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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网吧合同(系列七篇)

2024网吧合同(系列七篇)

网吧合同。

网吧合同 篇1


甲乙双方就心语心愿网吧证件转让事宜,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网吧,工商批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批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批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批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防批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享有全部产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网吧的所有证照及相关合同,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特许经营证》、《网吧信息安全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等。与该网吧相关的任何手续都未过户、更名,但网吧所有权已转让乙方。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变更、过户,在甲方所有网吧手续及相关执照未完全过户给乙方之前,甲方应积极同乙方到相关单位办理全权委托手续,若因证件引起不能搬迁或者不能营业甲方退还全款金额,此协议终止,此协议终由双方互相商议而定。

第三条在甲方将网吧转让给乙方之前,甲方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信息费用、电话费用、雇员工资等一律付清。

第四条甲方“转让网吧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网吧物品,参与网吧经营,干涉网吧事务”。

第五条在本合同后附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网吧证件清单一份(网吧物品清单无误后需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协议为最终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以附件形式补充解决。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1月15日起施行。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吧合同 篇2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自愿将自己经营的__网吧转让给乙方经营,现双方协商如下:

1、转让网吧的全套手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含副本)、安全审核证。消防安全检查抄告书、税务登记证(含纳税手册)、工商营业执照(含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副本)、公章。

2、转让网吧设备、电脑客户机__台、收银机__台、服务器__台、路由器__台、交换机__台等其它所有设备设施。

3、网吧转让后,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营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网吧转让前甲方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5、网吧转让后乙方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6、网吧证照的变更、年审等事项,甲方应协助进行办理。

8、如甲乙双方单方违反协议赔偿对方20%的违约金。

9、此协议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0、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需要写明申请单位(网吧)、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时间。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上所称的网吧名称以及地址必须与申请变更的网吧相一致。

此项由申请变更的网吧自行制定,应当涉及实名制登记、安全审计软件安装、网吧计算机安全管理、信息日志保存等内容。

此项由申请变更的网吧自行制定,应当包括建立网吧内巡查制度、安装监控、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等内容。

法人代表必须有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在申请表上所列出的信息网络安全员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必须双面复印。信息网络安全员(含法人代表)不得少于3人,如网吧规模较大的应当酌情增加1-2人。

经过培训且在有效期内的信息网络安全员应当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份,证书上所标注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请变更的网吧相一致。

7、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

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是指办理变更手续前,申请变更的网吧所持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

网吧提供的各类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每页都必须加盖公盖。

网吧合同 篇3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 转让事宜,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甲方以总价人民币价格转让给乙方位于 号 网吧,转让后乙方享有网吧百分之百的所有权。

2、甲方转让的网吧内包括:上网设备、电脑、电表、线路、空调、房屋场地押金及所有货物商品含冰柜押金单据及房屋各类押金单据

3、甲方变更授权人给乙方的'网吧有效证照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核意见书》、税务证、《消防意见审核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证》、《网吧设备采购保修单》及《固定电话光纤租赁合同》,乙方具有所有权。

4、甲方在网吧交付乙方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款、水电、电费、房屋租赁费、信息费用、电话费用等相关费用、一律付清。转让后乙方不承担任何转让前甲方所产生的未清积欠费用,甲方造成后果负一切责任。

5、甲方承诺:转让网吧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网吧物品,参与网吧经营,干涉网吧事务。网吧转让后乙方发生的一切财务、债款、债务、经营有关及其它网吧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乙方全权负责,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除公安等部门查处由于甲方以前造成的遗留问题)。经营中如主管部门需要经营者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甲方必须无条件提供。

6、甲方的转让费用乙方一次性付清后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地址变更,法人代表过户、注销等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7、如果在国家政策不允许变更证件过户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长期经营所有网吧证件和转让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吧合同 篇4


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姓名:身份证:

姓名:身份证:

姓名:身份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______________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该商行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叁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电子配件、通讯器材…….。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_元,享有_______的股份;合伙人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_元,享有________的股份;合伙人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_元,享有________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2年4月10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按当时盈亏结算后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商行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过合伙人确认后,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商行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管理、重大活动

商行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________负责保管和收银,_________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商行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商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商行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商行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2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2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2年___月___日

网吧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受让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转让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以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价格将位于_________的正在经营的______网吧(面积:_____,工商批准号:______________)整体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获得经营权和资产所有权,甲方全权经营管理。签订协议后,甲方第一次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甲方进场经营管理,其余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待相关过户手续办完(二个月)付清。

第二条 乙方转让的网吧包括所有电脑、桌椅、线路、上网设备、空调、风扇等附属设备及其他杂物。(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第三条 网吧转让后,网吧的一切权力归甲方所有,包括网吧门面的承租权,网吧相关证照、文件、协议,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特许经营证》、《网吧安全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房屋协议》、《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及《固定电话租赁协议》等完整交接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该网吧相关的任何手续虽都未过户、更名,但不影响协议,网吧所有权已转让甲方。在乙方所有网吧手续及相关执照未完全过户给甲方之前,乙方应积极同甲方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手续,此协议由双方互相商议而定。

第五条 在乙方将网吧转让给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信息费用、电话费用、雇员工资等一律付清。

第六条 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第七条 网吧交收以前,所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转让网吧后,网吧发生得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与网吧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历史遗留问题除外)。

第九条 乙方承诺“转让网吧后,不已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网吧物品、参与网吧经营,干涉网吧事务。”

第十条 甲方承诺“乙方不对转让后的网吧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历史遗留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另一方支付网吧转让总金额的10%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以附件形式补充解决,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_____公证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1、设备明细清单(网吧物品清单无误后需双方签字后生效)。 2、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网吧合同 篇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天海网吧所有权人张良军,张伟,陈明西三位网吧股东公决同意,决定将天海网吧经营权以全包方式向承包权人进行经营权承包,为明确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合同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共同遵守。

天海网吧地址、概况及承包经营范围:

1、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解放东路94号

2、概况:天海网吧建于二零零六年十月,二零一零年经全面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有一百二十台工作站,二台无盘服务器,一台收银机,一台工作用机等固定资产。(见固定资产清单)

3、承包范围:天海网吧上网收入和网吧增值方面的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期限:

自至日止。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一招标。同等价格优先原承包权人。

承包条件:

1、天海网吧所有职工由承包权人负责聘请。

2、承包权人负责网吧的日常经营管理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保证甲方资产完整和网吧顺利经营运行。

2、承包期内,一切费用由承包权人自负(包括一年房租费,装修,设备更新,税费,管理费,行政罚款,水电气信息等费用)。

4、甲方委托承包权人为承包期内网吧执行经理,但承包权人不得以网吧资产进行抵押和担保为自身及他人进行融资活动及其它涉及经济利益活动。

5、合同期满后承包权人应将网吧各项设施完好归还甲方(含承包人更新、置换的设备),经甲方对天海网吧核收后,由天海网吧一次性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伍万元(不计息)。

6、经营期内承包权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天海网吧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甲方有管理监督权,但无权以任何形式的干预,阻拦乙方正当管理等

8、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及逾期责任:

承包款总计:整(¥元),由承包权人于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承包费用,发包方每月5号收取上月承包费用整。

9、天海网吧在承包期内遇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毁,由承包权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超过五万元及以上的,承包权人可向甲方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维修费用少于五万的不予补助。

10、承包权人在承包期内须合法经营。因非法经营所造成的.行政处罚均由承包权人承担。造成重大违规(如执照被掉消等)承包权人负全责,并赔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11、本经营权承包为网吧资产及经营权整体承包,在承包期内,各种价格、费用及税费等因素不再另行考虑,盈亏均由承包权人负责。

12、天海网吧承包前所争取的项目资金归甲方所有,如划入天海网吧,承包权人应及时转付于甲方。

争议和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的其中条款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但本合同双方应停止履行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履行;双方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履行;调解未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甲方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

3、合同期限结束的;

4、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违约的情形和责任:

一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或拒绝履行附件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或因一方蓄意阻拦本合同实施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因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返还乙方所有承包款及保证金并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违约而不能使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承包款及保证金。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壹份。

发包方(甲方)天海网吧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股东一:委托代表人:

股东二:

签订日期:年月日

网吧合同 篇7


合伙经营协议书

身份证:合伙人(甲):年月日 住址:

合伙人(乙):年月日 住址:身份证:

合伙人(丙):年月日 住址:身份证:

合伙人(丁):年月日 住址:身份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力义务,几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名称与地址。

合伙经营项目:

门店地址门牌号:

第二条 出资资金和方式。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享有25%的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写,享有25%的股份。待续↓1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

写,享有25%的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大

写,享有25%的股份。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三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四人各

占25%。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3.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

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必须出于自愿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

如擅自退伙给另几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

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他合

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

其他人。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力: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

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

产归合伙人所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力。

(二)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协议一式4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几方合伙人签名

(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可根据情况合伙人商量增加或删减内容。

合伙人: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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