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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通知

项目验收通知

项目验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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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通知(篇1)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计划于8月14日召开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5年8月14日下午14:30;

二、会议地点:市行政中心201会议室(宁穿路2001号4号楼);

三、参加人员: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计划科长,各高校、院所科研处负责人,市级相关部门科研处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通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情况,部署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请参加会议人员将会议回执于8月12日前反馈至计划处。

联系人:姚瑶 电话:89186832 传真:87283505

2015年8月6日

项目验收通知(篇2)

项目验收通知是指在项目结束之前,需要由项目发起人或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相关人员发送的一份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标准、验收时间、相关事项等信息。以下是关于项目验收通知的一份详细说明。

一、通知的目的

项目验收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告知所有参与人员关于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验收标准,以便相关人员对项目的开发、设计、测试、评估等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同时,通知还可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人员等重要事项,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投入使用。

二、通知的内容

1. 项目完成情况:

通知应详细描述项目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的目标、进度、资源占用、实现效果、成本等方面的情况。此外,还需要说明项目的可行性、可用性、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是否达到了预期要求。

2. 验收标准:

通知应清晰说明验收标准,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根据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标准应该包含项目的功能性、性能、可用性、安全性、稳定性、易用性等方面。同时,还需要明确标准的达成程度和验收结果的判定标准。

3. 验收时间:

通知应通知参与人员项目验收的时间,以便所有人员协同配合,完成验收任务。验收时间应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检查。同时,还需要考虑到验证验收结果的时间和修复任何问题所需的时间。

4. 相关事项:

通知应说明项目验收的相关事项,包括验收方式、验收人员、验收标准、验收流程、验收结果的处理等。此外,还需要说明如果项目没有通过验收该如何处理,以及是否有必要重新开展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三、通知的形式

项目验收通知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书面形式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官方通知、内部通告、办公平台等形式发送。通知应该清晰明了,避免任何歧义,以便所有参与人员都能够理解通知的内容和任务。同时,还需要在通知中注明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四、通知的效果

通过项目验收通知,相关人员能够全面了解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验收标准,增强对项目的掌控感和责任感。同时,通知可以使验收流程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使得项目能够充分利用并开展创新,达到更高的标准和目标。

总之,项目验收通知是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知的质量、形式和效果会直接影响项目验收的成败。因此,项目发起人或项目负责人需要精心准备和组织,以确保项目的顺利验收和投入使用。

项目验收通知(篇3)

四川省非金属复合与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 于2010年立项建设,在各有关部门的.长期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四年的建设发展,在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已完成建设计划。现定于2014年10月15日在西南科技大学召开实验室建设验收会议,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2014年10月14日~15日,西南科技大学办公楼302会议室

二、参会人员

验收专家,科技厅领导,科技局领导,肖正学,庹先国,卢忠远,宋绵新,张江梅,实验室全体老师以及省部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常务副主任)

三、会议主题

1. 实验室主任进行建设总结汇报;

2. 验收专家进行实验室现场考察及资料审查;

3. 专家质询;

4. 形成验收意见。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代波

电 话:0816-2419295,13989276910

传 真:0816-2419492

E-mail: keylab@swust.

四川省非金属复合与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2014年10月12日

项目验收通知(篇4)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zF133.Com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项目验收通知(篇5)

各有关单位:

由xxx(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终端水处理技术”(项目编号:xxxxxxxxxxx)已具备验收条件。受省科技厅的委托,我局将组织召开该项目验收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xxx年1月10日下午15:30

二、会议地点:xxx公司会议室

三、有关事项:

1.请有关单位派受邀专家准时出席;

2.请项目单位做好验收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验收专家名单

xx市科学技术局

xxx年1月9日

项目验收通知(篇6)

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x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通知》37号文件,下达我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项目建设于20xx年5月启动建设,总投入322.55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00万元,整合资金投入93.35万元,农民自筹资金投入129.2万元。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的精心指导和乡、村、组的共同努力下,村扶贫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已于20xx年4月完成,现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完成情况

(一)特色产业发展:

1.种植特色优质水稻,在全村1一6组,规模规范计划发展川优6203新品种面积1100亩,完成发展1100亩。(含计划招投标采购46%氮.磷.钾复合肥28吨,完成招投标采购28吨)。

2.发展稻田养鱼;在1.2.3组计划发展稻田养鱼100亩,整治田坎2200米,按砖砌体,高0.8一1.5米,厚0.24米要求,完成2546.3米。

(二)基础设施配套:

1.沟渠整治:在5组丛木林计划新建沟渠250米,按照沟宽0.4米,高0.2米砖砌体要求,完成250米。

2.山坪塘整治:在4、5组计划整治山坪塘3口,完成2口。

3.公路整治:计划在1一6组整治泥洁石公路5.4公里,完成5.4公里(其中配套农综项目硬化2.68公里)。

4.建设生产便道:在1、2、4、5组计划硬化田间生产便道5.4公里,按宽0.8一1米,厚0.08一0.09米要求,完成5.991公里。

(三)生活基础改善:

1.危房改造:在2、3、4、5、6组计划贫困户新建住房9户,完成9户。

2.计划完成9户贫困户进行小庭院建设,实际完成1户。

3.农户三改:对9户贫困户进行改厨,完成9户;对9户厕所改造,完成5户;对9户进行圈舍改造,完成0户。

4.建田间蓄水池:在果园区计划新建20立方米蓄水池4口,按长4米、宽2米、高2.5米的要求,完成4口。

(四)农户技能提升:为进一步提高农户生产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在20xx年2一4月完成500人次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自查验收,村20xx年整村推进项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100万元,完成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00万元,已申请划拨资金40万元,已兑现资金40万元,验收未兑现金60万元,项目节余资金8.7876万元。

(一)特色产业发展:

1.种植特色优质水稻,规模规范计划发展川优6203新品种面积1100亩,(含计划招投标采购46%氮.磷.钾复合肥28吨,完成招投标采购28吨)。计划财政资金18.288万元,按照招投标政策,集中采购46%氮.磷.钾复合肥28吨,实际使用资金9.5万元,结余项目资金8.788万元。

2.发展稻田养鱼:在1、2、3组计划发展稻田养鱼100亩,整治田坎2200米,按砖砌体,高0.8一1.5米,厚0.24米要求,完成2546.3米。计划财政扶贫资金22.162万元,实际使用资金22.4394万元。

(二)基础设施配套:

1.新建沟渠:计划财政扶贫资金0.75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75万元。

2、山坪塘整治:计划财政扶贫资金3万元,实际使用资金2万元。

3、整治公路:计划财政扶贫资金27万元,实际使用资金27万元。

4、建生产便道:计划财政扶贫资金16.2万元,实际使用资金17.97万元。

(三)生活基础改善:

1.危房改造:计划财政扶贫资金9万元,实际使用资金9万元。

2.建小庭园:计划财政扶贫资金0.45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05万元。

3.农户三改:计划财政扶贫资金1.35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75万元。

4.建蓄水池:计划财政扶贫资金0.8万元,实际使用资金0.8万元。

(四)农户技能提升:在全村范围内开展500人次的水稻、玉米、特色水产养殖、水果种植、田间管理、病虫防治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财政扶贫资金1万元,实际使用资金1万元。

(五)剩余87876元拟用于4口人饮水池管道购置(涉及2、3、4、5组)。

三、项目整合情况

1.整合农业综合项目硬化村內道路2.68公里,整合资金50万元。

2.整合农业项目整治黄金沱提灌站,整合资金30万元。

3.整合农业综合项目新建150立方米人饮蓄水池2口,整合资金12万元。

4.整合农业项目建沼气池9口,整合资金1.35万元。

四、项目实施效益

(一)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一是通过整治提灌站,山坪塘,沟渠,及人饮蓄水池,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彻底改善人饮水,农业用水困难的现状,受益面积1000亩,受益人口1200余人。二是硬化村组公路和院户路,形成了农村交通网络格局和特色产业环线,极大地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了群众出行难问题,方便农副产品运销,推进优质水稻、发展稻田养殖,特色水产和特色林果等农业产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村民致富增收能力。

(二)人居环境逐步完善。通过实施五改三建、院户路、新建微水池和沼气池等项目,改变了原来脏、乱、差的居住环境,村容村貌焕然一新,生产生活条件发生了明显变化。现在的村民吃了上安全放心的山泉水或机井水,用上了清洁、干净的沼气能源,摩托车、电瓶车直接开到家门口,呈现出一片幸福、和谐、安康的景象。

(三)致富增收能力大大提高。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5余期,培训人次500余人。特别是针对新发展的优质水稻6203新品种和特色水产业,稻田养鱼产业,更是邀请农艺专家,将栽培种植,养殖管理技术送到田间地头,现场示范讲解,手把手教学,切实增强了农民的后续管理意识,让农民真正掌握实用技术。

(四)实现扶贫效益。通过扶贫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一是覆盖全村6个村民组,302户,1289人,其中:贫困户85户,293人,贫困户100%覆盖。二是扶贫先扶志。开发智力扶贫,实现贫困人口素质和致富本领大提升,文明村风民风形成。三是实施整村推进增加产业培育,实现经济社会大发展,助农增收成效明显,全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到20xx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实现贫困村向新农村,小康村转变丶贫困户向富裕富、小康户转变。

五、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生产劳力不足,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未能根本改变。

(二)产业基础薄弱,农民增收举步维艰。

(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六、下一步打算

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工作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脱贫的步伐,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到:

一是切实利用好项目的节余资金,将资金用在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

二是继续抓好特色产业发展的后续管理工作。强化宣传动员工作,强调农民要科学化管理,认真做好养殖业的饲养管理,种植业的肥水管理、防病杀虫、除草等工作,确保三年内大面积成为该村的支柱产业。

三是抓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切实把公路、山坪塘等固定资产移交给村组管理,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做到村组直接管理维护,镇上强化监督,让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四是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邀请农业站农艺师、等技师专家,不定期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切实让农户抛弃落后观念,树立科技致富,技术增收的理念,真正提高贫困农户致富增收能力。

项目验收通知(篇7)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区直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教育发展重点工程和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xxx—xxx年)的通知》(桂政发〔xxx〕4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xxx—xxx年)〉的通知》(教职成〔xxx〕13号)要求,自治区“双十”工程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试点即将结束。为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决定召开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总结验收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各试点项目单位报告试点工作的主要成果、存在问题和经验。

(二)研究深入推进试点项目的措施和意见。

二、参会人员

(一)自治区“双十”工程试点项目负责人。

1.县级政府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综合试点项目:各县教育局1人、县职业学校校长1人;

2.农村户籍职校新生转为城市户籍项目: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3.职业学校创建经营性实训基地项目: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4.城乡职业教育统筹发展项目: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5.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项目:各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6.发展社区教育机制试点项目:各市教育局1人、牵头学校1人;

7.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项目:各市教育局1人、园区学校1人。

(二)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试点项目学校负责人各1人。

三、 会议地点

xx市桂春路14号,金琅大酒店。

四、会议时间

xxx年1月24日1天,23日报到。

五、其他事项

(一)各试点单位作15分钟的工作报告。

(二)请各市、县教育局负责通知所辖有关学校。

(三)在邕人员不安排住宿。

(四)请与会人员填报回执表,于1月21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xxxxxxxxx。联系人及电话:李xx,xxxxxxxxxx(传真)。

附件:1.自治区“双十”工程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及单位名单

2.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试点项目学校及专业名单

3.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总结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回执表

xx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xxx年1月16日

项目验收通知(篇8)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区直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教育发展重点工程和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xxx—xxx年)的通知》(桂政发〔xxx〕4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xxx—xxx年)〉的通知》(教职成〔xxx〕13号)要求,自治区“双十”工程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试点即将结束。为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决定召开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总结验收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各试点项目单位报告试点工作的'主要成果、存在问题和经验。

(二)研究深入推进试点项目的措施和意见。

二、参会人员

(一)自治区“双十”工程试点项目负责人。

1.县级政府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综合试点项目:各县教育局1人、县职业学校校长1人;

2.农村户籍职校新生转为城市户籍项目: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3.职业学校创建经营性实训基地项目: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4.城乡职业教育统筹发展项目: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5.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项目:各市教育局1人、试点学校1人;

6.发展社区教育机制试点项目:各市教育局1人、牵头学校1人;

7.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项目:各市教育局1人、园区学校1人。

(二)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试点项目学校负责人各1人。

三、 会议地点

xx市桂春路14号,金琅大酒店。

四、会议时间

xxx年1月24日1天,23日报到。

五、其他事项

(一)各试点单位作15分钟的工作报告。

(二)请各市、县教育局负责通知所辖有关学校。

(三)在邕人员不安排住宿。

(四)请与会人员填报回执表,于1月21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xxxxxxxxx。联系人及电话:李xx,xxxxxxxxxx(传真)。

附件:1.自治区“双十”工程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及单位名单

2.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试点项目学校及专业名单

3.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总结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回执表

xx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xxx年1月16日

项目验收通知(篇9)

3月22-24日xx省将对我校“211工程”三期建设进行省内评估验收,23、24日将分别举行我校“211工程”建设成效汇报会和专家组意见反馈会,请参会人员务必提前十分钟进场,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一、xx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成效汇报会

时间:xxx年3月23日(星期五)上午9:00―10:30

地点:旅游学院多功能报告厅

参会人员:全体校领导、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211重点项目组骨干成员、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二、专家组意见反馈会

时间:xxx年3月24日(星期六)上午9:40―12:00

地点:旅游学院多功能厅

参会人员:全体校领导、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211重点项目组骨干成员、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党委办公室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项目验收通知(篇10)

各教学单位:

为提高我校“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强化项目的过程管理,促进项目成果的培育,根据《关于做好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本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教字〔xxx〕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召开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验收评审会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xxx年7月9日上午8:40——11:30

二、地点:第一会议室(理科组)、第三会议室(文科组)

三、主持人:xxx

四、参加人员

(一)理科组:xxxxx

(二)文科组:xxxx

五、会议议程

(一)分组查阅验收材料

(二)分组评审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中开会,听取文、理组评审组长汇报后,对各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各项目验收结论。

(四)校领导讲话

教务处

xxx年7月4日

项目验收通知(篇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2〕119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煤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以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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