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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只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只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我们常常需要向上级写各种各样的申请书。这些申请书可以涵盖我们表达个人强烈意愿和决心的部分。然而,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很容易让人感到困扰吗?希望这些话语能为你提供参考和使用,如果你觉得有用,请收藏并分享。

强只执行申请书【篇1】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是指当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房屋出租、股票投资、经营亏损等等等等,致使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时候,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主要用于处理因爱拼才会赢的信用卡、贷款、房贷等等金融产品的欠款,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早日摆脱债务困局。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的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申请人)和债务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所等。

二、欠款金额、起止日期等相关信息,此部分应注明合同编号或借据编号等与欠款相关的编号信息。

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证明,如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此类证明材料通常需公证或者经过其它相关机构的认证。

四、要求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原因及理由,如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影响债权人经营、债务人已转移财产等。

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或做出西部证券交易所的限制性措施的要求,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六、申请执行的法定依据和执行请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七、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需公证或出具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的附件通常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告权利证明文件(如借据、合同、发票等)的复印件,或公证书原件。

2、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4、法院已经授权或出具的法院执行通知书等。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需要债权人认真准备,包括完整的证明材料、充分的论证、文本的清晰准确,表达方式让人信服,以确保此申请书的法律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是本着非常可爱的爱拼才会赢义务感所出现借款人,请尽快还款,不然您可能会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

强只执行申请书【篇2】

《给付执行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书,通常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的概括和内容具体的申请书,其重要性和作用不言自明。它代表了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努力和追求,也是债务人受到法律惩罚的威慑,以避免一些欠债不还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

首先,从标题可以看出,给付执行申请书是为了实现给付行为的执行,因此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债权人的请求给付及给付义务人的响应。在填写申请书时,债权人应清晰明确地陈述债权要求以及给付义务人的付款期限和方式,并确保相应的证据和文件齐备。此外,债权人需要提供受理执行的法院和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以便法院进行审理和判断。

其次,给付执行申请书还需要注明涉及的金额,具体计算方式和相关利息等信息。在申请书中,债权人应在理由部分详细说明要求给付的款项来源和金额计算方法,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涉及到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债权人也需要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和计算依据,让法院能够准确评估申请的到合理性和有效性。

除此之外,给付执行申请书还涉及到一些其他必要的内容,例如申请书上必须附有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证件复印件,同时债权人还应对本案的各项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说明,并应聘请律师打造一个合法且有效的申请材料。否则,一旦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其他不妥之处,就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程序,威胁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给付执行申请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代表了债权人的诉求和要求,并呼唤法院秉公执法,助力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权威。因此,当我们需要填写一份此类申请书时,请务必认真对待,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南,保证内容准确无误、表述逻辑清晰,并时时提醒自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要把每一个细节都做到最好。

强只执行申请书【篇3】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下面将对这一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是指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债权的数额、债权的来源及具体内容,以及要求债务人的根据。

二、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的格式

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应当按照法律文书格式书写,包括以下要素:

1.标明名称。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应标明名称,明确是还款申请执行。

2.填写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列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必要信息。

3.概述案情。在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中应概述案情,说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4.列明诉讼请求。申请书应当明确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5.签名。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签署。

三、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的流程

1.申请人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

2.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将向债务人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债务人到法院出庭,或者以书面方式答辩。

3.债务人在指定时间内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者到庭应诉。

4.对于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者未按时到庭的,法院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判决。

5.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可以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或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如果达成还款协议,债权人也可申请撤回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

四、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在提起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时应当慎重考虑,除非放弃了其他救济方法或者这是唯一的救济方法。

2.在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中,债务人还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如认为债权人提出的债权数额有误、债务人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等。

3.借款人如果履行还款义务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撤回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

总的来说,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是债权人追讨借入资金的一种方式。但在提起还款申请执行申请书时应慎重考虑,因为该程序会对借款人的信用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与债务人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再提起该程序。同时债权人也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判决。

强只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赵丽,女,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居住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5号34室,系本案被执行人万通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万根与万通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赵丽曾于__年11月以万通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_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万通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万通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赵丽对万通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万根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小兰法庭)起诉其亲生子万通,诉称万通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万通快速调解结案,并由万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万他根的处理。至此,万根万通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万根起诉其子万通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万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万根诉万通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周方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万通与申请人自__年举行婚礼同居,__年生大女儿万悦,__年补办结婚证,__年5月生小女儿万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_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第3页)

万通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9号17号店面(_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号丰源金润广场678店面(_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9栋单元675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20xx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12栋675(_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万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周方共有房产情况下,万通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万根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龚静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万根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万通的父亲万根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万通的亲生父亲,万通系其子,万根对万通与赵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万通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万根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万通父亲的万根不可能不知情,万根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万通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万根对万通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万通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_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万根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万通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周任根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万根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万通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万根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只执行申请书【篇5】

尊敬的xx: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

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强只执行申请书【篇6】

拆分执行申请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人们之间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当纠纷达到一定的程度,诉讼程序就必不可少了。在诉讼程序中,拆分执行申请书的作用尤为重要,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拆分执行申请书的相关情况。

一、什么是拆分执行申请书?

拆分执行申请书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担保物、协助执行、拍卖或变卖财产等内容的一种重要文书。作为一种行政法律文件,它是申请执行的重要材料之一。

拆分执行申请书通常由以下几方面内容组成:

1、申请执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诉讼请求的详细说明;

2、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拆分执行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3、证明文件(有关协助执行、担保物和拍卖物等的证明文件);

4、其他的与执行有关的材料。

二、拆分执行申请书的适用情况

1、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申请执行人已经不知所踪或者存在拒绝执行、难以执行等情形;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依照有关法规不可能因单独申请而获得担保和协助执行的情况。

三、拆分执行申请书的编制要求

1、拆分执行申请书必须编制成单面纸张;

2、拆分执行申请书必须注明文号及日期,标题必须清楚,正文格式和字体大小应统一;

3、正文必须简明扼要,申请人所提各项要求必须具体明确,内容合法。

四、拆分执行申请书的流程

1、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拆分执行申请书。

2、法院受理申请并确定拆分执行范围。

3、法院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征求他们的意见,接收他们的申辩材料。

4、法院审查拆分执行申请,如符合规定则组织执行。

5、执行完毕后,法院要对拆分执行申请做出相关的处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完毕通知书。

以上就是拆分执行申请书的详细介绍和流程,只有我们深入了解它,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强只执行申请书【篇7】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X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苗长青,男,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泰华府10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5609273618.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二十六街坊2-3-306号,身份证号:152701196310150335,田迎春,女,一九**年二月六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2701196402060388.

事实与现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于8月2日在鄂尔多斯公证处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2%,按月结息;

3、还款方式为现金;

4、抵押物: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东街26号街坊2号楼3单元306室房屋产权证编号【蒙房权证鄂字】109031002341号。

5、上述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鄂证经字第3860号。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208月3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8月3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11年8月3日向肖润成、田迎春发放该笔借款。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未支付利息伍万陆仟元整,违约金照法律规定计算,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从2011年10月3日至12月12日连续逾期14个月。从月12日起至清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8月3日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要求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特向贵处申请对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及抵押担保出具执行证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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