在各市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开展,为不定向检查。分片区互查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和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检查。其中,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要求对各地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全部检查到位;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互查,要求在各地在建工程目录中随机挑选具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互查项目每个省辖市不少于5个,每个辖区内县(市、区)不少于2个。

五、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活动部署和春季复工、保障性住房检查阶段。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开展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春季复工、保障性住房大检查在各市、县(区)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3月初组织互查。

第二季度(4月-6月):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整治内容是建筑工程土方开挖阶段的深基坑支护。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整治的重点是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基坑放坡、边坡支护、基坑边沿临时设施距离及物料堆放等。通过整治,深基坑支护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整治内容是起重机械安全。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人

货两用电梯等起重机械设备。整治的重点是起重设备装拆方案、塔吊基础、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环节、使用中的安全装置及安装队伍资质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6月份组织互查。

第三季度(7月-9月):高支模、脚手架。高支模整治内容是模板支撑工程。模板工程包括直接接触混凝土的面板及支撑面板的支撑体系。整治的重点是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施工方案、支撑体系的基础、支撑体系所用材料的材质及搭设过程中的安全操作。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脚手架整治内容是工具式脚手架,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外持防护架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使用及安全管理,以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整治的重点是脚手架搭设、“三宝”的使用、洞口临边的防护和高处作业吊篮等内容。通过整治,要达到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吊篮等规范标准的要求。高支模、脚手架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9月份组织互查。第四季度(10月-12月):施工消防。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手续完备情况,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情况;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应急处置,值班巡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掌控情况,履职尽责督促情况。施工消防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12月初组织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指定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请在2月下旬将本地区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我厅)。要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县(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

(二)强化管理措施。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四个季度不同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创新管理办法,要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防护工具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加大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加大企业领导带班值度的检查落实,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监机构要全面抓好落实,不断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利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以开展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方位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重点加强对国发〔2010〕23号、建质〔2010〕164号等相关文件的宣传贯彻,要在开展检查整改治标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活动的最大成效。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和检查汇总表(附件8)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在12月31日前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每季度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互查、巡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和省优质工程奖。凡在专项整治巡查、互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直接授予省级文明工地。

附表:

1、专项整治—春季复工检查用表;

2、专项整治—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用表;

3、专项整治—深基坑检查用表;

4、专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用表;

5、专项整治—高支模检查用表;

6、专项整治—脚手架(安全防护)检查用表;

7、专项整治—施工防火检查用表;

8、专项整治—各省辖市检查汇总表。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3

呼吸机操作指南及管理

一、操作步骤

1、接好电源和气源,同时接好呼吸机回路,然后打开呼吸机电源开关。

2、呼吸机自我检测正常。

3、选择呼吸模式,合理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

4、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报警上下限。

5、接模拟肺试机。

6、做好患者解释工作,减少人机对抗。(清醒患者)

7、与患者连接,开启加温化器电源开关,调节加温温度。

8、详细准确做好患者护理记录单。

二、注意事项

1、检查气源压力,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气源压力为0.3-0.6MPA,电源电压为220V。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预防肺部感染。

3、每周更换2-3次呼吸机管路,分泌物污染管路随时更换。

4、紧密连接管路各部件,防止漏气。

5、管路中端积水杯低于患者头部,防止管内积液倒流进入气管插管内。

6、管路位置随患者体位改变移动,防止过伸,过屈或牵拉管路,造成管路脱出。

7、管道内、积水杯内积水过多将增加气道阻力,应及时倾倒,管道扭曲和漏气应及时纠正,保持气道通畅。

8、准确记录呼吸机参数,防止参数被意外改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

9、呼吸机报警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当报警不能解决时,应撤离呼吸机,予简易呼吸器人工维持通气和给氧。

三、常规保养及维护

1、环境温度湿度要适宜,一般室温为21-25℃,相对湿度为50%-70%。

2、电源应插在治疗带的电源插槽上,保证插座牢靠不松动。

3、加强机器防尘保洁工作,机器表面每天用清洁软布清水擦拭一次。

4、加温湿化器温度32-36℃,湿化器内蒸馏水随时补充,每天耗水量为300-500ML。

5、机器应定时充电,尤其是带有蓄电池的呼吸机要定时充电,定期检修,并进行功能测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6、呼吸机使用后,应定位放置,并进行性能与使用时间登记。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4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建设[2005]4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资质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只授予在本省境内经工商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道、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按其隶属关系上报。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厅、局(总公司)所属、中央在甘、省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检测机构须如实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报,不装订),并报送软盘。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http://网站直接下载,也可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附件申请材料按本《规定》第九条

(二)—

(七)的内容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210×297)型纸,一式一份。

五、检测机构的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时间:

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1日,实地查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5月7日,评审和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8日—6月8日。

六、原建筑业试验室、具有对外试验权的试验室、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试验室、桩基检测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原资质失效停用。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取得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对工程结构现状以及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应在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检测机构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分批进行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工作,符合资质审批条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将发文公告审批结果,在《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颁发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检测资质管理部门按现行资质标准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或人员遗失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应当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于15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歇业的;

(三)资质证书被依法撤回、吊销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和资格专用章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签署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检制度,经查实有不良行为和未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由发证机关收回检测上岗证书和资格专用章。上岗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经资格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岗位证书和资格专业章。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标准范围承揽业务。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公正,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质量检测业务,均由相关单位委托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由使用单位委托,质量事故鉴定检测由责任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委托试件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方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进行结构验算,分析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检测报告采用全省统一编制的取样单、记录单、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先进的、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三)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报告应有检测、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质量行为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上报资质管理部门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

(一)检测仪器未按计量规定定期检定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的;

(三)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四)检测技术档案管理混乱,检测资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三)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检测活动的;

(四)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五)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测类别及升级之前一年内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检测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规定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6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各地不得设置规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检测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质量检测。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和委托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附件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6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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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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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篇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印发通知(篇2)

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一:工作方案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保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4年1月16日

****办公室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部署和要求,为组织动员广大干群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统一领导,全员发动,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单位和城市卫生水平,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作出我局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任务,保证我局在三年内通过全国爱卫会的考核鉴定,实现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三、工作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① 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应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② 爱国卫生组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做到齐抓共管。

③ 该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直属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员。

④ 要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⑤认真配合所在社区开展卫生工作,社区群众对单位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5%以上。

2、健康教育

① 该局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全面承担健康教育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②能紧紧围绕单位职工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大家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使广大职工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 ③督促各直属单位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⑥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督促大家在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在单位医院内禁止烟草广告。

3、单位环境卫生

①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职工搞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单位环境卫生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督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卫生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不定期进行全面督查,要达到院内整齐美观、无乱张贴涂写,无乱吐乱扔,无乱搭乱建,无不卫生死角、无家禽家畜,院内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达98%。

② 督促委托物管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医院的保洁工作,使医院干净整洁。 ③督促各科室人员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做到办公室摆放整洁。

④ 路面平整干净,院内无乱搭乱堆、乱吊、乱停、乱贴、乱落现象。除实施四项病虫害防治措施外,无违法养殖畜禽。

4、食堂卫生

① 重视食堂卫生工作,把食堂卫生纳入工作计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食堂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③ 有食品安全整顿计划并已实施。制定了食品中毒重大食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④ 食堂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员工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健康要求。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资。我局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蒋仕民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朱云飞、副调研员郭时江等任副组长,蒋华清、王桂华、刘红星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桂华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和协调创建工作。

各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组织足够的人员,形成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要根据创建的要求,安排与创建相关的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经费,在财力物力上全力支持创建工作。

2要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利用局域网、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人人参与创建,人人支持创建,人人服从创建管理,群策群力,掀起创建卫生城市的高潮。

三。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综合管理。要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层层分解指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限期达标。使卫生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的科学管理轨道。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在创建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要建立健全创建责任追究制,制定奖惩措施,引入激励机制,及时下发通报,保证整个创建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序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① 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计划,分解任务,明确需求。

② 召开动员会,部署宣传,表面发动,形成创作氛围。

③ 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学习培训。

2、专项整治阶段

①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

② 按照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③ 配合市爱卫会完成省、市标准的检查评定。根据省爱卫会专家组的指导意见,在市区创建国家卫生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创建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落实措施进行突击整改,使我局责任范围内卫生全面达标。

4、考核验收阶段

① 建立和落实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建立的实际情况,发挥我局优势,培育健康亮点。② 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反复督导,促进创建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③ 做好省、市爱卫会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部分:关于印发薪酬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文件

赣机集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通知各机关、部、局、中心、公司、机场分公司: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

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3月27日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附件2: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 1 —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人力资源部经办人:熊武**:7112153)

主题词:人力薪酬制度通知

抄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办公室2008年4月18日发布-2-

附件一1. 目的

为贯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指导意见(修订)》(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59号)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办法(试行)》(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61号)精神,规范江西省机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确保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不断完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目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集团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和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分(子)公司。

3. 指导原则

3.1.战略导向原则

体现战略发展重点,支持战略目标实现。

3.2.预算约束原则

以国家“两个低于”政策为前提,按照不突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人工成本总额预算进行薪酬管理。

3.3.提高效率原则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1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3-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规范薪酬结构,精简薪酬单位,强化激励效果,提高薪酬效率。

3.4.公平评价原则

对员工岗位相对价值的公平评价反映了组织内部的公平性;员工薪酬与集团公司、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体现了员工的自我公平。

3.5.尊重历史原则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留员工历史贡献的相对价值,逐步实现同酬。

3.6.市场竞争原则

综合考虑市场、行业、区域层面,确保薪酬保持应有的市场竞争力。

3.7.多元发展原则

关注员工发展需求,拓宽员工职业渠道,明确岗位晋升路径,体现员工长远利益。

3.8.岗位管理原则

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2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体系,实施计划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3. 人力资源部

4.3.1条。制订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实施方案。

4.3.2.负责薪酬的日常管理,适时对集团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岗位价值进行评估调整,对人员异动后的薪酬及时进行调整。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2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4-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4.4.财务部

4.4.1条。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支付各种工资项目。

4.4.2条。汇总、审核集团公司薪酬及相关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核集实性。

4.4.3条。编制集团公司年度人工成本报表和预算表。

4.4.4.代缴个人所得税。

4.5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局、机场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和绩效管理。

4.6条。集团公司的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全资和控股)

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5. 薪酬形式

集团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年薪制、协议制、市场价制相结合的薪酬模式。

5.1.年薪制

5.1.2.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支付,具体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

5.2.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薪酬体系。除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5.3.协议工资制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3页共25页第一版修订状态:0-5-

【第三部分:关于印发2016年法治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2016年度“法制建设专题宣传教育”活

动方案的通知

印发通知(篇3)

编号: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

创 业 计 划 书 创业者姓名:

联系电话: 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 印制 年 月 日 —1—

填表说明

1.《创业计划书》所填写内容是承办单位对你个人及所创办企业真实性的掌握,并据此进行创业项目的考察,请真实、完整地填写。2.《创业计划书》是你争取立项获得“贷免扶补”小额贷款的基础材料,请务必详细填写有关内容。3.承办单位将以《创业计划书》中的内容为依据,对你及所申报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4.创业者类别分别为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人员。—2—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片 学历 专业 创业者类别 常住 户口 地址 所在地 固定电话 通信地址 及邮编 移动电话 流动资金(元)固定资产价值(元)自有资金情况 个人简历 及以往的相关经验 经营场所(自投资总额创业项目 场地面积(㎡)租金(元/月)有/租赁)(元)具体情况 创业项目

工商登记地址 简述产品或服 务内容 参加培训及掌 握技能情况 客户分析(哪些人会购买你的产 品或服务,不少于100字)—3—

项目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情况及 规模最大的企业情况分析 预计招聘员工的数量、工种 及待遇情况 自身竞争优势 和不足分析 产品(产品 计划销量及 成本价(元)销售价(元)系列)/服务 预期利润 成本及销售分 析(说明生产成 本、价格、计划销量及预期利 润)市场营销策略(描述你如何 宣传、推广你的产品或服务)开业6个月内每月的现金流 量计划 —4—

拟申请贷款额度及用途 自身债务情况

创业者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创业者签字: 提交日期: 承办单位初审及推荐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单位签章)年 月 日 —5—

备用联系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与创业人 员的关系 我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联系人签字: 备 注 —6—

印发通知(篇4)

瑞政发〔2009〕1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

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规范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加大标后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工业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瑞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

(一)凡参加瑞安经济开发区(包括阁巷垦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1、2、4项或第1、3、4项准入条件;参加乡镇工业功能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第2、4项或第3、4项准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税费达到1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产值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税费120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18万元以上。

2.企业前三个年度获得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承担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

3.企业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期内的瑞安市级(含)以上的品牌。

4.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臵用地。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拟在出让地块投资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参加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温州和我市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220万元;项目投产后,在原企业产出水平的基础上,新增用地每亩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达到18万元以上。

4.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除规划、安全、消防、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规定外,工业项目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可放宽至2.5。

(三)上述

(一)和

(二)条款作为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基本准入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近三年已供过工业用地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具备参加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资格条件。

(四)对于招商选资项目,企业准入条件由市外经贸局、协作办审核。项目准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

(二)条款要求。同时,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要求,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合同外资不少于25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亩均不少于25万美元。外地企业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瑞安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并进行税务、统计等登记,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市经贸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项目库,凡是有用地需求的工业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进入项目库,作为工业国有土地出让的申请对象。

二、强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监管工作

(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事项的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形式,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机制、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投标人或竞买人在提出参加土地出让活动申请时,要对合同形式及预设定的合同条款无异议,并作出履约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七)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项目必须在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开工后两年内竣工,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100亩、小于200亩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半年;对用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一年。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八)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企业签订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附加条款。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出让面积每亩12万元标准,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统一上缴进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四分之一,按期竣工投产的再返还四分之一,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余下的四分之二全部返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或未竣工投产的,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将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转为滞纳金后缴入国库。

(九)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抵押的管理。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若受让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抵押登记,除重大工业项目外,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必须注明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原来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150%,由抵押权人执行。

(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机制。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由企业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瑞安经济开发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内的项目,分别由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牵头,会同经贸、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其他工业功能区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属“高产田”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对验收不合格,主要指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暂扣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后,延期整改一年。整改合格后,予以返还。

情况:①针对企业擅自更改项目,或土地、厂房利用严重不足,或对土地、厂房进行转让、出租等情况,及由此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项目综合验收牵头单位提出,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确认后,采取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由市政府以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厂房的重新购臵价格三项之和的价格对土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予以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企业生产发展仍需用地的,经受让人申请,市政府同意,可采取部分用地保留与退出机制,由受让人补足保留部分土地的现时土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按平均价格计算)的差额后予以保留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②对企业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无擅自变更,投资强度已达到约定要求,土地、厂房也已充分利用,但由于市场变化、效益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可采取补税措施,即从延期整改一年后开始计算,按约定的年纳税额与实际税收的差额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暂扣的综合验收部分的相应进度履约保障金每亩6万可抵集约产出违约金),直至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要求或已连续两年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

(十二)建立企业股权变更预警机制。中标人、竞得人获得土地后,原则上10年内不得交易转让。股权确需变更的,须报建设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无异常情况的,须出具同意变更书面证明,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加强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成立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项目跟踪推进工作小组,定期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十四)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工业国有土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十五)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8月21日颁布的《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1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工业

用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印发

印发通知(篇5)

合川府办发〔20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1—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及布局,统筹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具体位置的划定,组织当地畜牧、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

3— 粪污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粪污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畜禽养殖场粪污应首先考虑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

(六)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七)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八)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一)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内各街道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

4—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按计划责令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手续,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并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 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场的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且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和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的,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完善,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 —

6— 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经区政府批准关闭。实施关闭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经济主管部门实施停水、断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 第十五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畜禽养殖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畜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畜禽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之一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

8— 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理,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主题词:环保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印发通知(篇6)

***县发电

中共***x公室***

发电单位人民**办公室签章

关于印发《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经县委、县**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x2016年春节慰问活动方案2.***x2016年春节乡镇慰问活动安排表3.***x2016年春节驻军驻警慰问活动安排表中共******xx

******x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印发类通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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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下列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

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三、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

[1] [2]

印发类通知 篇2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印发类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党委、政府超常规推动,高等学校扎实有效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了20的目标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很大。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20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为切实做好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力争2010年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力争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2.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3.各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继续组织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努力扩大规模。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项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力争全国中小学补充教师总规模达到30万人以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5.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6.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就业服务领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扩大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的渠道。

7.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配套政策。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8.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政策领域。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的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要积极协调并配合财政等部门加快制订地方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9.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社保补贴、贷款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要切实清理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落实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接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10.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教育部将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也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11.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出台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各高等学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1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落实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推动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五、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3.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对所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14.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18号)规定予以保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15.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1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高等学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2010年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17.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使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18.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设立专门项目、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9.科学确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20.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教育部将于2009年底启动本科、高职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1.大力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22.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4.多措并举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25.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印发类通知 篇4

2005-04-30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

[2002]717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5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6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类通知 篇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印发类通知 篇8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9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印发类通知 篇10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优选


趣祝福编辑精心整理了关于“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的一系列资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在平日的生活环境里,公告通知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发布公告通知可能会引起一定的影响。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22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4月3日(星期日)至5日(星期二)放假调休,共3天。请广大市民提前安排好工作生活,节日期间注意安全,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度过一个文明、平安的节日假期。

2022清明节高速免费吗?

根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来看,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共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所以元旦、端午节、中秋节均属于高速收费范围。

此外,与去年相比,国内高速通行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值得车主关注一番。

1、取消省界收费站,分段计费。

自去年年初高速取消省界收费站,省界收费站采用ETC收费结算,实现不停车跨省行车。同时,“分段计费”作为新的收费方式,凭行驶路程收费,多开多收,计费整体更为精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不是免费时段驶上高速,只要在免费时段下高速,都不会收费。但超过免费时段下高速,则会被收取全程费用,不按照分段计费。

2、8座及9座乘用车归为一类车

8座及9座乘用车归为一类车后,高速通行费缴纳的费用显著减少。但是,目前高速免费政策,还只针对7座及以下车辆。而8-9座车,仍然不能享受节假日高速免费政策。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2

清明放假安排: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但是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就算放假也会安排一定工作人员值班。

节假日期间值班网点均对个人业务开放,大额取款业务最好提前预约,但对公业务不予办理。

放假事项及调休网点各家银行会在网点张贴公示,小伙伴可以留意一下。放假期间,多家银行的ATM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均正常营业,可到自动存取款机办理业务。

银行工作日上班时间

1、对私业务时间,每周一至周日早上9:00—下午17:00,中午没有休息。

2、对公业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00—中午12:00,下午13:00—17:00。

一、个人业务:

1、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为8:30—16:30;

2、双休日上班时间为9:00—16:00;

3、节假日上班时间为10:00—16:00。

二、公司业务: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为9:00—11:30,13:30—16:30,双休和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3

近年来,尽管各地一直提倡文明祭扫,但在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大肆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的行为,有的人甚至借祭祀比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种大操大办的祭扫现象往年在我市也偶有出现。

市民李阿姨告诉记者,每年清明节村里特别热闹,外出的人家纷纷回来扫墓,除了金猪、水果等传统祭品,还有不少“新潮”祭品。“清明节当天,一些商贩借机在路边摆开各种扫墓用品,有传统的,也有流行的。”李阿姨说,看到别人买,出于不甘落在人后的心理,其他人也跟着买,鞭炮更是越长越好。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大多数人对文明祭扫的方式表示赞赏和推崇,且一致认为与其在清明节大肆操办,还不如趁亲人在世时多孝敬,让其老有所养,无忧安度晚年。

“‘子欲养而亲不待’是最让人遗憾的事,即使在清明节祭拜时再怎么风光大办,也及不上亲人在世时多孝顺陪伴。”市民邓先生说,清明节扫墓带上孩子清除墓地周边杂草,简单祭拜感怀先人就好。

“‘祖宗虽远,祭祀不可不诚’概括了中国人在清明节祭扫的意义,以拜祭的形式对先人表达纪念和缅怀。”民俗学者、市高凉文化研究会会长冯峥表示,清明祭扫还是人们于孝道教育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说,拜祭现场就是一个孝道教育的课堂。清明节扫墓时,长辈应给后辈讲述先人在世时的业绩,启示后人秉承先人优秀品质。

冯峥说,了解了清明节祭扫的本义,就不难理解祭祀的礼品不过是一种形式,无论优劣多寡都不会影响祭扫的意义。“我们不能扭曲了拜祭的意义,并不是越隆重越好,应引导清明节回归本真。”冯峥表示,清明祭奠更注重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传承。像家风、孝道等一些好的传统需要传承,祭祖就能起到一个很好的延续作用。国家安排小长假,就是为了给在外地工作的子女们有时间回到家乡,祭拜祖先,传承这些传统文化。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4

2022清明节的时间是2022年4月5日,星期二。清明节是传统的重大春祭节日,扫墓祭祀、缅怀祖先,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不仅有利于弘扬孝道亲情、唤醒家族共同记忆,还可促进家族成员乃至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清明节融汇自然节气与人文风俗为一体,是天时地利人和的合一,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先祖们追求“天、地、人”的和谐合一,讲究顺应天时地宜、遵循自然规律的思想。

清明节与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除了中国,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过清明节,比如越南、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5

xx公司全体员工请注意:

一,放假时间:2022年清明节是4月5日星期一。

清明放假安排:4月3日(星期六)4月4日(星期天)4月5日(星期一)放假,共3天。4月6日照常上班。

二,请大家根据放假通知提前做好自己的工作安排,并检查各种设施、设备,尤其是电脑机箱样品,做好防火防盗准备,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有序;

三,请大家保持通信畅通,以便机箱电源加盟代理商咨询;

四,公司全体员工在放假期间外出,请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祝大家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

特此通知,请知悉。

xxx

2022年x月x日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6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那么2019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怎么样呢?下面是瑞文小编收集整理的2019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欢迎阅读参考!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经研究,现将我校201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5日(星期五)清明节放假,与周末连休。

教学安排的调整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师生员工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校长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各单位:

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现将我校201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安排

4月5日清明节(星期五)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教学活动安排

4月5日清明节(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不安排教学活动。4月6日(星期六)、4月7日(星期日)已安排的教学活动照常进行。

三、注意事项

清明节放假期间,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假期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销假和报告报备手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学生防盗防骗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履行请销假审批备案等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家校联系工作,确保学生平安度假;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值守应急,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安全意识,注意出行安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师生员工平安度过节假日。

请各单位将值班人员安排表电子版(包括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姓名、电话)于4月1日前通过以下邮箱分别报送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不交纸质版)。

特此通知

**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清明节放假有关通知,现将我院清明节期间门诊时间安排如下:

2019年4月5日(星期五),全院停诊

2019年4月6日(星期六),按星期六上班

2019年4月7日(星期日),按星期日上班

门诊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7

尊敬的经纪、投资人会员: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本中心于20xx年4月2日(星期日)至4月4日(星期二)休市三天。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xx年4月1日(星期六),节后首个交易日为20xx年4月5日(星期三);

二、放假期间,本中心暂停交易,40xxxxxx客服电话可正常服务;

三、请各经纪、投资人会员据此安排好相关工作。

xx省中南邮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8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现将xxx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xxx年4月4日(星期一)放假,与4月2日(星期六)、4月3日(星期日)连休。

二、不能停止科研、生产等工作的.单位,要安排好值班。

三、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遇有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要认真做好办公大楼、教学大楼、住宅区、学生宿舍等的安全保卫工作,尤其要注意防火和防盗,消除安全隐患。

校长办公室

xxx年3月18日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篇9

xx公司全体员工请注意:

20xx清明节假期将至,根据根据国家节假日放假规定,公司特将20xx年清明节放假做以下安排,请各位员工参照执行!

清明节放假时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我公司清明放假时间为20xx年4月5-7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放假期间相关工作事宜作如下安排:

1、放假期间部门管理人员及值班人员的手机应确保24小时处开机状态,保证通信联络的畅通。

2、放假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并督促各部门关好办公的区域的门、窗等。

3、回家或外出旅游的员工应注意安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前做好返程安排,确保如期上班。

通知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印发性通知合集15篇


编辑经过仔细的调查和整理,创建了这篇“印发性通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公告和通知的存在。这些公告所包含的信息都是与我们当前环境相关的常识性知识。多读多思考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欢迎大家参考以下内容!

印发性通知 篇1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355号

颁布时间:2005-7-26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

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印发性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印发性通知 篇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控制,防止过渡开采,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严肃性,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第三条 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指标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定量测算法的具体测算公式及说明见附件。

第三章指标的下达

第六条 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上报当年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以外的,分解下达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矿山企业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书式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实行月报统计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部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部负责统一开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电子台账,实行责任书在线备案、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参考公式及说明.doc

附件: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

参考公式及说明

各省(区、市)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全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K1×0.7+K2×0.3)±调整量,式中

K1:产量比例系数。省(区、市)近三年产量/全国近三年产量,0.7为产量所占权重。超指标开采量不计入计算基数。

K2:产能比例系数。省(区、市)核定的矿山开采规模/全国生产规模,0.3为产能所占权重。

调整量的确定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上年度超指标生产的,视情节按其超产产量核减当年度不低于超产产量两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因资源开发整合、企业重组、布局调整、秩序整顿等原因影响矿山正常开采活动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予以调整;

3.鼓励矿山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向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好的企业适当倾斜;

4.国土资源部认定应予以调整的其他情形。

印发性通知 篇4

【实施时间】2000-05-12【发布单位】建办建[2000]18号

(建办建〔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 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

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印发性通知 篇5

财建[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 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2004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主要内容包括:

1、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3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和规范操作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操作和公开有关信息的,要及时进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问题。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或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

4、2003年遗留问题的清查处理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问题,要在2004年纠正和查处完结。在2003年执法监察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验收通过的问题,不再作为问题提出。

二、明确政策,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公开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

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制订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制订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对不按规定公布出让信息、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规范进行的,监察机关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动作。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检查工作可采取下查一级或组织地(市)、县(市)之间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省(区、市)要针对所辖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进行抽查,对2003年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必须重点检查。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加强督查。同时,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经营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见附件1-3)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于11月10日前,分别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报告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严肃执纪,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这是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保证,各地必须认真执行。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扩大案源,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一批土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以个人或集体研究的名义干预或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监察部将严肃予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印发性通知 篇7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印发性通知 篇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发性通知 篇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08‟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08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08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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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意见

2008年,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首都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区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奥运服务保障、新城区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和民生等中心工作,认真总结全区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积累的新经验,积极研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新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新情况,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一、正确认识当前信息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当前,全区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众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重要议题提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站在全区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要将政务信息工作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具体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反映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新举措、新情况和新问题,服务和促进各级领导科学决策。

2008年是北京奥运决胜之年,也是通州新城建设关键之年,区政府系统办公室要自觉履行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的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对重大信息的审核把关,要明确本单位信息工作的目标、任务,充分发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在信息工作的理念上做到“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信息工作的前瞻性,做好战略性和重要性信息的研究,全面地掌握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性和倾向性信息,及时予以研究和总结。

二是注重信息工作的及时性,当好领导决策的“前哨”。信息要“保鲜”就是要及时,要建立起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避免信息因迟报而失效。

三是注重信息工作的有效性。信息越及时越有效,研究类、预测类信息越深刻越有效,经验类信息越有推广价值越有效。报送信息的时间选择的越准确越有效。信息工作者要善于捕捉领导的关注点和领导了解掌握全区工作时有可能存在的盲点,为各级领导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三、在信息工作的节奏和时间节点上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早”。各部门、各单位对信息工作要早部署、早动手,早一点统一思想,早一点让广大信息工作战线上的同志们振奋起来,同时在整合资源和人员调配上打破常规,调动所有部门参与信息工作的积极性,惜时如金、争分夺秒做好信息工作。

二是突出阶段性。信息报送要紧密结合市、区工作重点和阶 --

段性工作特点,有重点、分阶段地编报信息。

三是突出全局性。信息工作者要了解全区乃至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掌握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全面情况和工作中突出的主要矛盾,深入研究和报送信息。

四、在信息工作的方法上做到“三勤”

一是主动想,勤建议。信息工作不能被动,要想领导所想,急领导所急。要洞察领导最需要知道和最想知道的信息,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研,第一时间报送。要主动深入调研,发现问题,策划信息,要利用多种渠道主动发现信息线索。

二是重问题,勤报送。对问题类信息要有正确的认识,要解决报喜不报忧的老大难问题。

三是尽职责,勤思考。信息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要站在全区乃至全市的高度,从领导的角度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编报信息。

五、在政务信息报送内容上要注重“五个围绕”

一是紧紧围绕奥运服务保障。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是北京市对国际社会的庄严责任和承诺。我区虽然没有比赛场馆,但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及时报送有关如何保安全、如何保稳定、如何进行环境建设和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完工的具体情况、问题和有效措施,及时报送有关奥运活动的组织进展情况等。

二是紧紧围绕产业发展。及时报送全区各项社会经济指标分 --

解落实和完成情况,乡镇、园区产业发展情况、大项目引进建设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财税部门加强征管的措施及完成情况等。

三是紧紧围绕新城建设。及时报送完善新城各类规划的进展情况、土地计划储备情况、重点工程进展以及重点地块土地一级开发进展情况等。

四是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及时报送农村各项改革的成效与活力,及时报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的具体措施、效果以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具体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等。

五是紧紧围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及时报送全区在教育发展、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性保障以及社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措施和工作亮点等。

六、在政务信息基础性工作方面做到“两个加强”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要将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敏感性强、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安排到信息工作岗位上锻炼,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要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多参加领导活动、多参加各种重要会议和重要调研活动的条件,并形成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明确规定政务信息收集、储存、整理、编辑、审核、--

传递、上报的具体程序,并落实责任。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管理,激励和督促信息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信息工作的新要求。

主题词:信息 意见 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2月25日印发--

印发性通知 篇10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7〕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2007年9月18日七届州委第21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州州直单位和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按照《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行全州统一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305元,工龄住房补贴2.5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州、县分别承担,分两年兑现。

附件: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批复》(云政复〔2003〕4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补贴给离休干部用于购房、建房以及归还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州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1993年8月19日以后健在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无房人员给予全额住房补贴: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或参与集资建房的; 2.夫妻双方均未领取建房补贴和其他住房补贴的;

3.按有关政策规定已退还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和集资建房的; 4.退还原单位给予的房改住房折扣建房费或者建房补助费的;

5.1993年8月19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符合本条1、2、3、4项条件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住房补贴。

第五条 不愿退出已购房改住房折扣或其它建房费、建房补助费的,原购房改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不足部分给予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副科)80平方米;

副县(处)级90平方米;正县(处)级10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不满4年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满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305元;

2.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按应补贴工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第八条 住房补贴工龄的确定

住房补贴工龄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1.1997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离休的年份计算;

2.1997年12月31日后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1997年计算。

第九条 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职务的确定 1.国家机关的离休干部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

职务明确的,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休时的职务(享受的待遇)给予住房补贴。

行政职务不明确或1985年工改以前的行政级别高于行政职务的,按照1995年7月用行政级别参照行政职务套改工资或增加离休费比照的行政职务给予住房补贴。

2.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按技术职务进行补贴,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按离休时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确定技术职务的时间以聘任时间为准。3.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现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总额=本人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配偶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已给予的各种修建房补助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解决。鉴于州级财政困难,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即2007年12月前发放50%,2008年10月前发放50%。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时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应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所在单位必须对申请表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申报住房补贴人员及其配偶获得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带有福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和自建住房情况;

2.申报人及其配偶的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和离(退)休时间; 3.申报人及其配偶离(退)休时领取有关住房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离休人员的呈报的情况,认真组织核实并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已按本办法规定办清退款手续的,当地房管部门应将其原购房改房产权证换发为商品房产权证。办证费用只准收取工本费;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规定收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只许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收入的节余; 2.单位非税收入中的“其他自有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 4.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全额发放给离休干部,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离休时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州委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负责审查;州财政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州房改办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审批,州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全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任务。

第八章 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老干、人事、监察、审计、财政、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的审查和管理,严肃查 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住房补贴的安全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挪作它用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有关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群众有权向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向离休干部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房改办负责解释。

印发性通知 篇11

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苏政办发[2006]140号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钢铁、水泥、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结合我省工业发展实际,编制、发布《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淘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本《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本《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原发布的相关产业目录同时废止。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指导目录》,并予公布。本《指导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类鼓励类

一、信息产业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七号信令、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及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11.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12.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13.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4.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18.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数字移动通信(含GSM-R)、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2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21.线宽1.2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22.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3.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4.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25.软件开发生产

26.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7.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28.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和数字产品用存储卡制造

29.新型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制造及技术开发

30.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31.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设备制造 32.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3.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4.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制造 35.普通纸传真机制造

36.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7.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39.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40.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41.医疗电子产品制造

42.金融电子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43.无线局域网(Wi-Fi短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等)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44.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 45.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6.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47.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48.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 49.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

50.铁路集装箱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51.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 52.水运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53.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 54.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与建设

二、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3.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4.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5.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6.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7.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8.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9.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lO.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1.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2.高强度钢生产

13.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4.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5.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6.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7.冷轧硅钢片生产

18.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9.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20.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21.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22.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23.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4.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5.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三、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铜、铝、铅、锌、镍大中型矿山建设 3.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4.硫化矿物无污染强化熔炼工艺开发及应用 5.高效萃取设备和工艺技术开发

6.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7.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 9.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10.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

11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 12锡化合物、锑化合物(不含氧化锑)生产 13.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

14.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生产 15.非晶合金薄带制造 16.新型刹车材料制造

17.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 18.有色金属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技术开发

19.焙烧、热压预氧化和细菌氧化提金工艺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化工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2.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建设以及原料本地化、经济化改造

3.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 4.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 5.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6.环保型涂料生产

7.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8.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9.有机硅、有机氟及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 10.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11.新型染料及其中间体开发及生产 12.大型芳烃生产装置建设

13.提高油品质量的炼油及节能降耗装置改造 14. 8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乙烯建设及现有乙烯改扩建

15.大型合成树脂及合成树脂新工艺、新产品开发 16.大型己内酰胺、乙二醇、丙烯腈的生产技术开发和成套设备制造

17.大型合成橡胶、合成胶乳和热塑性弹性体先进工艺开发、新产品制造

18.新型环保型油剂、助剂等纺织专用化学品生产 19.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20.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21.高等级道路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和特种沥青生产 22.低硫含酸重质原油综合利用

23.合成树脂加工用新型助剂、新型吸附剂、高性能添加剂和复配技术开发

24.20万吨/年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25.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26.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 27.醇醚燃料生产

五、建材

1.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3.优质环保型摩擦与密封材料生产

4.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5.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6.新型管材(合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7.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8.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9.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矿物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

10.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1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

12.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13.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开发与生产

14.50万吨/年及以上人工砂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生产

15.单线年产50万吨、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6.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六、医药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2.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 3.新型诊断试剂及生物芯片技术开发与生产 4.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开发与生产(含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第三代官内节育器等)5.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6.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 7.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8.医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9.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生产、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

11.药物生产中的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手性技术及自控技术等开发和应用

12.原料药清洁生产工艺开发与应用 1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

14.中药现代化(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15.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

16.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开发与制造 17.早期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开发制造

18.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开发制造 19.医疗急救及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开发生产 20.实验动物养殖 21.微生物开发利用

22.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23.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七、机械

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

2.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3.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4.轿车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5.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6.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7.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成套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8.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

9.40万千瓦级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 10.大型、精密、专用铸锻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12.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13.30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氨成套设备制造

14.6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集散型(DCS)控制系统及智能化现场仪表开发及制造

16.精密仪器开发及制造

17.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 18.自动化焊接设备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

20.可控气氛及大型真空热处理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1.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设计制造 22.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制造

23.粉煤灰储运、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24.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25.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26.工业机器人及其成套系统开发制造

27.5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综合采掘、装运成套设备及大型煤矿洗选机械设备制造

28.2000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制造 29.大型油气集输设备制造

30.自动化高速多色成套印刷设备制造

31.种、肥、水、药高效施用和保护性耕作等农机具制造

32.5吨/时以上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3.禽、畜类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制造 34.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5.农、林、渔、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36.秸秆综合利用关键设备制造

37.农业(棉花、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草饲料等)收获机械制造

38.营林及人工植被工业化生产设备制造技术开发 39.大型工程施工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40.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41.蓄冷(热)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2.大型能量回收装置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3.7000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44.高性能清淤设备制造 45.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制造

46.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47.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48.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49.地质灾害监测治理新技术及设备研发 50.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制造

51.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及设备、52.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53.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装备

54.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技术及装备 55.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56.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57.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58.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59.城际快速、城市轨道交通(经国家批准)系统开发、建设及车辆制造

60.城市节水技术及装备开发与应用

61.铁路行车及客运、货运安全保障系统技术与装备开发

62.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设备制造 63.交流传动机车、动车组、高原机车、机车车辆救援设备制造及技术开发

64.交流传动核心元器件制造(含IGCT、IGBT元器件)65.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接触网、道岔、牵引供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66.铁路线路检测、机车车辆监测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67.大型养路机械、多用途养路机械、轨道检测设备、工务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68.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技术、材料开发 69.高速磁悬浮交通系统技术及材料开发与应用 70.公路工程及养护新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71.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工程

72.水上安全保障系统和救助打捞装备建设与开发 73.港口、深水航道及航电枢纽建设所需特种工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 74.航空器维修

75.航空特种车辆、货场设备、仓储设备、货物集装器、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高性能机场消防设备开发与制造

八、汽车

1.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系统设计开发

2.自动变速箱、重型汽车变速箱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具有自主产权(品牌)的先进、适用汽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

4.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多工位压力成型及铸造 5.汽车、摩托车型式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开发制造 6.压缩天然气、氢燃料、合成燃料、液化石油气、醇醚类燃料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及制造

7.先进的小排量经济型乘用车、集装箱运输车、多轴大型专用车辆 8.先进的轿车用柴油发动机开发制造 9.城市用低底盘公共汽车开发制造

九、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船、客滚船、滚装船、客箱船、火车渡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制造 5.船用动力系统、电站、特辅机制造

6.大型远洋渔船及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轮等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

7.船舶控制与自动化、通讯导航、仪器仪表等船用设备制造

8.内河航运及船型标准化

十、航空航天

1.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4.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及生产 6.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8.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0.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1.卫星地面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十一、轻工

1.符合经济规模的林纸一体化木浆、纸和纸板生产 2.高新技术制浆造纸机械成套设备开发制造 3.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4.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5.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农用多层薄膜开发、生产 6.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产品及装备技术开发 7.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8.光、机、电子一体缝制机械及特种工业缝纫机开发制造

9.天然香料、合成香料新技术开发和产品制造 10.新型、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研发、生产

11.新型塑料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O.5米以上)、超低噪音排水塑料管、防渗土工膜、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开发、制造

12.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及应用。

13.高技术绿色电池产品制造(无汞碱锰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锌空气电池、太阳能电池)14.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15.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 16.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十二、纺织

1.高档纺织品生产、印染和后整理加工 2.采用化纤高仿真加工技术生产高档化纤面料 3.各种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高技术纤维生产 4.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脂(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 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6.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7.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8.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9.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高档服装生产 10.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聚乳酸纤维、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产

11.纺织、纺机企业生产所需检测、试验仪器开发制造

十三、能源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l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15.水力发电

16.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17.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18.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19.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0.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21.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22.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23.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24.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25.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26.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27.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28.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29.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30.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32.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33.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34.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35.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36.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37.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38.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39.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40.核电站建设

41.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42.乏燃料后处理

43.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44.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45.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46.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47.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十四、建筑

1.节能省地型建筑暨绿色建筑的开发 2.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3.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4.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5.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6.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7.建筑节水、节能、节地及节材关键技术开发。8.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 9.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量计量技术应用 10.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其施工技术开发

十五、生产性服务业

1.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2.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及应用 3.条形码和自动识别技术开发及应用 4.车辆定位和卫星跟踪技术开发及应用 5.自动化、立体仓储设施建设 6.恒温恒湿仓储设施建设

7.托盘和物料整理设备开发和制造 8.货架和包装设备开发和制造 9.分拣和输送系统设备开发和制造 10.起重和港口机械设备开发和制造 11.公路智能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12.公路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13.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14.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15.农村客货运输网络开发与建设 16.集装箱多式联运及水上集装箱运输

17.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18.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19.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建设 20.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1.租赁服务

22.工业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3.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

24.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5.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及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6.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7.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28.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29.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30.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体系建设 31.动漫制作

十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4.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 5.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 6.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7.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8.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9.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10.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11.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12.流动污染源(火车、船舶、汽车等)防治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城市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及材料生产 14.电网、信息系统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开发 15.削减和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16.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17.废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处置技术开发与应用 18. “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9. “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20.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开发应用及成套设备制造

21.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22.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23.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24.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25.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26.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7.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8.交流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机动车、内燃机车节油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31.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32.用水监测仪器开发、生产

33.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34.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35.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36.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37.高能耗、污染重的石油、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38.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39.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40.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41.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4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43.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技术及装备(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44.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 45.铁路旅客列车集便器及污物地面接收、处理工程

第二类限制类

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5.8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苏中、苏北地区60万吨/年以下)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1.2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苏中、苏北地区10万吨/年以下)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22.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5.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氯化汞触媒项目

30.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31.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32.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34.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5.斜交轮胎项目

36.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37.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38.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9.以六氯苯为原料的生产五氯酚钠项目 40.林丹生产项目

41.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42.未进入已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的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项目 4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苏南、苏中地区3000万元以下、苏北地区2000万元以下的化工项目 44.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 45.不能实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改建、扩建、改造项目

二、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三、钢铁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 10.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1.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3.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4.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15炭化室高度6米以下或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但未配置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机械化焦炉

四、有色金属

1.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或单系列10万吨/年及以上但不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粗铜冶炼项目 3.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4.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8.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9.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12.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13.单系统规模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但未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的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未达到95%以上的铅冶炼项目

14.单系统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但未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未达到95%以上的锌冶炼项目

五、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六、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4000吨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13.苏南和苏中地区单线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50万吨)、年产100万吨以下(不含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苏北地区单线年产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年产60万吨以下(不含6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

14.在城市市区、郊区及风景名胜区、各类保护区建设的水泥项目

15.不具有30年以上矿石资源保证的新建和以改建、扩建、改造等方式新增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项目

七、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八、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11.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13. 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16.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17.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18.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19.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20.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1.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4.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25.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6.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27.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28.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9.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30.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31.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2.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3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4.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九、船舶

1.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宽度为40米及以上,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的单机200吨以上龙门式起重设备等)2.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轻工

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2.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3.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4.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5.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6.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7.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8.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9.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12.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13.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14.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15.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16.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17.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18.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9.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20.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1.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2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23.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4.镉镍电池项目

2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6.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27.原糖生产项目

28.北方海盐100万吨/年以下项目;南方海盐新建盐场项目;矿(井)盐6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湖盐20万吨/年以下的项目 29.白酒生产线

30.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31.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3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一、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极薄煤层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十三、电力

1.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十四、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五、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7.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第三类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3. CFC一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4.用于清洗的l,1,1一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5.甲基溴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30.综合能耗超过680千克标准油/吨乙烯生产装置(2006年)31.综合能耗超过1900千克标准煤/吨合成氨生产装置(2006年)32.综合能耗超过1550千克标准煤/吨烧碱生产装置,综合能耗超过500千克标准煤/吨(联碱法)、550千克标准煤/吨(氨碱法)纯碱生产装置(2006年)33.综合能耗超过3000千克标准煤/吨炭黑生产装置(2006年)(二)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7年)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10年)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16.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31.每吨电耗超过480千瓦时的电炉钢生产装置(2006年)(三)有色金属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lO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6年)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7年)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6年)11.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2006年)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16.电耗超过15000千瓦时/吨的电解铝生产装置(2006年)(四)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五)建材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2006年)8.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9.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10.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1.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石灰土立窑

14.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18.SJl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20.1000型普通切条机 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6.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7.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8.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31.综合能耗超过20千克标准煤/重量箱的平板玻璃生产装备(2006午)32.窑径2.2米以上、综合电耗超过90千瓦时/吨水泥机立窑(2006年)33.综合电耗超过115千瓦时/吨水泥回转窑(2006年)34.综合能耗超过300千克标准煤/吨建筑陶瓷生产装置(2006年)35.综合能耗超过26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纤维板生产装备(2006年)36.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2008年)(六)医药

印发性通知 篇1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

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加强城市产业和空间布局调整工作,切实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步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政府引动、企业主动、政策驱动、环境助动、市县互动,协调联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优化工业结构布局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全市工业整体技术水平,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步伐,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工业企业搬迁应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要求。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主城区内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限期搬出主城区。主要包括:排污量大的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安全生产隐患大的企业;位居城市水源地,依法应搬迁的企业。其它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主城区。

3.企业搬迁与改造升级相结合原则。在搬迁过程中,各企业应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通过搬迁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切忌低水平重复建设。

4.企业搬迁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原则。搬迁企业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技术和先进管理,尤其是加强与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合资合作,借助外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企业体制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

5.企业搬迁与发展都市型工业及第三产业相结合原则。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向都市型工业转型,实现产业升级。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转型为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重点监控企业,通过经济、法律或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6.企业搬迁与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员工相结合原则。企业升级改造中减少劳动用工的,要依法做好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7.政府推动与主体主动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利用土地出让资金等政策支持,实现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

二、任务目标

(三)对列入主城区搬迁改造方案的企业,利用3-5年时间,按照“符合规划、优势互补、相对集中”的原则,分别向“五大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工业新区及其他县(市)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废弃物,使城市环境得以明显改善。

(四)2010年底前,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要全部搬出主城区或转型。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其他工业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逐步搬出主城区或就地转型。

三、组织领导

(五)成立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市发改委、工促局、环保局、安监局、建设局、国资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房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电业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拆迁办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定搬迁计划,确定搬迁企业名单;审批企业搬迁方案,研究决定企业搬迁政策及补偿支持标准;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编制搬迁计划;草拟给予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向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落实领导小组研究议定事项,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报批程序

(八)企业搬迁需经过以下程序:

1.拟搬迁企业提出申请,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企业初步沟通搬迁扶持政策及迁入地选择意向。

2.企业或企业聘请有关单位拟定搬迁改造方案。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他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应按照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集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属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所在区政府审查同意。

5.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后,向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

6.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对企业搬迁方案及供地计划进行审定。区属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7.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应制定具体搬迁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期组织实施。

8.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搬迁中的各种问题,为搬迁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确保企业按期搬迁。

五、政策措施

(九)设立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政府土地(主城区工业企业腾退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基本补偿、搬迁改造资金支持和奖励。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设立市工业地产投资公司,隶属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工业企业搬迁中的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

(十一)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基本补偿及分类资金支持或一揽子综合性补偿和资金支持。

1.基本补偿和分类资金支持。

①基本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给予适当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住宅地使用的,仍按工业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为基本补偿。

②搬迁改造资金支持。为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待企业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以出让所得收益减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基本补偿、收储成本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净收益,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按照市政府同意的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超出基本补偿额且在净收益50%以内的,给予净收益3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50%-70%之间的,给予净收益5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70%-100%之间的给予净收益7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100%以上的给予净收益90%的支持资金。基本补偿与支持资金之和不得大于搬迁投资总额。

③搬迁改造奖励支持。为鼓励企业早搬、快搬,以2012年为限,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以2010年为限,在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改造资金支持比例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2个百分点;提前两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3个百分点;提前三年以上完成搬迁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在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改造支持资金中,延迟一年完成搬迁的,减少10个百分点;延迟两年完成搬迁的,减少20个百分点;延迟三年以上的,不再给予搬迁改造资金支持。

2.一揽子综合性资金支持

采用上述资金支持方式外,可根据企业地理位置、固定资产状况、行业性质和搬迁总投资及搬迁积极程度,由市政府确定适当的土地收储价格,对搬迁企业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补偿和资金支持。

(十二)对于产品有市场、企业管理基础好、发展前景好,但土地出让净收益较少,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或因原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规划为城市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用地,没有土地净收益或土地净收益较少,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参照同类地块的总体支持情况,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意见,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于产品无市场、发展前景差,拟转型转产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凡原有用地性质、用地主体不变的,企业可就地转型转产。凡用地主体不变,但土地用途变更的,按现基准地价标准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土地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房地产行业除外)。经批准实施就地关停的企业,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依法破产的企业除外)。

(十三)市政府批准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后,规划部门应在1个月内确定腾退土地的规划条件,企业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部门签署土地腾退协议,办理土地产权转让手续,土地部门按期向企业支付基本补偿金。土地部门应在土地腾退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工作,出让所得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搬迁改造支持资金根据企业搬迁进度予以拨付。土地部门未在3个月内完成出让的,可参照周边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比例预算支持资金,先给予企业70%的资金支持,待完成出让后再行决算。

对于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资金支持的企业,土地部门与企业签订原有土地腾退协议后,土地部门要将收购资金的70%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待企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让完成、企业按时搬迁后,再向企业支付剩余的30%收购资金。

(十四)对为改善城市环境列入指令性搬迁计划,实施局部搬迁且无土地腾退的企业,在搬迁计划期内,用银行贷款支付搬迁费用的,在1-2年内可给予50%到全额的贴息,在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解除抵押:

1.搬迁企业能够以其它土地和房产置换原银行抵押贷款的,应积极进行置换。

2.搬迁企业不能以其它土地和房产置换原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用其它抵押物替换或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3.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可先行出让,并将企业搬迁改造补偿支持资金专户存入债权银行监督使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十六)搬迁改造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担保等部门免收或按低限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十七)搬迁企业的新厂选址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格扣除必要费用后,高于该块土地基准地价的地方留成部分,当地政府可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加快新厂建设。

(十八)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搬迁、转型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使用搬迁资金用于职工安置。

(十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目标任务及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五大基地”管委会、南部山前工业新区要成立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协调小组,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新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方面,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资金、水、电、气、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方面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二十一)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有关部门办理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事项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和跟踪问效。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各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二十二)以上政策适用于市主城区内所有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本意见下发前,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已议定企业的搬迁政策仍然有效。

本意见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石家庄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冀纯堂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栗进路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蒋洪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发旺 市政府副市长

赵新朝 市政府副市长

韩宪章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赵文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飞 市工促局局长

齐惠明 市环保局局长

崔云申 市安监局局长

王瑞生 市建设局局长

刘 凯 市国资委主任

王晓临 市规划局局长

师吉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和平市财政局局长

杨英波 市审计局局长

张治春 市监察局局长

张富春 市房管局局长

刘国栋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梁传刚 市国税局局长

马提福 市地税局局长

孙吉明 市交通局局长

李 欣 市电业局局长

王景武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

赵志武 市拆迁办主任

付庆文 市工促局副局长

陈书广 市工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新朝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另行印发。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22日(地方法规)

印发性通知 篇13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简报

第346期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组深入调查

文山市“4.23”特大交通事故相关工作情况

5月4日,以文山州安监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梁大光任组长的州政府“4.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第一组深入文山市大队对文山市“4.23” 特大交通事故调查了解和收集相关的材料。

工作组首先听取了文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金松简要汇报了2011年以来特别是文山市“2.0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文山市大队采取的工作措施。副局长、交警大队长金松提出文山市大队历年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是相继发生了多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惊动了省州领导,我们深感内疚,也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州政府工作组对文山市大队所付出了艰辛努力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表态州政府工作组将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了解,深入掌握第一手资料,拟写综合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作出处理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尽管如何目的是要引起各级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采取更有力的工作措施严防类似的特大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报:州交警支队办公室、事故科,市公安局警令部,交警支队

钱副支队长;

发:各中队、所、室。

拟稿:黄正达审核:马艳波签发:金 松

印发性通知 篇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我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者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自治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批、认定、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遵循重点发展、突出特色、目标明确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工程实验室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设立一个工程实验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应当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

(二)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

(四)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五)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六)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

(一)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

(二)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

(三)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三)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并履行下列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下达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组织评审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四)组织对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验室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实验室工作任务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申报建设工程实验室,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经费等相关支撑条件,保障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四)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材料。

(五)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者自治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研究验证环境,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原则具备法人资格。

(六)有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拟申请工程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意义、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实验室进入筹备期。筹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进入筹备期的工程实验室可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实验室(筹)”的名义实施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进入筹备期的工程实验室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工程实验室,可以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编制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综合研究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二十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

(三)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依托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申请。

工程实验室建设达到预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XX工程实验室”的牌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年度运行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及转移进展等相关情况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

运行评估按照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定期对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依托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实验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指南,从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给予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然不合格或者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予以撤销。

具体评估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对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

工程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需要变更的,须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有关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并暂停受理依托单位下一年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安排资金、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撤销工程实验室,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补助资金的;

(三)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迟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

(五)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文件,为依托单位和工程实验室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服务。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所选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实验室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及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实验室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工程实验室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实验室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建设目标

1、项目的主要目标及任务

2、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技术难点、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3、预期的技术目标

五、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自治区级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一、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3、配套条件

四、研发内容完成情况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五、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六、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八、相关附件

印发性通知 篇15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下列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

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三、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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