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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办公通知范文六篇

2024办公通知范文六篇

办公通知。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通常都需要与公告或通知直接互动。发布通知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解决相关人员协作和行动的问题。通过探索“办公通知”,你可以了解更多关于这个主题的内容。在阅读本页后,你将对相关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办公通知(篇1)

关于在机关办公大楼内禁烟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政府各局办、直属事业单位,聚鑫经济开发区,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关于“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县直机关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禁烟。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县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禁烟。

一、县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办公室、会议室、楼道、卫生间及车库和机关食堂等公共办公场所内全面禁止吸烟。

二、从即日起,各办公室要在明显处张贴(悬挂)禁烟标识。县直机关全体干部要自觉做到不吸烟、不敬烟,并主动劝阻他人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共同创造清新、舒适、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外来人员进入县机关办公大楼内一律不准吸烟。主楼和附楼门厅由政府办行政科负责监督检查;电梯内由同行的机关干部随时制止吸烟;办公室内、走廊、卫生间由各办公单位自行负责禁烟。

四、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直机关党工委、县创建健康城市管理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成检查组,要随时对县机关办公大楼内的禁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违反此规定的干部取消评优资格,并对所在部门和单位扣分。

五、不在县机关办公大楼内办公的`单位也要按照此通知执行。

六、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搞好宣传发动,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教育、监督和检查,“一把手”负总责,责任落实到人,要强化措施,切实把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通化县委办公室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办公通知(篇2)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2007-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通过三至五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格局,使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整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部门要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许可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林业、国土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相关事宜;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三、惩防并举,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结合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电力警务室,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大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成立专班,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案;对案件频发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一定要移交,绝不能以罚代刑。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当地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收购点;对违法收购赃物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销售赃物问题突出的乡镇、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聚集的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清理整顿。

四、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以利积极预防和快速处置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高抢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奖励制度,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实施群防群治。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3)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82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办 〔2006〕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调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墙材)生产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确保市场供应和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巩固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成果,现就认真做好扶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紧迫感

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任务十分艰巨。今明两年全省将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现有粘土砖瓦窑厂的50%以上,减少实心粘土砖产能150亿块标砖。同时,需投入30多亿元资金,发展相应数量的新型墙材填补市场空缺。但是,我省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分布不均衡,有近半数的市、县(市、区)粉煤灰、煤矸石、砂石等制砖原材料严重缺乏;多数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技改和流动资金短缺,要达到快速扩大产能、稳定市场供应的要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墙材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标准体系,引导和调控新型墙材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资源、建筑体系特点和建筑用材需求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规划新型墙材产能布局,明确新型墙材的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引导企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材,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资源和能源浪费。

积极发展承重新型墙材。焦作、平顶山、鹤壁、三门峡、济源、洛阳、安阳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烧结煤矸石多孔(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粉煤灰烧结砖为主导产品;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濮阳、开封、周口、商丘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应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济源、三门峡等有页岩的地区应发展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郑州、开封、新乡和濮阳等沿黄地区可利用黄河淤泥适当发展烧结多孔(空心)砖;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非粘土类资源生产新型墙材,并通过市场调剂弥补供应缺口。

加强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墙材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做好产品和原料的运输服务工作,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力度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发展新型墙材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工程进行奖励,对新型墙材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其他对发展新型墙材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三)扶持条件及标准。1.扶持条件: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材目录的非粘土类产品、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企业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扶持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材发展步伐

(一)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予以优先安排。新设立的新型墙材企业用地,其土地供应价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价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新型墙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材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新型墙材产能任务,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扶持新型墙材行业重点项目。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材,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予以支持。

(四)继续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调控政策。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材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从本级留成部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省级留成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五)鼓励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火电、煤矿等企业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按使用量核减排出废渣单位的排污费。火电、煤矿等企业出售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只能收取处理废渣的直接费用,不得加价出售,必要时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最高收费限额。

(六)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应对重点新型墙材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过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提高授信额度。

(七)促进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型墙材,保证市场供应,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努力用新型墙材建设新农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新型墙材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发展新型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关闭砖瓦窑厂和发展新型墙材工作,制定扶持新型墙材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内基建投资、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省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制定补贴奖励标准及项目审查、论证;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火电、煤矿企业排污费的核减;省发展改革、煤炭、电力部门负责对粉煤灰和煤矸石价格的监管;省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新型墙材发展滞后和实心粘土砖反弹回潮的地区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扶持政策进行宣传,对外公布扶持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环境。

附件:1.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规模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砖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4)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4.副省长批示件;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分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领导的批示件。秘书处收到批示件当天要及时呈报秘书长、省长阅示,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2.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含群众致省长的重要信访件的批示件)

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对群众致省长的一般信访件,由省长秘书交秘书处转省信访局。省信访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访件分类、汇总整理报省长阅示,并按照省长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副省长的批示件,由副省长秘书交秘书处登记后转对口业务处室办理。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对口业务处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省政府。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室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公文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上报。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的批示件和国家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督查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省长批示给副省长、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处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汇总。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省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省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对口处将上季度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送督查室,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省辖市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每年年初对上一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比对象每3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对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督查室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有关部门,依据考核评分情况,共同审核评定优、良、中、差单位,每年通报联评结果,对优秀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对优秀的承办单位每3年正式表彰一次,其间两次考核为优秀的(其中含末年)将受到表彰。对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定和表彰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5)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省(中)直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依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体制机制,规划全省脱贫攻坚重大行动;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加强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管理,保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 省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六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成效考核评估、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市、县(市、区)、省(中)直各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组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退出验收核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20号)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力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要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半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条 省纪委机关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市、区)乡(镇)落实

第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负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市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对拟脱贫摘帽贫困县(市、区)进行初审、贫困村销号核查验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市、区)扶贫项目,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乡(镇)、村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带领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贫困人口登记造册及信息公开反馈、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发挥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致富带头人的作用。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 对口帮扶双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口帮扶地区和单位应当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受援市、县(市、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落实省领导联系县(市、区)、市领导联系乡(镇)、县(市、区)领导联系村、党员干部联系户的帮扶制度,完善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应当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围绕脱贫攻坚做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6日起施行。

办公通知(篇6)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105号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2005-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 〔2005〕10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省份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的稳定发展,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就减免税费、贷款贴息等方面明确了九项措施。目前,由于我省领导重视,政策明确,措施有力,工作到位,没有发生禽流感疫情,禽类产品出口形势良好。但是省内、国内销售价格走低、销量下滑,特别是大中型种禽场和养殖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精神,保持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家禽免疫财政补贴政策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对应进行免疫的家禽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按中央、省、省辖市、县5∶2∶2∶1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所应承担的费用由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免征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家禽及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污水排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种畜禽生产(孵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资格审查费、等级鉴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对因免征家禽及家禽产品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确保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其他因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掌握。对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省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的贷款,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省定重点家禽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省辖市财政各负担50%。其他大中型养禽场(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由省辖市和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给予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适当资金扶持,按每套存栏种禽一次性补贴20元,省和省辖市各负担50%。各级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一律实行圈养。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养禽场户进行补栏,加快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各级财政要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

六、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禁疫区家禽及禽类产品流入我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经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要保证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整顿规范城镇活禽交易市场的交易和屠宰行为,改善卫生和防疫条件,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扩大市场需求。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附件:1.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名单

2.省级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名单

3.省祖代种禽场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名单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3.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4.河南省淇县永达实业有限公司

5.河南三高固始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河南邦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济源市太行实业有限公司

8.鹤壁市柳江畜禽有限公司

9.舞钢华懋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10.河南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11.汤阴哈伯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12.安阳市外贸联合禽蛋选育场[检讨书大全 jt56W.COM]

13.漯河市豫汇(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14.河南省华罗家禽有限公司

15.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

16.河南省金鑫饲料工业有限公司

17.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

18.濮阳市春龙牧工商有限公司

19.濮阳市雪鸟羽绒制品厂

20.濮阳市全力食业有限公司

21.固始县三牧鹅业有限公司

22.河南九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23.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

附件2

省级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名单

1.新密太立牧业有限公司

2.郑州市惠济区南阳综合养鸡场

3.新郑永兴禽业繁育场

4.荥阳华隆禽业有限公司

5.荥阳华鑫禽业有限公司

6.开封正大有限公司

7.洛阳金羽禽业有限公司

8.林州市康源种禽场

9.鹤壁市博龙种禽有限公司

10.长葛市金泉禽业有限公司

11.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

12.许昌市种禽场

13.鄢陵县宏达家禽有限责任公司

14.许昌大农牧业有限公司

15.省惠民禽业公司(商丘市)

16.商丘市正德基农牧公司种鸡场

17.省金科禽业公司(商丘市)

18.南阳市种鸡场

19.南阳市畜禽良种繁殖场西分场

20.南阳市冯楼种鸡场

21.淅川县种禽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省祖代种禽场名单

1.河南省华罗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2.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

3.汤阴哈伯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4.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

5.河南省九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6.固始县三牧鹅业有限公司(固始鹅原种场)

7.河南华英种鸭有限公司

8.河南三高固始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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