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祝福logo
地图 > 祝福语 > 范文大全 > 采矿合同 >

采矿合同(集锦10篇)

采矿合同(集锦10篇)

采矿合同。

趣祝福非常认真地向您推荐一篇“采矿合同”的文章,请您仔细研究本文。由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及,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也大大增加。签署合同有助于保护我们的权益,避免受到损害。

采矿合同 篇1

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乙方: (采矿权人)

经依法审批,乙方取得了 (开采项目)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 )。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健康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采项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开采项目为 ,开采面积为 平方公里,开采矿种 ,开采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批准事项以采矿许可证登记为准。

二、甲方的职责

(一)对乙方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监督乙方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发;

(四)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六)向乙方提供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开矿政政务;

(七)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提出的申请事项;

(八)不得批准他人进入乙方矿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维护矿山秩序,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九)甲方按规定返还乙方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十)对乙方的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组织乙方按批准的矿区范围埋设矿区界桩;

(十二)对乙方的违法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其他法定职责。

三、乙方的权利

(一)按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期限、开采矿种进行开采;

(二)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建设生产,根据矿山建设生产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四)依法申请相应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等登记;

(五)对甲方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乙方的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采矿,向甲方报告建设和采矿进展情况;

(二)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按规定填报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不得漏报、瞒报、弄虚作假;

(四)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五)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的标准;

(六)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

(七)妥善处理与矿区群众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三)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合同的终止

(一)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乙方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采矿许可变更登记的;

(三)合同解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为开采项目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规定办理乙方的申请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二)甲方对乙方的相关资料未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三)因甲方的处罚违法,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四)乙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的,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乙方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六)乙方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九)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申请采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备一份,州(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

甲 方: __________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年__ 月__日

采矿合同 篇2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开采矿种: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_____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_____%(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_____%,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勘查、采矿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第十条乙方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开采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煤炭资源,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甲方可依照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申请。

采矿合同 篇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共同制定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

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独立承包甲方所属矿区 井下 采掘工程施工,实际施工范围的确定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表明的范围做为准。(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施工范围经双方协商可作调整,调整范围以书面形式确认。)

2、乙方以大包干的形式对甲方工程进行承包(即:包施工、包产量、包进度、包本协议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包动力消耗、包施工人员的组织管理、包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使用操作及维修保养),并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依法独立承担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民事责任。

二、承包工程内容

1、开拓工程:扩帮、起底按相应工程单价计算。

2、探矿工程:

3、采准工程

4、回采工程:

上述全部工程的工程量及其他技术参数以甲方交付乙方的施工图描述为准,甲方交付乙方的施工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三、计价方法及单价

(一)、计价方法

1、验收合格的掘进工程,按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总价。

2、出矿量按毛矿扣除废石和水份之后的净矿量计算;矿石总价按净矿量乘矿石单价计算总价。

(二)、单价

以上掘进费用定额,按掘进工作面涌水量小于40m3/h计算。单工作面涌水量大于40 m3 /h时,甲方承担超出部分排水电费。

四、设备、材料供应

(一)、甲方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

1、由甲方提供的大型设备包括:动力变压器、配电柜、牵引车、整流柜、破碎机及皮带运输机、永久水泵、永久提升机、永久空压机、磁滑轮。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甲方提供设备明细表》。

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主要材料:地面井下铺轨材料、主风水管、主电缆、电机车架空线及配件、绞车首次使用的钢丝绳及斜井首次使用的地滚等。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二)、乙方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

乙方承包工程中除第三条第(一)项明确由甲方提供的大型设备、材料外,其余一切材料消耗、水电动力消耗、工器具及其它设备的配置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

五、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1、乙方负责承包矿区、生活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2、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运杂费,小型设备的安装费、货场管理其他辅助工程费,临时支护安全措施费。

3、乙方自主负责承包范围内人员的组织、录用;材料进购、 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自主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甲方可以应乙方的请求帮助乙方进行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依法向相关部门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因乙方缴纳不及时所产生的罚款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承包工程后乙方的生活和生产的费用,乙方所有人员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乙方承诺

1、生产任务:全年计划生产铁矿石 万吨(净矿量),各种规格井巷具体安排及采矿作业计划以当年甲方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为准。

2、乙方保证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进度、产量、设备完好率等计划指标。

3、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无因工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执行,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4、乙方在承包期内管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其他设备、设施完好率达到85%以上。

七、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每月生产的矿石产量和井巷掘进量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当月生产任务和设计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本协议没有约定标准的适用国家标准

2、出矿矿石块度小于400MM,进入选厂大于400MM大块由乙方处理,费用乙方负责。

3、回采施工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废石混入,禁止矿石、岩石岩混倒,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2000元,根据情节由甲方确定具体数额。

4、掘进工程计量,以甲乙双方月底共同验收的工程量为准。结算矿量以甲方质检部计量的净矿量为准。

5、乙方完成甲方下达的月掘进计划任务100%-110%(不含110%)时,掘进单价执行本协议单价;完成甲方月计划任务

110%-120%(不含120%)时,掘进单价上浮10%;完成甲方月计划任务120%-130%时掘进单价上浮20%;完成计划任务130%以上时,掘进单价上浮30%;未完成当月掘进任务时,当月掘进单价按照当月掘进完成量占当月任务百分比乘以约定单价执行。

6、工程款支付以甲方当月下达的生产计划为基础,按照当月进度,次月25日前拨付上月工程款的90%(10%为质量保证金;矿石及采矿工程不留质量保证金)

7、乙方安全考核不合格按甲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约定标准承担违约金。

八 、工程验收

1、乙方按照《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和相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双方以上述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乙方自购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化验单、否则不得使用,材料代用需甲方同意签字方可代用。

3、验收时间定为每月20-25日,由甲、乙双方共同参加验收。不合格工程由乙方无偿按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验收隐蔽工程,乙方需要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如甲方代表不到场,乙方可自行隐蔽并做好记录,甲方应承担并且予以签证;

6、工程竣工交付生产使用,乙方施工的工程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负责修理或赔偿。

7、锚喷巷道的验收,按《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进行验收,经甲方同意的喷浆工程,可以按实际喷厚进行结算。

九、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对矿山进行统一规划开采方案设计和生产管理。甲方每月初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当月生产计划和任务,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和任务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在甲方核定范围内,甲方负责火工材料供应,超出核定用量的部分乙方按照甲方购买成本价格的120%支付甲方费用。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对火工材料的运输、贮存、管理和使用,纠正乙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作法。

3、甲方出借现有固定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库房、机房等)、生活设施给乙方无偿使用,详细内容见《附件四:甲方提供生产、生活设施》。乙方接收上述设施后,房屋修缮由乙方负责,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该房屋交付乙方后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水费、电费等亦由乙方负担。

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整改指令,乙方应当遵照执行。对乙方的违法乱纪、违章行为有权制止。

5、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工程不合格,完不成生产任务等违反协议的行为要求乙方给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为:不合格的产品、工程或未完成任务金额的30%。

十、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1、乙方有按协议约定取得工程款的权利。

2、乙方应当全面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质量。

3、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甲方提供的主要大型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率,完好标准见本协议《附件三:设备完好标准》。乙方使用甲方的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完好的交给甲方。如有损坏须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必须服从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甲方设计要求和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乙方遵照执行。

5、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负责人需经甲方同意

6、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要求,与自己聘用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签定书面劳动协议,同时要将所签定的劳动协议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如乙方不履行签定劳动协议的义务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不得招聘不明身份的人员,并对所要招聘人员严格管理。

7、乙方承包工程后要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应承担在生产、生活中因自身安全的措施不力而发生的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十一、协议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出生产现场,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出现乙方以任何方式组织人员围攻、殴打甲方工作人员,或冲击甲方办公场所。

(2)出现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安全指令,不服从甲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3)乙方连续二个月完不成任务湖当月产量完不成计划的50%。

(4)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5)由于乙方的各种违约行为,乙方在接到甲方终止(解除)协议通知书,10日内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如不撤离每日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整,直至乙方撤离完毕。

3、协议解除后乙方未爆破的中深孔、存窿矿量按下列方式结算:

1)、符合设计要求的中深孔按总进尺乘以单价计算总价。单价为 元/米。

2)、存窿矿量按照数量乘以单价的方式计算总价。存窿矿量依照甲方的设计和现场实测资料确定,双方对计算办法有争议的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照甲方的设计和现场实测资料重新评估计算,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存窿矿量单价为 元/吨。

十二、其它

1、乙方在矿区内建设房屋的行为需取得甲方同意,具体内容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2、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

3、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矿合同 篇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承包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采矿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采矿,掘进,出矿等工程

2. 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

1. 乙方负责采矿,选矿的生产设备,生产材料及工人工资全部费用。

2. 乙方应安全生产,按年计算每年任务,【6吨精选钨沙】交与甲方,价格按每吨三万五千元,任务外的钨砂按市价卖与甲方。

3. 在生产前乙方应向甲方交押六十万元风险金才能生产,本风险金在安全生产状况下,待协议期满后甲方退回乙方。

三:用工管理

1. 乙方依法用工,自主用工,自行招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是年满

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的男性,但必须经矿区医院身体检查和甲方保卫部政审及甲方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按规定时间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招用,将员工统报坑口备案。

2. 乙方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依法给予员工正常的劳保待遇。

四:安全生产责任

1. 乙方承包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方针,服从甲方的安全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2. 乙方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好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险赔偿金额每人不得少于60万元,并将雇主责任保险凭单和工伤保险单复印报甲方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备案。

3. 甲乙双方另行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同时乙方还应与甲方坑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4. 乙方人员在工程承包内出现偷盗矿产品和生产材料,备品条件等工业器材以及其它影响社会治安等违法乱纪行为,乙方应按经济损失35倍赔偿或每人一次承担10003000元处罚,在结算中扣减,触犯法律的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结账方式

乙方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结清上月工程款及钨砂款

六: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签订即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承揽采掘工程协议(五)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井下采掘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地点:

二、工程项目名称:井下采掘及附属工程。

三、工程项目范围:按xx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设计,有序、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开展作业。

四、工程单价(工程单价不含税)

1、掘进与扩帮,挑顶,撬底工程以立方米为单位实行包干价,每立方米为328元(约合1180元/米)

2、采矿工程单价以吨为单位实行包干价,每吨45元。 上述1、2条款的单价均包括从凿岩爆破开挖到运输矿石或石渣的所有费用。运输是指从井下作业面装车运输到地面选矿厂堆矿场或废渣场的整个过程。

3、附属工程单价

(1)、采掘时需毛石浆砌拱支护的,由乙方包工包料,每米按800元,直墙每立方150元,验收结算。

(2)、采掘工程需混凝土支护的,由乙方包工包料,按每立方米600元结算。

(3)、采掘工程需要用木料支护的,甲方支护给乙方的人工费按每米120元验收结算。

(4)、采掘过程中需人工二次倒运的,以每增加一次倒运,增加每吨8元验收结算。

4、双方确定有关材料的单价:炸药:11.6元 、导爆管:每发6.8元,电雷管:每发3.5元,电价:每度0.70元。乙方同意这些价格不管市场情况有无变化二年内不再调整。

五、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巷道掘进及附属工程按甲方验收后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采矿工程按甲方地面矿仓计量员的计量单进行结算。

3、结算时甲方将其提供的爆破材料、电费,维修配件500元之内有乙方承担,每月30日验收,下月10日前付清92%的工程款,扣留8%的安全押金。

六、双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和规定时间完成,如乙方不按要求施工,甲方有权不预验收或罚款或终止协议的处理。

(2)、甲方应及时购置设备,提供材料。

(3)、甲方必须保证风、水、电的正常供给。

(4)、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的住房,材料库,修理间等。

(5)、卷扬机电费、水泵抽水电费由甲方负责。甲方因自身生产材料和设备不到位造成乙方民工停工,从停工第三日起,补助现场施工人员的民工每天30元的生活费。

(6)、如果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内,严重违反有关条款,连续2个月不能完成采掘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另行安排工程队,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的权力与责任

(1)、承包人必须提供合法,具备井巷施工人资质的各类证明材料和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建立建全矿山安全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2)、每月拓工程款8% 预留给甲方,协议期满全部付清。

(3)、乙方有权按生产进度制各岗位的工作报酬。

(4)、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矿、渣,不得将矿、渣混倒,制造人为损失和贫化,发现矿、渣混倒一车罚款100-500元。

(5)、乙方雇佣作业人员必须是遵守国家法律,年满18―60周岁,身体健康,思维正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

(6)、乙方不得雇佣信丰县本县区内的作业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7)、杜绝偷矿或伙同他人盗矿,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承担采掘作业的各种材料,运输设备和矿山机械保养等费用。

(9)、乙方招收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熟悉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保证持证上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条例,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及时准确的整治安全隐患,做到警钟长鸣,安全无事故。相关人员各种规定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的,伤、残、亡等一切事故费用乙方自理。

七、其他事项

1、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持身份证,计生证证明,特殊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2、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及安全险,并在甲方备案。

3、矿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矿规,矿纪,乡规民约。

4、在协议期内,如遇自然不可抗力产生费用增加,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处违约金10万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协议,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0万。

5、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续签。

6、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采矿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的实施,根据企业内部项目法施工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责、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责任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承包工程范围:该工程施工图纸的全部基础、主体模板工程制安、堆放、整理等工作。(化粪池、屋面瓦条另算)

具体内容:

1、木模板制作、安装、模板支撑架搭拆、加固,小型预制件模板制作、安装。

2、木模拆除、及时拔铁钉、清理、刷隔离油、分类堆放整齐。

3、屋面。

4、浇砼时派专人值班守模。

5、施工场地内50米内的运输。

6、工完场清、成品保护。

7、配合施工员测量、放样。

四、工程期限:基础及主体工期为150日历天,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施工组织进度网络计划要求控制来安排材料、设备劳动力。杜绝因乙方因素拖延节点控制计划,保证满足其他工种的需要。如果未按工程进度网络计划节点控制计划节点完成,拖延工期则甲方有权以1000元/天处罚,提前工期每天1000元/天奖励,依次类推。由于业主方及甲方原因,需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五、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图纸设计要求、企业标准来组织施工,工程合格率90% 以上,质量评定由公司质检科实测实量作为单价及结算依据。

六、工程结算方式:

1、包工包料按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但必须达到合格率90 %以上。

2、基础以2.2米为计算标准,超深部分另行按构造柱模板接触面每平方米30元价格计算.

七、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关系到企业信誉生存,各作业班组必须严格按规范及企业标准进行施工,执行《强制性条文》,维护公司信誉。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确保工程质量,按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图及施工规范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施工(如增加部位另算)。

3、乙方必须服从公司各职能科室及项目部的管理,严把质量关,积极配合甲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公司的工作。

4、项目部的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5、乙方在施工工程中,甲方均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返工,工料费自负。拒绝返工或拒绝监督者,将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处罚。

6、乙方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好质量的自查自检工作,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返工确保工程质量。

7、乙方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材料、做到工完场清,不得浪费材料,如果发生浪费材料,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按施工程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必须自检合格后经过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八、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每天上班前,必须检查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应在有绝对安全保障的劳动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不具备劳动保护条件的,乙方应停止作业,并立即向项目部汇报。

2、乙方进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及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方能进场施工,并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能及安全知识。

3、因乙方违章施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及影响公司和项目部名誉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属于乙方违章所致的由肇事方负责。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责任行为认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九、工程现场管理有关规定:

1、乙方必须自觉维护所在工地的社会治安,积极配合公司、项目部和有关治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登记等工作。每个承包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贩毒吸毒、卖淫、嫖娼、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损坏工地财物、偷、盗、抢、骗、工地材料及设备等一系列违法活动,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违法计划生育者,有劣迹表现者,均应拒绝进入工地劳动,由于乙方的疏忽或纵容包庇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做好场地成品材料保护和已完工程的成品工作,以及机械设备保养工作。机械及电气设备有专人管,不得违章操作。如因乙方施工操作不当,而造成机械及电气设备损坏。人员伤亡事故等,应由乙方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住宿,餐饮必须有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拉电线、插头,不得烧电气餐具,不准随意把床铺搬进新房子里,如出现上述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和改正,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餐具和作罚款处理。

5、乙方必须注意讲究卫生,积极配合上级部分对工程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6、根据xx省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衢州市创文明城市的相关要求,甲方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乙方以及承包团体内全体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且应无条件服从。

7、乙方必须配合和遵守工地门卫制度工作,不得随意把闲杂人员带进工地住宿就餐,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经过门卫人员同意并登记方可进入工地。否则按破坏工地治安论处,送至机关审查处理。

十、其他事项:

1、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有可靠的承受浇筑砼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模板接缝应平整,不应漏浆。浇筑前,模板内应清理干净。

3、模板的标高、垂直度、平整度和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4、拆模时间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5、工程进度应根据项目部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安排足够施工人员。

6、门过梁与构造柱相接处必须构造柱和过梁整体现浇。

7、楼梯需浇至平台处,再砌墙。

8、负责配电房,卷杨机房屋面搭设的人工费、材料费由项目部负责。

9、模板堆放应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废材料,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10、根据贝林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奖罚条列实行奖罚。(附管理条例)

11、设计如有变更,需按变更联系单及图纸会审要实行。

12、严格按《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组织施工。

13、该项目模板分项制作,安装及支模架所有材料,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已纳入承包价内。

14、付款方式:按月进度,经项目部签证以完工程量及项目部质检员验收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项目部审定工程款的80%,次月20日前支付,待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乙方分项工程所含内容均完成后,无违约行为,三个月内付清。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完款清后失效。

甲方:乙方:

采矿合同 篇6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52XXXXX920xx4。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3.102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80%即 万

元整(小写¥ 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20%即 万元整(小写¥ 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矿山涉及约万元诉讼债务(小写¥ 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10%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1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10%即 万元整(小写¥ 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有采矿权权属争议,没有将该采矿权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设定过抵押担保,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过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除第二条第2项涉及的诉讼外)。如果甲方的采矿权因以上瑕疵造成转让不成就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

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矿合同 篇7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矿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将自己经营的矿上所有财产一并转让给乙;乙与甲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甲100万元,同时将矿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后,乙再交付给甲100万元。后甲方未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转让手续,导致采矿权未能登记在乙名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情形,故,该采矿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反映了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上,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究竟该采矿权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明确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在矿业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等)的出让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而其在行使矿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利,对矿业权的.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时,则是以行政管理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前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体现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适法原则

采矿权转让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那么有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着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三个规定,到底是适用哪个?笔者认为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在这个除外规定中强调的是“法律”另有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据范围变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规”变为了“法律”。据此,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方面,《物权法》的适用应优先于《合同法》;同时,《物权法》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界定标准在《物权法》实施后有了质的变化,而并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生效说。故,本案中争议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三、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鼓励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物权的转移是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有的合同可能并且能够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当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约,甚至有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出现了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标准不能依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该债权债务为依据。第三,合同成立,并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因为履行不能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因此,认定合同有效要比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好。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该采矿权合同亦是如此。

综上,该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非自批准时生效。

采矿合同 篇8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大写)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__月,月息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甲方具有所有权并且没有被用于抵押、担保的物品。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唯一受益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由第三方直接将价款支付到乙方账户。价款清偿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由乙方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甲方,如有不足,甲方仍需承未清偿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第一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十五天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事实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或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需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_年_月_日 _年 _月 _日

采矿合同 篇9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租采矿权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目标矿权的基本状况及租赁期限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批发证机关为___(以下

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目标矿权系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探转采/转让)的方式,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获得的。

1.3 目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月___年___月___日。

1.4 目标矿权的矿区地理位置为:___。

1.5 目标矿区的范围坐标为:_____________。

1.6 目标矿区的矿区面积为:_____________。

1.7 目标矿权的开采矿种为:_____________。

1.8 甲方未/已依法办理了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___。

1.9 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方案,矿权项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为___吨/年。

1.10 甲方拟将目标矿权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进行采矿。甲方在租赁期内继续承担采矿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1.11 目标矿权的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___月日止。

第二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2.1 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本合同项下目标矿权的租金

为每年¥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万元)。合同期内的租金总额为¥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万元)。

2.2 本合同签署后额___%(即¥___万元)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内,该保证金不冲抵乙方每年应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未发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___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2.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金。之后乙方应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条 目标矿权的出租审批

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后日内,向目标矿权的原发证机关提交办理目标矿权出租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出租采矿权的报告;采矿权出租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甲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采矿权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技术、设备等);原发证机

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述材料中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对于原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甲、乙双方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3.2 甲方应在原发证机关批准目标矿权的出租之日起内,向乙方提供该目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目标矿权的出租未能获得批准时的处理方法

4.1 非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___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时,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___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部保证金。

4.2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___日内,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并按租金总额的___%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4.3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目标矿权的出租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后,在本合同签署后的___日内,未能得到原发证机关的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履行后___日内,按照租金总额的___%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之前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可以冲抵该赔偿金。

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1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的采矿权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目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5.1.2 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目标矿权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5.1.3 甲方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5.1.4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1.5 甲方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5.1.6 甲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5.1.7 甲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1.8 甲方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

5.1.9 目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5.1.10 目标矿权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5.1.11 甲方已经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5.1.12 目标矿权的出租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5.1.13 甲方已完成了出租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甲方出租目标矿权,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1.14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标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目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开采条件。

5.2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2.1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承租目标矿权的资格条件;

5.2.2 乙方已完成了承租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乙方承租目标矿权,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5.2.3 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矿权出租价款及其他义务。

第六条 交易税、费的承担

6.1 因目标矿权的出租而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承担和缴纳。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目标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事项

7.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但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办理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导致目标矿权灭失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赔偿责任

8.1 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8.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2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且逾期超过___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租金总额___%的赔偿责任。

8.3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目标矿权的出租审批手续的,逾期超过___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承担租金总额___%的赔偿责任。

8.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从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承担租金总额___%的赔偿责任。

8.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总额的___%承担赔偿责任。

8.6 乙方在租赁矿业权期间,未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方案及本合同第1.9项约定的矿山生产规模进行开采,擅自扩大开采范围和开采规模、强度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总额的___%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约定的赔偿金数额小于乙方因违规开采所获得的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此差额部分继续进行赔偿。

8.7 乙方如发生本合同第8.6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国家规定,导致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者甲方被有关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 独立条款

9.1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八条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响。无论本合同是否依法生效,无无论本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第四条和第八条的约定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0.1 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10.2 甲、乙双方任何乙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1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地保密。同时,乙方对于在目标矿权的出租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负有保密责任。本条的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附件的效力

12.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wW.LiUxUE86.COM 出国留学网】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采矿合同 篇10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___,开采矿种:_________,储量:_________,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序号

X坐标

Y坐标

序号

X坐标

Y坐标

开采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请审批;

(二)协议;

(三)招标;

(四)拍卖;

(五)挂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井巷工程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甲方有权重新出让。

(一)未取得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或者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家税费的;

(三)存在导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被甲方收回、注销、吊销或乙方丧失延续采矿许可登记权,乙方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撤离矿区。逾期仍不撤离矿区的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

乙方不得对矿山井巷工程进行破坏,如有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生产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但是,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本文的网址是http://www.zf133.com/a/5710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