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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煤炭买卖合同(推荐6篇)

2023煤炭买卖合同(推荐6篇)

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 篇1

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302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和地点:

遵义市20xx年1月9日

合同有效时间: 20xx 年 1 月 9 日至20xx 年 1 月 8 日,一年一签。 一、 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 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运输方及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需方自行派车运输。 四、计量方法: 以需方磅房磅单计量数据为准。

五、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 按需方验收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应在提货前提出,并向相应城市技术监督局或省部级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提货验收,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六、供煤要求: 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均衡组织发货,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一票结算(增值税票),以需方结算单为准,每月月底按结算单开取足额增值税发票,货款一个月付一次,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转帐,部分承兑。

八、违约责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奖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事项: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南京路支行帐号:000469438400010 电话:0852-8433789 20xx年1月9日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香港路水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 帐号:021020xx20xx148

电话: 20xx年1月9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2

设备买卖合同

设备买卖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买受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出卖方)

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_______份。由买受方在_______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4.1签约后支付总价________%的定金;

4.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________%的货款;

4.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________%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_______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 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进行。

第6条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买卖合同

设备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 篇3

买方:__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一、煤炭品种,产地,发货港,船名,数量及供货时间:

煤炭品种

产地

发货港

船名

数量(吨)

港口平仓交货价

交货时间

大同优混

山西

秦皇岛

元/吨

20 年6月 日

二、煤炭质量标准:

收到基全水分

mt(%)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kcal/kg)

收到基挥发分

var(%)

收到基灰分

aar(%)

收到基全硫

st,ar(%)

灰软化温度

st (℃)

可磨系数

hgi

≤12

5000

≥23

≤20

≤1

≥1300

≥55

三、交货地点:秦皇岛港平仓交货。

四、验收:

1.数量:以装船港港航交接数量(货票量)为准。

2.质量:以装船港第三方国家承认的煤质检验机构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买方电厂自动化采样化验结果为参考,差距过大时,协商解决。

五、结算:

1.质量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时,按合同价结算。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5000kcal/kg时,每上升1kcal/kg,单价相应上调0.15元/吨。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单价相应下调0.15元/吨。

3.当收到基挥发分低于合同标准时的扣款办法为:

当23%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1.5元/吨,当21%≤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4.5元/吨。var21%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炭单价下调8元/吨,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

4.当收到基全硫(st,ar)1%时,每增加0.1个百分点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0.1个百分点按0.1个百分点计算。

5.当灰熔融性温度st1300℃时,每降低50℃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50℃按50℃计算。

6.合同签订单位、港口发货人、结算单位必须一致。买方在装船后按合同价支付全额货款给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首先支付全额货款90%于卖方,待根据质量化验结果核价后,卖方开煤炭增值税发票,除水运费外一票结算。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于卖方不能及时为买方办理装船手续,导致船的延期,由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应付给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2.卖方保证在装货港提供一个安全泊位进行装货。如需移泊,须经买方同意,且移泊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未经需方同意,卖方不得掺配其它煤种。在煤炭装,卸船过程中,买方有权进行抽检,一经发现有掺假现象,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4.来船卸空后,若在煤场或在电厂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掺假情况,买方有权暂不付煤款。并根据其对电厂安全的影响程度,由买方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5.来煤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要求,且粒度小于300mm,因煤质问题或煤中杂物造成电厂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其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6.本合同将根据船舶具体卸货情况由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或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七、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协商。 2.调解。 3.仲裁。

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买 方

单位名称:__港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__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卖 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有效期: 20 年6月 日 – 20 年6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甲方)

签定地点:

买受人:(乙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原煤质量标准: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2、收到基挥发份%3、空气干燥基全硫%。根据出卖人供货能力,均衡供货多供不限。 二、交(提)货方式:到专用线(货场)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质量按厂方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按厂方过磅为准。

四、煤炭单价:以所发原煤的月度质量加权平均指标数值为结算计价依据,在结算基价基础上根据质量奖扣政策具体计算实际价格。达到质量基准原煤的结算基价为元/吨。原煤质量奖扣政策如下:

1、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增加100大卡结算价增加元/吨:发热量在5000大卡基础上每减少100大卡结算价扣减元/吨

2、收到基挥发份在%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增加元/吨;收到基挥发份在%基础上每减少1%结算价扣减元/吨

3、空气干燥基全硫在基础上每增加1%结算价扣减元/吨;

五、货款(含垫付运费)结算方式结算期限:买受人预付货款至公司,出卖人将铁路大票交承运方后即由承运方预结货款给出卖人每车万元。余款由买受人在次月5日前根据当月供货质量(加权平均指标)、发货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后将月结算单传给出卖方核对无误,待出卖方开具相应发票后,及时将余款汇至,双方同意按两票结算,即铁路运费大票、17%煤炭增值税发票。

六、违约责任,在经营过程中:1、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实际合同金额%的违约金。2、免责条款:政府行为、不可抗拒原因。

七、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交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决。八、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执行期从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政策、市场原因,价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认可,传真件有效。

出卖人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煤炭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合同执行期:20xx年5月30日—20xx年12月31日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煤炭单价:

六、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4800千卡/千克

2、4500千卡/千克

3、4000千卡/千克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

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

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 篇6

供方:合同编号:001302

需方:

签订时间和地点:

年月日

合同有效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一年一签。一、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三、运输方及交货方式:汽车运输,需方自行派车运输。四、计量方法:以需方磅房磅单计量数据为准。

五、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按需方验收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应在提货前提出,并向相应城市技术监督局或省部级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提货验收,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六、供煤要求: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均衡组织发货,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一票结算(增值税票),以需方结算单为准,每月月底按结算单开取足额增值税发票,货款一个月付一次,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转帐,部分承兑。

八、违约责任:1、固定碳在77%以上,不奖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住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电话:年月日

需方:住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号: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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