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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收藏6篇

集体合同收藏6篇

集体合同。

眼下经济蓬勃发展,合同的实用价值愈发显著。订立一份合规且完备的合同其重要性不可忽视,难道你知道标准合同应有的写作格式吗?我们的编者已经为您挑选出了一篇与“集体合同”相关的文章,相信您一定会很感兴趣,还请您收藏本文!

集体合同 篇1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_____ 乙方(企业):______________

员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人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

代表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企业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 企业员工月工资标准应高于本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七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月标准工资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______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每年_____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或员工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应依法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乙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解除。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_,_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________ 首席代表: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2

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集体合同 篇3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以领导工人运动为己任。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抓住北洋军阀民国政府宣布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最早提出了争取集体谈判权的号召。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运动在中国有着重要的影响,争取集体谈判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这个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这是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规定了中国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9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在广州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决议案重申了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的各个军阀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的立法如《工厂通则》、《工厂条例》以及统领西北的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的内容。国民党再次取得民国执政权以后的1930年颁发了《团体协约法》,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之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国时期颁发的《工厂法》也包括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在其建立的苏区或革命根据地也制定并实施了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确立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和苏维埃政权的劳动政策,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苏区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条件,并规定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他加入了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企业“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根据集体合同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3年4月组织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的劳动法在1933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这个文件规定,集体合同就是一方面以职工联合会为工人及职员的代表与他方的雇主所缔结的契约,目的在于规定各企业、各机关、各商店中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雇佣条件,并确定将来订立各个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款适用于各该企业、机关、商店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签订了合同的职工会的会员还是不是签订了合同的职工会的会员。签订集体合同的期限由中央劳动部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予以规定。该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低,对工人或职员不利的话,应当以有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政策的规定为准,集体合同的条款视为无效。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还须劳动部所属的机关进行登记,该机关认为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或劳动政策相抵触或有不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内容时,有权予以取消。集体合同登记的手续由劳动部门规定。业已登记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各企业、各机关、商店转移给新业主时,已经注册登记的集体合同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仍旧有效。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未在劳动部所属机关登记的集体合同,将来工会与雇主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其解决办法不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以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法令和劳动政策为依据。根据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政策和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中国共产党所属的边区也颁发了一些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劳动法令。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集体合同所订之劳动条件不得与劳动政策规定的条件相抵触。还规定,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征得了工人同意,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做与集体合同内所规定工作无关之其它工作;各企业变更业主时,不得废止原订立的集体合同,但是双方都有权提出重新审议原合同,在新的集体合同未成立之前,原集体合同依然有效;经当地工会之要求可以解除集体合同。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这个准则供各公营工厂的厂长与公营工厂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时参考。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区政府批准实施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解放战争初期,原各根据地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令和政策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1947年以后,一些解放了的地区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各解放区也制定了一些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也调整发生变化了的劳动关系。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这个文件实际上起到了劳动法令的作用。文件规定:劳动必须要有契约并尽可能地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以便约束双方的行为;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条件、职工的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这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推动下,各解放区也开始劳动及集体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发布了《关于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的命令》,该命令指出:“集体合同之签订,对本区今后之发展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面均有重大意义”。这个法令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在近现代中国革命的历史中,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化运动也不断地发展进步,这个进步在当时的民国政府中也有所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更进步显著,几乎完全符合了当时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但是也必须承认,在战争的年代,这些法律法令虽好,却很难得以真正的实施。

集体合同 篇4

2020最新深圳市行业性集体合同范本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深圳市行业性集体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员工方) 乙方(企业方)

涉及员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数: 家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业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代表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四条 本合同对本行业各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行业实行以下工资分配制度:

(一)

(二)

(三)

第六条 本行业员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本行业各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员工工资水平及行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本行业员工工资增(减) %。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5

深圳市行业性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员工方) 乙方(企业方)

涉及员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数: 家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业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代表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四条 本合同对本行业各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行业实行以下工资分配制度:

(一)

(二)

(三)

第六条 本行业员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本行业各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员工工资水平及行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本行业员工工资增(减) %。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工会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

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

第十八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十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________乙方(工会)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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