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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工作总结十五篇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十五篇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篇1】

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工作汇报

当前我市正在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危旧房改善工作,我们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不骄傲、不懈怠,继续发扬敢为人先、克难攻坚、决战决胜、和衷共济的精神,广大工作者以新理念、新目标、新思路、新举措谋求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新突破,打造保障性住房体系新模式,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做好破解“住房难”问题这篇大文章,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在全省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头作用。

(一)、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重要认识

老百姓对生活的期盼,可用“安居

乐业”四个字来概括。只有先安居,才能后乐业。解决老百姓安居乐业问题是**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一位的任务,这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一种政治责任。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一手抓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租赁,加快破解“住房难”问题。抓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事关杭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生活品质,是解决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住房难”问题的关键。要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抓好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租赁,要着眼于当前**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增加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供应量,进而增加商品房供应量,解决好商品房供不应求问题,稳定商品房价格。

我们要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方针,坚持“六房并举”总体要求,以实现“两个房等人”为目标,以解决“两个夹

心层”住房问题为重点,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打造保障性住房体系新模式,让**市老百姓安居乐业。租、售、改,就是出租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出售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改善危旧房;“六房”,就是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经济租赁房、廉租房、危改房、人才房;“两个房等人”,是指经济适用房“房等人”、拆迁安置房“房等人”;“两个夹心层”,“第一个夹心层”是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个夹心层”是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抓好2010年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工作

我们必须坚持早调研、早谋划、早明确、早启动、早见效,以新目标、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谋求新突破。

一要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上有新思路、求新突破。坚持“房等人”目标不动摇,确保明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50万

平方米、公开销售50万平方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经济适用房质量,确保已建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到位。抓紧启动、加快建设三墩和长睦地块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同时认真研究余杭仁和地块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问题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安置方式。

二要在廉租房建设上有新思路、求新突破。坚持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市级管理与区(街道、社区)管理相结合、以区(街道、社区)管理为主的“三结合、三为主”方针,控制廉租房套型和面积,加快推进廉租房建设。落实管理服务措施,让廉租房居民享受高品质管理服务。适当降低申请“门槛”,让更多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享受廉租房优惠政策。

三要在拆迁安置房建设上有新思路、求新突破。坚持“房等人”目标不动摇,坚持就近安置、优先安置原则,坚

持规划统一、目标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统一、建设分开、政策分开、筹资分开“四统三分”,加快推进拆迁安置房建设。

四要在经济租赁房建设上有新思路、求新突破。统筹田园地块经济租赁房和各城区、开发区的大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利用10%留用地建设经济租赁房,用好闲置公房,妥善解决经济租赁房房源问题;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妥善解决经济租赁房建设资金问题;抓好经济租赁房建设规划,妥善解决经济租赁房建设空间问题,好中求快推进经济租赁房建设。五要在危旧房改善上有新思路、求新突破。坚持分类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带动类与非项目带动类危旧房改善,特别是要结合南宋皇城大遗址综合保护、中山路综保、中东河综保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把危旧房改善工程一抓到底。六要在人才房建设上有新思路、新突破。坚持扩面、稳价、提质“三大原则”,落实教师

人才专项用房、综合性人才专项用房、重点企业人才专项用房、政法人才专项用房政策,推进人才房建设。

要抓规划、抓政策、抓项目、抓管理、抓品质、抓合力,为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提供保障。抓规划,就是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就近、优化、高起点原则,优化完善六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抓政策,就是要用足用好已有政策,抓紧制定出台新政策。抓征迁,就是要把拆迁安置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12全文查看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篇2】

20___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指导下,紧紧围绕区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局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质量,取得一定效果。现将我局本年度“亮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___年我区计划改造20个项目,建筑面积88.86万平方米,惠及10763户居民,涉及北园、药山、南村、制锦市、北坦、无影山、纬北路、泺口、堤口路、北村10个街道办事处。

自本年度任务目标确定以来,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办公室根据我区工程分散、区域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科学组织,精细实施、建立了倒排工期表,并进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量、定时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调度工程进度,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开展,12月底前全部完成任务指标。

一是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经我区老旧小区领导小组同意,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办公室在认真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20___年天桥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___年天桥区老旧住宅整治改造工作导则》、《天桥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20___年天桥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了我区20___年整治改造工作有据可依,有法可查。

二是明确时间节点要求。20___年3月21日,我区召开20___年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动员部署会,会上明确了时间节点要求。同时,建立区领导小组日常调度机制和周报制度,明确了职责任务,确保了工作推进。目前,各街道办事处改造项目已全部开工。我区20___年项目进度较往年提前一个多月,属于全市进展速度较快的.,预计完工时间也会相应提前。

三是抓好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办公室通过建立施工档案报审制度、影像图片制度,确保档案资料有据可查;通过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控制扬尘,最大限度减少扰民现象发生,确保安全施工落实;通过建立专题例会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疑难问题现场观摩,及时解决,促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房屋“平改坡”工程有关情况和工作建议》及区政府《天桥区房屋“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我局作为牵头部门,区所属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成立区“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内20___年――20___年的平改坡工程进行全面普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分类处置,及时维修加固,解除房屋“平改坡”工程存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保证城市的公共安全。

一是“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全区经普查统计“平改坡”房屋共计250栋,面积181025.91平方米,其中我局直管公房67栋,单位自管房183栋。截止目前,我局已完工3栋楼房整修,宝华、无影山、制锦市、堤口、天东、官扎营、南村、药山等8办事处已完成其所属88栋楼整修工作,其余待整修中。

二是北园高架桥沿线两侧“平改坡”老虎窗整修工作。该工程6月初完工,共整修破损老虎窗35栋楼84个。

三是新建“平改坡”工作。经区领导审定此次新建“平改坡”楼房1栋,位于北园大街502号。经设计单位核实该工程水平投影面积380.24平方米,平方造价450元/平方米,工程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太阳能挪移费等总计约20万元。该工程自5月24日开工,已于6月3日竣工。

为加强棚改物业小区居民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5月4日我局下属天房物业公司从万盛新区开始改造充电车棚,经过改造的车棚充电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保护电瓶的同时有效预防因过度充电引发的火灾。爱济南APP,5月8日以《棚户区居民电动车咋充电?天桥区做了这样一件事》为题进行了报道,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截止目前,济安新区、聚贤新区、万盛新区、北刘新区、茂新小区、官扎营新区、宝华新区、泺祥新区、顺河新区等棚改小区都已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

20___年,为进一步规范全局房屋资产租赁行为,强化房屋租赁集中管理,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局党委研究成立了“房屋租赁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局自管房产和直管房产的租赁合同管理工作。通过主动了解、掌握房屋租赁市场动态,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扭转了前期出租房屋价格较低、合同签订不规范、随意转租、加建加盖、合同到期而租户不走等各种不良行为。20___年各管理单位租金收入均高于上年,全局租金收入合计增长309万元,年增长率29%,实现经济效益大幅提升。

积极发挥房管职能作用,围绕住房保障、物业服务管理、公房管理等热点难点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创新便民服务举措,探索服务群众新平台,推行公开承诺践诺,积极开展为民便民活动,深入推动“一次办成”优化营商环境,梳理“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事项共11项,梳理“一次办好”事项清单14项并对应形成相应服务指南,切实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情办理好。

坚持把“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在我局机关党支部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先锋科室”创建活动,机关党支部统一设计党员先锋岗、科室标志牌,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和摆放,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规范文明用语、完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举措、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承诺时限、扩大绿色通道和上门服务范围,以更真诚、更规范、更优质的服务赢得百姓的肯定和认可。

以“主题党日”为载体,与福康社区携手建立共筑单位,开展系列便民服务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6次;在难点工作推进中,全局干部职工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对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积极化解、妥善处理,确保全局稳定,对12345市民热线投诉问题,明确责任、加强督办、及时办结。

下步,我局将紧紧围绕重点任务目标,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重点、难点项目及时跟进、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对项目特点采取侧重有别、分类推进的方式均衡发展,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严把质量、安全、进度关,保证工程质量全部满足标准要求,坚决保质保量完成全年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任务;加大“平改坡”工程整修工作力度,及时调配资金,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持续做好全局自管房产和直管房产的租赁合同管理等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房产租赁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定价原则、合同规范、租金欠收、租金收入核算等情况,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促进我局经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篇3】

一、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

XX年是我市住房保障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住房保障工作取得较大发展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5月1日,我市出台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四个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制定了住房保障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7月初,市委、市政府确定了新的20项民心工程,提出全年为12.9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XX年,新建保障性住房585万平方米、9万套,租房补贴4万户,全年累计为13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比XX年提高了75%。

XX年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为历年之最。新建保障性住房585万平方米、9万套,比XX年增加了1倍。二是住房保障受益面大幅拓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家庭达4万户,其中新增2万户,是XX年的7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拆迁家庭扩大到非拆迁的孤老、大病、残疾家庭;推出了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为广大非拆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新的方式。三是政策创新点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建设了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引导群众住房消费,增加租赁房源供应;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根据出租期限长短给予补助;对申请家庭由租到住房给补贴提前至取得补贴资格即计算补贴;建立会审机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区县房管、民政、街道等部门会审同意后可申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及时改善住房条件,放开了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后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拉动居民购房消费;等等。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政策、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开展广泛宣传、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工作等几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去年5月1日以来,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了5次由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区县房管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全市性住房保障工作会、培训会、推动会和现场交流会,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工作开展。延龙局长除参加上述会议外,在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还多次主持召开了18个区局长会议,进行重点推动。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由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XX年住房保障和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将XX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逐项进行细化分解,把责任落实到区县。明确建立考评机制,对各区县的工作完成情况实施目标考核,并组成督查小组,对18个区县的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二)细化完善政策

四项住房保障新政策实施后,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制定贴近群众需求。

一是广开言路,分别组织召开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享受住房保障和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对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细化。如,在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住房面积认定上,对阳台、壁橱或者伙用的部分,都不计算住房面积;对老少三代或有异性大子女的家庭,住房面积标准提高30%掌握;原住房拆迁、出售超过1年的,可不计算现住房面积。在限价商品房申请人口认定上,增加了申请人未婚子女可以申购等等。

二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市场租赁住房难的问题,开展市内六区存量空置房源调查和最低收入家庭租房意向调查,召开相关区县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座谈会,多方征求支持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建议,为建立租赁房源信息库和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决策参考,使租赁房源供应贴近群众需求。

(三)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按照高丽书记“下大力量抓好住房保障工作,为群众多建房、建好房,更好的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的指示,大力推动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

一是对应新建的5万平方米、1000套廉租住房,变集中建设为分散建设,采取由市内六区从在建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用于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实物配租。配建的廉租住房已全部落实,配建资金也已划拨到位。

二是对规划建设的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房,克服了宏观调控带来的资金筹措困难,保证了按时开工建设。

三是对限价商品住房,开工建设了昆俞北路、张贵庄路、津滨大道南侧等7个项目、150万平方米、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部分项目已上市推出。

四是启动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时,积极协调中德储蓄银行落实了建设资金。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一是完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帮助开发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拟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项目贷款融资方案,与中德储蓄银行就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达成了贷款总额为200亿元的合作协议,与建设银行就组织银团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危陋房屋拆迁达成了共识;二是加快前期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立项、选址、规划设计、用地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确立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大调度、协调力度,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调控、监管纳入常规化管理,及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保障性住房早开工、早上市、早惠及群众。

(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将彩丽园、金堂家园、联建里以及瑞贤园、瑞秀园4个廉租住房小区全部交由所在区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是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完成XX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重点协调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等方面。主动帮助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联系手续办理事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加快开工手续的办理。对各区在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每天集中会审,当天解决不过夜。

三是为方便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开设了中低价租赁房源网页,免费提供适合低收入家庭租赁的房源信息,搭建信息平台。房源信息来自于各区县房管局、中介机构和有空置房屋的个人三方面,除网页外,还通过电视台视讯频道对外发布,为群众及时了解房源信息提供更加快捷的途径。

四是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管理,对各区经济适用房申请要件审核、档案管理、系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被拆迁户明细备查制度,确保经济适用房用于保障拆迁家庭安置使用。

(五)开展广泛宣传

一是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集中宣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天津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天津日报、今晚报、人民网等媒体对住房保障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报道,共刊播稿件314篇,录制专题节目60余期,群众热线节目30余期。二是制作了要点突出、形式生动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宣传彩页50余万份,通过街镇、居委会向居民发放;统一制作了住房保障各类申请流程图,在区县和街镇受理窗口张贴,力争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三是在天津电视台视讯频道开辟住房保障栏目,全面宣传住房保障政策。

(六)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工作

开通住房保障政策咨询热线,专人接听解答;积极协调,妥善化解盛世嘉园购房群众集体访事件;积极稳控经济租赁房住户集体访事件,避免“五一”敏感时期进京上访事件。完成局信访交办群众来信答复276件次,接待群众来人、来电咨询1XX余件次,完成网络信箱答复151余件次。完成有关建议提案答复23件,占全局承办工作的27%,代表、委员满意率100%。

按照住房保障规划要求,提出了XX年住房保障工作安排,经21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确定了XX年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工作思路。

XX年能够按期圆满完成任务,得益于各区县房管局的大力支持。各区县房管局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狠抓实干,18个区县共受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2万户,超额完成了新20项民心工程中提出的向1.7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工作目标。各区县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多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南开区房管局专门成立了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从本区各房管站抽调工作能力强的房管员,充实到街道办事处,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受理工作。在市内六区中,率先提前完成全年目标;河北区在完成年度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对辖区内大病、重残等特殊家庭,采取上门服务,符合一批配租一批,全年共为316户“双困”家庭配租了廉租住房,居市内六区之首;河东区XX年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目标为4080户,区局领导带头深入社区、居委会、居民家庭,广泛宣传政策,主动协调民政、街道等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圆满完成了任务;红桥区、河西区、和平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发挥房管、民政、残联、街道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会审机制,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津南区将年度任务指标分解到各镇,每个镇都有一名副镇长负责,责任到人,效果明显,在环城四区中,第一个完成了任务;北辰区充分利用区内拆迁任务量大的特点,深入拆迁片,现场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和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使623户家庭享受了租房补贴,比年度工作目标超额完成24%;宁河县由主要领导亲自上手,主动协调民政部门、乡镇政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基层挖掘潜力,超额60%完成年度目标;大港区、宝坻区结合辖区内大多数低收入家庭居住在城乡结合部,住房条件较差,住房有效使用面积较小的特点,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入户丈量住房面积的方法,使这类家庭享受了租房补贴。

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与改善民计民生,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新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低收入家庭租房率还需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保障房源调控能力有待增强等方面,这些问题和制约因素是今后我们在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要重点研究解决的。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篇4】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租补分离、明收明补、不租不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两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两区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所在辖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其他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置换、租用的住房;

(二)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第九条 政府新建保障性住房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宗地规划住宅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新建住宅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另有约定的除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整体项目中先期建设、先期交付,建成后由政府按土地出让评估时确定的住宅价格回购。具体管理程序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要求,配置商业服务设施,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条 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投资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但不得出售。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应。

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名义取得土地后,直接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其他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租金收入和运营收入;

(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七)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

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公司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范围。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属成套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优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保障性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应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基本住房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工程建设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屋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保障性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注明共有份额。在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房屋权属登记在住房保障部门名下由其代管。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事务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三章 保障条件与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包括单身家庭。

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四)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申请地居住证1年以上;

(二)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市区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房屋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房屋的面积核定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二)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

(三)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四)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五)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或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保障面积以下列标准与其自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差计算:

(一)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按下列情形分类确定: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确定;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的80%,不含上述(一)、(二)款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不含上述(一)、(二)、(三)款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确定。

上述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具体额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评估的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不计算保障面积。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可以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的30%确定;承租其他住房的,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原则上应按项目核定。第四章 申请与准入

一、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及经济状况,由民政部门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1〕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按月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信息和材料,应每月定期上报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具有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芝罘区、莱山区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应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结合市民政部门提供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进行认定。

审核部门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和被调查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不配合调查的,应退回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

在《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住房保障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也可以自行在市场上承租具有使用功能的适当住房。承租上述住房后,可以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超出有效期未承租住房或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资格证》自行失效,应重新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公布房源项目、位置、数量、套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等信息,住房保障对象凭《住房保障资格证》,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配租申请。

对提出申请的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顺序,按序组织选择租赁保障性住房,并向社会公开。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军属、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可以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承租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出租人应与监护人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监护人应保证与承租人共同居住,并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凭《住房保障资格证》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可以申领住房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应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期限、动态管理和停发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在承租人及时、足额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和其它应缴费用的前提下,按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凭《住房保障资格证》和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领住房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应与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从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次月起,按月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的,应提交《住房保障资格证》和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纳证明等材料,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充分考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及生活需求,安排适当数量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向其进行配租。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员名单和《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就业职工还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所在单位和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及公示其有关信息。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将申请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等,在规定期限内汇总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查。住房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综合考虑房源数量、位置以及单位、申请人收入水平等各方面因素,按单位划定配租房源,确定准予配租的人员,经单位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七条 对准予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准予配租人员名单提出本单位的组合租赁方案,报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会同出租人配租。组合租赁方案非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禁止将保障性住房向不在准予配租范围内的人员配租。

组合租赁方案样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三方《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除明确房屋租赁、使用管理、租金及其它费用、违约责任等必要内容外,还应明确所在单位需承担的协助管理义务。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它费用的,出租人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应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额度、期限、动态管理和停发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在承租人及时、足额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和其它应缴费用的前提下,按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条 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面向本园区和本企业职工组织配租,租金自主确定,但不得出售。配租情况应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

第四十一条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有关审核部门。

住房保障实行复核制度。对享受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应在保障对象收入状况核定证明有效期截止之前,按规定重新核定其收入状况;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保障对象有关情况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

园区、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由出租人自行收缴,并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承租期间,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承租人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应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约定的正常履行。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四十四条 出租人应负责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四十五条 出租人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得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给住房保障部门准予配租范围之外的家庭和个人。

出租人应及时收缴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并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由互换双方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承租人所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额度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通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审核后提出申请,报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发住房租赁补贴,退回保障性住房:

(一)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恢复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七)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具有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出租人应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的租金按原标准执行;承租人具有本条其他项规定情形以及超出搬迁期未搬迁的,其租金标准由《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另行约定。

第四十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比对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对未退出住房保障的,应暂停为其办理其他住房的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承租市场住房的,其使用管理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承租人所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额度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城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共享渠道。家庭和个人申请住房保障及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记入有关部门的征信系统。

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应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出租情况,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情况,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承租住房情况,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调度、检查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五十四条 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

第五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管委)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住房;

(二)未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自行运营管理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已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及住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退回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并视情况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类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群体的住房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本办法复核后执行。已办理住房保障预登记的家庭,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除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住房保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住房保障工作总结【篇5】

祁东县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尊敬的雷主任及各位领导:

首先,非常欢迎您们来我县检查指导住房保障工作。遵照市人大的通知要求,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恳请批评指正。近年来,我们深刻认识到,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惠民工程,上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寄予了很大期望。为此,县委、县政府把住房保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推进,多次在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上专题研究部署,出台了《祁东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祁东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度,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审计、监察、民政、房产等部门单位一把手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通过近四年不懈努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自09年以来,新建廉租房任务共5180套,在全市7个县市中建设任务最多(其中2012年建设任务2268 1

套,约占全市7个县市总和的1/2),总建筑面积256462平米,平均单套面积49.51平米,计划总投资2.13亿元。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1.35亿元,建成廉租房1546套,另有3634套正在加快实施,进度最快的已建至第六层。在廉租房建设上,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强化责任抓落实。成立了县长挂帅的廉租房建设指挥部,将建设任务分解为6个项目区(惠民小区、廖家小区、林星小区、石家小区、民怡苑小区、颐年苑小区),严格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专抓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并把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开发区、城乡投、老龄办三个承建单位,坚决落实“四定四包”层级负责制,即:定任务、定时间、定进度、定措施;包征地拆迁、包矛盾协调、包工程质量安全、包项目如期完成。

2、多管齐下抢进度。严格执行廉租房建设优惠政策,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落实到位;工程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在资金筹集上,除了中央(500元/平米)和省财政(100元/平米)的下拨资金外,我们努力克服很大困难,其余建设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兜底,及时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保障了廉租房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对廉租房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财政、监察、审计三方监督,确保了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在征地拆迁上,去年我县组建了征地拆迁综合服务办公室,集中力量攻克难题,保障了廉租房项目用地需求。在建设过程中,严格督促各施工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把任务落实到月到旬,卡死时限,采取轮番作业、交叉作业、联合作业等方式,确保以最快速度推进。县委、县政府每月定期召开廉租房建设调度会,逐个听取汇报,逐个安排调度,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通报廉租房建设情况,在祁东新闻网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阻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强力推行书记、县长督办令制度,实行“一事一令”,限期整改落实。

3、加强监管保质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明确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大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狠抓廉租房建设工程质量,派专人到建设工地现场监督,专业监理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全程监督,并聘请群众代表予以监督,真正打造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精品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我县廉租房每套建筑面积均控制在50平米以内,工程造价均控制在730元/平米左右,内有厨卫配套和墙壁普通粉刷、砼地面、门窗安装等简单装修。

目前,由于我县廉租房配套设施刚刚启动,已竣工的房屋

没有形成实物配租,所以这几年对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着力抓了三个环节。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在县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分别开设了住房保障政策宣传版块,通过手机信息平台发送宣传短信近10万条,组织人员深入县城各社区、街道,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共8000多份,使每家每户明白了解住房保障制度和有关政策。二是严格审查条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明确规定了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本县县城居民户口二年以上(含二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县上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40%;

3、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米的家庭(家庭住房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公房或私有住房,多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同时,严把“社区调查证明,乡镇初核申报,县国土局、房产局、低保局三方审核,县保障办复核审定”四道审查关口,确保符合条件、住房最为困难的家庭首先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对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对象户,一律在其社区和县电视台、新闻网站进行公示,对有意见反映、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过严格细致的审核,我县共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共1964户,做到了应保尽保。三是规范资金发放。自09年以来,我县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每户1200元/年的标准,张榜公布、打

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至2011年累计发放补贴资金531.32万元。

尊敬的各位领导,尽管近年来我们在住房保障工作上付出了较大努力,取得了实际成效,但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也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廉租房建设资金短缺、征地拆迁难度大,以及配套设施建设起步较晚,影响了竣工项目的投入使用。下阶段,我们一定加倍努力,以更快的速度推进廉租房建设,确保2011年任务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2012年所有项目在年底完成60%的工程量;同时,加快完善廉租房项目区的水、电、路、气、公交站等配套设施,抓紧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力争让住房困难群众早日住上“放心房”、“满意房”。

最后,借此机会,提出一点不成熟的建议,供上级领导决策参考。鉴于我县属革命老区、省级贫困县,建议上级进一步加大对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落实政策规定的资金投入,譬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收益部分,按政策规定,应全部返回各县(市)用于住房保障工程,以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恳请各位领导多批评、多指导、多支持、多帮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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