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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心得(分享9篇)

法律培训心得(分享9篇)

【#范文大全# #法律培训心得(分享9篇)#】编辑为您推荐一篇网络上最棒的“法律培训心得”文章,感恩您的阅读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当我们在一些事情上有个人的看法时,此时,我们及时记录下自己的所感所想,稍加梳理就是一篇优秀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

法律培训心得 篇1

XX年五月十六日下午,由08级毕业生现就职于安徽省睿正律师事务所的杨阳为春晖家园计划的两支队伍进行了法律培训,在培训讲座上,杨阳学长分别从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法律知识交流——以婚姻法为例三个方面为大家对支教过程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清晰的讲解。大家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在培训后写出了此次法律培训的心得,一下是春晖分队筛选出来的三篇较有代表性的培训心得:

春晖家园计划法律培训心得《一》

副队长李文秋影

周日下午14:30,睿正律师事务所杨阳先生为帮助我们更好得完成“春晖家园计划”对我们进行了法律培训。通过对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其他法律知识(以婚姻法为例)这三个方面细致深入的讲解,我收获颇丰,对一些法律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从中了解了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现对以下几个问题简单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为三、四、五、六年级制定普法的课程

课程题目:法律小讲堂

教学方式:老师授课+情景剧+视频+讲解

课程设置:(1)在课程进行前,学生们自愿报名,进行情景剧的排演。情景剧的内容与学生的人格权、受教育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等权利有关,密切联系学生的日常生活。

(2)在课堂上,学生们表演情景剧,之后由老师询问相关的法律常识,如整个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并给出对策。通过活动,希望能让同学们更加深刻理解与学会运用这些武器保护自己,在脑海留下深刻印象。

(3)由情景剧和问答引出本堂课的内容,传授学生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述的过程中,先抛出相关的法律条例,然后列举与该条例相关的事例,采用案例教学法,让孩子们对法律课堂产生兴趣。

(4)课程内容包括a.人格权。每个人都是有独立人格的,自身人格不容许他人侵犯但同时也不允许去侵犯他人人格,不随意谩骂他人,尊重别人。b.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这也是不可侵犯的。c.权利的对等。在自己享有很多权利的同时,自身也不能去侵犯他人的权利。权利是对等的。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时,我们就会面临惩罚的威胁。14岁为分界点,14--16岁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d.侵权救济。告诉孩子们,在面对罪犯时,要学会沉着、冷静应对,不做无谓反抗,积极自救,及时报警或告诉家长、学校。e.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教育孩子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等。f.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法规。传授孩子们可以保护自我的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简单易懂的形式教授。

(5)最后,播放一些典型案例的视频,在观看视频的同时复习并掌握法律知识。

二、如何规避班级团体现象

在学校、班级中,我们经常能发现“三人一团”,“无人一群”的小团队现象,个人认为应对学校的小团体现象有一下几种方法:

(1)营造良好的氛围,以情动人,那些被轻视、被遗忘的弱势群体,志愿者应该设法把他们吸引到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产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需求,另外,班级的宠儿也应积极引导,不能让他们过娇。

(2)多组织活动,加强群体交流与合作。

(3)充分调动组员的积极性,转化核心人物,让每个人都自信起来。在非正式群体中总有一些公认的代笔、领袖,可以将任务分配给这些领袖,并给与适当的奖励。

三、志愿者及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对策

(1)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情况不严重的及时、正确处理,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第一时间要把伤者送网医院及时就医,与家长协商,寻找责任方,查明原因,以防下次出现。

(2)志愿者发生人身伤害:情况不严重的需要及时、正确处理,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如有需要要及时就医,统治团队负责人,明确责任方。

无论是志愿者还是学生,最重要的还是之前的预防,制定相关完备的法律预案学习急救措施,以便在紧急时刻自救或救人,防患于未然。

四、离异家庭孩子心理问题辅导解决方案

离异家庭子女常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消极情感,在人前感觉低人一等。对这些孩子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用爱感化,要以诚心、爱心对待他们,可以记住他们的生日,并送去祝福,给与他们心灵上的安慰;

(2)让他们参与到群体活动中来,体味到集体的温暖;

(3)善于发现他们的特长、优势、闪光点,安排他们在各项活动中展示自己的才能

(4)耐心帮助他们,用一颗理解的心去与他们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走出阴影,走出困境。

春晖家园计划法律培训心得《二》

调研组接丹丹

首先很感谢杨阳学长在百忙之中能够抽空为我们开展法律培训。生活中处处有法,支教过程中也免不了与法律打交道。不管是支教过程中志愿者正确对待可能面对的法律纠纷还是给学生上课过程中所准备的普法内容都要求我们队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以下是我对几个问题的简单看法。

1.如何规避班级小团体现象

在一个集体中,每个人寻找志同道合的伙伴三五成群很正常,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只限于自己的小圈子或者是小团体之间相互攻击就需要及时处理了。

小团体的成员很多,被大多数人忽略、冷落的同学相互安慰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男、女同学相互排斥而互无交集分成两大团体;在班级中受瞩目的同学形成的优势团体。而每一个团体又会以一个同学为核心凝聚,对症下药方可游刃有余。

作为老师,必须自我反省是否在平时以有色眼镜对待学生,造成两种极端心态的学生;是否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及时与学生沟通、交流。这些都是规避小团体现象的必要前提。对待已形成的小团体,老师应该加强引导,在每个小团体间建立联系,将小团体逐渐扩展为大集体,就如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样。虽各自治理,但都正为了共同的中国梦努力。每个团体的核心同学相当于省长/市长/区长,我认为老师首先应该团结起这些人,把这些人组成班委,为班级服务。这样既可把握全局,又能凝聚力量。

在引导方面可因人而异。劣势群体需要的更多是别人的鼓励并帮助他们发掘自身潜力,培养自信的优良品质,端正心态,以情动人。优势群体适当泼点“冷水”,不可助长盲目自大的心态。同时老师也应该积极组织班级活动,如合理调整座位,组织班级表演,分角色排练情景剧,组织篮球比赛等。在一个封闭或小空间内更容易促进同学间的交流。

2.为三、四、五、六年级制定具体的普法内容并明确普法形式

杨阳学长在培训中给我们列举了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对三、四、五、六年级的学生都适用,不同的是讲解方式,这个要因年龄而异。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课认识国旗,热爱祖国

播放国歌等同类歌曲;分析国旗的构造及象征意义;手抄小报比赛;唱红歌比赛

第二课小学生知法守法

创设情境,引发集体讨论--张小强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案例

第三课安全与我同行

(1)事故再现。让小学生列举学校、家庭、社会中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介绍行路安全常识

(2)食品安全

(3)用电、水安全等

第四课小学生文明礼仪

语言文明:介绍正确的语言文明

公共秩序:案例“六连战士听电影”

尊师敬长礼仪:以程门立雪为例

摘自《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3.支教过程中面对的伤害问题

支教过程安全第一,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应格外注意,不可因此影响教学秩序,做到防患于未然。志愿者要有集体意识,不随意单独行动,不因猎奇心理而涉险。课堂中学生安全问题由志愿者负责,防止打架等暴力行为,放学后护送孩子回家,做好防暑、食品等安全防范。

发生较严重伤害时,冷静应对,明确责任

(1)自身人身伤害——明确责任方,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提醒与安全保护,情况紧急时要及时就医

(2)学生人身伤害——明确责任方,保护证据,做好学生安全教育,情况紧急时要及时就医

4.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疏导

(1)离异家庭的孩子易出现的心理问题

a.自闭

自卑、胆怯、缺乏自信,不愿与人接触,对周围的人常有戒备、厌烦的心理,表现出孤独、内向的性格特征

b.妒忌

在物质享受上,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上与双亲家庭的差距,容易导致偷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c.逆反心理

单亲家庭孩子在孩子圈中地位不高,易受奚落,渴望被人欣赏,于是他们在言行上便刻意地表现与众不同。

(2).应对措施

a.指导和创设和谐平等家庭教育的环境家访谈心

b.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新的父母关系

c.心理补偿教育,给与更多的关爱

d.培养一种兴趣爱好,转移注意力

e.加强法制教育,预防犯罪

(3).我们可以做的

爱护他们,保护隐私;

经常聊天,了解想法;

联系家长,配合教育;

关爱他们,结对活动;

主题活动,增强自信;

奖励机制,给与鼓励。

春晖家园计划法律培训心得《三》

教学组朱成

5月26日下午,法学院杨阳学长为安徽大学“春晖家园计划”暑期支教团队的成员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学长对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耐心细致的讲解,我收获颇多。现在就一下四个问题简单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与想法。

一、小学生普法内容和普法形式

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我们通过帮助他们简单学习这些法律知识,让小学生养成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具有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

方式:(1)从互联网上搜索相关法律及案例,打印成文本材料,出发前根据学生数量打印出足够的教材资料。年级之间可以轮流使用以节约成本。

(2).从互联网上下载相关视频和ppt材料,供授课使用。

我认为孩子们从小就需要培养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适当的普法教育。对于支教区的小学生而言,,首先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与义务观,重点可以放在九年义务教育及平时行为规范上,如偷、抢等皆属违法行为。从小处入手,讲课方式除视频外可结合身边案例,深度剖析。还要教育学生要学会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于教学条件有限,三、四年级可采用案例教学法,五、六年级可适当结合模拟法庭,辩论等的形式,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规避班级小团体

班级中往往存在各种无固定组织形式的群体。这种非正式团体往往是以兴趣、爱好、共同的成长经历,为纽带而自发形成。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对小团体对于班级和学校管理是无害的,所以我们不要反应过度,不要带着情绪和偏见去看待,而是应该正确面对,冷静分析,因势利导。

(1)深入调查,了解情况

对班级小团体进行管理,首先应大致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小团体的形成原因。调查方法可以是观察法、谈心、家访等。刚接手一个班级时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法,根据调查资料,总结出班级群体关系的大致情况。

(2)引导和改造小团体

应充分发挥小团体的积极作用,减少和消除它们的消极作用,正确引导和改造小团体。

a.帮助树立正确的团体目标;

b.加强团体之间的情感交流;

c.利用良好的风气带动个体进步;

d.组建积极的团体,强化班级的凝聚力。

三、志愿者及学生人身伤害应对措施

(1)志愿者出发前接受相关医疗知识,并根据当地情况携带一定数量医疗用品,如创口贴,感冒药等;

(2)学生在学校内发生诸如擦伤的轻微伤害时由志愿者进行简单处理,并向家长做出说明;

(3)发生诸如溺水,触电等严重人身伤害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援,向村民求救,及时就医;

(4)发生交通意外等责任事故时,除采取(3)中所列措施外,还应注意保护现场。

四、离异家庭学生心理问题辅导

家庭离异学生在学生所占比例虽不高,但也值得我们去注意这么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由于特殊的生活环境,在心理、学习、行为方面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些孩子们如果能得到有效的心理辅导,其心理问题的出现率会大大降低。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细致观察,了解心理特征,把握教育契机。在父母离异前段孩子需要关心、爱抚和帮助;后段孩子还需要鼓励和引导;

(2)给与更多关爱和情感补偿,培养健康心态;

(3)树立信心,正视挫折,培养顽强的意志力;

(4)亲近家长,加强沟通,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子观。学校教育离不开家庭教育的配合与支持,通过家访、家长会等途径帮助家长正确认识自己的孩子,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帮助孩子走出心灵的困境。

最后,预祝我们的“春晖家园计划”取得成功。

法律培训心得 篇2

在这个法制制度不断完善的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在幼儿园这片净土里的老师和小朋友们同样也需要来自法律的保护,希望做到依法治教。但是我们对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内容不是十分的了解,这次的培训活动就象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幼教工作者及时的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应该怎么样去面对发生在幼儿园的一些纠纷,同时也提醒我们应该更加认真细致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消除幼儿园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幼儿是在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下生活和学习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就培训内容来看,陈全英老师的以例说理展开了本次活动。突出的说明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何为优质幼儿园呢在我们的理解里应该就是要有自己的品牌文化,硬件设施有自己的优势,更重要的应该是幼儿园软件设施的建设,教育理念应该具备先进性和远瞻性,教师队伍的思想和专业素质要过硬,教育教学要有自己的特色,以及特色的延续性,另外重要的一点是突出幼儿园对家长和小朋友的优质服务等等。其实幼教就是要求我们用一颗颗真挚的心铸就爱心、和谐、搭建快乐的桥梁让更多的人从桥上走过,走向教育的理想彼岸。

另外陈老师重点向我们讲解了有关幼儿园事故的相关事项,从什么是幼儿园事故以及事故的类型、幼儿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还有事故的应对及处理措施做了详细的讲解。而且还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形象的让我们了解了案件的过程,增强了我们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一直以来我园对安全工作都非常的重视,新《纲要》中也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在做好幼儿安全工作方面我园有相应的措施,跟陈老师所提的异曲同工,如我园成立了专门的安全小组,负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每个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为安全教育月不仅是教师对幼儿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其中还包括园领导对老师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怎么样应对幼儿的突发事故出现安全事故应该怎么办怎样对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书面记录定时排查幼儿园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进行处理;另外每个月都有一个安全教育的主题,比如11月份主要是对幼儿进行外出活动的安全教育,通过故事、歌曲、情景表演、等手段对幼儿进行教育,没有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还有我园在11.9消防日特意进行消防演习,给我们的小朋友和老师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消防课,从这个活动中不仅让我们了解到很多的消防知识,同时也增强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安全意识,提高我们的自救能力。

总之,幼儿园的保教活动无论是从教育行为来看还是从法律行为来看,都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紧密相联。幼教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用教师行为规范和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更好地行使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法律培训心得 篇3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大家都知道尊严在一个人一生中是比性命理重要的东西。俗语“千夫所指,无疾而死”,意思是一个人如果被众人唾弃,没有尊严,就是不生命也会很快死去。为什么会这样呢?

没有尊严实在可怕。法国大教育家卢梭曾根据自已的切身体会说过这样一段话,甚于犯罪,甚于死亡,甚于怕世上的一切。如果“丢脸”是一项简单的惩罚,恐怕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巩惧吗?这其实与我们所说的相呼应。

心理学家认为,对于社会中人的最残酷的惩罚,就是剥夺尊严。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感叹:“我还有什么脸活呀?”瞧,这并不是没钱活下去,没有面子最可怕。一个人犯了错,甚至犯了罪,进了监狱,也是要给予他面子的。我们都知道对待犯人不许任意打骂的道理,并且要经常教育他们,鼓励他们,给他们留下希望。如果把尊严彻底给剥夺了,他们可能会从此彻底沉沦下去。其实,很多犯人出犯人出狱后心理不平衡,有自卑感,意志消沉,都是感悟到活得不有尊严,活得很痛苦。

当代心理学证明,一个人,只要能保持自已尊严,自已的本质,在精神上就有了支持,他也就因此而感到做人的资格,做人的意义。人们在社会上忙碌着,忙着升学考试,忙着挣钱发财长官,这一切背后都有一个因素:可以通过这一切而得到人们的赞叹,羡慕,在世人面前证明自已的价值。否则的话,大学考得再好,钱挣得再多也没有意义,也很少有人会刻苦学习,力求上进的动力。所以说,如果没有尊严的需要,个人的进步就会成为空话,社会的进步也会停止。

但是,尊严也不是一个僵死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尊严有不同的内涵。但无论怎样,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尊感,永远都有它一成不变的价值的内核。古今中外,人类信仰的都是正义,善良,勇敢,仁爱符合于人类道德价值的品质。这一点,在任何时代都不要怀疑不管哪一个时代忽然流行起“自私”、“虚伪”,也不要被一阵歪风吹迷了眼睛,否则的话会受害无穷。

青少年缺少的是经验,是明晰的辨别力,容易被一些富有刺激性的现象所迷惑,这实在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有的学生看了港台电视剧,竟然很羡慕里边流氓阿飞的“厚脸皮”,认为那种嬉皮笑脸遭人指责还满不在乎是一种时髦,于是也学着样儿:“我就是不要脸,怎么着?”

不要脸是很可怕的。很多人可能会对你的“不要脸”愤怒,无可奈何,但是你一旦放弃尊严,你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从其结果看,不在乎尊严可呈现一时之“豪气”,但这是多么低劣的豪气!它会使一个人一步步走入深渊、走向犯罪,毁了一个人的一生。从另一方面说,就算一个人走不到犯罪的那一步,在一个以尊严为标准的社会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很难生存下去。他会得不到同情、理解、有爱和帮助,周围的人都鄙视他,厌弃他,甚至惩罚他,使他处处感到自己不像一个人,这感觉本身就是一种煎熬,他的生存也就没有了乐趣。说到底,一个没有尊严的人,只能是被社会、人群抛弃的人,同时也是被自己的人生抛弃的人。

所以,为了维护青少年的人格尊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烈呼吁所有教职员工,警钟长鸣!否则,你们的饭碗将会打破。

法律培训心得 篇4

4月中下旬,我有幸参加了___消防培训中心举办的,建(构)筑消防员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学习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职业技能知识,对消防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掌握了消防日常安全工作、消防工器具的使用,为今后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打下了基础。在学习过程中,通过老师对大量消防案例生动的讲解和分析。面对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被一场场本不应该失控的火灾所夺走,震撼人心,使我感触良多。

一、时刻提高警惕,误判多跑万次不冤,少跑一次完蛋。

消防安全是头等大事,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麻痹大意,警惕性不高。比如20__年10月11日,_石景山区喜隆多商场大火。这场大火完全是可以扑灭的,当一楼麦当劳餐厅起火时,警报就已触发。但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麻痹大意,多次将报警消音后继续玩游戏,结果整栋大楼失火,两名消防员救火时牺牲。和很多普通人一样,我之前觉得这个值班员沉迷游戏丧志,废人一个。但我参加了消防培训后,掌握了一定的消防知识,我对他的行为,有了更深的、更准确的理解。一幢人来人往又有餐厅的商场,每天因餐厅炉灶、炊烟、游人的烟头等引发的火警误报,数量必然不少。跑去报警地点察看处理,三次五次,十次百次都是误报,商场消防值班员潜意识里就有了麻痹大意的思想,接到报警,习惯性的以为是误报。于是按下消音,“愉快”的玩游戏。但是这一次,“狼真的来了。”于是这位玩忽职守的消防值班员,在今后的几年里,再也不能“愉快的玩耍了”——坐牢去了。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到事故真的、发生了,损失已经造成,人员已经伤亡,再回过头来悔不当初,太迟了!所以必须要时刻绷紧消防安全的思想弦。“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至今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旨所在。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常言道,水火无情。是以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对于水火灾情的防范和处置、疏散和逃生技巧等等,都应该要有一定的掌握。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甚至一些单位、公司,对于自己和本单位员工,在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上,认识不到位。又以_石景山区喜隆多商场大火为例,火灾初起在麦当劳的一角,火势也不大,且旁边就有灭火器。但麦当劳餐厅的店长、员工既不懂使用灭火器,也没有意识去疏散客人,竟然直接弃店而逃,逃离火场后也没有打119报告火警。而商场消防值班员根本没有经过消防培训,面对消防控制室的一堆设备,完全不懂操作。麦当劳的工作人员,火起时必须有责任疏散场所内的客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他们完全没有参加任何消防培训,没有掌握任何消防知识,可见麦当劳和商场的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极其淡薄。

由此可见,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由此想到我身处的电力行业,电力和消防都属高危特种行业。是以我公司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举行电力安全培训,扎实开展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同样,公司历来也重视消防安全,本部和各个基层定期举行消防灭火演练,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熟练员工消防器材的使用,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了实处。

法律培训心得 篇5

ideng_f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法律培训心得 篇6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法律培训心得 篇7

xxxx年5月4日我参加了全县中学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的报告会,听取了省教育厅的韩小雨同志做了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教育》的专题讲座。通过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等内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目前,全县正在开展《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科学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为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认识到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呢?正如有人说“要人敬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这就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其中在业务素质上,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要求老师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下面就师德问题谈谈自己的点滴体会:

一、敬岗爱业,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

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自己应该系统地学习《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爱心是师德素养的重要表现

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

法律培训心得 篇8

在我校普法教育过程中,我校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

第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第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第三是自身建设有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教师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校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校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用法方面,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第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把遵守法律贯穿于班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管理法制化,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了班级管理的持续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教师言行举止是无声的命令,身教远重于言教,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首先做到,为搞好班级的管理,推动全面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三是坚持依法解决问题。班里的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不出问题才不正常。每当这时候,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使孩子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错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防微杜渐,确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培训心得 篇9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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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心得(模板7篇)


法律培训心得 篇1

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培训心得 篇2

XX年五月十六日下午,由08级毕业生现就职于安徽省睿正律师事务所的杨阳为春晖家园计划的两支队伍进行了法律培训,在培训讲座上,杨阳学长分别从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其他法律知识交流——以婚姻法为例三个方面为大家对支教过程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清晰的讲解。大家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并在培训后写出了此次法律培训的心得,一下是春晖分队筛选出来的三篇较有代表性的培训心得:

春晖家园计划法律培训心得《一》

副队长李文秋影

周日下午14:30,睿正律师事务所杨阳先生为帮助我们更好得完成“春晖家园计划”对我们进行了法律培训。通过对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其他法律知识(以婚姻法为例)这三个方面细致深入的讲解,我收获颇丰,对一些法律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从中了解了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现对以下几个问题简单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为三、四、五、六年级制定普法的课程

课程题目:法律小讲堂

教学方式:老师授课+情景剧+视频+讲解

课程设置:(1)在课程进行前,学生们自愿报名,进行情景剧的排演。情景剧的内容与学生的人格权、受教育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等权利有关,密切联系学生的日常生活。

(2)在课堂上,学生们表演情景剧,之后由老师询问相关的法律常识,如整个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并给出对策。通过活动,希望能让同学们更加深刻理解与学会运用这些武器保护自己,在脑海留下深刻印象。

(3)由情景剧和问答引出本堂课的内容,传授学生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述的过程中,先抛出相关的法律条例,然后列举与该条例相关的事例,采用案例教学法,让孩子们对法律课堂产生兴趣。

(4)课程内容包括a.人格权。每个人都是有独立人格的,自身人格不容许他人侵犯但同时也不允许去侵犯他人人格,不随意谩骂他人,尊重别人。b.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这也是不可侵犯的。c.权利的对等。在自己享有很多权利的同时,自身也不能去侵犯他人的权利。权利是对等的。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时,我们就会面临惩罚的威胁。14岁为分界点,14--16岁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d.侵权救济。告诉孩子们,在面对罪犯时,要学会沉着、冷静应对,不做无谓反抗,积极自救,及时报警或告诉家长、学校。e.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教育孩子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等。f.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法规。传授孩子们可以保护自我的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简单易懂的形式教授。

(5)最后,播放一些典型案例的视频,在观看视频的同时复习并掌握法律知识。

二、如何规避班级团体现象

在学校、班级中,我们经常能发现“三人一团”,“无人一群”的小团队现象,个人认为应对学校的小团体现象有一下几种方法:

(1)营造良好的氛围,以情动人,那些被轻视、被遗忘的弱势群体,志愿者应该设法把他们吸引到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产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需求,另外,班级的宠儿也应积极引导,不能让他们过娇。

(2)多组织活动,加强群体交流与合作。

(3)充分调动组员的积极性,转化核心人物,让每个人都自信起来。在非正式群体中总有一些公认的代笔、领袖,可以将任务分配给这些领袖,并给与适当的奖励。

三、志愿者及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对策

(1)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情况不严重的及时、正确处理,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第一时间要把伤者送网医院及时就医,与家长协商,寻找责任方,查明原因,以防下次出现。

(2)志愿者发生人身伤害:情况不严重的需要及时、正确处理,对于情况较为严重的,如有需要要及时就医,统治团队负责人,明确责任方。

无论是志愿者还是学生,最重要的还是之前的预防,制定相关完备的法律预案学习急救措施,以便在紧急时刻自救或救人,防患于未然。

四、离异家庭孩子心理问题辅导解决方案

离异家庭子女常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消极情感,在人前感觉低人一等。对这些孩子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用爱感化,要以诚心、爱心对待他们,可以记住他们的生日,并送去祝福,给与他们心灵上的安慰;

(2)让他们参与到群体活动中来,体味到集体的温暖;

(3)善于发现他们的特长、优势、闪光点,安排他们在各项活动中展示自己的才能

(4)耐心帮助他们,用一颗理解的心去与他们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走出阴影,走出困境。

春晖家园计划法律培训心得《二》

调研组接丹丹

首先很感谢杨阳学长在百忙之中能够抽空为我们开展法律培训。生活中处处有法,支教过程中也免不了与法律打交道。不管是支教过程中志愿者正确对待可能面对的法律纠纷还是给学生上课过程中所准备的普法内容都要求我们队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以下是我对几个问题的简单看法。

1.如何规避班级小团体现象

在一个集体中,每个人寻找志同道合的伙伴三五成群很正常,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只限于自己的小圈子或者是小团体之间相互攻击就需要及时处理了。

小团体的成员很多,被大多数人忽略、冷落的同学相互安慰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男、女同学相互排斥而互无交集分成两大团体;在班级中受瞩目的同学形成的优势团体。而每一个团体又会以一个同学为核心凝聚,对症下药方可游刃有余。

作为老师,必须自我反省是否在平时以有色眼镜对待学生,造成两种极端心态的学生;是否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及时与学生沟通、交流。这些都是规避小团体现象的必要前提。对待已形成的小团体,老师应该加强引导,在每个小团体间建立联系,将小团体逐渐扩展为大集体,就如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样。虽各自治理,但都正为了共同的中国梦努力。每个团体的核心同学相当于省长/市长/区长,我认为老师首先应该团结起这些人,把这些人组成班委,为班级服务。这样既可把握全局,又能凝聚力量。

在引导方面可因人而异。劣势群体需要的更多是别人的鼓励并帮助他们发掘自身潜力,培养自信的优良品质,端正心态,以情动人。优势群体适当泼点“冷水”,不可助长盲目自大的心态。同时老师也应该积极组织班级活动,如合理调整座位,组织班级表演,分角色排练情景剧,组织篮球比赛等。在一个封闭或小空间内更容易促进同学间的交流。

2.为三、四、五、六年级制定具体的普法内容并明确普法形式

杨阳学长在培训中给我们列举了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对三、四、五、六年级的学生都适用,不同的是讲解方式,这个要因年龄而异。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课认识国旗,热爱祖国

播放国歌等同类歌曲;分析国旗的构造及象征意义;手抄小报比赛;唱红歌比赛

第二课小学生知法守法

创设情境,引发集体讨论--张小强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案例

第三课安全与我同行

(1)事故再现。让小学生列举学校、家庭、社会中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介绍行路安全常识

(2)食品安全

(3)用电、水安全等

第四课小学生文明礼仪

语言文明:介绍正确的语言文明

公共秩序:案例“六连战士听电影”

尊师敬长礼仪:以程门立雪为例

摘自《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

3.支教过程中面对的伤害问题

支教过程安全第一,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应格外注意,不可因此影响教学秩序,做到防患于未然。志愿者要有集体意识,不随意单独行动,不因猎奇心理而涉险。课堂中学生安全问题由志愿者负责,防止打架等暴力行为,放学后护送孩子回家,做好防暑、食品等安全防范。

发生较严重伤害时,冷静应对,明确责任

(1)自身人身伤害——明确责任方,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提醒与安全保护,情况紧急时要及时就医

(2)学生人身伤害——明确责任方,保护证据,做好学生安全教育,情况紧急时要及时就医

4.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疏导

(1)离异家庭的孩子易出现的心理问题

a.自闭

自卑、胆怯、缺乏自信,不愿与人接触,对周围的人常有戒备、厌烦的心理,表现出孤独、内向的性格特征

b.妒忌

在物质享受上,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上与双亲家庭的差距,容易导致偷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c.逆反心理

单亲家庭孩子在孩子圈中地位不高,易受奚落,渴望被人欣赏,于是他们在言行上便刻意地表现与众不同。

(2).应对措施

a.指导和创设和谐平等家庭教育的环境家访谈心

b.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新的父母关系

c.心理补偿教育,给与更多的关爱

d.培养一种兴趣爱好,转移注意力

e.加强法制教育,预防犯罪

(3).我们可以做的

爱护他们,保护隐私;

经常聊天,了解想法;

联系家长,配合教育;

关爱他们,结对活动;

主题活动,增强自信;

奖励机制,给与鼓励。

春晖家园计划法律培训心得《三》

教学组朱成

5月26日下午,法学院杨阳学长为安徽大学“春晖家园计划”暑期支教团队的成员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学长对留守儿童普法教育、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耐心细致的讲解,我收获颇多。现在就一下四个问题简单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与想法。

一、小学生普法内容和普法形式

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我们通过帮助他们简单学习这些法律知识,让小学生养成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具有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

方式:(1)从互联网上搜索相关法律及案例,打印成文本材料,出发前根据学生数量打印出足够的教材资料。年级之间可以轮流使用以节约成本。

(2).从互联网上下载相关视频和ppt材料,供授课使用。

我认为孩子们从小就需要培养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适当的普法教育。对于支教区的小学生而言,,首先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与义务观,重点可以放在九年义务教育及平时行为规范上,如偷、抢等皆属违法行为。从小处入手,讲课方式除视频外可结合身边案例,深度剖析。还要教育学生要学会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于教学条件有限,三、四年级可采用案例教学法,五、六年级可适当结合模拟法庭,辩论等的形式,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规避班级小团体

班级中往往存在各种无固定组织形式的群体。这种非正式团体往往是以兴趣、爱好、共同的成长经历,为纽带而自发形成。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对小团体对于班级和学校管理是无害的,所以我们不要反应过度,不要带着情绪和偏见去看待,而是应该正确面对,冷静分析,因势利导。

(1)深入调查,了解情况

对班级小团体进行管理,首先应大致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小团体的形成原因。调查方法可以是观察法、谈心、家访等。刚接手一个班级时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法,根据调查资料,总结出班级群体关系的大致情况。

(2)引导和改造小团体

应充分发挥小团体的积极作用,减少和消除它们的消极作用,正确引导和改造小团体。

a.帮助树立正确的团体目标;

b.加强团体之间的情感交流;

c.利用良好的风气带动个体进步;

d.组建积极的团体,强化班级的凝聚力。

三、志愿者及学生人身伤害应对措施

(1)志愿者出发前接受相关医疗知识,并根据当地情况携带一定数量医疗用品,如创口贴,感冒药等;

(2)学生在学校内发生诸如擦伤的轻微伤害时由志愿者进行简单处理,并向家长做出说明;

(3)发生诸如溺水,触电等严重人身伤害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援,向村民求救,及时就医;

(4)发生交通意外等责任事故时,除采取(3)中所列措施外,还应注意保护现场。

四、离异家庭学生心理问题辅导

家庭离异学生在学生所占比例虽不高,但也值得我们去注意这么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由于特殊的生活环境,在心理、学习、行为方面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些孩子们如果能得到有效的心理辅导,其心理问题的出现率会大大降低。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细致观察,了解心理特征,把握教育契机。在父母离异前段孩子需要关心、爱抚和帮助;后段孩子还需要鼓励和引导;

(2)给与更多关爱和情感补偿,培养健康心态;

(3)树立信心,正视挫折,培养顽强的意志力;

(4)亲近家长,加强沟通,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子观。学校教育离不开家庭教育的配合与支持,通过家访、家长会等途径帮助家长正确认识自己的孩子,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帮助孩子走出心灵的困境。

最后,预祝我们的“春晖家园计划”取得成功。

法律培训心得 篇3

ideng_f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法律培训心得 篇4

20xxxx月检察干警,任何能力都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点点滴滴的提高,更需要自我鞭策砥砺前行。

一、业务学习

“自侦案件的新问题与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新领域”,作为培训的开门第一堂课,由山东政法学院杨晓静教授亲自授课,通过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关系论证,我学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另一门技巧与艺术,那就是“鼓励”与“激励”。另外,杨教授重点讲授的“幽灵抗辩”的存在与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错案责任追究中的错案标准等课题,深入浅出,解疑答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不断学习,获取最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才能保持一名检察人员的高水准业务能力。

高检院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宋丹副处长为我们讲授了刑法适用的相关问题,并就学员较为关注的“盗窃罪”罪名做了详细的解读。此外,我们还集中学习了“刑事诉讼机制转型下的侦查取证与证据裁判”、“检委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等相关课题,使我受益匪浅。

二、实战演练

如果说前期的业务理论学习是铺垫的话,具有针对性的实训课程就是实打实的“大练兵”了。本次的实训分为精品调研报告分析、案例论辩和模拟调研报告三个部分。7月22日上午的精品调研报告分析可谓耳目一新、令人难忘,23名学员分成八个小组,我们小组代表临沂、淄博两市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环节缠诉闹访现象的分析与对策研究》进行分析。小组组长将我们8个人进行分工,首先每人就该调研报告形成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统一交给罗庄区院研究室樊主任汇总成篇,因为白天需要上课,只能把工作放在晚上,汇报的前一天晚上小组成员集体通了一遍稿子,定稿后才能制作ppt,一直到凌晨点多才收工完成,可能是个人素养,可能是工作态度,也可能是内心信念……竟然没有一个人喊累喊困。虽然第二天上午在台上只有短短0几分钟的汇报,但得到省院领导和其他地市学员的赞赏,觉得一切都很值得。这样的团队力量和团队精神让我让我感动,激励我前行。

当然,辩论赛也是唇枪舌战,令人振奋,学员们就省院研究室岳主任精心准备的两个案例展开论辩,该两个案例均是经省院捡委会研究讨论过的真实案例,较为复杂。这样的案例辩论,对于提升我们的专业技能具有极强的推进作用。在模拟调研报告中,我们小组也是充分配合,专门制作ppt展示汇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自身感悟

首先,学无止境,贵在坚持。通过培训,让我意识到,身处在检察岗位上,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做铺垫,也要不断地坚持学习。新的形势下,不断涌现出新的理论、新的业务,这都要求我们对学习不能懈怠,把学习的精神带到工作中去,不断推动自己向更高层次迈进。

其次,结业是终点,也是合作和友谊的起点。在培训中结识的全省各个地市和县区的同仁,通过为期五天的朝夕相处,互相学习,共同合作,增进的不仅是感情的沟通,更重要的是相关检察业务知识的交流,我们的友谊也在合作中更加坚固。

最后,实践出真知。对于个人来说,通过培训得到的进步,使得在综合部门的我对业务知识有了一定的提高,我会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用到实际工作,提高进步,努力成长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检察官,不负自己的青春年华!

总而言之,学习容易,坚持不易,且学且珍惜。

法律培训心得 篇5

ideng_f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法律培训心得 篇6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企业法律顾问毫无疑问已成为所有律师争相瓜分的蛋糕。如何赢得顾问单位的信赖,如何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进的法律服务理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王佳强律师所言的,律师要有管理的思维,才能更好的服务好顾问单位。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

(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

(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

(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

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最后,我认识到了法律服务工作成果量化的重要性。法律顾问服务如何体现自己的重要性,除了通过诉讼帮企业挽回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之外,平时服务过程当中,书面化的工作报告、每个年度的工作报告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体现律师对工作严谨负责的精神,更能成为你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一个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在过去,企业法律顾问或许只是帮企业审审合同,代理诉讼纠纷,企业家们根本体会不到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的价值,为了减少经营成本,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会尽可能减少法律顾问方面的预算。作为法律顾问的服务者,如果能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法律顾问的附加值,体现在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我深信,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将赢得企业家们的信赖与支持!法律顾问服务市场也将迎来充满希望的春天。

法律培训心得 篇7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政法培训心得分享5篇


生活不断变化,当我们对生活有新的看法时,可以将内心的感悟转换为文字。写下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与学习有很大的帮助。无论您需要什么主题的内容,趣祝福的编辑都为您准备了一篇题为“政法培训心得”的文章,希望能满足您对资讯的需求!

政法培训心得【篇1】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着眼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文登区政法系统将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全链条发力、全系统整顿,强力整治顽瘴痼疾,确保实效长效。

一是筑牢绝对忠诚的政治基石。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之年,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当其时、十分必要。文登区广大政法干部将坚决扛起教育整顿政治责任,迅速掀起教育整顿热潮,从思想、政治、组织、能力、作风上对标对表,严格落实“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要求,坚定不移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教育整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以更优良的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迎接改革发展新任务、回应群众新期待。

二是抓实查纠整改的规定动作。严格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紧盯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四项任务目标,把“严”“细”“实”的要求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确保“规定动作”做到位,力争“自选动作”有特色,把政治建设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政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把清除害群之马与弘扬英模精神结合起来,全面塑造政法队伍干净纯洁的形象;把整治顽瘴痼疾与完善制度机制结合起来,全面消除违规乱纪的隐患源头;把惩治处理与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全面推动政法队伍正本清源;把开展教育整顿与推动履职尽责结合起来,全面彰显政法队伍过硬担当。

三是体现标本兼治的落实成效。以查问题、改作风、强队伍为目标,坚持开门搞整顿,着力整治政治不过硬、司法不廉洁、执法不严格、遇事不担当、作风不优良和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执纪不力等问题,形成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解决突出问题,真正把问题找准,把深层次原因分析透。结合“树典型、学先进、扬正气”活动,选树宣传一批事迹可信、形象可亲、品格可敬、精神可学的政法英模和先进典型,向全社会展示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真心实意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持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做到群众呼声在整顿中有回应,群众意见在整顿中得解决,切实提升政法队伍执法能力素质,履行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使命。

政法培训心得【篇2】

通过廉政教育的学习,使我更加深刻地懂得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对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活生生的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使我感触颇深,使自己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从而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提高了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在思想上筑起党风廉政建设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

首先,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静不下来,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无法拒绝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经常性的学习,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章、廉政准则和党风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等,时刻接受党的教育,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坚持对人对事时刻自省,加强思想改造、加强党性修养和自身修养,要按照党章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发生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纵观贪官犯罪事实,无一不是在金钱、地位和名利的诱惑下,放松了对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在现行的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党员干部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等,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警、自省、自控。

第三,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干部职工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

第四,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铁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第五,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委、办事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尽一点绵薄之力,认真务实守好自己的岗位!

政法培训心得【篇3】

今年,我有幸参加了全市政法队伍政治轮训培训班。此次政法队伍政治轮训,有三个方面让我感受很深:

一是轮训主题突出,意义重大。轮训目的和主题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筑牢广大政法干警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对党忠诚、听党指挥的思想基础,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

二是轮训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形式上,既有领导讲座,又有专家授课;既有专题教育,又有体验教学。内容上,既有政治理论知识,又有政法系统业务;既有红色教育,又有新时代政法队伍教育。特别是领导授课,政治站位高,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深度。

三是轮训组织严密,成效显著。此次轮训,规格高、覆盖面广、综合性强,时间跨度长,组织难度大,我也深感受益匪浅,政治轮训让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有更深刻的理解,思想灵魂得到了洗礼和升华,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也对今后抓好各项工作更有信心和决心。

回到工作岗位后,我将以此次政治轮训为新的起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学笃行,知行合一,把所学、所思、所获转化为推进公安工作的强大动力,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打牢“四个意识”,做到“四个不动摇”

政法培训心得【篇4】

四天的政法队伍政治轮训,让我感动颇深,受益非浅。

缘何深受感动?当在苏一大会议旧址,聆听老师讲述不惜骨肉分离毅然回国的梁柏台周月林夫妇,送夫当红军、马前托孤的李美群,当读到革命烈士陈觉书写的“谁无父母,谁无儿女,谁无情人,我们正是为了救助全中国人民的父母和妻儿,所以牺牲了自己的一切”,他们视死如归,为革命奉献一切的坚定信念,几度让我潸然泪下。八子参军的杨荣显,坚守中央苏区面临绝境而矢志不移的陈毅元帅,华屋村蛤蟆岭上至今挺立着的十七棵青松,无不彰显着革命先烈们锻造的伟大苏区精神,让我肃然起敬。内容深邃、深入浅出的理论授课,身临其境、生动感人的现场教学和体验教学,把伟大的苏区精神、红色文化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融会教学,让我享受了一场理论盛宴、精神洗礼,久久难以忘怀,入心入脾。

培训已经结束,但是这次学习的收获对我的思想、生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如何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做好一名人民法官,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这次轮训学习给了我更加明确答案。

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绝对忠诚。“死到阴间不反水,保护共产党万万年”,留下豪迈誓言英勇跳崖牺牲的江善忠烈士,用生命诠释了对党的忠诚。我们的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刀把子”。人民法院是政法机关的一份子,我们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必须绝对做到对党忠诚、听党指挥。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毫不动摇把“两个维护”作为最大的政治。作为一名党员法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把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原则落到实处,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要牢记使命敢担当,强化服务意识。“打着灯笼夜访贫农”,是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具体表现,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人民法官为人民,这是我们法院人应当永记心头的工作准则。毛主席曾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的,就比泰山还重”。人民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法院执行攻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群众满意度提升工作有序开展、审判质效不断优化,都围绕着为民司法的主线。如何在法院审判执行中落实这一主线?惟有强化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应当在接待群众时多一点耐心,审判案件时多一点细心,延伸审判服务时多一点爱心。

三要严于律己严要求,保持清正廉洁。“犯罪好比污染了的流水,司法不公正好比污染了的水源,不公正的司法甚于十次犯罪”。清正廉洁是法官的灵魂。《巡视利剑》中违法犯罪分子贪污腐化的案例警示我们,守住底线并非易事,必须时刻警醒自己,始终把底线作为“高压线”来对待,始终对自身违纪行为保持“零容忍”。法官行使审判权力时,要始终做到慎独、慎微、慎情、慎友,坚决杜绝违规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要自觉接受监督,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以自己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维护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漫步从头越”。革命先烈已经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新时代新使命正在召唤着我们。我将矢志不移,牢记使命,砥砺前行,为做一名新时代人民好法官而努力奋斗。

政法培训心得【篇5】

通过廉政教育的学习,使我更加深刻地懂得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对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活生生的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使我感触颇深。当前正处在大发展、大建设的关键时期,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和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文化修养、人生观与价值观取向不同的人接触,从而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如何把握自我,坚守防线,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律:

一、坚定信念,保持清醒头脑

理想信念是人生的总开关,是能否做到自律的思想基矗只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头脑清醒,在小事细节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无数事实证明,背弃理想信念是腐败分子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做为手上掌握着祖国和人民赋予公权的国家干部要自觉把坚定理想信念、严格律己作为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内容,并融入到自己的学习、生活、工作之中,化为自觉自愿的实际行动。

二、正确对待名利,把住关键环节

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近年来,很多被查处的腐败分子虽然职务各有高低、年龄差别较大、学历层次不等,走向犯罪道路的心路历程也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不能正确看待个人名利得失,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党员干部要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良好心态,正确对待名利,从司空见惯的小事和小节抓起,加强世界观改造,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思想教育,筑严思想防线

一个人的变化是从思想上的变化开始的。为此,必须经常加强政治学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志当存高远,才不致被困于名缰利索,受制于一己私欲。

四、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

党的纪律、各种法律、规定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在纪律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和特殊干部,作为国家干部更不能等同于一般群众,必须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各项党纪国法,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群众,取信于组织。同时,要自觉地接受监督,而绝不能漠视甚至规避监督。

五、构筑防线、保住底线

一例例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看到昔日热血方刚、踌躇满志的同志,如今却身陷囹圄,看到他们声泪俱下的忏悔和迟来的反省,深感震憾与惋惜。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非常重要,为此应常学习、辩是非、不攀比、想大事、干好事,以平常的心态处理事情,不羡慕、不嫉妒别人的富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顺境时不飘然,逆境时也不至于太消沉。做事、做官、做人要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党纪国法,要真正把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行政部门除是社会关注度很高的热点部门和敏感部门外,还是一个矛盾突出的焦点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更要做到严守红线,严格规划、阳光规划。面对各种矛盾和困难,作为一名规划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工作作风,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系列十四篇)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1】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2】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大家都知道尊严在一个人一生中是比性命理重要的东西。俗语“千夫所指,无疾而死”,意思是一个人如果被众人唾弃,没有尊严,就是不生命也会很快死去。为什么会这样呢?

没有尊严实在可怕。法国大教育家卢梭曾根据自已的切身体会说过这样一段话,甚于犯罪,甚于死亡,甚于怕世上的一切。如果“丢脸”是一项简单的惩罚,恐怕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巩惧吗?这其实与我们所说的相呼应。

心理学家认为,对于社会中人的最残酷的惩罚,就是剥夺尊严。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感叹:“我还有什么脸活呀?”瞧,这并不是没钱活下去,没有面子最可怕。一个人犯了错,甚至犯了罪,进了监狱,也是要给予他面子的。我们都知道对待犯人不许任意打骂的道理,并且要经常教育他们,鼓励他们,给他们留下希望。如果把尊严彻底给剥夺了,他们可能会从此彻底沉沦下去。其实,很多犯人出犯人出狱后心理不平衡,有自卑感,意志消沉,都是感悟到活得不有尊严,活得很痛苦。

当代心理学证明,一个人,只要能保持自已尊严,自已的本质,在精神上就有了支持,他也就因此而感到做人的资格,做人的意义。人们在社会上忙碌着,忙着升学考试,忙着挣钱发财长官,这一切背后都有一个因素:可以通过这一切而得到人们的赞叹,羡慕,在世人面前证明自已的价值。否则的话,大学考得再好,钱挣得再多也没有意义,也很少有人会刻苦学习,力求上进的动力。所以说,如果没有尊严的需要,个人的进步就会成为空话,社会的进步也会停止。

但是,尊严也不是一个僵死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尊严有不同的内涵。但无论怎样,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尊感,永远都有它一成不变的价值的内核。古今中外,人类信仰的都是正义,善良,勇敢,仁爱符合于人类道德价值的品质。这一点,在任何时代都不要怀疑不管哪一个时代忽然流行起“自私”、“虚伪”,也不要被一阵歪风吹迷了眼睛,否则的话会受害无穷。

青少年缺少的是经验,是明晰的辨别力,容易被一些富有刺激性的现象所迷惑,这实在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有的学生看了港台电视剧,竟然很羡慕里边流氓阿飞的“厚脸皮”,认为那种嬉皮笑脸遭人指责还满不在乎是一种时髦,于是也学着样儿:“我就是不要脸,怎么着?”

不要脸是很可怕的。很多人可能会对你的“不要脸”愤怒,无可奈何,但是你一旦放弃尊严,你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从其结果看,不在乎尊严可呈现一时之“豪气”,但这是多么低劣的豪气!它会使一个人一步步走入深渊、走向犯罪,毁了一个人的一生。从另一方面说,就算一个人走不到犯罪的那一步,在一个以尊严为标准的社会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很难生存下去。他会得不到同情、理解、有爱和帮助,周围的人都鄙视他,厌弃他,甚至惩罚他,使他处处感到自己不像一个人,这感觉本身就是一种煎熬,他的生存也就没有了乐趣。说到底,一个没有尊严的人,只能是被社会、人群抛弃的人,同时也是被自己的人生抛弃的人。

所以,为了维护青少年的人格尊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烈呼吁所有教职员工,警钟长鸣!否则,你们的饭碗将会打破。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3】

新安法的颁布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明确了职责和权限,对企业安全的摆位与落实做出了具体规定。安全摆位与落实实现了有法可依。为企业安全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后果,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和本质。新安法在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赋予权限的同时,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可以说是任务重,责任大,任重而道远。如何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则是我们每一个安全管理人员全部责任和任务。

一是要学习。干啥就得学啥,干啥就得吆喝啥,这虽是民间俗语,但它是真理。它向我们表明了在工作中坚持学习,不断进取的重要性。新安法的颁布,把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由过去的安全生产,转到安全发展,由过去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转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作用。面对时代的变革和新安法的实施,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先得学安全,懂安全,会安全,认真阅读新安法的每条条款,结合单位管理实际,查缺补漏,完善管理,向单位领导层、决策层反映情况,争取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懂安全就是学会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理论,辨识和识别威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害物质、有害因素,制订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使自己由一个外行向内行转变,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素质。会安全就是学会责任分解,学会安全培训,学会强化过程管理,把安全融入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

二是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实质就是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安全工作,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它要求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回答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就处在安全状态下,在什么情况下,就处在危险状态下,就有可能发生事故,形成灾难性事故。这里面涉及到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安全评估问题。所以,要想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必须懂得企业的生产管理,懂得生产工艺流程,懂得生产工艺流程存在事故的风险性。只有能够深入学习企业生产所需设备、所需规程和岗位操作说明,我们才能够抓住要害,提纲挈领,在关键技术环节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离开了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管理,谈安全生产工作,则是空谈安全管理,自己制定的规程和管理制度,也就得不到职工的认可。

三是强化责任。责任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没有责任感的人即使能力再强,也不可能在工作中会发挥多大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人命关天的大事。在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前面,容不得我们存在任何侥幸、麻痹和大意。作为一个每天与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安全打交道的安全管理人员,一定强化自身的安全责任感,多学习,多研究,强化管理,认真工作。尤其是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认真负责,一抓到底,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处置措施“五到位”,决不允许变通和犹豫,以自身敢抓敢管的影响力,带动企业职工强化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任务重,责任大,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也是国家新安法赋予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历史使命。在任务和责任面前,我们别无选择,只有学安全,懂管理,强责任,才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安全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4】

*****日我行下发了关于开展“克服习惯做法,养成合规操作”的活动,通过活动我们对风险操作有了一定的认识。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多起案件,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

如何让合规变成我们的一种习惯,我认为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培养:

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要做一个合格的银行的员工,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每天面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和事物,更要求我们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二、要把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我们的工作中。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人的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客户创造市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是我们的效益之源,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有了客户我们的业务才有发展,员工的价值才能够体现。如果每个员工都能严格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标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风险就会得到的遏制。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行员工的心中,渗透到每个岗位,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在全行上下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倡导诚实、守信、正直的道德价值标准或行为操守准则和企业文化。

三、找准自己的不足。对于从事银行一线工作的我们,因为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要更多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控风险。 每天在开始工作之前,都要把看到的、记得的合规守则先在心里默一遍,在工作中,做每一件事之前,都先在心理提醒一下自己做这件事之前必须先做什么才可以。例如,营业中途,需要离开自己的座位,这之前,必须先将公章、私章、现金及盖有公章的凭证入箱上锁,将自己所用的屏幕退至临时退出界面后,方可离开座位。以前有些同志在办理业务时,很多时候因为在合规意识不强的时候养成的习惯,会在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公章,后来知道这种做法不合规后,每次在办业务之前都特别注意了一下,有哪些业务是自己会经常先加盖公章的,在下次办这种业务的时候就会更加仔细,提醒自己要合规,时间久了也就改了过来,等等。

新的业务在不断的增加,新的员工在不断加入,学习新业务,是提高业务技能和完善制度合规的必要保证。同时,每个人必须时时、事事做好防范意识,保护自己,观察身边的同志的思想变化,共同做好内外防范工作,整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5】

12月14、15日两天,在县教育局的精心安排下,我们在教师进修学校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感受很深。

两天的学习,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还有六中的李高原老师讲的如何依法治校、检察院李科长讲了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纪委书记李高楼通过很多的事例深入浅出的讲了中央八项规定和六个禁令,通过学习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六个禁令,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暴露出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特别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使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通过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在行使权力中,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六中校长李高原讲了在学校中,我们要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我会不断地努力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治教,做学生的好伙伴,争取创造平等和谐的环境让学生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最后县检察院李科长通过很多现实中高级干部腐化堕落的案例,给我们讲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通过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对人民、对单位、对家庭、对自己都是有百害无一利。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要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充实法律知识,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防微杜渐。

今后我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校长。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同时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成为一个称职的校长!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6】

20-年的6月是第-个全国“安全生产月”,而在这一天《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同步上映,为我们讲述了有关安全生产,合法生产,工人安全的重要性的一部专题片,不仅是督促各大生产单位做好工人安全保障设施,也是为了提醒广大一线工人朋友们,注意安全,重视安全,只有将安全列为岗位工作的第一位,才能在为祖国做贡献的同时,也能享受到辛勤劳作后的幸福与美满。

不重视安全,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也是对所有一线生产工作的不负责,我们只要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这一理念,牢牢刻印在心中,这样才能更好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的将安全责任扛肩上,落在行动之中,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之中。

身为一名一线在职工人,我认真的观看了《生命重于泰山》这一专题片,看完之后,更是深深的感受到,在各行各业中,安全都应该是我们最为重要的东西,不管是身体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如果不重视安全,最后一定会因为不可避免的意外,威胁到我们的个人生命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是父母最爱的孩子,是爱人坚实的支柱,是孩子最为安全的壁垒;因此为了父母、为了爱人、为了孩子,我们都要将安全深深的记在心中,时刻不忘安全生产这一头号法则。

《生命重于泰山》最令我深有感触的,就是一例因为麻痹大意,最终所酿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工人受伤,领导也为此受到牵连,家人失去亲人,孩子失去父母,这是我们最值得深思的事情。只有重视安全生产,将生命视为最高存在,我们才能将事故排除与身边,将健康安全带回家中。

我们的生产过程中,需要工人与各个环节互相结合,只有把握住最基本的安全问题,才能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不然只要我们出现松懈大意,那么安全事故迟早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生命重于泰山》是一部值得所有工人朋友观看的电视专题篇,它可以提醒我们,只有重视安全,我们才能将自己的生命牢牢的守护住,不重视安全问题,不仅害了自己,也给我们最爱的人带来悲痛与哀伤。让我们保护好自己,重视工作生产中的各个安全事项!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7】

ideng_f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8】

春寒渐渐退去,桃花姗姗而至。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看着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谢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经验、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检察院是做什么的?”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都疑惑地这么问我。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大都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明白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知识教育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第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拓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占75%以上,现在百姓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意见,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多年来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资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诉、侦监、自侦等传统部门,民、行检察力量明显不足,民行检察职能也不为民众所熟知。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做?己身不正则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监督好别人”。检察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使法律在检察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此外,作为身处法律监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们面对琐碎而复杂的工作情况,更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一切从百姓的贴身利益出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的自勉

作为一名检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进新的处室,投入正式的检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检服,佩上检徽,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奋、更努力去填补:

我将努力提高我的法律专业素养,勤学多问。郑检在授课时曾就不起诉的程序问题向我们提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却把我们问住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背过记过,却没有熟悉到信手拈来的程度。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答错了,或许对成绩的影响只是一分两分;但在检察工作中出了错,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无法承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锤炼,夯实专业知识技能。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9】

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员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两种提法,不仅表述了语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实现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样。要我安全,是从客体出发,由外因发出安全生产约束控制信息,作用于安全生产行为的主题,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我要安全则是从主体出发,由内因产生安全生产的动机,主观能动地实现安全生产。从管理角度来说,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动力;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笔者工作在电力建设企业,立足于生产第一线,对于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员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其次、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在我们电力建设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自动化操作、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的行为。就我们公司整体来说,因为企业生产性质不同,存在着多工种联合、多工序交叉、多环节衔接作业的特点,所以就应该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紧紧把握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建立和健全个人自我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员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指挥不执行;有权对违章的生产工序不交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设备不操作;有权不在违章的生产环境中作业。这就从行政法规上确立了员工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使之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进行安全保护。员工们说得好,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最大祸根是失职,最大隐患是违章。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 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10】

在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员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两种提法,不仅表述了语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实现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样。“要我安全”,是从客体出发,由外因发出安全生产约束控制信息,作用于安全生产行为的主题,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我要安全”则是从主体出发,由内因产生安全生产的动机,主观能动地实现安全生产。从管理角度来说,“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动力;“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笔者工作在电力建设企业,立足于生产第一线,对于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

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1、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

2、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

3、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

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员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二、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在我们电力建设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自动化操作、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的行为。就我们公司整体来说,因为企业生产性质不同,存在着多工种联合、多工序交叉、多环节衔接作业的特点,所以就应该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紧紧把握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建立和健全个人自我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员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指挥不执行;有权对违章的生产工序不交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设备不操作;有权不在违章的生产环境中作业。这就从行政法规上确立了员工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使之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进行安全保护。员工们说得好,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最大祸根是失职,最大隐患是违章。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11】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训中,老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习平台,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氛围。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12】

银行法律培训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为期一个多月的封闭式培训就要结束了,这也意味着我真正地要踏进职场了。说真的,要从一名学生向一名职业人转变,我还真的有点不适应,可能是我还没有准备好的缘故吧!不过无论怎样,我都要快速地进入现阶段的角色,争取早日适应并投入到工作中去。

通过这次培训,除了让我对xx银行的基本业务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对一些基本业务能操作外,我觉得自已居很多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多的。如:为人处事方面,交际能力的提高,未来的职业规划等等。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单纯的、美好的大学校园里的我来说,这次培训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痤灯塔,指明我以后的前进方向,让我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少走一些弯路。

而在这次培训的过程里,我也深深地体会到,如果我们把在大学里学到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这样,我们就能具备较强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和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这能使我们成为一名真正的专业性人才。我想,这也是我们这次培训的真正目的吧!这次培训,我真的学会了许多东西,可以说受益匪浅。

首先,我觉得学校和单位的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就是,进入社会后,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在工作岗位上,我们要用我们强烈的责任感来对待每一项工作,必须做到对自已的岗位负责,对自已办理的业务负责。还有就是,在银行,职员的工作态度是尤为重要的,如:对待客户的态度,我们要用敬语,如:您好,请签字!您好,请慢走!其次,与客户传递资料时必须要起立并且双手接送,最后,对于客户的一些问题和咨询,我们必须耐心地解答。

其次,我觉得工作后,每个人都必须要坚守自已的职业道德和努力提高自已怕职业素养。正所谓做一行就要懂一行的行规。这一点,是我从给我们培训的老师那里体会到的。比如:有的业务办理需要身份证件,虽然客户可能是自已认识的人,我们也会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但当对方有所微词时,我们也要耐心地去解释为什么,并且我们必须要这样做。还有,我还学到了,在真正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我们才能在我们的工作岗位上有所发展。最后,在这次培训中,我觉得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学历虽然很重要,但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交际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如果这两项能力得到发展,那么,也许会使我们以后的工作会更顺利些。

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培训,我深感自已怕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更加努力,取长补短,虚心求教。我相信,自已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地得心应手,表现得更加地出色。不管在什么地方,任何岗位,我都会努力工作,努力实现自已的梦想。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13】

虽然企业在落实责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观,但仍有部分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想方设法减少安全投入,压低生产成本,致使作业场所条件恶劣,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硬,培训教育跟不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

(五)强化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 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和企业延伸,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积极。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篇14】

为了提高全体学生的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创设了文明、有序、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为我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通过学校组织的法律培训,我的心得体会如下:

一、普法学习常抓不懈、努力实现法律素质的新提高

1、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

利用例会,主题班会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交通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安全教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采用集中学习、、法制讲座等学习制度,确保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组织学生参加法律知识测试等。

2、加大法制宣传与整治力度

组织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法规,加强道德德教育,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言行。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与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宣传;开设法制讲座,请派出所指导员来校讲课,题目是《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

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陈出新,积极探索普法教育新途径

1、大力开展传统形式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利用学校广播、橱窗宣传栏、黑板报等阵地开展普法宣传。通过观看录像、开座谈会、讨论、培训、讲座、写心得体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教师法制学习。通过黑板报评比、主题班会、文艺表演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学生的守法、用法意识,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格局。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主题活动

以“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采取出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特别是加强《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探索普法宣传教育的新形式

结合本校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制教育计划和学法内容,使学校的普法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起来。利用学校多媒体设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加强指导,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总结工作,通过大力宣传典型,提高辐射作用,形成一种学习典型、争创先进的良好局面。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抓实抓好,切实促进办学水平新提高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坚持实行执法责任制,制订了各条线、各部门岗位职责和制度,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控制乱收费、乱办班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及教代会的监督机制。

2、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使我校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为零。

3.坚持做好行为偏差生的帮教工作,把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和转化帮教集合起来。采取结对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做好转化工作,切实控制在校学生案发率,力争青少年学生刑事案发率为零。

我将继续根据上级普法工作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更加认真履行我的义务和责任,及时学习和总结好的经验,不断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每一项工作,不断开创普法工作新局面努力争创依法治校先进校。

培训心得9篇


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和领悟到的想法都很宝贵,写一篇心得体会不可或缺。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总结以往的问题,从而在更好地面对今后的挑战与压力,通过本文您将了解到“培训心得”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应用,相信本网页内容能为您提供帮助!

培训心得 篇1

忙忙碌碌间,素养大赛结束了,回首参赛过程,几多兴奋,几多感慨。

如果没有经过比赛,还真不知道自己的实力到底有多少,也不会知道自己和别人的差距是什么。在比赛前,就已经对自己的才艺展示和粉笔字不抱任何信心。果然,经过与参加比赛的同事们的对比,自己的缺点就出来了。才艺展示也好,粉笔字毛笔字都明显地与别人差了一大截。这一次素养大赛,给我敲响了警钟。平时总是批评学生字写得不好,想一想,作为他们的语文老师,我都没有写一笔能够令学生折服的好字,学生感受不到美,当然也就写得不是很好了。而且平时在上课时,为了图快,我的字有时就会写得比较潦草,就更谈不上美了。如此不好的示范,于己来说可能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模仿能力那么高的学生来说,这绝对不是一种好的示范方式,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吃一堑,长一智”,此次在比赛中虽然脸上无光,但想想,也是一件好事,正好治一治我那不规规范范写字的坏毛病,而且以后也要好好练习粉笔字,毕竟这是当好一名好的语文教师最起码的素质。

另外经过这次比赛,我才发现,我曾引以为傲的语文知识,在时间的流逝中,居然已经忘记了大半。那些耳熟能详的名篇佳句、文章典故,我居然想不起来了。曾几何时,那些可是我信手就可以拈来的东西啊。可在考场上,我居然出现了“舌尖效应”,明明答案就在对岸,可就是如同隔着一层雾,想不起来呀!事后认真地进行反思之后,我想明白了:读书也如同练功一般,要持之以恒。如果长久不练,再好的功夫也会荒废了。这些语文知识也是一样,你要不停地回顾它,用它,才能牢牢地记住它。

不由得感概一声:要想当好一名好的语文老师真的是太难了,除了具备语文知识外,还得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外加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才行。哎,真是难煞人也!

培训心得 篇2

实施课程改革,对教师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课程改革的主渠道在课堂。教师是具体的实施者,这就要求教师必须首先改变观念和方法。个人体会到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校本培训的思想认识

首先充分认识校本培训的重要意义。要在校本培训中有较大的收获,观念转变是课程改革重中之重的问题,是课程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是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条件,教育教学观念的根本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条布满艰辛和汗水的道路,是一项长期的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校本培训是与学校、教师的实际紧密结合,以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的实践能力为基本目标。与传统的在职培训方式相比,校本培训更加关注教师教学所在的学校以及课堂,更加关注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的发展。通过提高校本培训的实效性,能有效地激发教师自觉学习的意识,提升教师自我培训的责任感,激发教师发展的主动性,实现教师的自主发展,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二、校本培训的内容层次

在校领导的统一布署下继续学习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了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与提高,进行了新课程标准的再解读,并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困惑与经验进行了交流。

三、校本培训的主要收获

这次校本的培训,给我带入了一种求学的氛围。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要在教学这片土地上找到自己的乐园,学习才是唯一的路!我曾经一直认为在教学上能出成绩的教师就是好教师。因此我在前几年的工作里,很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到教学这一块,备课、上课、课后总结、批作业、辅导,几乎每天都在重复这样的五步曲。所以回到课堂后,我更加努力,仍不断搜集教育信息,学习教育理论,增长专业知识。我更注重更新自己的教学观念,改变教学模式,努力提高课堂效率,从而更快达到真正提高自己的目的。

在校本培训期间我努力把学习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动能,使之有效地指导本人的教学工作。通过校本培训,我学会了变换角度审视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新理念的引领下,不断反思、调整自己;每上一节课我都认真地准备,精心设计,通过利用网络这便捷方式来查阅相关资料,努力构建高效的教育教学活动。

接受校本培训后,反思作为一名青年教师,存在许多不足。同时深刻体会到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应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基本理念,力求使学生在责任感、自主学习与生活能力、创新意识与创造能力等方面有卓越的表现,努力追求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构建开放的基础教育体系,倡导学生在选择中学习选择,在尝试中学会负责,在参与中发展自我,强调教育教学与生活及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学生更主动、更自觉、更活泼、更多样地学习,把课堂与社会,把课堂与家庭结合起来,在更大更广的天地中获得发展,全面尝试新的学习方式。

在学生学习方式的研究上,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充分的自主性,以我要学的状态投入学习。

四、校本培训后努力方向

我要以这次培训为契机,找准自己前进的标杆,在今后工作中向智慧型发展,在教学上朝科研型努力,做一个勤学习、勤实践、善总结的教育工作者“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成功需要更多的前期准备。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学习是我们教师的终身必修课,在信息化时代,只有坚持不断的学习,才能真正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培训心得 篇3

俗话说:“玉不啄,不成器。”刚从大学校门走出来的我们过惯了在大学中慵懒散慢的生活,自身的个性也得到了充分地展现,但当我们走上各自的工作岗位时,这一切都是那么地行不通,然而,我却有幸地参加了--医院20--届新员工的岗前培训,自己的内心是深有体会。

首先,通过集体上课,用专业知识来提升人,通过各位前辈、老师给我们授课让我们对医疗的各个方面,各项程序都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给我们拨开了天空中的迷雾。

其次,用-医文化感染人,--医院是座百年老院,历史文化悠久,在这里人才辈出,走在医院的每条小道上,都是踏着百年的历史沉淀,“仁心仁术,济众博施”是台医的院训,在这一个礼拜的岗前培训中,我们充分地体会到了这一点,尤其是-院长对我们这样说到,“把简单的事做好了就是不简单,把平凡的事做好了就是不平凡。”其实这其中包含了一个哲理,从小事做起,不要好高骛远。

第三,用拓展训练锻炼人,这是一个考验集体智慧的项目,在这三个项目中,我们三队完成了其中的两项内容,而求生这一项没有按时完成,大家心中都很难过。

后来,经过总结才知道,虽然我们已经尽力了。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各自发表着自己的见解,而最终可供执行的方案却不多,所以最终导致了我们的失败,从中,我得到团队协作是如何的重要,遇见困难时要群策群力,大家不能互相埋怨,只有劲往一处使,才能最终克服困难获得成功。

这几天,我一直在思索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院领导要让我们进行这样一个岗前培训,而不让我们直接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去。此时,我才明白,这是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在自己岗位上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让我们能更好地融入到台医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中去,而事实是我们的确感到了不一般,人是要有点自知自明。

在这里学会如何做人,如何处世,是自己要努力的。院领导的良苦用新就是要将我们打造成-医明天的栋梁!“滚滚长江东逝水,怎拒那涓涓细流。”正是因为我有了-医的博大胸怀容纳了我们。我们才得以发挥自己的所学,真的,我要感谢-医!带着我们的青春与活力,一起去探索美好的明天。

培训心得 篇4

干我们这一行,有一些便利条件能够经常参加招聘会,参加了几次之后,有一些想法不吐不快,希望能对看过这篇文章的企业、高校和学生有所启示。

参加招聘会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坐在展位前的人或者十分年轻,或者只是临时负责,所以他们对于企业要招收什么岗位、具体有什么专业需求和能力要求、企业能提供什么样的条件和待遇、应聘成功后在企业的发展路径这一系列问题,都心中无数。面对求职者尤其是学生的提问,他们只能简单地以“可能需要吧”“先把简历放下吧”这样的话来答复。对此,他们也会大倒苦水,或者人力资源经理太忙,不可能什么招聘会都来参加,或者他们只是代理,不了解企业的需求,只被要求来收简历。尽管如此,仍然体现了企业的不负责任,实际上也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对于企业来说,也失去了一个选人的机会。还有的企业属于新兴行业,对于岗位没有明确的岗位要求的文字说明,所以在面对感兴趣的求职者,只能逐一解答,既浪费口舌,又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此外,虽然有的单位有了宣传的意识,印制了大量的简易宣传资料由应聘者自取,有的还印制了名片,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局限于大幅的宣传展板,印制一两本精美的宣传册(宣传册可能只是用来招商用的,而不是专门用于招聘会),虽然看起来很有气势,但是并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对于招聘会的主办方或者高校来说,虽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是还有一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就提出,他们提前与主办方联系好要来参加招聘会,但是到了会场才发现他们的展位上贴着的是其他企业的名字,可能是上一场招聘会遗留的,也可能是本次参会单位的,不得而知;展位的条件过于简陋,印有用人单位的简介和用人需求的宣传单常常比较厚重,用简单的透明胶根本不能牢固地固定在墙上,我就遇到过张贴的企业宣传展板突然掉下来而砸到人的情景。最后一点在校园招聘会最为突出,就是求职者在入场前对参会单位一无所知,进入招聘会场后,只能随着人流慢慢挪动,等到他到了一个心仪的单位展台前,发现已经人去台空,或者即使招聘人员还在,但是已贴出了“xx职位已招满”的安民告示,只得铩羽而归。因此,如果主办方尤其是举办校园招聘会的学校,能够提前在网上登出或者提前印发关于参加本次招聘会的用人单位的简介、用人需求、岗位描述、应聘条件、相关待遇、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的资料,相信学生在参加招聘会时能更加有的放矢,大大提高学生求职的效率,也能节约招聘方的时间。此外,我还了解到用人单位倾向于参加行业招聘会,同时保证应聘者也是对口院校的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这样可以确保人职较高的匹配度,能够节约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双方的时间和精力,直接有助于提高签约率。

对于学生来说,一方面要自己采取主动,在参加招聘会之前了解参加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提前确定目标,避免盲目散发简历,打无准备之仗;另一方面,要突出简历的特色。不是说要故意标新立异,在形式上引人注目,而是要真正在内容上下功夫,突出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而且在简历上也要强调匹配度,突出与岗位相关的实践信息、培训经验等,形式上要简洁清晰,使人一目了然。同时,在递上简历的同时,一定不要等招聘方提问,而要不失时机地、择要介绍自己的亮点、过人之处。招聘方在就简历提问的过程也是一个考察的过程,有时明知故问,这时不要以为简历上有的内容就可以避而不答,让对方自己去看简历,而要简明扼要地、耐心地回答每个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有推销自己的意识,不要小看这简短的几分钟的交流,它可能直接决定你的简历是否石沉大海,决定你是否能得到笔试或面试机会。要在这个环节出彩,之前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了,比如对企业提前进行了解,对企业需求进行了解,从而制作一份体现你和企业契合度的简历。

愿参加招聘会的企业能不虚此行,学生能抓住每一个机会,学校能吸引更多更好的单位来学校选才。

培训心得 篇5

在观看光盘学习中,我受益匪浅,培训中有老师对课标的解读,有优秀课例的展示,还有老师们的点评,使自己受到一次专业性培训,更让自己发现不足,下定决心多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本次培训的心得体会如下:

老师们分析了新课程标准下的实验教材特点,让我们对课程标准及教材把握更准确。让我们明确了在教学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把握课标精神。教学中要把握课标精神,认真钻研教材,探索性的尝试设计种种教学方式,以新教材理念为指导,因材施教,不断反思积累经验,寻找效的教学途径。

二、与学生生活接轨。教学中要把语文教学同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是非评价标准,懂得何谓善、恶、美、丑,提高他们养成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形成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抓好教育时机。在课堂上,要关注言行不良表现的学生,及时调动班级和教师的力量帮助他们认识错误,认识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校正自己的言行。平时注重培养他们养成热爱读文学作品的习惯,个性心理方面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生理素质。

四、注重活动体验。注重学生的亲身体验和活动,是有效学习的客观要求。教学中,我们要注意拓展课堂的内涵,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各种活动,承担一定的角色,在做中不断领悟、感知,在做中培养语文感受能力,发展个性品质,体验道德准则并规范自身的行为。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课堂上采用多种方式来学习。如小组讨论交流活动,小组汇报活动,团队心理游戏活动等,学生上课能自主学习、交流讨论,对所学的知识感兴趣,尤其喜爱团队心理游戏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合作精神,理解深刻的道理。

五、树立长期学习的观念。语文科目涉及历史、地理、人文、科技、心理等诸多领域,对教师的要求也相当高,尤其是教授新教材,许多资源都需要自己多方收集,因此,我们只有树立不断学习的观念,才能为学生展现更大的更丰富的世界,才能立足于学生的生活实际,指导学生的日常生活以及心理调适。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虽有所收获,但培训中发现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使自己更觉得今后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对、语文课程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探讨,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提高教学质量。要教好语文这一门课程,任重而又道远。

培训心得 篇6

本次小学数学90学时培训分三个时段进行,安排的形式比较多样,从第一时段的教学理论培训(集中听各级名师专家的讲座),到第二时段的教学实践培训(听课、评课、模拟上课),再到第三时段学员课堂展示。总的来说,对自己的触动还是比较大的。下面就谈谈这次培训对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教学理论知识有待提高

作为一名农村数学老师,我们最需要知道的还是“如何上好一节课?”要真正上好一节课确实很难,所以这方面的理论学习是我们最需要的。第一阶段的理论学习给我们创造了很好的学习机会。听了多位名师特级教师的讲座,学习了教多,页教实用的理论知识。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和疑惑,经过这些专家的引领点拨,使我们迎刃而解。让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线教师,只有深入的研读和挖掘教材中所提供的丰富的信息资源,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好教材。每天听着专家们的精彩讲演,他们的一句话一个观点,都能让我深思,在收获学习果实的同时,也深深领略到了他们厚实的文化底蕴,执着的教育追求,严谨的治学态度,这些都让我感到汗颜。回顾自己的教学,才发现自己虽然一直在教学一线,但常以工作忙为借口懒于反思、总结。理论学习让我亲身体验到了专家、名师们身上所散发出的各具特色的人格魅力,他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精神以及渊博的学识,让我真正体会到了什么才是充满魅力的课堂。

二、教学实践能力有待加强

在第二时段的实践活动,可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名师示范指导、观摩学员模拟上课并小组研讨,再到泽国二小老师上课,学员们应用廖校长的课堂观察法,用数据从个各观察点去点评教师的课堂,让我记忆深刻。不同的理念,不同的设计思路让我真实感受到同仁们不同的教学思路,教学方法,同时给大家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课堂教学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不同的教师演绎不同的风采,却展现同样的精彩。

课堂教学不只是为了学生的成长而所做的付出,也不只是别人交付所完成的任务,作为一名教师,也是自身价值的体现。让课堂走进生活,将课堂教学当作学生的生活经历,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学习,课堂才会显得朴实而又睿智。在这短短几天的时间里,让我深切体会到什么叫做优秀的数学课堂,他是情智共生的课堂,让学生心灵闸门不断开启,智慧的火花不断点燃。评课交流可以使人的思考更加广阔,博采众长。通过每次课后的交流产生思想碰撞与思考,都能让我获得很多启发与收益。

通过这次培训,让我深深体会到只有不断的学习,才会有不断提升,对能做好一名出色的数学教师有了更多的努力目标。我将时刻反思着自己的不足与差距,寻找着自己努力的方向,相信这次90学时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一定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学无止境,虽然培训已经结束,但是在培训过程中我受到的思想振荡将激励着我今后的教学生涯。

培训心得 篇7

我校在新一学年中的教学改革,新的思路的体现,以及导学案的实施使我们青年教师真正体会到了新形势下的新教师。作为青年教师的我们,在这几年的锻炼中,我懂得了很多在书本上没有的东西,当我身处在孩子堆中,以谈话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以争论提问的方式进行对知识的深一步探索,我明白了:教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才是真正的孩子们,这就是我们彼此的幸福!

而如今,我来到学校工作已有五年,现在已是一名毕业班的教师,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我更应该认真学习,听取老教师,有经验的名师的谆谆教导,她们的点滴经验才是对我们最大的帮助。在我认为,我们在听讲座培训的时候,更应该是边思考边听讲座,对于适用于自己的,应该是挖掘其深层次的东西,以点带面,将其经验转变成自己的经验。

如在石梅老师的讲座中谈到关于小组的建设,以及小组行为习惯的培养是能否将导学案顺利实施下去的关键所在,对于这点,我本人深有体会,由于在讲公开课需要,曾在石老师班里讲课,可以明显的感到她的孩子们的热情以及对听讲的执着,并且在听课中不断的思考,我也被他们的这种热情所感染着。同时,我反思自己班里身为比他们大两岁的五年级的同学们,有些时候还真是不如他们。故而,在小组培养中,对于小组的团结是重中之重,团体意识,助人为乐的精神等等,都是这小组合作学习中所体会出的优点,这对于小学生人格的塑造,是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以小组进行评价,对这个社会中人人以自我为中心,是一个大的挑战,是这个时代所必不可少的。而这个学期我的重中之重就是培养小组的合作意识和团结精神。

此外,张霞老师的讲座中关于数学的几点思考,使我深受启发,数学不仅仅是对课本上,教材上所标注的进行讲解,而且要对知识体系进行梳理总结,拓展创新。数学要做到数形结合,为初中的几何做准备,这样就到了数学的较高境界,不是为了数学而数学。所以,我们青年教师在教学中,更应该以课本为中心,深刻挖掘课本中的隐性条件,这就是老师们所说的,备课要备教材,备学生,这样才能做到人书合一。

总之,正所谓“听君一席话,甚教几年书”,她们前任的经验为我们开辟了康庄大道,在路上,前行中,仍需要我们的悉心维护。

教师这个职业,使我为之奋斗一生!

培训心得 篇8

为期八天的新员工职前培训转眼间就结束了,在这充实的八天培训中,我体会到了校园与社会的不同,感受到了公司的“温度”,认识了一群优秀可爱的同事,收获颇多。

培训首日,总院领导们切身感悟与建议令我颇受启发,让我对于未来的职业规划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思考。此外,各管理部门的课程讲座让初入职场的我更加明白了总院的结构组成与部门的职能分工。

在东方绿舟,我与小组的成员度过了紧张刺激又充满欢声笑语的两天。在最后的小组项目设计中,尽管工作内容对我而言是相对陌生的,我也积极参与其中,虽然会遇到挫折与困难,但组员间的互相帮助、集思广益化解了难题,让项目设计圆满完成。

在这八天的培训中我收获了很多,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身边有许多优秀的人值得去学习,在专业领域还需不断的充实自己、开拓视野,自己还有很大的空间去发展,去努力变优秀。很幸运能在上海建工设计总院这个一流的综合平台上开始第一份工作,也希望今后的自己能多看、多听、多学,快速成长,将工作做好,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培训心得 篇9

9月13日,澧浦街道再次召开校车安全专题培训会。会议由街道分管教育的负责人胡智主持,校车服务公司、澧浦完小负责人及全办所有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参加培训。

会上,欣运校车服务公司朱经理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明确要求:照管员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并督促校车司机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各驾驶员要切实做好日常出车前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查,坚决杜绝“病车”、“隐患车”上路行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尤其是高温天气,驾驶员容易疲劳,是事故高发期,坚决杜绝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占道行驶、接打手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及时参加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严格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切实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这次培训会议,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学习和解读,有效地增强了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对提高校车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律的心得(精选9篇)


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件事情经过反思后都会有不同的启发,我们可以动笔写下这些心得体会。经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提高我们的表达能力和语言水平,写心得体会的时候你觉得要注意些什么呢?这篇文章是有关“心得体会”的重要性和意义的精华文章,请收藏此文以便时刻观看!

法律的心得 篇1

20xx年7月19日自己正式在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在过去一个多月中,自己收获了不少,对律师的办案流程和律师这一行业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起初,不知道自己应该干些什么,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所里律师的指点下,逐步知道该怎样吸收与学习。刚刚开始总觉得没有很多事情可做,后来才知道怎样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学到律师所蕴涵的风格和法律思想;怎样经过装订整理一个案件的所有材料这一过程来了解这类案件的办案流程,在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中看到不同立场的法律工作者对同一案件是如果说法和论证的;怎样通过一份证据目录来判断证据的先后、重要性和它们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怎样通过与当事人的会见交谈来作出调查笔录、判断事实的真伪、了解事情的经过等等。

在这里我认识到要做好一个律师,不仅仅需要法律业务知识,还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熟练的表达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沉着冷静的处事方式,最重要也许是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与这些相比较起来,如果我要从事律师工作,那自己还有很多地方要进行完善。很多知识和能力并不能只通过校园的学习就能掌握的,这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才会慢慢沉淀出自己的风格和魅力。

今后,自己需要做得更多更好。

法律的心得 篇2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达到开拓视野,深入社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

4、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使学生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

目前,公民法制观念还是比较淡薄 ,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障碍 ,所以 ,树立法制观念 ,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们大学生的义务。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法律上来说,公民年满18岁以后,父母的监护职责已经结束,不需再承担子女的生活。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时,基本都已经年满18岁,进入大学是其独立生活的开始,也是其学习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开始。

大学对于学生来说,尤其对于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来说,虽然还没有完全步入社会,但却需要独立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因此,在大学阶段,打工兼职,是很多大学生特别是贫困生补贴微薄的生活费用的主要方式。据了解,约有10%到15%的在校学生有固定兼职,40%到60%的学生曾有兼职经历。1

大学生打工兼职的普遍,与他们劳动性质的尴尬处境形成鲜明对比。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学生兼职都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而大学生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态度与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针对这些情况对在河北师范大学二学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问卷,形成了这份大学生兼职权益维护调查报告。

韶关学院,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是一所重点大学。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建校五十一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各类人才10万余人。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1573人,成人教育在校生8565人。

1、样本的抽取:由于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我校大学生兼职时权益维护的情况,因此,问卷的发放对象主要为曾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没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2、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本报告的研究对象主要为本校大学生,由于针对的是曾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本次调查选择在学校兼职信息发布集中的学校进行发放,共发放100份问卷,回收83份,回收率为83%

法律的心得 篇3

一个学期的《法律基础》课结束了,通过这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有很深的感触。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并通过教育使考生们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帮助老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将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法律基础》课还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知识性的特征。理论联系实际不仅是学风问题,也是学习的基本方法和要求。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首先必须重视《法律基础》的理论学习,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科学的思想,把握不住事物的本质,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也就谈不上理论联系实际。

理论学***枯燥,一定要下苦功夫,要勤于思考,注重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反对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学***;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学***思主义法学理论,学***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自觉抵御西方社会和封建主义腐朽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其次,要理论联系实际。邓小平同志说:

“我们说的做的能不能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得是不是正确,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善于总结经验,针对客观现实,采取实是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 理论联系实际包括联系现实的社会实际和自己的思想实际及自身的行为实际,如在法律基础方面,在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学习,进行思考、研究和运用,学以致用。

而《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是分不开的,在我门的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问题都需要《民法》来解决,下面是我在网上看的两个例子:

案例一:某养殖企业养很多奶牛,某日,一奶牛生病,久治不愈,于是负责人担心该病传染,便将这头牛扔掉。后这头牛被一农户发现并被**,由于农户不知道牛的来历,就将它归为己有。

养殖企业知道后不久,就向养殖户要了这头治好的奶牛,发生了纠纷。案例二,某男士将自行车停在不能停车的地方后离开,后来一位存车处管理员发现后把自行车放在自己的管理处看管。后来男士回来,管理员告诉他事情的经过,男士很感激,后来在取车的时候发现车丢了,要求管理员索赔,管理员不赔偿,发生纠纷。

案例一里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民法》中提到“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我认为,《民法》中明确提到不当得利一定要使他人收到损害,也就是说,如果是他人自愿放弃或没有造成损害,那么不当得利就不成立。

在案理一当中,养殖企业因为奶牛生病,当心传染,主动放弃了对这头奶牛饲养的权利,所以当奶牛被放弃后是无主牛,因此农户把奶牛饲养起来并没有养殖企业的利益,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农户没有违法。最后,我们回过来看看不当得利,里面有“不当”两个字,农户本身不清楚奶牛的来历而且是出于好心救助奶牛,也没有不当之处,加上没有侵害养殖企业利益,没有不当得利。

案例二里涉及到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

《民法》中提到“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该男士应该支付管理员管理时必要的费用,但是《民法》为了鼓励人们无因管理,就提到如果当事人造成收益人一定损失,可以不赔偿,所以管理员可以不赔偿男士丢自行车的损失。而且,男人把车停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是违法的。如果管理办公室没有管理员来管理汽车,那么一个人也应该受到惩罚。

通过对与《民法》简单的学习,我了解到《民法》中一些简单的条文,并在生活中避免自己违法。但也出现了问题,比如非法得利与违法就什么区别,什么是现存利益等。但是我们的生活不仅与《民法》的关系密切,还与许多法律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比如:

《刑法》、《行政法》等等,我们需要学***的法律来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让自己不至于触犯法律,同时也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法律的心得 篇4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残。学生的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的心得 篇5

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 传统逻辑 非形式逻辑 思维形式

在德国作家阿图尔・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曾有这样一段论述: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因为逻辑学这个概念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用。在广义上,“逻辑学”更指“方法论”,在这个含义中,被用于谈论“社会科学的逻辑学”或“文化科学的逻辑学”。在狭义上,逻辑学的概念仅涉及形式规则,即关涉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殊适用范围之规则。如果人们以狭义的概念为基础,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学之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逻辑学”的问题,可能只是把普通逻辑运用到法律和法学中去的问题。①在《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课程进入到许多法律院系的课堂,成为培养未来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的当今。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①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第315页。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①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 20 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研究中得到认可。 ① 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第12期。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由此逻辑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法律逻辑的突出实践性还有另一种含义,那就是法律逻辑发展的源头也在于实践,而不是学者的书斋。法律逻辑的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不观察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等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况,法律逻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实现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进而也会难以通过法律实践的检验,最终为实践所抛弃,不被法律职业者所认可。另外,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法律案例的分析,而法律案例的生成则是法律实践的结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实践的一部分。①

第二,法律逻辑具有鲜明的实质性特征。诚如学者张成敏所言:“法律逻辑问题需要用法学的眼光来关照领域,应当从法学家的立场去敏感地感悟问题的意义,锁定疑难。”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不能不带着法学的题材,否则它就不再是法律逻辑,而是“大众逻辑”、“普通逻辑”。法律不是一种价值无涉的事物,法律的思考、法律的适用都必然带有价值的.色彩,即无法避免进行价值的衡量。“当逻辑推理妨碍权力的价值判断时,权力总是把逻辑弃置一旁而重新发现自己的‘逻辑’。”③因此法律逻辑不是一种“纯粹”的逻辑,不是只管形式不管内容的逻辑,它要考虑自己的题材,即思维的内容。“同时,由于案件事实的发生与法庭陈述之间不仅存在着时间的差距,并且存在着事实与语言的意义差距,更重要的是,法官作为第三者与案件事实的制造者之间具有不同的认知背景。这一切都可以导致形式推理功能的丧失。”④因此,法律是拒绝纯形式思考的。

第三,法律逻辑兼具有效性与合理性。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①

② 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第24卷第4期。 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版,第31页。 ③ 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4页。 ④ 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0页。

①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推理就是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②因此,可以说“逻辑是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的学科,它的主要兴趣在于提供鉴别推理有效与否的标准,以便把有效的推理与无效的推理区别开来,教会人们进

③行有效的推理,避免和揭露无效的推理。”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推理的必然性,

即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逻辑学拼命地形式化和系统化,以期达到最大的精确化和规范化。有学者甚至总结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着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④

从逻辑学发展形式化、精确化和规范化方面来看,把有效性作为指针是无可置疑的。但这远不是逻辑的全部,非形式逻辑以及自然语言逻辑的产生便是对这种动向的反叛,而且显示出蓬勃生机。这也许是形式逻辑日益与生活实际脱节的必然遭遇。生活中的大部分推理、论证是无法进行形式化刻画的,它们不具备逻辑学中精确、规范的形式。形式化的失灵必然带来有效性的失效。法律实践作为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逻辑在此同样遇到困境,有效性常常失效。尤其是在民商事领域,其证据要求便是“盖然性占优势”,而不是必然如此这般。提出法律逻辑的合理性标准并不是要否认逻辑的有效性要求,只是这种要求在法律逻辑的适用有限。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法律有其不周延性,即存在法律的漏洞。此时要求在法律推理时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以有效性作为法律推理的标准,不仅不合实际情况,也难以实现。但是,法律的适用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得出某种结论必须要有可靠的证据,且证据对法律逻辑的认识对于结论来说要具有某种充分性,法律推理应尽量具备有效性,至少要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具有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第四,法律逻辑具有非形式性。把非形式性作为法律逻辑的一大特征,是上述法律逻辑的三个特征的一个必然结论。如前所述,正是法律逻辑的过度形式化导致它越来越远离日常实践,成为一种只能被一些专家所看懂的东西,或者书斋的文字游戏;同时,法律逻辑的实质性也决定法律逻辑的无法完全抛弃它所关注的内容,完全形式化。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在北美一些国家兴起以来,①

② 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3页。 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75页。

③ 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第29页。

④ 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版,第19页。

日益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逻辑学中的黑马,得到许多逻辑学家、人工智能学家、语言学家,以及论辩学家等的支持和倡导。逻辑学也由此出现了向实践的转向。法律逻辑作为逻辑的实践转向领域之一,是和非形式逻辑的研究相应的,非形式逻辑是法律逻辑的主要逻辑基础,也是法律的形式特征和重要品质,学界对此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①

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然而,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需要我们寻找新的出路。西方逻辑学界在 20 世纪后半叶所兴起的非形式逻辑思想对法律逻辑从另一个侧面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新兴的非形式逻辑来为法律论证寻找新的逻辑基础,提供新的逻辑辩护,因而,法律逻辑研究面临着新的课题,需要我们从新认识法律逻辑这一特殊的科学。

[1]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

版社。

[2]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第12期。

[5] 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① 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6] 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

[7] 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

[8] 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9] 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第24卷第4

期。

[10] 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法律的心得 篇6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 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 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某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的心得 篇7

上周听了夏老师的课,夏老师给我们讲了“定义与概念”。那究竟什么是定义呢?在百度百科里面的解释是“定义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

”记得在课堂上夏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人是什么。课堂上同学们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也就会有不同的回答,这就反映了思维方式的差异性。那“人”究竟该如何定义呢,这就取决于你是如何看待这样一个问题了。

而在我的感性认知上,我认为人就是“有独立思维,有感情的地球上的高级生物”。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在认识过程中,人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抽象出感性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并加以概括,成为一个概念。因此,人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逐步积类的过程,也就是说,人的思维往往只是经验主义的一种体现。

我记得夏老师在课堂上问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让一个广东的学生说服一个外地的学生喝凉茶。在这个非常有趣的活动中,我们感受到不同思维方式的表现效果。思维确实是一种很难以捉摸的东西,因为它是一种无形的、真实的东西,也是人类区别与其他个体的主要特征。

法律的心得 篇8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的心得 篇9

“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依法抗“疫”,立法是根本。依法治国首先是有法可依。立法部门要加快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关心关注的问题要重点研究,构建科学有效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立法过程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立法必须是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每一项法律都能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

依法抗“疫”,执法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最重要主体,要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依法抗“疫”,守法是目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党员干部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带头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及时传递党和政府对群众的热切回应和关怀。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治观念、接受法治教育,大力营造形成人人守法、共同抗“疫”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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