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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知

广东省通知

广东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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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知【篇1】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学生范文网 1467.com.cN)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可相加计算。即以参加工作之前最后一个正规学历毕业年限为准,时间算至12月31日;对先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报考时,须将参加工作之前的最后一个正规学历及后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一并带来。

1、购买表格时间:月20日、21日(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购买表格者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2、报名时间:年11月24日、25日报初级,2003年11月26日、27日、28日,12月1日、2日报中级(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

广东省通知【篇2】

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财务处:

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5月21、22日举行,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中级资格考试以 2 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 2005 年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时,应注意实务科目的衔接:

1 、在  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 、2004 年度均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报名时须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 、参加 2005 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 2006 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 、2005 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报考。

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在2005年5月21、22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仍按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广东省通知【篇3】

尊敬的娱乐场所业主和员工:

根据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自2023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广东省内所有娱乐场所必须暂停营业。具体恢复营业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请娱乐场所业主和员工及时关注官方通知,做好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在此,我们提醒娱乐场所业主和员工遵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等,共同维护娱乐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2月17日

广东省通知【篇4】

尊敬的理事会代表:

,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蕴含新机遇,也充满新挑战。创新驱动、结构性改革、开放共享等成为国内经济发展关键词。

在过去一年里,顺应党的十八大号召,广东省卫浴商会在省委、省民政厅的关怀指导下,凝心聚力,顺应形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商会工作,组织建设有了新的.发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面对新的“十三五”开局之年,为更好地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我会定于1月15日召开广东省卫浴商会20理事会议。理事班子成员将继续以新的状态、拼的精神、干的行动、实的作风,攻坚克难,主动有效作为,全力推动我会发展,推动我省卫浴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如下:

广东省通知【篇5】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6]115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

[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一、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等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要续签不少于三年。企业不得在改制时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裁员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实施。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计算标准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

(二)改制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改制后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二、关于拖欠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

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和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关于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方面的问题

(一)因工伤残l-4级的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企业改制时,医疗未终结且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因工伤残职工,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需费用由原企业留足。

(四)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属于1994年4月30日前因工受伤经鉴定为5—10级,企业没有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原企业按199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关于解除、终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合同后其待遇方面的问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患重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等有关方面的问题

(一)离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管理;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全部从原企业剥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接收管理;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撤并的,离休人员由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接收管理。

(二)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需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实行社会化管理。2006年按每人2.2万元标准缴纳(含档案管理费、活动经费、采暖补贴)。退休人员其他统筹项目外费用,按照企业改制前实际支付标准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2007年以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退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改制企业还需为每人缴纳12万元的医疗费。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退养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人员支付生活救济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死亡职工及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地处市内四区和先导区企业的,按每人每年1848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企业,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费用。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已享受生活救济费退休人员遗属除外)的其他费用由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参照前三年所发生费用的平均值计算)。退休人员遗属采暖补贴费按每人1.5万元缴纳。退养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按其单位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缴纳。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元缴纳费用。以上人员的预期平均寿命均按照78周岁计算,对实际年龄超过78周岁或不足6整年到78周岁的,按照6年时间计算。职工遗属未成年子女计算到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计算到毕业年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总工会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企改制办法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10月27日印发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4、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企业和已实现再就业离岗人员的界定。

1、此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企业是指改制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2、改制前离岗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3)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l、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可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盒。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并支付。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3、对继续留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按照《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辽经贸企改[2003]32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 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5]2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办法。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实行分期偿还的,应签订偿还协议,并依法公证。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的补缴。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4、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企业应补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而无力补缴的,按辽社保发[2002]9号文件规定,由各市政府协调解决。

5、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具备条件的拟改制企业应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区管理,只要当地社区功能基本齐全,拟改制企业支付了必要费用,当地社区就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具备条件的,暂由改制后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被安置的因工伤残职工应与原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上述人员管理和安置所发生各项费用,应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七)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企业不能落实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二、工作程序

(八)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九)拟改创国有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须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企业与已再就业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与初审。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责任分工对企业性质、企业困难程度、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初审。

国资部门负责对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困难程度、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及计发年限、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的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情况、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等。

2、制定工作方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发年限,测算资金规模等。

3、申报就业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并提交本人已再就业证明。被其它单位录用的人员,提交新单位录用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初核与公示。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再就业状况证明。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计发年限,申请补助资金额。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公示期结束,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十一)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1、拟改制企业按前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前两年企业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同级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证明及企业改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困难情况认定证明、离岗职工再就业证明、企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补缴记录)、企业资金到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见附件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3、县(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按前述程序进行申请认定,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县(区、县级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县级市)财政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进行筹集,并按统一规定将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

政专户。

4、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并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数据库软盘(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连同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应筹集的经济补偿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一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

5、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计算省财政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十二)经济补偿金的拨付、领取。

1、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应在15日内将省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企业筹集资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收款银行。由企业通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银行领取经济补偿金。

2、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可由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县(区、县级市)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并按上述程序发放。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数较少的,也可由市统一发放。

(十三)省直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补助资金,省监管企业经省国资委、其它省直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确认后,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十四)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年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所在国有商业银行汇总的当年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进行复核,据实结算。

三、有关要求

(十五)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困难地区的困难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数据库(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将数据库软盘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数据库内容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十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企业为其开具有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

(十七)困难地区困难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由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十八)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推进节奏。同时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把职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各市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备案。

广东省通知【篇6】

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发展改革部门、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随迁子女大省,进城务工人员规模较大、随迁子女考生较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利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责任分工,进一步提高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扎实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部门职责。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按《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统筹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具体分工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相关部门职能情况予以明确。

(二)报考资格。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四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做好2017年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学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管理,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广东省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做好随迁子女高考工作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实施。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流程。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报考条件并提出申请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跨市审核认定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统一汇总并协调相关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务必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考生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及早引导随迁子女考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以免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7日

广东省通知【篇7】

各有关单位:

度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第二轮会议评审会定于11月10日(周二)在广州召开,现将参加评审的项目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轮会议评审包括研究团队和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均采用答辩评审。

二、参加答辩评审的项目,各项目负责人请尽快做好答辩准备工作,准时参加答辩。项目负责人本人不能参加答辩的`,必须向11月6日(周五)下午16:00之前向省基金办告知并于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说明(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并由项目第一参加人或第一核心成员参加答辩。

三、答辩评审项目介绍采用多媒体演示(Microsoft PowerPoint),每个项目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项目介绍不超过10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主要介绍:立项依据(创新性与应用前景)、研究内容方案、研究条件基础和预期目标。(研究团队项目还要介绍“团队合作基础”)

四、答辩评审项目需准备一式八份的书面申报材料自行带至答辩会场(其中一份答辩前交付答辩组工作人员,七份答辩时交付评审专家),材料包括:申报书(签章齐全)、申报人身份证/护照、学位证与职称证书、代表性论文(包括发表刊物首页、目录和正文首页)、申报人主持省级及以上项目合同书、申报人获取专利授权证书、申报人获取省级及以上科技奖项证书、申报人研究成果产业推广效益证明等。以上材料均用复印件,论文、合同及其他成果证明材料每项不超过3篇/个。

五、答辩项目必须月6日(周五)下午16:00之前由所在单位统一将答辩PPT电子版报送省基金办(联系人:邱莹,电子邮箱:),报送后不予更换,不报送或逾期报送视为放弃答辩。

六、为保证答辩有序进行,请答辩人提前30分钟到场,到场后在指定区域休息等待,不得喧哗和随意走动。每个项目组入场答辩人员不超过3人,非答辩人员不得入场,且不能旁听其他项目。入场前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逾时未到场答辩视为放弃答辩。

每个项目具体答辩时间详见附件。

广东省通知【篇8】

各参评团队:

根据岳阳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程序,定于9月13日(星期二)在市科技局办公楼,举行岳阳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专家评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评团队名单。经评审办初审,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参加本次专家评审的团队共57个。

2、评审程序。共三个程序:一是团队带头人情况汇报,时间为10分钟,形式为PPT演示;二是专家质疑,时间为10钟;三是专家打分。

3、评审要求。请各参评团队于评审当日自带2份申报材料按通知时间提前到达会场。

广东省通知【篇9】

尊敬的娱乐场所经营者:

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了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我部决定自2020年2月18日起,全省范围内暂停所有娱乐场所的营业。

请娱乐场所经营者尽快做好暂停营业的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场所内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加强场所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后续恢复营业前, please check with your local authorities for further instructions.

祝娱乐场所经营者顺利度过这段暂停营业的时期,早日恢复正常营业。

特此通知。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 Team

2020年2月18日

广东省通知【篇10】

材料三 若夫以一身之言动、进退、生死,关系国家之安危、民族关系之隆替者,于古未始有之,有之,则袁督师(袁崇焕)其人也。

(1)材料一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史料,提取其中可以相互印证的历史信息。(4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影响历史人物评价的因素(至少两个)。(4分)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梁启超写作此文的时代背景。(4分)

32.(14分)教科书是课程的承载,不同时期的教科书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色。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广东省通知【篇11】

尊敬的娱乐场所业主和员工:

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小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决定自即日起,全省娱乐场所暂停营业。

具体措施如下:

1.全省各娱乐场所必须立即执行暂停营业的决定,并尽快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娱乐场所业主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咨询。

3.全省各娱乐场所应当遵守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如必须营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

4.各地卫生部门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娱乐场所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希望娱乐场所业主和员工能够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自我保护和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小组

2023年2月18日

广东省通知【篇12】

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广州、深圳不发):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以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第一文库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一)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3日,共10个工作日。

因今年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因此,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以免延误申报评审。

(二)2006年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地点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

(三)省高评委会评审时间为2006年11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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