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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心得体会汇集5篇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汇集5篇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

每个人都在不断成长,用笔将这些启发记录下来是个不错的选择。心得体会可以将以后的实践和知识充分灵活地运用起来,一篇高质量优秀的心得体会要怎么去撰写呢?以下是由小编为您带来的“如何撰写一篇高质量优秀的心得体会”,建议您将此页面加入收藏以便复习!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1)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有“民以食为天”之说。食品的来源广泛,有些原料可以直接用作事物,有些需要经过加工,从食品产品成型到消费者的餐桌还要经过贮藏,运输等很多环节,因此,食品的性质,品质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经过所谓的基本温饱,营养平衡,心理美学,生物功能活性等几代食品的发展后,消费者又回到了与自己有切身厉害关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上。食品安全问题其实不仅仅引起消费者个人的关注,也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政府等共同关心的大问题,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讲,食品安全与国家的安全紧密相关。

习惯总是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混在一起,没有明确区分两者的差别。如今把食品安全问题单独提出,应该给出一个概念,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等同,将其定义为“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和制作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的消费而采取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担保”。19xx年,WHO则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保证;”食品卫生”则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食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结果,后者强调的是为了达到结果而进行的过程控制。

食品安全还有”量”和”质”的区分。对于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事物供应量不足,不能解决民众的温饱问题,这就是食品安全的量的本质,英文用flldsecurity表示;在解决了供应量问题后,由于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的损害,规模上可能较大,会造成公共问题,这就是“质”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英文为foodsafety。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2)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健康,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紧紧围绕社区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较好实现了全年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区

街道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主任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石英华同志任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组成,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组成。

二、强化队伍,完善工作网络

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多次召开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明确了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与辖区企业负责人及辖区学校、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共计37人组成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社区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共计561名居民组成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共计118名居民组成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社区居民代表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为居委会主任,其他居民代表为居委会主任,形成了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人人参与的局面。

三、广泛宣传,加大工作力度

社区居委会利用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50余条,出动宣传车1辆,出动宣传车12次,张贴宣传海报60余张,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0000余份,并在辖区内悬挂横幅10条,刷写黑板报60块,出黑板报18期,张贴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10000余份,出动宣传车45台次,张贴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3800余份,发放《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折页1000余份,出动宣传车7台次,张贴宣传车6台,出动宣传车1台次,出动宣传车8台次,张贴食品安全宣传海报3000余张,发放食品安全宣传材料40000余份,制作食品安全宣传标语600余个,出动专业车辆8台次。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社区居民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社区居委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社区居民管理暂行规定》、《食品安全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社区居民管理实施办法》和《食品药品安全社区居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200余个,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章可循。为了切实落实社区居民的饮用水卫生保健,街道社区还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并配备了专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3)

食品安全文化是大部分企业都在推行的一个重点文化宣传工作,作为食品行业更加应该做好食品安全的工作,让我们的消费者买的放心吃得安心,针对食品安全行为公司特意制作了一份学习案列给我们学习,针对案列中的行为让我有了深深的体会。

我们作为行政部门虽然不比生产部门的人直接接触到食品,但是对食品安全行为一样的不能忽视,只要作为一名食品行业的员工,不论在哪个岗位都要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只要这样才能做一个合格的食品行业员工。

针对案列中的洗手案列,其实不管医院安装多少个洗手池,最主要的还是人的思想需进行改变,需要灌输洗手的理念给医院的所有人,而不是为了他们方便给他们每个房间里安装一个洗手池,如果一个不爱洗手的人你安装10个洗手池都是不会洗手的,一个爱干净爱洗手的人,不管洗手池距离他有多远他依然会朝着那个方向去洗手。同样的作为食品行业的我们,洗手对我们来说真的很重要,因为食品都是从我们每一个人手中生产出来的,这对食品安全真的太重要了,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个人卫生而且还关系到我们整个企业的名誉,所以作为食品行业的制造者们要改变思想,去掉消极懒惰思想,留存积极思想,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合格的食品安全制造者,制造出合格、安全、放心的产品,作为食品行业的行为榜样。

针对工厂目前的状况,我个人建议:建立组织,制定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加强内部卫生知识培训,增强企业全员的卫生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范消除生产过程中人为因素增强食品污染的机率,加强内部检查,落实各项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4)

20xx年6月19-22日,我到昆明教育培训大厦参加了为期4天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虽然很短暂,我的收获却很多。

一、知识充实

食物是人体生长发育、更新细胞、修补组织、调节机能必不可少的营养物质,也是产生热量保持体温、进行体力活动的能量来源。广义的食物包括那些在大自然生长的、未经加工制作、可供人类食用的物品,如水果、蔬菜、谷物等天然食品。狭义的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也就是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加工后生产出来的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制成品,如大米、面粉、果汁等,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人体有无限制吸收脂肪的能力;食物要合理搭配,五谷杂粮混合食用;蔬菜颜色越深越好,购买蔬菜要好色;小学生每天至少要吃300克谷类食品和125克豆类;素食者应该多吃豆类。人们从牛奶中主要获得的是蛋白质和钙,鸡蛋的蛋黄营养价值高于蛋清。给学生提供营养餐和给他们普及营养学知识更重要。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该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监管: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是否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档案;是否按规定对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是否按规定做好现场笔录;是否对发现问题提出监管意见;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是否责约谈话;是否依法作出处罚;食物中毒是否及时上报。

常见的食物中毒可分为有毒动植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毒鼠药、瘦肉精等)和细菌性中毒三大类。常利涛教授语重心长的告诉参训人员:食品安全工作知易行难,任重道远。

牛奶中钙的含量非常高,人每天需要800毫克的钙,但一般饮食中只有400毫克的钙。豆腐是华夏祖先对世界营养学的巨大贡献。一个人每天盐的摄入量不能超过6克。腌制了3-7天的腌菜亚硝酸盐多,最容易中毒。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可对人体健康安全产生不同程度的威胁,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后果。食品安全的危害因子种类繁多、引起的危害复杂多样。细菌的危害会导致恶心、呕吐、神经性中毒、败血症等;霉菌及其毒素会引起食物中毒、肝脏病变、诱发癌症等;化学性危害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有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影响身体发育、致癌、致畸、致死等。物理性危害通常是在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伤害。如食品中含有玻璃或金属碎片被消费者食用后可造成割伤、流血等。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工作反思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关系到人的生存和身体健康。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品种丰富,数量充足,供给有余。在满足数量需求的同时,质量安全却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令人防不胜防。食品卫生安全成为一个重要性日益提高的公共卫生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国内食品卫生事件频发(瘦肉精中毒、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众多,一些管理、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在大部分学校食堂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是大多数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台账不规范,不完整,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或索证索票不全,留样不够规范;二是部分学校仍然存在储藏室里住人、厨房内摆放煤球及个人生活用品、调味品无专柜保管、菜就地摆放、未分类上架、切菜案板长期不清洗、服务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刀具、用具、砧板无生熟标识,清洗消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三是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够规范,仓储物品未做到离地隔墙、分类摆放、标识分明、先进先出,部分个人生活物品放臵于仓库;冰箱储存没有做到生熟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混臵;卫生不够整洁、干净;四是食堂的基础设施差,管理松懈,未严格落实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腐措施,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五是部分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明;六是由于大部分学校在进行校安工程建设,导致食堂和托餐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加工场所及用餐环境存在较大隐患;七是部分学校餐具消毒和储存不够规范,无统一管理措施;八是在推行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部分校点由于房屋硬件设施不足、食堂在建、学生数量较少面临下步撤并等原因,设臵学生临时托餐点、甚至以学生家庭托餐或任课教师供餐的模式进行,从而导致基本设施投入不足、操作不规范、卫生差、隐患多、难于监管的局面。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关乎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我们应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强化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成重要民生工程、放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篇5)

食品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方面,从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看,我国社会管理有创新之必要。

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现代社会的管理机制有二:一是,行使公权力,即启动国家公共安全保障机制,由国家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交易市场进行行政干预,追究制售者的行政责任,吊销执照、罚款等等,并同时由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追究制售

者及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行使私权利,即由受害人直接或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有害食品制售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近年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公权力的声音声势浩大,但生命权、健康权受到直接侵害的受害消费者的私权利主张却显得那么微弱和渺小。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或因证据,或因其他原因赔偿不尽人意,以至于赔偿基金的帐目都难以公布。而地沟油、黑心米、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事件,料想定少有“受害人”主张赔偿。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偏重于行使公权力。所谓重拳出击,都是公权力重拳在出击。

不可否认,在短时间内偏重行使公权力会起到震慑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偏重和依赖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管理模式有如下弊端:第一,助推政府机构无限扩张,费用开支有增无减,而赖以维持的税收或者垄断利润更无法减免。第二,助推公权力膨胀。例如在这次全国上下重拳出击中就有一种对食品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的观点,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效果会有,但也难排除为日后某些公权力寻租又拓展了一条新路径的可能。第三,难以长治久安。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距离现在并不遥远,便又出现染色馒头、瘦肉精事件就已说明问题。震慑从来就不是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震慑是使人们心怀恐怖,而一旦震慑力稍有松懈,无良商人的伎俩便又死灰复燃。

当然,因食品安全问题行使私权利也存在一些难点,这些难点问题使原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遇到了挑战。从目前的状况看,似乎陷入了有法律,但食品受害者的权利却难以保障的困局。与食品受害者行使私权利有关的法律不可谓少,从一般法的层面上看,有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其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第一次启动惩罚性赔偿机制。从特别法层面上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然而,尽管有如此多的与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受害人的私权利行使并不通畅。除上述社会管理理念相对偏重于行使公权力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法律没有充分反映食品受害人的私权利行使特点,私权利行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也就是说食品受害消费者的救济法律尚不健全,法律没有给予食品受害消费者行使私权利的有效通道。那么,食品受害消费者私权利行使有哪些不同于其他产品缺陷受害者私权利行使的特点?

首先,单次受害金额少。如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中均反映了这种特征。因此,以小额赔偿为目的的权利主张,一般会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不诉;一种极端是烂诉。而法律中并无针对小额诉求的特殊方法,这也使不法之徒制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屡屡猖獗。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应解决的问题。

其次,受害消费者众多,即消费者集体受害。如何疏通受害者集体行使私权利的途径,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课题所在。比如,代表受害者集体的团体能否完全非官方的、非临时的存在,而法律为其合法存在提供依据。

再次,取证难是食品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另一个特点。食品检验、鉴定的科学化、公开化,甚至检验、鉴定主体的公正地位和立场也需得到重视,而非如最近表现出的一个现象,某某专家在公开媒体上称“此添加剂无害”诸如此类的言论。对于这种宣誓,人们是持半信半疑状态的,因为所谓专家并未将其科学化的方法和结论通过法定的程序公开,尤其“专家”的公正地位没有法律的依据。

另外,是防患于未然的问题,即食品消费者知情权行使途径。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目前,市民食用的许多日常食品并不知上述“情况”不在少数,那么,当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上述告知义务时,消费者如何行使权利保护其知情权,很茫然,这与前述“小额赔偿”的权利主张相比甚至没有了可量化的数字,因此其私权利行使更不易。甚至,其中消费者的知情或制售者告知的相关成份及标准,由谁定,定什么,都需要细化及新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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