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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通知

限行通知

【#范文大全# #限行通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公告通知已经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总体而言,公告通知通常都会涉及到重要的事件,因此我们需要好好学习如何撰写公告通知。通过探索“限行通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全新的世界。请阅读以下内容,相信你一定会喜欢并且收藏!

限行通知 篇1

昨天上午,通州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通州区代理区长张力兵作报告时表示,明年年底前将实现部分市级行政机关挂牌迁入市行政办公区。同时,明年通州还将探索实施外埠车辆和大货车限行措施,计划“十三五”末全区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绿色出行比例达到80%。

一、副中心建设 9个乡镇规划“一张图”

张力兵表示,为配合市行政办公区顺利实现年底前部分市级行政机关挂牌迁入的目标,通州将加快商务中心区配套设施建设,力促重点组团项目全面实现开工,实现一批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围绕环球主题公园项目,统筹推进文化旅游区安置房开工、入住进度。

同时,加快完成规划编制后续工作及9个乡镇镇域规划。做好各专项规划与总规、各专项规划之间的相互对接,切实做到“多规合一”、“多图合一”,提升规划的有机性和整体性。搭建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工作平台,实行“一张图管理”。

张力兵介绍,明年通州将探索实施外埠车辆和大货车限行措施,增设违法停车监控系统,完成智能停车诱导系统一期和城区交通拖车平台系统建设,分层次推进行车、停车秩序专项治理,提升交通智能疏导水平。高标准实施“运河大街-通朝大街”、通燕高速两条“景观大道”提升工程。

记者了解到,通州将启动6条微循环道路建设、5条街巷改造和8个重点交通堵点改造。明年拟继续扩大公共自行车及配套设施建设任务,使绿色出行公租自行车占有量达到全市第一。开建一批公共停车场,新增公共租赁自行车一万辆。

明年通州在新城范围各市政道路增设355套违法停车监控系统;计划“十三五”末全区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绿色出行比例达到80%。

张力兵表示,明年通州将新建32所幼儿园,加快北京五中通州校区、杨庄小学等一批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在全国范围引进名教师、名校长,与北师大高精尖创新中心等专业机构合作实施“双师工程”,开办“教师工作室”,全面推进“外教进课堂”。加快四大区域医疗中心工程进度,推进妇幼保健院开工建设。

“十三五”期间,通州区将完成北京五中、景山学校等通州校区的建设,使示范高中数量达到8至10所。启动区级示范校建设工程,组建潞河中学等教育联盟。

京华时报讯(记者刘雪玉)昨天,记者从朝阳区“两会”获悉,明年,朝阳将新建朝阳医院常营院区、安贞医院东坝院区、北京中医医院垡头院区等3家医院,推进垂杨柳、第一中西医结合等两家医院改扩建项目,优化朝阳东部地区医疗资源,方便附近居民就近看大病。此外,在教育方面,朝阳区将计划新建、扩建加建4所中小学,新增学位3680个。开办10所幼儿园,新增学位3200余个。

据朝阳区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明年,朝阳区将重点优化东部地区医疗资源配置,将引进朝阳医院、安贞医院和北京中医医院3家优质资源落户辖区的东部和南部建设分院,目前朝阳医院常营院区建设可研报告基本完成,地勘工作已完成。朝阳还将推进安贞医院东坝院区建设、北京中医医院垡头院区建设,推进垂杨柳医院和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改扩建项目以及两所康复机构建设。

新建、改建的5家医院分布在连接北京市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的重要廊道上,满足二环、三环、四环、五环周边居民医疗需求,优化朝阳医疗卫生资源空间布局,解决东部五环外及南部医疗资源不足的现状。

目前,朝阳区优质资源学校达到236址,占学校址数的83.6%,优质教育资源实现了43个街乡全覆盖。今年,朝阳区注册幼儿园增加了22所,在园幼儿增加5648人。朝阳区一级一类以上幼儿园达108所,有效缓解了“入园难”。

明年,朝阳区将计划新建、扩建加建4所中小学,新增学位3680个。开办10所幼儿园,新增学位3200余个。扩建加建的4所中小学中,其中小学1所、初中1所,九年制两所。其中小学和初中位于垡头地区,九年制学校分别位于东坝和高碑店地区。

同时,未来三年朝阳区计划通过租赁、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新增普惠性幼儿园50所以上,预计可增加学位2万个,进一步缓解“入园难”。探索尝试学前教育PPP项目试点,支持民营资本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努力缓解“入园贵”问题。

限行通知 篇2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的要求,保定市继续实施常态化2个尾号限行,与北京市、天津市同步轮换限行尾号。

204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3和8、4和9、0和5、1和6、2和7,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

限行区域:为市区东二环、三丰路、西二环、北二环(含以上道路)以内区域。

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20时,节假日不限行。特殊时段及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期间限行措施另行通知。

市区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限行绕行措施继续执行,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禁行措施继续执行。

限行期间,将对违反限号规定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限行通知 篇3

4月5日至5月5日期间,310国道的洛常路口至金村铁路桥段禁止重中型货车通行,所有经该段通行的货运车辆一律经高速或310国道←→偃师连霍高速引线←→偃师北环路←→207国道←→新310国道绕行路←→省道238洛常路←→310国道行驶;二广高速白马寺站、e河站、龙门站,连霍高速洛阳站早8:00至晚7:00禁止货车上、下站通行(鲜活水产、蔬菜运输货运车辆除外);过境货运车辆绕行高速通行。

(一)工作日(周一至周五)错峰出行规定。4月5日至4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每天的早08:00至9:00、晚6:00至7:00,跨洛河的瀛洲桥、西苑桥、王城桥、牡丹桥、洛阳桥五座桥梁按单双号实行错峰通行。

(二)双休日单双号限行规定。4月5日至4月28日,期间的双休日(即:4月8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每天早08:00至晚7:00,城市区的:涧河以东,玻璃厂路(不含)以西,九都路(不含)以北,唐宫路(含)以南区域按单双号限制通行。

悬挂“豫C”号牌(含临牌)的机动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车牌号最后一位为字母的,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2)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12座(含)以上客车;

(1)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查明情况后可不予处罚;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提前一天拨打“122”免费电话进行备案,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

(2)持有市区通行证的货运车辆除执行208月11日发布的《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区货车限行和黄标车禁行的通告》外,还需遵守第35届牡丹文化节期间单双号限行规定(鲜活水产、蔬菜运输货运车辆除外)。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追究责任。

204月1日-2017年5月5日。

第35届洛阳牡丹花会门票价格-神州牡丹园、王城公园参考:

神州牡丹园、王城公园(含动物园):4月1日至4月8日早开期40元/人次,4月9日至4月25日盛花期50元/人次,4月26日至5月15日败落期40元/人次;

第35届洛阳牡丹花会门票价格-中国国花园参考:

中国国花园:4月1日至4月8日早开期40元/人次,4月9日至4月25日盛花期50元/人次,4月26日至5月5日败落期20元/人次;

第35届洛阳牡丹花会门票价格-隋唐遗址植物园参考:

隋唐遗址植物园:4月1日至4月8日早开期20元/人次,4月9日至4月25日盛花期40元/人次,4月26日至5月05日败落期20元/人次;

第35届洛阳牡丹花会门票价格-国家牡丹园参考:

国家牡丹园:4月9日至4月30日盛花期50元/人次,5月01日至5月5日败落期40元/人次;

第35届洛阳牡丹花会门票价格-国际牡丹园参考:

国际牡丹园:4月9日至5月3日盛花期50元/人次,5月4日至5月5日败落期20元/人次;

第35届洛阳牡丹花会门票价格-洛阳牡丹园、洛阳国花园参考:

洛阳牡丹园、洛阳国花园:4月9日至4月30日早开期40元/人次,5月1日至5月5日败落期20元/人次。

限行通知 篇4

险化学品车辆限行规定将延期5年。18日,14届23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修订《通告》)。《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原本于今年12月31日后失效,修订《通告》将其有效期延长5年。

据介绍,广州市自开始实施危险化学品限行措施,目前在用的《通告》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鉴于《通告》中的相关措施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维护广州市公共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有必要继续实施,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将对《通告》进行5年续期。

根据修订《通告》,广州市中心区全天禁行本市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具体范围为广州市东至大观路、东环城市快速路(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不含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西环城市快速路和佛山市行政区域),北至广汕路(大观路路口以西)、华南快速路(龙洞出入口至春岗立交至沙太出入口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至大源南路)、大源南路(黄庄南路路口以南)、黄庄南路(大源南路路口以南至广州大道北)、广州大道北(黄庄南路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白云大道(同泰路路口以南)、黄石路、机场路(黄石路路口以南)、石沙路(石丰路路口以南)、石丰路、增槎路(不含广清高速连接线)、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不含北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以及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堪桥)、华南快速路(土华互通立交路段至春岗互通立交路段、春岗互通立交路段至朝阳收费站路段(均不含立交))。确需进入禁行范围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一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内环路、东濠涌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过江隧道行驶。

广州市区全天禁行外市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具体范围是广州市东至东环城市快速路、大观路(广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广深高速公路(广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互通立交以南)、增槎路(不含广清高速连接线)、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不含本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以及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堪桥)、华南快速路(土华互通立交路段至春岗互通立交路段、春岗互通立交路段至朝阳收费站路段(均不含立交)。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广州警方表示,将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广州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持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对不按规定时间、路段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将严格执法,为广大市民出行的安全、畅通保驾护航。

限行通知 篇5

石家庄市交管局出台《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对市区禁止、限制的车型、时间和路段等作出了相应调整。该《通告》有效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3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新的《通告》按照由重型向轻型、由货车向客车、由本地到外埠的顺序,对市区道路车辆限行规定进行了重新梳理。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在原早晚高峰限行的基础上,高峰限行时段由7:30-8:30、17:30-19:00扩大至7:00-9:00、 17:00-19:00,平峰时段不受限时段由12:00-14:00扩大至11:00-15:00,即平峰时段9:00-11:00、 15:00-17:00,限制货车在市区二环内部分主干道(在原来7条限行路段基础上增加了友谊大街、体育大街、槐安路主路;延长中山路、中华大街限行起点至二环范围)通行。

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统一了限行区域,以上车型全天禁止在市区二环路(含)以内道路、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以及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秦岭大街、天山大街、黄河大道、长江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这些车型在三环路辅路通车后通行三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载客汽车限行内容有变,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至8:30、17:30至19:00时段,外埠号牌和10座(含)以上冀A牌照的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军用、警用载客汽车等车辆除外);每日 8:30至11:00、15:00至17:3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每日7:00至19:0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未在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燃油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藁城、栾城、鹿泉、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

新的《通告》还调整了“特种车辆限行规定”条目内容。

对公交车、出租车、通勤班车,危险化学品车、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车、长途客运车辆、教练车、考试车通行管理进行了统一归类。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占用其它社会车道;公交双层客车在中山路(体育大街至大经街)可以驶入同方向中间车道行驶。裕华路(苑东街至东二环)、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的公交专用道(每日7:00至20:00),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勤车、校车、外地旅游客车和10座(含)以上客车可借道行驶外,其它车辆在上述时段严禁驶入。从事驾驶技能教学的教练车,必须经市交管局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在市区道路进行通行;7:00至 9:00,17:00至19:00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

在石家庄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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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通知 篇6

(初八)虽然上班,因为是星期六所以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是不限行的。

2.限行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城区)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3.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唐山自12月29日22时起,全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工作日每天7时至19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限行内容: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按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码,限行尾号与北京市、天津市保持一致。

11月23日至201月8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年1月9日至3月15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据唐山交警消息,唐山机动车工作日周一至周五限行2个尾号的措施继续执行,保持不变(含外地、临牌)。

对本地车牌的五轴及以上货车(含持有通行证)按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码,即把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当日期尾数与某组车牌某一尾号相同时,该组车牌车辆限行。如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车牌尾号为1和6的车辆禁行,以此类推。31日不限行。对由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的五轴及以上货车,车牌以牵引车车牌为准。

截至目前,全省实施常态化限行的城市共有7个,其中石家庄(至12月31日)、保定(至12月31日每日7时至21时)为单双号限行;邢台(至2017年3月15日每天7时至21时)周一至周五按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轮换限行;廊坊(至12月31日每天7时至20时)、沧州(至12月31日每天7时至20时)、邯郸(至2017年3月15日每天7时至20时)限行两个尾号,限行措施与京、津保持一致。

小伙伴们是不是还沉寂在过年的欢乐氛围中?

一转眼春节7天假期就过去了,

大家最关心的限号问题在这里再重复说明一下!

这几天,受冷空气影响,华北黄淮等地气温小幅下跌,能见度逐渐转好。但“好景不长”,中央气象台预计,今晚开始,华北中南部、黄淮等地的空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转差,明起霾将“卷土重来”,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等10省市将先后遭遇“霾伏”,局地有重度霾。

具体来说,根据中国监测总站会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的数据,预计1月14日至18日前后,河北省石家庄、保定、邢台、衡水、邯郸市等城市空气质量可能连续4天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可能出现2天以上的严重污染。

唐山:1月15日(周日)五轴及以上货车限行尾号5和0。非营运小型汽车(含外地车)不限行。

除此之外,各地周日均不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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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通知通用四篇


限行通知 篇1

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将于201月2日在我厦门举行。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思明区部分道路采取分时段交通限制措施,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会展北路(会展路-展鸿路段)封闭,除持有2017厦门国际马拉松赛《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2017年1月1日22:00起,会展路(莲前东路-会展北路段)封闭,除持有2017厦门国际马拉松赛《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主会场区域、会展路、会展北路、会展南路、会展中心内部道路除持有2017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绿色、红色《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2017年1月2日6:00起,展鸿路、纵一路(温德姆酒店南侧道路)、莲前东路(前埔路口-会展路口段)除公交和持证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2017年1月2日6:00-8:00,由吕岭路、前埔东路、文兴路、环岛干道等道路所围合区域内除公交和持证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驶入(只出不进)。

马拉松赛道环岛路会展南路口至云顶南路口段、云顶南路环岛路口至国家会计学院北侧调头区段,除持有2017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绿色《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马拉松赛道环岛南路云顶南路口至龙虎山路口段,除持有2017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绿色《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2017年1月2日7:30起,马拉松赛道环岛南路龙虎山路口至大学路口段、演武大桥、鹭江道西堤南三路口段,环岛东路会展南路口至观音山段,除持有2017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绿色《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升平路(鹭江道路口至思明西路口段)允许小型汽车双向通行。

西堤南一路临时调整为由北向南单向通行,届时临时开放西堤南一路口,允许车辆左转驶入湖滨西路口;西堤南二路临时调整为由南向北单向通行,禁止车辆驶入鹭江道。

六、限制区域内的公交车辆,采取改道、跳站、缩线、停驶等措施绕行。

为尽量减少对市民的出行影响,我局将根据比赛进展情况,适时恢复上述路段交通。请广大市民详细了解道路交通限制情况,提前做好出行安排,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限制期间带来的道路交通出行不便,请给予理解和支持。

限行通知 篇2

记者从哈尔滨市交警部门获悉,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监测实况和预报显示市区扩散条件转好,自2月15日10时起解除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同时取消三环内(含三环路)车辆限行规定,交警提示驾驶人须按原有的限行路段单双号执行。

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霁虹桥)、兆麟街、地段街、尚志大街(满洲里街至友谊路,含尚志海城桥)、工部街、北安街、红军街、中山路(和平路至公滨路方向路段除外)、红旗大街(先锋路至公滨路)、珠江路(中山路至红旗大街)、邮政街(海关街至果戈里大街)、一曼街(果戈里大街至鞍山街)、果戈里大街(东大直街至一曼街)。

2月21日(星期二)哈尔滨市本地车辆不限行。

外地车辆限行机动车尾号为所有号牌,限行时间为07:00-09:00;16:30-18:30,限行区域为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和兴路(含高架桥)、三大动力路(含高架桥)、康安路(含高架桥)、河鼓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征仪路(保健路至和兴路)、文昌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宣化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内环西路(安国街至文昌街,含安发桥和教化桥)、友谊路。具体规定为: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在下述道路全号段禁行。

禁行道路: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和兴路(含高架桥)、三大动力路(含高架桥)、康安路(含高架桥)、河鼓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征仪路(保健路至和兴路)、文昌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宣化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内环西路(安国街至文昌街,含安发桥和教化桥)、友谊路。

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辆每日6时30分至19时实施单双号限行。即: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单日限行。 限行道路:霁虹桥、霁虹街(兴安街至霁虹桥)、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霁虹桥)、红军街(霁虹桥至大直街)、邮政街(海关街至果戈里大街)、一曼街(果戈里大街至鞍山街)、果戈里大街(东大直街至一曼街)、兆麟街(田地街至经纬街)。。

不要觉得说雾霾天气,室内就不需要通风换气了。别把窗子关得太严。家里会有厨房油烟污染、家具添加剂污染等,如不通风换气,污浊的室内空气同样会危害健康。可以选择中午阳光较充足、污染物较少的时候短时间开窗换气。当然在大雾天气升级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开窗;确实需要开窗透气的话,开窗时应尽量避开早晚雾霾高峰时段,可以将窗户打开一条缝通风,不让风直接吹进来,通风时间每次以半小时至一小时为宜。她同时提醒,家中以空调取暖的居民,尤其要注意开窗透气,确保室内氧气充足。

雾气看似温和,里面却含有各种酸、碱、盐、胺、酚、尘埃、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因此雾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饮食宜选择清淡易消化且富含维生素的食物,多饮水,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这样不仅可补充各种维生素和无机盐,还能起到润肺除燥、祛痰止咳、健脾**的作用。少吃刺激性食物,多吃些梨、枇杷、橙子、橘子等清肺化痰食品。

空气质量“轻度污染”: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建议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空气质量“中度污染”:易感人群的症状进一步加剧,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建议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症状。建议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停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限行通知 篇3

(一)中型、重型货车(黄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以及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三环(含)以内道路。

(二)轻型、微型汽车(蓝牌)、危险品运输车辆每日6:00至24:00禁止通行三环(含)以内道路。

(三)上述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每日6:00至24:00通行三环(含)以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单号通行、双日双号通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石家庄限行措施不含以下车辆:

①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校车以及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通行证》的通勤班车;②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专用车、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抢修通行》工程抢险车以及垃圾环卫、园林绿化等专项作业车;③其他临时批准入市的民生保障车辆。

限行通知 篇4

1、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2、除上述的本市其他机动车以及外地车辆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3、每13周轮换一次,包含临时好牌,尾号为字母得按照0号管理。

(一)自4月14日至20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二)自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14年10月12日至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月11日至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非民用车辆不受上述限制。

政策:

三、贵阳市:

政策:

尾号是字母的一律不允许进入市区。如是外地车牌,则尾号是字母的是星期五限行。

限电通知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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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电通知(篇1)

各部门:

接南方电网通知:全镇工业用户实行“开五停二”的错峰用电方案,我公司必须执行每周逢星期

一、二错峰轮休用电。为此我公司一再强烈要求各部门在限电日空调使用方面做到办公室全部停用空调,各车间如果全部人员上班生产时要间断性开启空调,为加强各部门错峰用电管理。经领导研究决定:

1、八月份起,行政部对违反规定用电的`单位(部门)进行登记,并报总经办直接扣部门经理执行力。

2、制二部COB/SMT、总装、包装全部是大功率空调,如果全部开放,公司电力负荷较大,故建议限电日空调开关时间错开,总装和SMT/包装分两段间隔一小时轮流开关空调(见空调开放时间表)。

3、另根据会议提议,暂定制二部SMT车间每周日上班,周一休息,周二上班;总装车间周日上班,周二休息。

4、限电日,所以办公室不能开启空调(除陈总特批的单位)。以上给大家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表示歉意,同时也恳切请求各部门能配合行政部在限电日对部门空调例行检查,自觉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谢谢!!

行政部

20XX年X月X日

限电通知(篇2)

矿属各用电单位:

由于需要对屯镇线路风险隐患进行整改处理,我矿计划于4月12日07:30~12:30:4月13日06:30~19:30对屯镇线路停电,处理线路隐患。届时我矿单回路运行供电可靠性降低,供电能力不足。为确保供电安全可靠,我矿将进行限电。望贵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xx底矿三电办

2022年4月11日

限电通知(篇3)

各部室、车间(含外协班组):

自从进入冬季以来,公司的水电费高居不下,水电费用过高,这其中有一部分费用是我们平时对节约重视不够造成。为此,公司领导决定在全体职工中开展节约用水用电活动,要求广大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以公司为家,节约光荣、浪费为耻,为了建设节约型企业,切实加强用电控制,杜绝浪费,节约能源,特通知如下:

1、做到人走灯关、人离水断,养成随手关灯、关水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2、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宿舍之前,关掉所有电器电源(包括空调、电脑、打印机、电灯等),彻底杜绝浪费现象,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办公室自然光线充足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人少时,少开灯。

3、使用会议室单位,会议结束时须将电灯、空调随手关闭。

4、保洁人员应随手关闭工作灯、空调、卫生间水龙头;走廊、通道、卫生间等照明需求较低的场所,白天尽可能不开灯;保卫人员在夜间巡逻办公宿舍楼时要关闭走廊、通道、卫生间等未关照明开关。

5、严格禁止在办公室、宿舍内自行安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6、食堂用水、电、气时要做到随用随开,用完即关。

南区:202、207、213、215、216、308、320

北区:302、308、310、315、321、407、413、416、418、422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行政办、车间、科室组成的检查小组将不定时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未关水电开关等现象,将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其中办公室、宿舍、餐厅等空调未关处罚200元,电灯、换气扇、电脑等未关处罚50元;保洁人员工作区域内出现水电未关现象,每次罚款10元,罚款直接从工资内扣除。

限电通知(篇4)

园区各查验单位:

当前,正值夏季用电高峰,为做到既保障正常用电,又避免浪费,现将节约用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约用电符合国家低碳环保的要求,又能确保园区现有电气设备合理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

二、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1.白天外出工作或办公室无人时自觉关闭办公场所所有耗电设备如电灯、空调、电脑等用电设备,特别是在上班期间自觉关闭宿舍空调等用电设备,克服餐厅、办公室、宿舍在无人情况下开着空调、电视等现象,倡导“低碳环保”,养成节约能源的好习惯。

2.室内空调温度设定在24-26℃之间。在使用空调时,关好门窗,随手关门。

xx

20xx年6月24日

限电通知(篇5)

广大市民朋友:

按照当前节能降耗要求,缓解电力供应紧缺压力,根据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城市照明、景观亮化等采取限电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电关停范围

1、桃花潭西路、水西大道、S206(不含双坑——鼓楼铺)、G205实行半幅供电。

2、城区公园、游园、广场、桥梁、楼宇等景观亮化全部关停。

二、限电关停时间

自20xx年9月29日起,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理解支持,注意夜间出行安全。

特此通告

xx住建局

20xx年9月29日

限电通知(篇6)

因持续高温影响,8月12日我市电网存在较大电力缺口,形势异常严峻。请贵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8月12日8:00-12:00、15:30-22:00阶段性停产减产,确保将负荷压降至保安负荷以下,让电于民,感谢您的支持。

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实时监控,坚决采取远程技术手段,确保执行到位。供电服务咨询热线:0519-88191215,常州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20xx年8月3日

限电通知(篇7)

司属各部门、单位、员工:

在20xx年xx月xx日公司领导例行查夜中发现凌晨01:30分仍有部分办公室、员工宿舍有浪费用电现象发生,如办公室内电脑未关机、照明灯未关、员工宿舍内无人但电视机或照明灯有常开现象,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严格控制成本的要求,在确保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在公司实行节约用电,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是要注重用电设备节电。各单位、各办公室使用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开启省电模式功能,尽量减少开启和使用次数,长时间不使用或下班后要彻底切断电源,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办公室有饮水机等其他用电设备的`,要随用随开,下班后及时关闭电源。

二是生活区要养成节约生活用电的习惯。做到尽量少用或不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及做到出门随手关灯、关闭不用设备的电源,并养成休息时或外出时关闭电视机,坚决杜绝无意或刻意的浪费现象。

三是要强化照明系统节电。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在阳光充足、室内光线好的情况下不开灯,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要做到人走灯灭。

四是每晚零时整,除正常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逗留,并将各办公室门外楼道内照明灯划归各办公室管理,生活区楼道内照明灯同理亦划归各宿舍人员管理,其余如矿部内各照明设施以及零时以后办公区、生活区各照明设施划归统一由门卫管理。

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各员工、严格执行节约用电各项制度要求,机动能源部从即日起将对各单位、各部门、各宿舍节约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现象发生的,坚决追究相关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人员责任。

xx

20xx年6月5日

行业通知


我们每个人都会与公告通知打交道。公告通知并不仅仅是紧急事件的信息,也可以是日常公告。你是否正在收集一些公告通知的范文呢?我们非常重视您的需求,因此我们特意编辑了这篇“行业通知”,希望您方便收藏以备将来参考!

行业通知(篇1)

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墨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石墨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石墨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石墨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生产线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消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行为。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石墨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业通知(篇2)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县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于2020年1月26日起:

一、全县餐馆酒店暂缓营业;

二、全县早餐店(点、摊)暂缓营业;

三、全县夜宵店(摊)暂缓营业;

四、全县流动酒店暂缓营业;

五、全县集体聚餐活动暂缓举行。

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另外:消费者之前在各餐饮服务单位预订了酒席的,消费者要求取消的,餐饮单位必须一律无条件取消预订并全额退回订金。

请大家拒绝聚餐,拒吃野味,勤快洗手,科学就医,拒绝谣言,配合查验。

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5日

行业通知(篇3)

***年***市交通运输行业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也是我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果,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之年,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是落实“加快转型升级,升华惠民之州”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巩固交通运输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全市交通运输建设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保证,按照上级组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现制定2011年***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市委九届九次全会、市九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以珠三角文明城市群建设为新起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为核心,广泛开展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学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全省交通运输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立足“三个服务”,以“讲文明、树新风”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为***市交通运输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

地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3、开展“增强社会责任感、做现代文明公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感恩、责任、公益”为主题,以各种道德实践为载体,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机关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在运输企业开展“做人民满意服务员”活动,提高窗口行业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司乘人员服务水平提升。

(二)以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程度、职工文明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从而提高行业“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强大精神动力。为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思想基础和重要保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构建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在打牢共同思想基础上抓教育。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思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二是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在提升行业软实力上抓落实。组织实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期开展活动,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开展“党旗飘扬我成长”主题教育。结合“七一”评选表彰活动,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知识竞赛等系列教育活动,深入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改革开放教育,进一步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好、交通建设好的时代主旋律。

4、深入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引导干部职工逐步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观念,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5、深入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建设活动。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推行“规范化服务承诺制”服务,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努力营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的良好交通环境,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行业、为社会服务。以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和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做文明有礼的交通人”主题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文明礼仪知识。

6、继续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对文明交通行动计

6一步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创先争优”评比表彰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创建成果,激励广大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文明服务的自觉性,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行业形象,积极做好推荐、审核、评选工作。

5、组织开展道德文明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围绕做好感动***人物评选工作,大力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设立10个文明示范点和10名文明服务标兵,不断加大对道德文明模范的宣传力度,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提高交通人的文明素质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重视,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要求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抓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二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当中,实现三个文明一体化管理;三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实现文明创建理念、内容、机制上的不断创新。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要制定文明创建工作安排或方案,创建目标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得当,工作责任要落实;二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抓、主抓部门

行业通知(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墨行业准入管理,监督执行《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规范石墨行业准入公告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石墨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生产线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消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实地查验活动。实地查验结果,由查验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石墨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行业通知(篇5)

关于开展“用心装维”活动等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支局所:

根据**分公司关于开展“用心装维”活动等专项工作的文件要求,现将近期要完成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1、 宽带不达标用户整治:要求线务员月均整治不达标用户10户以上 。

2.多pvc部署:根据发布的清单进行部署,每个月将更新10个以上的用户。

3、 一盒十线整治:线务员每周整治1个分线盒(箱)、10户用户下线,要求有整治前后对比**,并将号线资料录入bss系统,(主动更换分线设备的单独核发相关费用,要求同上)。

4、 其他装维指标要求:48小时装机及时率65%以上,掌上综调要求日均使用4次以上,现场报竣率要求90%以上,24小时障碍查修及时率95%以上,其他相关指标按文件规定进行奖惩。

行业通知(篇6)

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防控担保业务风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范围和重点

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针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顿标准和要求

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和担保机构自查整改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四)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正常开展业务,近12个月责任期限6个月以上的担保发生额或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五)不低于净资产60%的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90%;

(六)成立1年以上的担保机构,2010年信用评级BBB-以上

三、规范整顿工作实施

(一)规范整顿工作程序

1、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条件标准自查整改,符合条件标准的向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属担保机构以及跨省(市、区)设立在全省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自查整改后,向省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

2、省辖市监管部门组织县(市)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逐户现场检查验收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辖市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组织担保机构申请上报。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网上公示后,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规范整顿合格名单,并在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印发后颁发许可证书。

(二)对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分类处理 1、2009年11月以后,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变更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新设立不满12个月的,担保发生额要求除外)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获得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或2010年信用评级A+以上级别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信用等级通知书的复印件。

3、初审合格的其他担保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4)2010年信用评级报告;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表须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6)近12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7)资金使用情况(近6个月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4、有关情况的处理

(1)在规范整顿期间,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需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申请。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只需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材料(执行苏中小保〔2010〕4号文)。

(2)担保机构可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申请时应明确经营范围。现经营范围超出规定业务范围或拟增加规定业务范围以外业务的,需一并提出申请。

(3)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但均符合其他规范整顿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上报时一并申请增资到5000万元以上;苏北5市的担保机构,至少在规范整顿期间增资到3000万元以上。

(4)初审合格但单位名称中无“担保”字样的,应予更名(含“融资担保”字样)。担保机构存在货币以外资产出资的,应调整为实缴货币出资。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原股本结构可不作调整;如作调整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

(5)母公司规范整顿合格的,其分支机构经当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不需另报申请材料。

5、上报材料时间和格式要求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组织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填写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于每个月的前 3

五个工作日行文上报(附汇总表,见附件2)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三)对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处理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分类提出整改或处置意见。

1、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各地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或者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规范整顿不合格单位,各地应及时将名单报省经信委并送市有关部门:

(1)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等违法设立的;

(2)有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成立1年以上,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或今年1-8月份未开展新的担保业务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2010年3月8日以后未经批准设立或者变更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四)未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过程中不愿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四、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规范整顿作为整顿与规范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有效地开展规范整顿,并在此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专家力量,提高规范整顿的工作水

(二)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应规范、高效地做好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不得随意增加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规范整顿期间,对新设立担保机构,仍按照苏中小保〔2010〕4号文执行。

(四)在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

(五)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监督抽查,对规范整顿工作不力、验收不严、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

(六)担保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规范整顿合格的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2010年度“机构概览”(见附件3)。

(七)在规范整顿期间,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其存在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配备,每市不少于3名、每县(市)不少于2名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金融、担保、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担保业务的专职人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成立融资担保监管专职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区不再新批担保机构。市、县(市)监管工作人员应向政府法制办申请执法检查证件,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我委将对工作人员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执行通知


在公司或学校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公告通知这样的文体。这些公告通知通常包含上级的指示和公司的要求。我们已经收到了关于“执行通知”的要求,并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使用,请勿用于商业或其他违法用途!

执行通知 篇1

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在采取各种措施来推动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发布被执行人悬赏公告,通过提供悬赏金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寻找欠债人,为债权人争取应有的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的情况和重要性,并围绕标题给出进一步解释。

首先,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是一项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非常重要的举措。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在债务纠纷领域。有些欠债人为了逃避执行,企图隐藏财产,转移身份等,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如果没有一种方法能够有效地找到这些被执行人,执行难问题就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通过奖励金的方式,激励社会各界为寻找被执行人出力,提高被执行人的查找率。

其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的发布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被执行人可能会逃避执行,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债权人知道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但是债权人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这时候,当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后,社会各界就可以协助债权人进行寻找,并提供相关线索。这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帮助的方式,也是全社会对于执行难问题共同的努力。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可以提高找到被执行人的几率,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接下来,具体解释标题中的“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在执行过程中,当债权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要求。人民法院会认真审核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并确定悬赏金的数额。一旦发布悬赏公告,人民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悬赏金数额公示出来,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提供相关线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手机APP等渠道获取悬赏公告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一旦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而导致被执行人被查找到,提供线索的人将得到相应的悬赏金作为对其贡献的奖励。

综上所述,“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是一项解决执行难问题非常重要的举措。债权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会导致执行难问题的进一步恶化,而悬赏公告的发布可以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提高找到被执行人的几率。这不仅是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的一种方式,也是全社会共同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体现。因此,我们应当关注并积极参与“查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执行通知 篇2

各位家长:

我校从10月8日起将执行冬季作息时间,为了保证您孩子正常到校和休息,让孩子休息好、学习好,保证孩子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需要家长明确孩子到校和放学时间,按时接送孩子,避免孩子因过早到校或放学迟回家而发生安全事故。现将我校学生的到校和放学时间,告知各位家长,望家长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工作。

(原定的下午15:20上课改为14:20上课,14:00以前学生不允许到校。)

上午:7:20以前不允许到校,7:50正式上课。

二至六年级11:40放学,一年级11:25放学。

下午:14:00以前不允许到校,14:20正式上课。

二至六年级17:10放学,一年级16:55放学。

执行通知 篇3

关于成立巩义支行深化“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按照省银监局《河南省意见局办公室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有关文件的通知》及总行郑银风【2011】26号《关于开展郑州银行深化“银行业内控和安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并组织全体员工会议传达学习了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确保各阶段工作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巩义支行“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鲁楚,郑州银行巩义支行行长

副组长:王柱航郑州银行巩义支行副行长

组员:郑州银行巩义支行全体员工

支行综合岗负责深化“执行年”活动的日常工作,组织执行各阶段活动内容,全面推动此专项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

郑州银行巩义支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巩义支行深化“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本次活动的目标效果,巩义支行李怀斌行长及王新刚副行长的带领下,通过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后,决定按照总行深化“执行年”活动方案中五个阶段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种类和不同岗位人员的具体工作要求,切合支行实际,细化工作思路,坚持以内控和案防执行力促进各项业务发展,以现行内容和案防制度为标准,以大额不良贷款风险排查和“防范操作风险13条”落实为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有章不循、遵章不严、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整改,严格实施问责,强化督导,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支行员工合规意识和制度执行力,积极推进全行整体活动的顺利实施。

8月1日学习例会上传达本活动文件的具体内容,对两业务部门的具体业务负责人提出要求,按照风险业务工作重点细化本部门的活动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1、 加强职工思想素质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分行营业部既是全行的对外服务窗口,又是全行的业务处理中心。要做好家庭日常业务处理工作,做好对外服务工作。由于支行临柜人员全部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营业部把人员思想品德教育放在工作之首,对每一位新进人员我们会在其入行时抽出一至二天的时间来学习《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并对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由于近年来,银行发生的一些案件大多都与员工自身素质有关,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拥有一支品德高尚的员工队伍,当客户最需要帮助时,能伸出援助之手。我们会利用晨会的时间来学习一些案例,让每个员工心里都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能欺骗客户。在业余时间,营业部主任会通过与员工聊天的方式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在想些什么,需要什么,特别是新员工,老员工会帮助他们解决一些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通过不断的思想道德学习,员工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得到全面提升。

市场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我行关于内控管理和案件防控等相关制度和“银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相关内容,让本部门员工高度重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提高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同时,还将安排时间对市场部相关的业务加深学习,通过内部理论测试,要求客户经理学懂弄通,做到准确理解和把握具体业务操作细节,建立充分熟练各类业务风险环节的知识储备。

支行综合办公室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监督、考核体系,针对现有的服务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严格贯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制度,并持续地开展各项风险学习培训,在全体员工中间强化制度的约束力,不断提升大家的合规执行力。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服务规范细则,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全体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提升我行服务水平。

郑州银行在不断的探索中前进,为尽快跟上改革步伐,适应金融市场的多元化经营,增强郑州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县域支行着重打造优质服务品牌,扩大市场份额,进而实现全行新的五年规划发展目标。

2、 建立支行业务风险监督管理规范化。

结合荥阳支行各部门业务情况,我们要认真细致地查找办理业务过程中内控相对薄弱、案件风险较突出的环节,分析思想认识、操作层面和规章制度不到位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

李怀斌行长对市场部提出,要求每月组织一次贷后管理分析会,持续关注各项信贷风险的同时开展贷款新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客户经理对新业务的理解运用和实务操作能力,促进合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资产经营风险。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及我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对照内控和案防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并与我行依法合规大检查回头看相结合,认真查找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进一步加强存量信贷客户相关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信贷责任人到企业进行现场回访,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现状,产品销售、领导人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变动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和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

他还要求营业部要继续做好岗位练兵,除了继续组织员工进行每季度的业务技能考核外,还要鼓励员工参加一些技术比武,并督促员工在今年星级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外包员工尽早转正;加强差错的评估和监督,降低差错率;作好vip客户的维护工作;以培训两名或三名具有较高综合专业素质的年轻人为例,以带动其他员工;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开展各类案件防范演练,强化内控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要继续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对照总行廉政教育内容(包括廉政案例、廉洁自律知识、廉洁自律测试),发挥兼职监察员和综合岗的工作职能,在荥阳支行组织员工进行贴近实际业务方面法律法规考试,加强安全保卫技能锻炼,熟练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应对措施,安排新入职大学生和关键岗位人员赴郑州女子监狱参加警示教育,醒悟自身,强健自治。

8月上旬,中医药岗位及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主要在全行员工中进行自我行为调查。要求每位员工要在自己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重点排查自身在思想道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业务管理与业务操作行为等反面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制定相关控制风险措施,真实纪录自查效果,并形成书面材料,由支行综合岗封存后报至纪委。

8月中旬,在员工自我行为规范排查的基础上,向支行员工发放《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示范报告表》,组织大家认真对照填写,真实反映情况,充分了解员工行为。

8月下旬,根据支行员工家庭情况,组织员工及其家属到支行与支行行长座谈,通过有针对性的交谈,使其充分认识到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并进一步了解员工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将实际座谈中的情况,并形成纪录封存报至纪委。

4、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控制经营风险趋势。

根据我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荥阳支行实际,决定于8月15日—9月10期间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内控和案防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并与我行依法合规大检查回头看相结合,认真查找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找出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要找出操作上的问题;既要找出不按规定办事的问题,也要找出没有章法可循或规章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分析问题的原因,而且要提出解决办法。同时,要做到边检查边纠,彻底找准到位。

要求每位员工应认真对待此次活动的相关执行和落实情况,并根据活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和整改,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汇总结果,形成报告,9月15日前交总行深化“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实时在全体员工中传导正确方法,在今后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进一步深化和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郑州银行荥阳支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执行通知 篇4

在法院执行案件时,有一种通常的作法,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逾期拒不执行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发生限期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规定一定期限,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人民法院这种作法法律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向被执行人下限期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矛盾,造成法院裁决之间的冲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通知书这种延长执行限期的作法与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确定的执行时间相互冲突,法学论文《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发生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生效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时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变更也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生效文书即判决或调解既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能随意变更,更不能随意延长,如果仅仅通过执行员一个限期执行通知书就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给予延长,那么人民法院裁决文书公正性、威严性、严肃性将会大打折扣,同时,执行通知书延长债务人履行的时间,也从实体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法的角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对其所确认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履行其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对其内容变更,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将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或变更才能做到,否则其他作法都损害了裁判文书的既定力。限期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判决书或调解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员将期限延长,实质是对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的延长,这种延长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抵触。

我国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结时间过长,与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不强不无关系,对被执行人的过度让步的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损害。对此项规定的修改建议,限期执行通知书根据内容应改为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里逾期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内容为:

1、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行为;

2、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和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制裁和处理。

执行通知 篇5

法院执行通知书常用模板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酒肃执字第 号

被执行人 :

你(或你单位)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年 ×月×日作出的××××字第× ×号× ×判决书(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年 ×月×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 ×月×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向×××支付××款 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 元,其他诉讼费用 元,申请执行费 元。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号:

年 月 日

(院印)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试行通知


试行通知 篇1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9月1日(星期三),我区各中小学新学期学生报到,因天气原因,为保证广大学生顺利报到,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就学生报到期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域城镇、白塔镇、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山头街道)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及服务报到的相关单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下班,9月1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至9时,下班时间顺延半小时。

二、鼓励企业错峰上下班,倡导市民错峰出行,倡议绿色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步行。

三、其他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生报到期间的错峰上下班时间。

中共xx区委办公室

20xx年8月31日

试行通知 篇2

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每区1所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区教育局选定)试行自主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申报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0%,具体计划由招生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下达。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展自主招生可适当向集团内初中学校倾斜。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本区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得超过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8%。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内统筹安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试行通知 篇3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试行通知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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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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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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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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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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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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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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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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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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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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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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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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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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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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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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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 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4.3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价位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形响的主要因素。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4.4评估方法(l)收益还原法(2)市场比较法(3)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戏(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4.5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调查;

(4)选定枯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佑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l)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滥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城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一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一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协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枯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全、保障性安居工性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2)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容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遗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倾,应符合《国土资派部办公厅关于完兽企业改例土地枯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5.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除依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杜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杜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6特珠情况下需注意的事项 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时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报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里价减去折旧;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

6.2采用特珠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

6.2.1特珠招拍挂方式。对果用“限地价(房价)、竞房价或配建(地价或配建)”等特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分情况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l)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报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之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

(2)限房价、竟地价。采用“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协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协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

6.2.2协议出让(l)类型一。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侧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侧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朴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

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2)类型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给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木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6.3其它特珠情况 6.3.1“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本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惫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枯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断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折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墩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6.3.3工业用地出让评枯。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很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

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7估价报告内容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7.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主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村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l)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朴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试行通知 篇6

东北财经大学[2018]22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相关会议精神,以及我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要求,强化育人环节,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决定今年继续试行在“五一”之后利用5天的时间(5月2日—5月6日)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教学单位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总结2016年、2017年开展社会实践周活动的经验,将社会实践周活动与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广好的经验,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制定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二、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各教学单位可以组织学生形成适度规模的社会实践团队,依托校内外教育实践基地和专业实验室,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结合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着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学生以课题调研和走访调查的形式,就近就便深入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多样化的形式深入了解**、企业和社会,充分认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社会实践活动考核

学生应按照要求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统一评阅,每份调查报告应给出较为详细的评语和成绩,成绩合格的学生才能获得相应学分。鼓励各教学单位以多种形式表彰社会实践周优秀学生。

特此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

2018年4月20日

试行通知 篇7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系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6〕5号)要求,为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贯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        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和把握,切实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真正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水利事业新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干部教育条例》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各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作出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深入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使教育培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各单位领导要带头进行学习,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措施和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对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检查目前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调整完善。    三、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深入实施水利人才战略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拓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水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和途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研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投入;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指导和带动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改进培训内容、方法和手段,围绕重点对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教育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在各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人事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地学习,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各项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做好学习辅导。    部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情况及时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对《干部教育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抽查。     

试行通知 篇8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陕安监管发〔2010〕163号

【发文时间】2010-9-13

【实施时间】2010-10-1

【正文】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健全各级党政机关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由本局机关在职公务员担任。

(一)局领导实行带班制度。局长任总带班,其他局领导每人带班一周,依次轮流担任。

(二)值班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其中人数较少的监察室、机关党委、许可办参与其他处室值班)。按照局“三定”方案规定处室排序,由办公室、综合规划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品监管处、职业安全处(含监察室)、应急救援办、政

策法规处(含机关党委)、人事处(含许可办)九个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每个处室负责一周。各处室负责人为值班处长(主任)。

二、值班员职责

(一)负责保持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信息联系。

(二)负责保持与各市(区)政府、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

(三)负责向局领导及局有关处室及时报告值班期间接到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调局内部事故应急工作。

(四)负责处理值班期间接到的公务文件、电话、传真等事宜。

(五)负责值班期间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安全。

(六)负责管理值班室公物,打扫值班室卫生。

三、值班员工作程序

(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值班员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后,按下列顺序处置:

(1)立即向带班局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局长报告;

(2)立即向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值班处长、相关业务处处长或副处长报告;

(3)按照局长的指示,主动了解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报告事故或涉险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由局应急办负责。

2、值班员接到省委、省政府、国家监管总局、本局领导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批示等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应急救援办主任(副主任), 或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业务处处长(副处长),并报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时间内可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3、生产事故信息及内部应急工作在值班时间内没有处理结束的,值班员要做好处理情况的记录,并向下一班人员予以交接、说明。

4、接到各市(区)安监局报送的一般事故信息,值班员不处理,可在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二)事故举报处理程序

1、接到已发生并在抢险救援有效时间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要了解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和伤亡等情况,做好电话记录。并按前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处置。

2、接到瞒报(事故抢险期已过)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要按照前款事故举报要求做好信息记录,转交办公室机要室。

(三)文电处理程序节假日及下班期间,接到紧急公文、电话、传真等,值班员要立即通知办公室主任或机要员,工作时间内直接送交办公室机要室。

四、值班工作要求

(一)值班员应填写值班日志,做好值班情况的详细记录。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记录要内容准确、表述清楚,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值班员接待省委、省政府、总局及省、市部门的工作来访、来电要态度端正,语言文明;对待群众上访、举报、查询事项要认真听取,耐心回答,不得态度生硬,语言粗鲁,敷衍推诿。重要问题要仔细询问,详细记录,立即办理。

(三)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不得迟到早退。

(四)保证值班电话、传真通讯畅通,严禁使用值班室电话闲聊。

(五)值班员应爱护值班室设备,出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维修,并在交接班时说明。

(六)各处室之间值班交接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时,交接地点为值班室,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清点值班室的物品,查看值班记录,并应持值班日志当面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五、值班安排

(一)值班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公室应提前印发值班安排表,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处室和值班时间等,并通知局领导、各处室。

(二)局领导在带班期间因开会、学习、检查等外出,要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调整安排。

(三)各处室应保证一名处长主任(或副处长、副主任)在机关负责值班期间的工作,处室内部值班员安排由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凡是中介机构培训通知、书籍推销等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传真,一律不予接收受理。

(二)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保持手机、住宅座机畅通,号码如有变更,请及时告知办公室。

(三)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31日下发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值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通知 篇9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行通知 篇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件

吉建造[2009]1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

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

1、风险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风险费取费基数为清单综合单价,风险费系数不得低于5%;编制投标报价时风险费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风险范围可按材料费的5%、施工机械使用费的10%考虑,超出时按本规定执行。

2、工程量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等结算资料为基础,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单价的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基价按相应版本定额基价表和工程结算完成之前发布的定额勘误为准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竣工图不符或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采用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调整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人工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园林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52.00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62.50元/工日;其他特殊工程人工单价调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人工单价。

人工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人工费上调时,比较合同人工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人工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人工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人工单价为基准价。

5、材料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除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结算另有约定外,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进行调整;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对市场价格考察确认后进行结算;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施工要求的新材料,由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如对实际采购价格有争议的,可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材料单价。

材料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材料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材料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未发布的通过调查市场价格确定)取高者为基准价;材料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材料单价为基准价。

6、机械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综合考虑2009年机械台班定额中人工单价、油燃料及煤、电价格的调整,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2%,执行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的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调增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调整的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机械费上调时,比较合同机械单价(包括风险系数)和投标时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政策性调整)取高者为基准价;机械费下调时取低者为基准价;非招标工程按合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准价。

7、措施费调整: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定额并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基价和结算工程量调整;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有签证和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的按费用定额规定计算方法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采用定额组价并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按相应措施定额和结算工程量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计算基数和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费用规定的计算基数和系数调整,并考虑投标让利幅度;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办理签证或索赔手续的,按签证和索赔金额调整,没有签证和索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不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施工过程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8、规费、税金调整: 规费和税金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含外埠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劳动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根据有关规定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费用按实计取。

9、补充项目: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措施等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数据和组价方法,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四、工程结算有关取费的问题:

1、调整部分取费: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机械费调、定额未计价材料费只计取税金。

2、甲供材保管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3、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能执行计价定额相应子目并按计价定额计算的,以及由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的一次性补充估价表,可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其他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只计取税金。

4、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5、总包管理费: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6、施工配合费: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不包括定额中未列入的材料费和设备费等)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的具体内容由发包方和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7、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按合同约定调整水、电用量和价格。由发包人负责交纳施工水、电费用时,水、电费按承包人确认的水、电表实际计量数和水、电费定额单价计算;没有安装水、电表无法确定水、电用量的工程,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电费系数)计算;也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水、电消耗量(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35吨,电消耗量为7.70度;未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水消耗量为0.70吨,电消耗量为8.70度)计算,在工程结算时扣回。

五、其他规定:

1、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基础上,可以制定本地区的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09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

3、本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定额的工程结算。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5、本规定由省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试行通知 篇11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金[2010]1

2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有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 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理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向所在地政府(市级或县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承诺书。

6.筹建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筹建,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③筹建工作组自收到同意筹建批复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筹建工作的,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开业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③审批面关批准开业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④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⑤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批复开业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担保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担保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为准。

3.申请材料内容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4.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份。涉及政府出资的,另行报省财政厅1份备案。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附件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依据、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二)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有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三)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依据、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发起人(由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融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善、旭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依据、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六)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七)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八)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读地址(邮编)。

(十)筹备工作委托书。

(十一)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简历。

(十三)公安部门对主发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四)主发起人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十五)股东信用记录证明。

(十六)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司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应载明:公司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评估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六)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七)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八)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九)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一)组织结构图。

(十二)发展规划。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五)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10】34号)等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规范整顿工作,切实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在《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前设立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特别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息放贷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即业务范围标注是否清晰、对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作明确区分等;

(三)担保资金是否实行了专户存储;

(四)担保费用收取及风险保证金来源情况;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担保放大比例、交存风险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换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情况;

(八)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8月开始,到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阶段部署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牵头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摸底调查,深入分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宣传。制定本地区规范整顿方案,全面部署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整改规范阶段(9月1日12月31日)本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公告、会议、上门通知等多种形式,对辖内的各类担保机构部署规范整顿工作。2.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及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到责任领导、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四落实”。要对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不合规指标自查到位,对自查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问题和整顿情况。

3.开展重新登记。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若拟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向所在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查自纠后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风险处置承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记录、有关财务报告包括主要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内控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情况、高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做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对于此次规范整顿后,拟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各式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不得以担保名义开展融资性业务。

5.同步做好变更审批工作。对于规范整顿期间,同时涉及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及规范整顿要求,在条件达标合格后,相应做好审批工作。

对于整改规范工作,各市要密切关注面上情况,适时跟进整改达标工作,既要督导县官担保机构对于不合规问题的自查自纠,又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置和打击存在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各市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2010年12月31日前,各市要将整改规范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后上报的重新登记材料,采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有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有举报存在违法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予以清理推出融资性担保市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监管部门对各市工作进行抽查和互查。

考虑到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复杂性,第二阶段(整改规范阶段)、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工作可以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照审批权予以批复。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各市、县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督,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同时不断探索碱性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建立并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各市要于2011年2月底前,将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规范整顿工作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组织,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地要切实做好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引导和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扎实自查自纠,实现规范达标。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处理单体机构存在的重大不合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加强应急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确保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在规范整改工作中若发生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并上报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组办公室。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整顿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功。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机制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落实规范整顿各项工作,要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四落实。对通过验收同意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但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的,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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