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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方案通用

试生产方案通用

试生产方案。

在每个传统佳节,我们会为自己的亲朋好友送上祝福。祝福语能给予人温暖,让快乐将你环绕吧!如何去写祝福语呢?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试生产方案通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试生产方案【篇1】

1.特种设备检测

2.消防设施经泰州消防支队验收

3.防雷、防静电设施经泰兴市防雷检测中心检测

4.准备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锅炉安全规程、岗位安全规程

5.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建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所有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

8.设备、管道水压强度试验

9.系统气密试验和泄漏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10.安全阀调试动作在3次以上

11.报警联锁系统进行调试

12.配备足够消灭初期火灾所需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设施要合格

13.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进行安装和测试

14.检查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是否符合防爆标准

15.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护栏、等是否坚固齐全

16.装置区内清扫,要做到无堆放杂物,易燃物品,堆放在所指定的安全地点

17.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考核、安全考核

18.备齐各种规章制度

19.备齐设备标志、管线流向标志,区消火栓、地下电缆沟、交通禁令、安全井等标志

20.备齐开车必备的、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

2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且需要经过训练,能够掌握灭火救护本领

22.备齐紧急救护器具,包括防毒面具、安全带、急救箱等。并且要学会如何使用

23.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在试车中严格执行

24.单机传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必须详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润滑、密封油系统是否完工,油循环是否达到合格要求。

25.检查单机试车有关配管是否全部完成26.试车有关的管道进行吹扫、清洗、试压

27.检查试车设备供电条件,进行电器绝缘试验

28.检查试车设备周围现场是否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9.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的审批和公布

30.成立试车小组,确定试车专职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31.准备试车记录表格

32.建立岗位责任制

33.确定专职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通过考试

34.稳定运行公用工程系统,要能满足全系统联动试车条件

35.公布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36.公布各项工艺指标,操作人员人手一册

37.备齐生产记录报表,印发到岗位

38.逐台设备、逐条管线按序号检查核对材质、壁厚、法兰、垫片、螺栓、各种阀门、管件、阀门方向及位置、检测点取样点、伴管、导淋、操作平台等,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39.备齐施工记录资料

40.全部工艺管道和设备进行强度试验,设备和管道要吹扫和清洗

41.设备、管道进行气密试验

42.所有转动设备按规定进行详细检查,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43.进行水试车

44.所有电气设备进行继电调整和绝缘试验

45.备齐所有化验分析设施

46.全厂所有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并配备专人负责

47.清扫燃料、原料贮罐,标定有关计量仪器

48.备齐原材料、燃料及辅助原料等。质量需要符合要求,并且运至指定地点

49.完成设备、管线的保温和防腐工作,对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进行标记

50.备齐工艺规程、安全规程、分析规程、设备维修规程、岗位操作法及试车方案等技术资料

51.建立试车指挥组织,配备操作人员。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操作技能,达到“四懂三会”,考试合格。

52.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

53.备齐原始记录和试车专用表格、考核用记录等

54.备齐易损易耗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

55.进行综合性的投料前大检查,确认各生产装置间是否已具备衔接条件。确定各种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完成56.试车启动前检查以下内容:

(1)供热系统:蒸汽减温减压系统、导热油系统

(2)空压系统

(3)循环冷却水系统、软化水冷却水系统

(4)热水回收系统,闪蒸罐

(5)DCS控制系统

(6)车间生产设备、管路、电器系统

(7)污水处理系统

57.三懂:即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火灾。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试生产方案【篇2】

我单位的“年产四氢呋喃回收精制1000吨、1,4-二氯丁烷500吨”项目于20xx年1月18日建成,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按该项目环评及有关批复要求基本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对照环评及批复意见,有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 水污染防治措施:

1.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和清、浊分流原则;雨水由厂区内雨水管道系○

统收集后排入厂区外集中区雨水管网;

2.车间产生的工艺污水经预处理后暂外送常州市武进双惠污水处理厂 ○

处理,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接管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2.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进活性炭吸附塔前先进脱水塔去除水汽)后经2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3.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坛市华振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购置设备时尽可能选择性能良好、声级低的设备, 各设备按照规。

2.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尽量远离厂界。

3.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主要噪声源安装隔声罩,减振橡○

胶垫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4.切实做好绿化,在厂界周围种植高大植物,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和固废堆放处地面采用水泥浇筑,做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的`化工原料渗透到地下。

排污口按环保局规范化要求建成。

三.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全面、环保设施(工程)调试和检测方案是否可行,试运行有关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试运行有关准备工作已到位。

四. 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是否发生变化,并作具体说明: 本项目建成后与环评及批复要求存在变更,详见附件说明。

七. 基于上述情况,现申请该项目试生产(运行),请予批准。

试生产方案【篇3】

HSE管理体系—HSE-01-06-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目的

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指导各所属单位规范、有序地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程序。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总部机关、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或依其他情形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项目,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3 编制依据

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200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情况,按本细则组织审查、检查和申报工作,负责与总公司的协调工作。4.2 各所属单位

负责按时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整理和审查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中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试生产方案【篇4】

试生产(使用)备案所需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各设计单位关于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各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制件),各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者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九)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建设项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二)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三)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安监发【2009】71号),还需提供消防、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防雷等相关手续。

关于延期:严格控制试生产备案延期。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需提前15日将延期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安全措施等报县区安监局,经核查同意后报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延期合计时间不超过1年。

试生产方案【篇5】

邵武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单一式四份)

第一步:(向南平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①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应提交“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②在乡镇规划区内建设的,仅提交《乡镇选址意见书》复印件;③对于现有的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断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准、备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七、环境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说明: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南平市经贸委应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两名以上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必要时的实地核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查合格后,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二步:(向邵武市安监局提出申请)设施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有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说明: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邵武市安监局应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两名以上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必要时的实地核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查合格后,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步:(向邵武市安监局提出申请)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申报表和认可表;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许可意见书、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等。

审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邵武市安监局审核,并报南平市经贸委备案,试生产期限三个月,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邵武市安监局仅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四步:(向邵武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说明:邵武市安监局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书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两名以上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该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材料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八)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改动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应明确安全生产投入(主要为安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资金总额和明细。

五、建设报告

(1)建设单位概况;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①建设项目设立批准情况;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备案)等情况;③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情况。

(3)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4)安全预评价和设计审查中安全措施与对策落实情况。

六、试生产报告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情况(8号令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可不写此内容);

(2)试生产情况:①生产装置运行情况;②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3)试生产期间隐患排除情况和事故情况。

七、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1)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设计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情况;

(4)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5)安全预评价中所提出的安全措施与对策落实情况;

(6)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计改动情况。

八、建设项目监理报告

(1)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2)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监理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监理情况;

(4)本建设项目监理情况(发现的问题、建设质量、获奖情况等)。

试生产方案【篇6】

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文件 玉煤发【2011】第44号 签发人:周建忠

关于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试生产的

请 示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朔州市右玉县元堡镇辛屯村南,行政划分属右玉县元堡镇管辖。根据2009年8月17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18号文《关于朔州市右玉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

批复》,我公司由原来的山西右玉吐儿水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右玉南阳坡西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兼并重组整合,整合后矿井名称为“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后,我公司井田面积5.5599km,批采9—11号煤层,设计开采9-1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

2010年10月29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0‟1181号文对《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同意我公司建设120万吨/年矿井工程。

目前我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已完工,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现准备从2011年 月开始进行试生产。根据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厅申请试生产。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主题词: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试生产 请示 抄 送:综合部

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0日 共印10份

#2

试生产方案【篇7】

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现将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联系。

联系人:程云书 电话:010-64463239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二)对于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人员,要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通知书(式样)

试生产方案【篇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二)对于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人员,要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试生产方案【篇9】

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4000吨安息香双甲醚项目 试生产方案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原件2份);

2、试生产(使用)方案(原件1份);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原件1份);

4、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6、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原件1份);

7、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原件1份);

8、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原件1份);

9、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1份);

10、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1份);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复制件1份);

12、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1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制件1份);

1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1份)。

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

2012.10.10

试生产方案【篇10】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8〕102号)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袁小毛,电话:83647050)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为规范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2006〕第8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及安全许可权限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项目;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四)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安监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工作细则:

(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五)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许可程序:

(一)加油站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工业气体充装经营的储存建设项目;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仓储备案证企业,在其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非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四)扩建、改建项目中不增加建筑物,只改变生产工艺或在生产场所增加生产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五)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种类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设立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设立安全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汇编(含规划红线图、消防审核图等);

7.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文件如下(一式2份):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由有资质安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含消防审核及验收文件;防雷、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文件;建筑工程验收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等);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由有资质安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含消防审核及验收文件;防雷、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文件;建筑工程验收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等);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1.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市安监局组织并做出决定。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华南理工大学工控学院及安全中介机构等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

区(县级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监局组织并作出决定。2.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市安监局负责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的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监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市安监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1.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3.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五、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1.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受理审查: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本细则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2.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市安监局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委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委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委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3.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①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由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②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经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根据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决定。市安监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根据被委托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5.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1.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受理和登记。

2.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组织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4.市安监局或区(县级市)安监局审议、决定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三)简易程序:

1、加油站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工业气体充装经营的储存建设项目和扩改建项目中不增加建筑物,只改变生产工艺或在生产场所增加生产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经设立审查、设计审查和试运行,项目建设前将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2、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仓储备案证企业,在其红线范围内建设非危险化学品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可免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项目建设前将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现状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省、市、区(县级市)三级安监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六、安全许可时限及许可说明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限

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限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2.对已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但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取得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办理程序》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4.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试生产(使用)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限。申请延期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延期申请的书面报告(报告需写明延期的原因等情况)和重新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5.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2.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4.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其他关于安全设施和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试生产(使用)条件:

1.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的结论意见为不具备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5.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8.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9.对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

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44号)规定的文书。

(八)本细则未具体列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技术支撑机构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二)对于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监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人员,要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八、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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