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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得模板12篇

犯罪心得模板12篇

犯罪心得。

人的思维和想法是会随着个人经历不断变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动笔写下一篇详细的心得体会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与解决。好的心得体会有一些共同之处,经过仔细分类整理,我特别为您整合了一个名为“犯罪心得”的心得体会。希望您阅读完毕后能够得到一些启发!

犯罪心得(篇1)

3月25日,《黄昏绝唱——红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建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廉政专题片中,位高权重的和建原本可以安享晚年,享受儿孙膝下承欢的天伦之乐,却目无法纪,把权力作为私人物件,一味伸手要职务、要待遇、要权力,最终一步步将自己送进监狱,通过观看,我深受教育和启发。

一、时刻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作为基层的一名党员,要深刻汲取和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大是大非,做到知行合一。同时,要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理论素养,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讲政治体现在生活工作及为人民服务等各方面,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空喊口号,而是重在落实、令行禁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时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二、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了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自律的问题,强调了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要注重在选人用人上把好方向、守住原则,要注重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等重要问题。把严格自律和对党规党纪的敬畏落到具体工作中、融进日常言行中,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作为个人,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对组织和群众的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以外力促使自己内在廉政细胞的生长。要从廉洁自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党内外各种形式的监督,加强自我警示,做到警钟长鸣,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敢于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实际,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所提出来的新论断、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身体力行地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问责”上的责任担当,做党规党纪的坚决捍卫者。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坚持从严追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努力研究和探索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工作机制,坚持将问题和问责一竿子插到底,坚决抹开“一栋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的人情关,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决不搞下不为例、姑息迁就,进一步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为党员干部坚决划好不可触碰的“底线”和“红线”。

今后,我将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断提高党性修养,自觉抵制诱惑,引以为戒,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办实事,时刻警醒自己,不忘初心、努力工作,做秉公执纪的忠诚卫士。

犯罪心得(篇2)

通读《有组织犯罪法》,深入剖析其中案例,我的内心受到极大震撼和警示。一方面,这些案例,不少是发生在我们监狱系统,案例中的主角曾经也是一名监狱民警,这种反面的身边人身边事,格外会让我们多一份关注,多一些

思考。另一方面,这些人发自内心的忏悔,饱含他们痛定思痛的心情,也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冲撞着我们的心灵。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一名党员民警,如何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汲取正向力量,才是我们参加这次警示教育的意义之所在。一要坚持以学为本。这些案例再一次告诉我们,这些人之所以陷入人生泥潭,忽视学习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个人一旦长期放松学习,正确的思想理念就难以在头脑中确立,错误的观念就势必充斥心灵。长此以往,必然会淡化法纪观念,必然会模糊自己的行为边界,必然会由小错逐渐酿成大错。个重要的主观原因。从某种角度看,侥幸心理是一个人心智不够健全的表现,这样的人总是一种投机的心态看待人生,把个别事物发展变化的偶然性当成世界的普遍规律。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狱领导经常告诫我们,每个民警手中大大小小都有一些权力,每个民警在行使这些职权时,既要坚持按章办事,又要自觉接受监督。

犯罪心得(篇3)

     为有效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博树回族乡政府组织领导、干部职工以及党员群众,多形式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乡村领导干部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及主要亮点着重进行了学习领会,有效提升了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切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党员干部“集中学”。结合各村党员活动日、村民会议等契机,组织党员和“两委”成员集中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并对重点问题条款进行分析讨论、细致解读,深入了解法条内涵。通过逐条学习,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争取让更多的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依法依规,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打击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三是创新形式“多样学”。结合森林防灭火和疫情防控的巡查、入户等契机,组织乡村干部、网格员深入农户家中,通过知识宣讲、问答、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内容,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做新时代好公民。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展板、流动宣传车、村级广播以及LED滚动播放、村级微信群等媒体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在各村社微信群积极发送相关内容200余次,进一步扩大了宣传面,让《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落到实处,为全乡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建设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犯罪心得(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xx年12月24日通过,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xx年初开始,至xx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xx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犯罪心得(篇5)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律法规有对其禁止性的惩治措施。当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情节时,就构成了犯罪,需要侦查机关的介入,发现、揭露、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由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指经营者以非法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收受或支付他人财物等不正当利益,以及充当媒介、促成上述行为、危害正当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讯问人员和讯问地点

首先,商业贿赂犯罪常要涉及到商业领域的各个方面,要选派富有讯问经验、精明能干又懂商业知识的侦查人员组成讯问班子,讯问班子组成以后,每名讯问人员应有具体分工,各司其职,使讯问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展开。其次,应选定合适的讯问地点。由于讯问地点会对讯问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时的气氛产生重要作用,所以,应根据讯问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讯问地点。

(二)了解案件情况,拟定讯问方案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为了使讯问工作能够按部就班地进行,及时查明案情,在讯问工作开始之前,被确定参加讯问工作的每个讯问人员都必须及时地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从而对讯问对象及其涉案行为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据此,拟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方案,讯问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讯问的目的和要求;讯问的方法和步骤;讯问的重点;需要讯问核实的犯罪事实;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等。

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通过法律、政策、形势、前途和道德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弄清是非界限和权衡利弊得失,从而转变思想,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方法。

1.例证法

例证法,即侦查人员运用具体的案例,让犯罪嫌疑人去得出结论。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文化和法律水平较高,但到案后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能清楚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讯问人员应该利用例证法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权衡是非,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在运用例证法时,个别的具体化案例和经验比概括的论证和一般原则更具有说服力。在讯问前讯问人员注意要通过接触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的关系,让其坚信讯问人员是在诚心地帮助他们。在选择案例时,精挑多举,不厌其烦,案情要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相似,好与坏的态度也要相近。这样,就能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促使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2.自由交谈法

自由交谈法,即侦查人员以诚恳的态度及温和的言辞,与犯罪嫌疑人自由地交谈,以缓解对立气氛,了解其人格发展,进行启发和引导,从而获取证据线索。在初次讯问和没有掌握重要证据的时候,有的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有广泛的社交网络,仗着自己案发前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气焰嚣张,对立情绪非常严重,这时采取自由交谈法进行过渡是最好的选择。自由交谈法的目的是缓解对立情绪、分散注意力,所以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交谈的内容都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和所要解决的阻力,从其愿意交谈的反面入手,这样才能达到自由交谈法的目的。

(二)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已获取的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虚假供述,打消犯罪嫌疑人抗拒的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

1.直接使用

直接使用是指口头说出证据的内容或者当面出示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直接使用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相关的录像录音等,讯问人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口头提出,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直接出示。在讯问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自以为犯罪行为极其隐蔽,又达成攻守同盟,所以常会百般抵赖,讯问很难进行。直接将证据展示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对犯罪嫌疑人刺激强烈、威慑力大,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强有力的打击,使其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例如,直接出示能证明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己的权力资源收受违法回扣的事实证据,这种证据往往以物证、书证的形式反映出来。但直接将证据暴露给犯罪嫌疑人,留给讯问人员的回旋余地小,一旦堵不死其退路,不仅暴露了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底细,同时还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实践中要对证据细心地审核和选择,要把握直接使用证据的时机,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2.间接使用

间接使用是指点出证据的来源或已印证的某个情节,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间接使用证据有利于隐蔽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真实情况,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感到‘心中无数’,使用得好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强烈的心理反应(紧张感、错觉感等),为策略地使用证据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的特点决定了证据少、不全面、确证性不强,所以在讯问中间接使用证据,既不易暴露讯问人员掌权证据的情况,又能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强烈的连锁反应,使其意识到犯罪的证据已被掌握,具有较好的隐蔽证据、核实证据的功能与策略意义。例如,20__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公安局对某汽车维修站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侦查。经查,自20__年以来,该站对来站维修汽车的驾驶员发放联系卡,年底按卡累计金额的5给付驾驶员,通过假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支付驾驶员。至查获时,该站以驾驶员座谈会、经营费用的名义在该维修站会计账目中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累计共支付回扣款六万多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八万元。维修站负责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当讯问人员说出他曾与一名驾驶员因假身份证无法取款引起吵架的事实后,其马上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间接使用证据的方法也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接受,降低对心理的强烈刺激,避免“顶牛”现象的发生。使用时应注意时机的选择。

犯罪心得(篇6)

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机构,责任重大。银行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预防银行工作人员高科技、高智能职务犯罪不能忽视。笔者结合典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xx年,我县某邮政贮蓄部王某在为县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国寿养老年金险和国寿永泰年金险当保险到期兑付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5281.81元的养老金险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险红利予以隐匿并保存在葛某处,并于20xx年底予以私分。通过对此案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发案一般在金融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操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银行业务运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运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于金融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金融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在出纳岗位干了xx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任。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金融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人、管规章、管监督三管齐下的预防工作格局,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运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要围绕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抓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抓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纪律约束广大干部职工的言行。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员工逐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工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多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又要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三)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加强对银行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犯罪心得(篇7)

    经过讲座使我对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刻认识,为使自我时刻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到警钟长鸣,现将个人心得体会汇总如下,也与大家共勉:

一、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组织监督

作为个体的我们总是工作于社会组织机构中,并承担必须的工作职责,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自然会与社会的人、财、物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在工作中实施有效的组织监督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当一个单位或机构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组织监督是无漏洞的、可操作的,我们认为组织监督也是有效的。有效的组织监督主要表此刻,首先要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科学、规范管理,管理制度要覆盖所有的管理人员和工作行为,这样即使有职务犯罪之心,也无职务犯罪之力,好的管理制度本身就是让“有心犯罪之人”无犯罪的可乘之机。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职务犯罪无非是在“财”和“物”上下功夫,“物”从另一方面说也是“财”的一种。只要盯紧“财”这根主线,就能遏制住职务犯罪的源头,完善财务监督一要强化财务人员的内部监督,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遵守程序、遵守纪律。二是强化外部审计监督。财务工作的除了理解资料审计外,还要理解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用审计的手段尤其是外部审计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相信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能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就是自省自律,自我约束,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自觉在思想上筑牢自省自律的防线。认真解决思想、作风上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修养,提高拒腐防变本事。二是廉洁自律,勤勉务实,当前社会,物质化、享乐化倾向严重,越是领导干部应对的环境越是日益复杂,那就要求我们更要坚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糖衣炮弹”击中。财务工作者面临的现实诱惑是多方面的,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更要做到以身作则,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自身不廉洁必定会给被管理者造成落差,一旦心里不平衡,便会产生你贪我也贪,不拿白不拿的心理,所以管理者必须先管理好自我,以榜样的作用去影响别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仅有廉才能服人,仅有服人才能转变风气,仅有转变风气才能去做事、做成事。三是要认清犯罪代价,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既要有反面的教材使人明白职务犯罪的代价与痛苦,又要有正面的案例做榜样使人明白自由身的完美与心安,享受欢乐的生活。

三、丰富信息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就是指公开理解社会监督,隔离“暗箱操作”这个职务犯罪的温床,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并且使各种社会力量能够方便、快捷、顺畅的到达社会监督的目的,这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我们保沧高速能够经过公开监督电话、设置监督台、举报箱等措施理解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群众倾诉自我的心声,另一方面更是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保护了职工、维护了利益,也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了作用。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我们应从自我做起,时刻坚持警惕,勇于理解组织和社会的监督,老老实实做人,踏踏踏实实做事,远离职务犯罪,享受欢乐人生。

犯罪心得(篇8)

党的**大以来,党中央切实加强纪律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推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十九大后,新修改的党章进一步强调了党的纪律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纪律,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让让我获益良多,在典型生动的反面案例的揭示中,我们看到了党员干部在政治方面、组织人事、廉洁、群众关系、工作履职、生活的违规违纪现象。让我感触颇深的一个案例是一位街道办副主任,其家境殷实,父母经商,他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而被举报处分。在我们往日的印象中,花自己的钱消费娱乐再正常不过,但党员干部却不可以,为何?因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共产党战胜艰难险阻的传家宝,在外树立党的良好形象,就是要从党员的一言一行抓起,党员干部就是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实际行动向身边的群众展示,党的初心没有变。

一段时期以来,网络上调侃的“抱大腿”,“求包养”,拜金享乐主义让许多人昏了头,炫富攀比的不良风气在社会蔓延,人民群众陷入一方面仇富一方面炫富的怪圈子,几千年农耕大国养育而成的勤劳淳朴在日益膨胀的物质欲望前被打得节节败退,中国人被国外嘲笑为没有信仰的民族。十九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舆论监督,注重对比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又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将我们曾经有的美好品德继承和发扬开来。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中华民族骨子里是有着向上向好,向贤人学习的优良秉性,读《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尤其是在生活作风和群众关系的篇章里,讲诉了许多案例也许算不上违法,但却有着道德上的缺失,纪严于法,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修身修德。正心诚意,艰苦奋斗,提高思想境界,远离低级趣味,远离奢靡享乐,不正是我们传统文化里说的贤人君子吗?

读《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我发现有许多违规违纪都是生活中我们容易忽略的小事,然而正是许许多多的小事,小细节在影响着社会风气的走向,诸如此前的碰瓷事件、高铁霸坐事件、x大方县公务人员辱骂老人事件,无不是“一石头引起千层浪”,强烈的社会舆情反映出的,是人民群众对整饬社会不良风气的迫切愿景,正体现了党员干部带头做先进,树模范的时代性。曾经的焦裕禄、王进喜、陈超英这些优秀的党员干部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关爱群众、敬业爱岗的优秀品质,还有无数革命先烈为国为民的精神气节,这些优秀的品质哪一个不是曾经挂在共产党员肩头闪闪发光的勋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彰显党员优秀品德,用实际行动改变社会,正是千万党员要努力做到的。

犯罪心得(篇9)

--自动化1413班***秦志颖该书由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著写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应的近代量刑原则,用伏尔泰的话来说:“《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

这样的工作必然会消除许多国家法律理论中残留的野蛮内容。”

刑事古典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

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①制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② 刑法应当先行公布,以抑制犯罪冲动;③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受到他的效果。”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从古至今,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必须有其合理性。在古代,由于人类文化水平极低,粗鲁和野蛮在世界上盛行。为了惩罚一些残暴的人,死刑应运而生。在那个野蛮、物质水平低下的时代,轻量的刑罚并不足以威慑大众,而威慑、纯粹的暴力是当时治理社会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粗暴的死刑以简单的以暴制暴达到了统治者治理社会的目的而被法制化,并大量采用。

在那个年代,徒刑是不可取的,因为社会生产力不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徒刑却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负担(看管徒刑犯的人力、徒刑犯的宿食等),而死刑的适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一部分的生产压力。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这种单纯的死的威慑对人们而言已不再是最可怕的,也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了,因为死刑只不过是将刑罚的力量集中于一点,它对人们的威慑印象只是暂时的、一瞬间的,无法长时间地给人们以警示。因而出现了代替的苦役刑,长时间的苦役刑虽然将刑罚平均地分配于整个过程,但其总量却可能大于死刑,而且苦役刑是长时间的,人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极端但短暂的痛苦,却受不了时间的消磨和缠绵的烦恼,它给人的持续的烦恼印象使人受到的折磨更大,像第二段提到的人的选择一样,使人们在实施犯罪前对比一下得失,促使人们最终放弃犯罪。

从借鉴的意义上说,死刑对人的威慑只是一时性的,过一段时间人们便会忘却,不足以给人们以持续的警示,死刑的瞬时性甚至会给人一种错误的理解:相对于死刑的一瞬,由犯罪所享受的好处是长期的,所以是值得的。有时会得出这样荒谬的结论。

而苦役刑是持续的、长期的,可以长时间地给人们提供借鉴,告诫人们如果他们那样做的话,后果就会是永无止尽的烦恼,所以,相较之下,长期的苦役刑或徒刑比短暂的死刑借鉴作用更大,这也是废除死刑的一个合理理由。

其中给我印象很深的还有对刑讯的论述,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一理念在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已被采用。贝卡利亚认为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苛以刑法是没有根据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痛苦被称为真理的熔炉。这有一个奇怪的结果:

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罪犯只要强忍痛苦,就可能获得无罪或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而无辜者却可能承认了犯罪,即使最后被宣布无罪,也受尽了屈刑。

所以,无辜的人只有运气不好,罪犯才能占便宜。贝卡利亚一直在强调刑法的宽和,他从刑法的目的为突破口,他认为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惩罚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只要刑法的恶效大于犯罪的利,刑法就会受到其影响。”

在感叹之余也让我深思,“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强壮者能够抵御痛苦,即使是罪犯也有可能被释放;软弱者不能抵御痛苦,那么很快就认罪伏诛”对于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在我国被揪出来的似乎也不少,有的真是震撼。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但是公安的手段却层出不穷,是不是体制出了重大问题,这似乎也是值得我们深深思考和调查的,如果冤假错案频频发生,那也就无法达到法律应有的目的:该保护的受到伤害,应惩罚的逃之夭夭,所以在法律的完善和体制的改善上,尤其是监管部门的改善上中国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愿中国以后的法律体制会越来越完善,并且真正能做到众生平等,类似上访被拒,冤假错案,**处理过轻,刑法力度不统一等现象能得到改善。若能做到想伏尔泰说的那样:“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

”这样公正严明,那一定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犯罪心得(篇10)

上周五学校组织安排我们新警到**区检察院参观市预防犯罪教育基地,在基地讲解员的耐心、认真讲解下,通过参观基地决策篇、正气篇、警示篇、预防篇、检务公开等等几大板块,听完讲解后,预防职务犯罪科副科长还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教育课。

作为一名初任公务员和党员,我深深感受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做为一名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和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文化修养、人生观与价值观取向不同的人接触,从而面对形形色色的**和考验;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权从何来,用好权

党员干部要深刻明白,你手上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要自觉把坚定理想信念、严格律己作为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内容,并融入到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之中。要有良好的工作心态,正确对待手中权利,抵住**,要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从司空见惯的小事和小节抓起,加强世界观改造,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用好权利,就要增强宗旨意识,做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的表率。要带头树立良好形象,用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任。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

2、 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接受监督

近年来国家和党已经制定了不少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相关制度,除了巩固和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外,还要主动接受监督,接受其他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接受人民的监督。监督既是约束,更是爱护。如果我们不谈监督的信任,那就是轻信。如果我们放弃了监督的信任,我们就是放纵。

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干部,既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只有时时处处将自己置于监督之下,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最大的爱护、最好的保护和最真诚的呵护,培养起闻监督喜、视监督乐的心境,在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在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在行动上主动接受监督,在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下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能力,以廉洁的作风、廉洁的形象和廉洁的品质来赢得组织的信赖和群众的拥护。

犯罪心得(篇11)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论法的精神》是19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主要的著作,这也是孟德斯鸠影响最大的著作。

本书主要讲述法律与社会生活和自然世界之间的关系,诸如法律与政体性质,原则,人口,传统习惯,社会观念,气候,水源,地形,土壤等的关系,是一本伟大的著作。我主要读孟德斯鸠关于亚洲和中国的章节,感触颇深。

本书的第七章以《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为题目,对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在这一章节里,孟德斯鸠对经过长期艰苦革命后取得政权的开国皇帝们做出了客观的评价,然后强烈批判的了开国三四个以后的皇帝,他说:“皇室也日渐衰败;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人们只把小孩推上王位宝座;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宫中游手好闲的人使勤劳的人民破产,皇帝被篡位者杀害或驱逐。

”我觉得,这对中国古代的**社会做出了精准的评价。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时代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所以在当时的法国作家大多将遥远的中国描绘成乐土,只有《论法的精神》中多对中国的**有批判。孟德斯鸠曾经和一位搁浅的中国海员交谈,并以严格的方式得到了自己的理解。

尽管他的见解不免偏颇,但相对于同时代的人是较为接近事实的,也丰富了《论法、的精神》的材料。在第八章中,孟德斯鸠详细描述了中国腐败、贫困和混乱的现状。但其局限性在于,孟德斯鸠没有直面中国的繁荣时代。在中国繁荣昌盛的时代,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裕。

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主义为原则的国家。或许在最初的朝代,帝国的疆域还没有如此广大,**的**主义倾向稍逊;而如今的情形就完全不同了。

其实在古代,资本主义尚未产生的年代,生产力水平较低,封建制度其实是比较先进的制度,对中国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孟德斯鸠还谈到了中国的伦理道德。他认为,中国人整个青年都在学习和实践这些道德规范。文人用之于育人,官吏用之于说教,生活中的一切细小的举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里边。

当人们找到一种方法时他们严格遵守它,中国将得到很好的治理。换言之,中国统治者用道德来麻痹和愚弄人民。的确,中国的儒家礼教对中国人的影响非常的深远,对破旧出新也造成了不少障碍,但是中国的礼教也不是一无是处。

这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文明礼仪。从这本书中,我觉得作者似乎对亚洲有偏见。他在书中强调北方优于南方,认为北方具有较好的民族素质。对中国也有没有较好的看待当时中国的优点。

看了《论法的精神》后,我感觉对法学的知识更加有了系统的认识,并且加深了我对我专业的喜爱,以后一定要更加努力学习我的专业课。

犯罪心得(篇12)

--fa 142-2王慧娴201452502203

最开始要读一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书并且需要完成一篇的读书感的时候,我觉得这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后,我开始纠结手头《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是不是与刑事诉讼有关”,纠结一番,犯罪与刑罚不正是贯彻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吗?

该书的作者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全书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划分细致,娓娓道来,不似日常接触的理论课本那样厚重无味。每个章节围绕一个小论点,但是初读却不认为很容易理解,读的是翻译过来的中文版本,往往有着翻译逻辑和语序的因素,或多或少地阻挡着我理解作者最初的意思,于是顺手买下一本英文原版待日后品读。从时间上看,没有太详细的研究,有些章节往往需要读几遍才能理解。

一、本书的创作背景

这本书写于1764年,当时欧洲正处于革命前夕,启蒙运动正在蓬勃发展。与产生了闻名于世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狄德罗、卢梭、孟德斯鸠的法国相比,意大利在思想文化上相对落后一些。此外,意大利尚未实现统一,宗教和保守势力仍然非常强大。

但是,宗教、人类自然法则已被严重扭曲,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已经深刻暴露出来,在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紧密联系成一体的情况下,刑事领域的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发展到了极致。

二、本书带给我的初步思考

关于法律队伍建设: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引言中第一句这样写道,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法律保护的却是多数人的利益。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分析事物,而是习惯于按照传统接受强烈的印象,而不是调查。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区,当遇到纠纷,人们往往不是寻求法律帮助,而是当地习俗解决问题,这在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也有所提及。这突出了法治队伍建设要注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认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陪审官,以免落入知识的谬误之中。

刑事法官根本无权解释刑法,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关于刑罚:

惩罚的力量很容易触及,这使人们抵制了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愿望,并接受稳定的行为准则。正义是把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必要纽带。如果惩罚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因此,刑罚权是保护公共利益、防止个人践踏的必要条件。

道德政治只有建立在人情基础上,才能建立持久的优势。如果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受到社会的约束,那么社会本质上也是通过相互义务的契约与每个成员联系在一起的。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要求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作者认为,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衡量标准是对国家的损害。以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尺,这依据的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且这些东西随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

惩罚的及时性:犯罪的惩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时间间隔越短,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692p.cOm 考试祝福网)

因此,人们自然将犯罪视为原因,将刑罚视为必然结果。

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法的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只要刑法的恶效大于犯罪的利,刑法就可以收到恶效。大于收益的后果应包括刑法的坚定性和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一个对人性过分的场景只能是暂时的狂热,永远不会成为一个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就必须进行改革,否则就会导致有罪不罚。

三、书中的刑事诉讼法思想

再往后细读发现,该书同样包含大量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和四十二章等章节内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侦查是笔者在本书中重点论述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无罪推定原则是对现代刑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

书中第16章(37页)提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此处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因为它突破了长久以来疑罪从有的刑事理念。作者的先见对当今“疑罪从无”的刑事理念做出了巨大贡献,保障了更多人的利益。

就像作者说的那样“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关于反对刑讯逼供:

在诉讼中对犯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多么形象,同时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用刑讯来决定一个人有罪与否,这种方法能保证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这更像是野蛮人的做法。

惩罚的政治目的是威慑他人。重要的是不要让任何暴露的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要暴露谁犯了遗忘罪。当后果变成无法挽回的事事实,只有为了不使他人产生有罪不罚的幻想,政治社会才能惩罚它们。

“为了迫使罪犯交代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罪犯,为了使罪犯揭发同伙,为了洗涤耻辱”这三个刑讯逼供的理由,作者做了详尽的论述。

酷刑必然会产生如此奇怪的后果:无辜者的处境比罪犯更糟。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

他要么承认罪行并受到惩罚,要么在遭受酷刑后被无罪释放。但是罪犯的处境对他有好处。 当他最终被判无罪释,他将较重的惩罚变成了较轻的惩罚。所以无辜者只能更倒霉,罪犯则占到了便宜。

无辜者被屈打成招的事例在各国各个时期都不胜枚举,再次便不再浪费笔墨来论述了。

四、死刑复核程序思考

最近在微信中看到“林森浩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裁定书”,进而想要稍作论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核准的特别审判程序。它具有如下特点;

1. 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2. 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三。程序是具体的,即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除外),经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4. 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要经过告诉而自动启动。

5. 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人民法院都有核准权。

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害无故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及其严重,应该依法惩处。裁定如下: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这属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的情形。

“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中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当初林森浩投毒也不并不是抱着杀死室友黄洋的强烈恶意,社会的关注让案件沸沸扬扬,人们的议论不绝于耳。

我不知道该用怎样的字眼去评判一个即将失去生命的人,生命偿还生命,这似乎与古时的杀人偿命并无区别。对于被害人家属这或许是“所谓的偿还和正义的补偿”,但是之后呢,另一个家庭又要跟他们一样承受痛苦。似乎是论证了冤冤相报。

更像是道德问题。我希望法治能够取得进展,在没有死刑的情况下规范这个社会。

这本书的知识我并没有都学会都理解,但是起码引起了我的思考,身为在路上的法律人,我将不断努力,争取为以后的法治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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