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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伙人合同5篇

最新合伙人合同5篇

合伙人合同。

在当今普遍接受法治理念的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确保签订的合同内容得到双方的同意,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一致。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关于“合伙人合同”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坚定的信心和耐心,必定能够获得有价值的内容!

合伙人合同【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美甲项目合作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两方合作经营本店,直至结束到期。

第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及水费,电费,工商税务卫生等费用。

乙方:负责营业用设备 ,各项产品及广告宣传美甲咳嗽惫ぷ实确延谩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两方在合作经营期间,美甲部产生的所有收入甲方占30%,乙方占70%。

2、所有收入均由甲方暂保管,乙方应得70%由甲方按每月3次支付给乙方,分别为每月的1日,11日,21日,具体为:每月1日至10日收入于本月11日支付给乙方;11日至20日收入于本月21日支付给乙方,21日至30日或31日收入于次月1日支付给乙方。

3、顾客办卡金额属未消费金额,乙方应得70%分两次支付,办卡当日结算35%,剩余35%于消费日(划卡日)结算。

4、会员卡续卡金额的分配依然按乙方70%,甲方30%的方式分配。续卡当日结算35%,剩余35%于消费日(划卡日)结算。

第四条:甲、乙两方的责任和权利

1、 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乙方经营期间与顾客发生经济纠纷遭顾客索赔等事项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场所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4、 乙方必须爱护场所设施设备,在合作期间如损坏场所内设施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挪用店内物品。

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 维护店容卫生。

6、 乙方不得私自与顾客做财务交接,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与损失。

7、 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8、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正当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9、 甲方应按时支付给乙方应得财务,不得无故拖欠。

第五条 合同期满、乙方迁走时

1、乙方应将美甲室内所有属于甲方的设备设施向甲方交接清楚,对破损和短缺物品进行赔偿。

2为维护诚信声誉,顾客未消费完的卡内金额必须返还顾客或交由甲方代为返还, 否则,甲方有权代替顾客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对方续约、解约、变更等事宜,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合同签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 两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擅自单方解约的,应以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合同【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_______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 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五)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事务所所欠税款;

(三)事务所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一条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协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合同【篇3】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个人)名称:

甲方经营“全国各地(江西赣州)市场纺织布衣”业务,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和“施工团队”。乙方以及乙方的朋友凭借其社会关系资源优势,愿意业余做兼职承揽业务获得提成。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宣传页以方便乙方开展业务,进入业务合同谈判时如需要公司执照、资质证书等,由甲方前往提供,业务合同由乙方作为经办人签字、甲方盖章生效。

2、根据乙方承揽的业务合同的.业务额,甲方给于乙方10%的提成;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款项到位即按所述比例提成并及时付给乙方。

3、甲方不以任何形式指派乙方做任何工作,乙方自愿业余做兼职业务,其自行安排做事情以及个人安全等均自行负责。

4、甲方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漏乙方的相关信息。

5、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工资等待遇,不报销乙方的任何花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公司社会形象、企业信誉和业务诚信度。

2、乙方可到公司了解公司业务情况,但因不享有甲方公司员工所享受的任何福利,没有义务到公司上班。

3、甲方届时针对业务提出报价价格供乙方承揽业务,该报价价格为最低报价,乙方不得低于该报价价格谈判业务。

4、甲方给乙方的公司资料及乙方了解的公司其他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务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

5、乙方作为经办人签字和生效的业务合同,按所述比例和办法,乙方获得提成。

三、工作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业务制度,甲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给予乙方奖励和惩处。

四、业务描述

“纺织布衣业务”是指我们公司按照《营业执照》经营的业务范围为项目方寻找和确定施工方。承揽业务,就是让项目方(政府单位)把“纺织布衣业务”这个业务交给我们公司做。

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二年,自___年___月___年至__年___月___年止,期满前经协商可续订协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

___年___月___年

合伙人合同【篇4】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合作期限

从20xx年5月30日起,三方合作经营本店,直至结束到期。

第二条:出资方式

1、甲方:乙方:丙方:

2、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中途抽回,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按纯利润甲方为%,乙、丙方为 %分配。

3、股份分配在年底十二月核算分配。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合作的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三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安排。

(2)对于三方合作事业项目有决定权。

(3)负责统筹财务审批。

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项目决策。

3、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

(3)负责管理财务收支,生产收支财务报表,通报三方。

第五条:三方合作经营本项目,是独立核算体制,自负盈亏。

第六条: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的职任原则,如造成重大误失,不管谁方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七条:如造成经济问题一律由个人承担负责,本企业一概不承担经济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帐利润核算股份退股。

第八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合作期满结束后,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间的帐务及清算利润。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作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为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人合同【篇5】

经营合同书及第一次(会议适用于未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

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地、身份证号、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上列合伙人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协商,决定共同研究 产品,开发 市场。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经营的项目和地点

合伙人某甲已在本合同签订日前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号 ,经营项目 ,经营地点 。

全体合伙人同意,经营中以合伙人某甲的营业执照为合伙经营体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 经营地点 。

全体合伙人必须在合伙经营体内从业,不得自己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生产同类、近似产品的企业,不得在生产同类、近似产品的企业兼职,并严格保守合伙经营体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维护合伙经营体的利益。

第二条 合伙人出资。

合伙经营体预计投资人民币 万元正,其中现金投资为 万元,无形资产投入 万元。

本合同的无形资产是指无形资产投入人在本合同签订日前所持有产品研发、产品设计方案、生产、组装技术。无形资产投入者,必须保证合伙经营体所产生的产品成型实用,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具有新颖性,并主要负责合伙经营体今后产品的更新换代。本合同生效后所形成的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等无形资产为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同。在合伙经营体解散时,实际掌握技术者所持有的技术应折价,作为分配得到的资产,但该技术能为全体合伙人知晓,并能操作的除外。无形资产如何折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原无形资产的比例计算。

合伙人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1、合伙人某甲投资现金 万元,占总投资 %

2、合伙人某乙投资现金 万元,无形资产投入折价 万元,合计 万元,占总投资 %。

3、合伙人某丙投资现金 万元,无形资产投入折价 万元,合计 万元,占总投资 %。

4、合伙人某丁投资现金 万元,无形资产投入折价 万元,合计 万元,占总投资 %。

5、合伙人某戊投资现金 万元,占总投资 %。

合伙经营体确需追加资金,经合伙人大会决定后,按上列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但全体合伙人同意自愿认购除外。无形资产不再计算投资。

合伙经营体有利润时,在帐面上留足流动资金 万元后,首先按投入现金的比例收回各自股本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配利润;发生亏损时,按上述比例承担亏损,但亏损额在本合同的总投入之内时,按现金股本的比例承担亏损。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之目的是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关系,实现共同理想和人身价值。现暂定合伙经营期限三年,即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期满后,全部或大部份合伙人准备继续从事本合同之项目生产和经营,且在本合同的合伙期间没有大的合伙纠纷,应继续保持共同投资关系。

合伙经营体以合伙人某甲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为经营执照的期限原则上定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适当的时候,经合伙人大会决定,合伙经营体可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公司章程应以本协议为基础,并根据《》和合伙经营体运行经验制定。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合伙经营体的管理机构设为合伙人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合伙人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伙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合伙经营体高级职员的监督。

第五条 合伙人大会组成、职责及召集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表决时按人(或按出资比例)计表决权。合伙人大会的有效决定为实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五分之三,并为由到会数的五分之四的人同意通过为。合伙人的决定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合伙人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合伙经营体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增加或减少投资;

(四)决定对合伙人之间转让投资、对外转让投资和新合伙人的加入。

(五)决定合伙经营体转为有限公司的时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六)决定修改本合同;

(七)决定罢免更换董事长、董事以及其工资待遇;

(八)决定会计、出纳员、秘书聘用及待遇;

(九)否决董事会的错误决议,讨论解决董事会的分歧意见;

(十)决定合伙经营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范围;

(十一)其它应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临时合伙人大会由二位合伙人提议后召开。合伙人大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但经催告后董事长未在合理时间内召开合伙人大会,由监事会负责主持;董事长和监事会负责人均未在合理时间内召开会议,由其它合伙人推举的代表主持合伙人大会。召开合伙人大会议,应于会期的十五日以前将开会的议题、预案、时间、地址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大会应当由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合伙经营体重要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于秘书处,并抄送全体合伙人。

第六条 董事会组成、职责及分工

董事会由合伙人某甲、合伙人某乙、合伙人某丙三人组成,由合伙人某甲任董事长,对外代表合伙经营体进行民事活动。未经合伙人大会决定,不得免除董事长和董事的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决定合伙经营体的日常管理事务;

(三)决定合伙经营体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聘用管理人员及职工,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应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除外;

(五)制定合伙经营体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产品的价格。

(七)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事项。

董事会表决按人计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董事会不能形成决定时,召开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董事会的决定由分工的董事负责执行。

第七条 监事会组成、职责及分工

监事会由合伙人某丁、合伙人某戊组成,由合伙人某丁负责。

监事会职责:

(一)各种财务报表均应抄送监事会;

(二)每季或半年检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财务人员、保管人员协助清产核资;如还有疑问,可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费用由合伙经营体承担;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方案提交合伙人大会决定;

(四)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伙经营体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并可提出赔偿方案提交合伙人大会决定。

(五)其它应由监事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 秘书职责

在合伙经营体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聘律师或大家公认的秉公正直的非合伙人担任秘书。秘书应对合伙人大会负责,并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因其过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秘书职责:

(一)为合伙经营体提供法律意见;

(二)拟定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记录合伙人大会、董事会重要会议内容,并按规定抄报有关人员。

(四)保管重要文件、会议记录和一切经济合同等重要档案,检查决议、合同执行情况,并向合伙人、董事、监事报送情况;

(五)调解合伙人纠纷,并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财务原则及财务人员

合伙经营体应建立健全合伙经营体的财务、会计制度。要做到月、季有报表。年终必须有年度财务报告,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为了保证不断地发展壯大,每年在分配分红前应提 %作为公积金。

合伙经营体实行合伙人某甲、合伙人某乙共同签字报销的制度,合伙人某甲在主持日常经营过程中,对日常费用开支 万元以下/月和货款 万元以下/月的有预支权,但事后须经合伙人某乙同意。凡未按此程序执行的,合伙人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非法报销的金额。

担任会计、出纳的人员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其本人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服从不正确的指挥,不得损害任何合伙人的利益;必须做到帐目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必须协助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因过失造成合伙经营体的损失,应承担单独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投资款,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逾期两月者,按中途退伙处理;

2、合伙人中途退伙或中途转让投资,应按退伙金额的50%承担违约金。合伙人退伙后一年内从事本合伙经营体同类或近似的业务,应承担违约金 万元;

3、合伙人在合伙期内自己或与他人又投资经营本合伙经营体同类或近似业务的,应承担违约金 万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取消合伙人资格,没收投资款,并应承担违约金 万元。

4、合伙人因个人原因造成合伙经营体经济损失,首次按损失额的50%赔偿,第二次全额赔偿,第三次及以上的,按损失额的1.5倍赔偿。

5、合伙人泄露合伙经营体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违约金 万元。

6、合伙人投资后未在本合伙经营体内从业,按中途退伙处理。

7、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不配合监事的工作,自从收到监事书面催告后按日 元承担违约金。支持财务人员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董事及相关责任人也应按此标准承担违约金。

8、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经营体的资产,或挪用合伙经营体的资产三个月未归还的,首先用其投资清偿,并按违约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如其投资不足清偿时,除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外,按中途退伙处理。

9、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能影响合伙经营体的财产,否则,以其投资清偿其个债务。如恶意将个人债务转嫁到合伙经营体,按中退途退伙处理。

上述之违约金是建立在对违约损失正确预测之结果。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以任何理由主张违约金过高而向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但可以以损失超过本条之约定而主张增加赔偿金。

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投资本金、利息损失、可得利润损失、主张赔偿权利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杂费损失。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可得利润损失按违约前12个月的平均利润计算,但不低于年利润率的30%,律师费按争议总额5%计算,差旅费按每天200元/人(不含交通费)计算,其它费用按正式票据所记载的金额计算。

依据上列规定所获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合伙经营体的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合伙人大会解决,其次应由秘书或纠纷方共同认可的非合伙人调解。不到万不得已,不能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纠纷由成都市 区人民法院受理裁决。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伙人的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地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合伙经营体。

3、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户口所在地以特快专递方法通知;推定特快专递发出的第五日为正式通知日。合伙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或放弃抗辩权。合伙人收到召开合伙人大会书面通知而不到会的,视为放弃表决权或同意开会通知书所载明的大会预案。

4、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常居住地居委员的《居住证明》是本合同的附件。

5、本合同一式七份,合伙人、合伙经营体及四川成都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军)双方各持一份。

合伙人签字:

第一次合伙人大会决定

时间:

地点:

主持人:合伙人某甲

参加人:合伙人某乙、合伙人某丙、合伙人某丁、合伙人某戊

记录人:

大会决定:

一、董事会成员分工为:

1、合伙人某甲作为合伙经营体的董事长,代表合伙经营体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全权负责合伙经营体的各项管理,负责产品自销及经销、建立行销网络、拟定人员编制、制度、规划、财务管理等工作。

2、合伙人某乙负责产品研发、更新、生产计划、内部管理工作、财务报销审核。

3、合伙人某丙负责材料采购、产品研发及更新、工程预算结算。

二、一切开支和收入,均应由合伙人某甲、合伙人某乙共同签字认可。合伙人某甲为合伙经营体之利益与客户应酬等方面所产生的交际费用全由合伙经营体承担,但必须要有相关的依据和票据。单次金额在 元以上时,应时前征得合伙人某乙的同意。合伙人某甲为市场部业务的各项开销,由合伙人某甲个人承担。

三、合伙人目前的工资及通讯费如下:

四、合伙人某丁为监事会的负责人,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应负责工程安装排程、技术指导、产品研发;合伙人某戊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应负责工程安装、技术指导。

五、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范围:作为无形资产入股的技术、设计方案、新产品开发信息、生产技术、产品成本、不能公开的出厂价、财务状况、目前和将来形成营销网络、客户资料、合伙人内部分歧意见、重大诉讼事项等等。

以上决定经合体到会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符合《合伙经营合同书》的规定,因此,从即时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上述决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监事会监督执行。

到会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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