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书 篇1
保险合同诉讼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福州甲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丁,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02729.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023.99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2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1650元、施救费元、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元);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交强险保费4283.62元,商业险保险费18878.38元,合计交纳保费23162元。
年 月 日,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车救援费、2000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合同书 篇3
转让方:______(以下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鉴于:
1、______公司是一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
注册号为: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
经营范围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______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______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3、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公司的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一、股权的转让
1、合同标的:甲方将其所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转让基准日: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转让价款: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______元(大写:______整)。
4、付款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乙方。
二、声明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甲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4)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甲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5)甲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______公司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6)甲方保证,在甲方与乙方正式交接______股权前,______公司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该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乙方向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乙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乙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丧失其对______%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及______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负责组织召开______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______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完成______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4、在按照本合同本条第3款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______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保密条款
1、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______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甲方与乙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2、甲方与乙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五、合同生效日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2、甲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3、乙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4、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六、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______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如果导致乙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4、若乙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若甲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
5、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个月内甲方未能协助乙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该公司存档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4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已经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和缓解消费者风险的必需工具之一。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规以及其它约定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负担承担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保险承保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承保范围是指投保企业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问题:如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产品安全问题:如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产品欺诈行为:如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环境污染问题:如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环境受到破坏或是影响到第三方人身健康,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以下责任:
(1)对于保单生效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间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款责任。
(2)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保险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和赔偿协助,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等。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可以将保险索赔中的部分费用向再保险公司转移。
(4)保险人在行使赔偿权利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并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
3.投保企业责任
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企业在保险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1)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对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的品质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减小产品责任风险。
(2)企业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所导致的风险不确定性,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3)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承担必要的保险事故鉴定、调查、证明等工作,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
三、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1.保险条款
(1)保险期间: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届满终止。
(2)保险费用: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质量与安全风险、行业等方面计算的,该费用通常较高。
(3)免赔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企业需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即超过免赔额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保险责任限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最高承担的总责任额度,如果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则企业需要自行承担超过限额的部分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处理条款
(1)报告和通知: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提供事故证明、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和信息。
(2)鉴定、调查及证明: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调查及证明,则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工作。
(3)理赔及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赔偿范围进行理赔及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险的适用范围需在购买前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确定是否适用于企业的具体业务。
2.保险责任: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企业需要全面了解自身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和限额,以确定是否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3.缴费说明:具体的保险费用需要根据行业、企业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保险责任等不同因素进行具体计算,企业需理性评估投保费用,避免盲目投保险种或是投保不必要保险责任。
4.信息披露: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需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投保相应范围的保险责任。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5.投诉处理:如企业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不满情况,需及时向保险人投诉,协商解决。
总之,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然而,为保证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企业需要在购买前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考虑,以保证企业与保险人之间的合作顺利推进。
保险合同书 篇5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合同书 篇6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保险合同书 篇7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保险合同书 篇8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breakdosostfaithandasdetailedaspos-
sible.andaffixsignaturetothisapplication,pany
formachinerybreakdoachinerybreakdoeandaddressoftheinsured:|
-------------------------------------------|
2.营业性质natureofbusiness:|
-------------------------------------------|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ofmachinerytobeinsured:|
-------------------------------------------|
4.保险期限:个月,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periodofinsurance:months,from0:00ofto24:00of|
-------------------------------------------|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insureditemsandsuminsured|
项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insureditemssuminsureddeductibleforanyoneaccident*|
5.1保险财产(详见背面)|
propertyinsured(lookoverleaf)-----------------------|
5.2附加费用additionalexpenses|
清除残骸费用|
debrisremovalexpenses-----------------------|
灭火费用|
fireextinguishmentexpinses-----------------------|
专业费用|
professionalexpenses-----------------------|
其他费用|
otherexpenses-----------------------|
-------------------------------------------|
6.总保险金额totalsuminsured:|
-------------------------------------------|
7.保险费率premiumrate:|
-------------------------------------------|
8.保险费premium:|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theeananyoneaccidentorseriesofaccidentarisingoutofoneevent.
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
specificationofmachinerytobeinsured
项目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制造年份保险金额维护及保用期情况
itemmodelqty.majortech.manufactureryearofmanu.suminsuredmaintenanceun-expired
parameterguaranteeperi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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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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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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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
specificationofmachinerytobeinsured
项目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制造年份保险金额维护及保用期情况
itemmodelqty.majortech.manufactureryearofmanu.suminsuredmaintenanceun-expired
parameterguarantee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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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主要技术参数指机器的输出功率、速度、容量、负荷等,如属电器设备,应说明电压、电流量、转速,如属蒸气设
备,应说明燃料、压力和温度。
(2)维护情况指自行维护(a)、由指定厂家维护(b)、由生产厂家维护(c)。
note:(1)majortechnicalparameter:output,speed,capacity,loadingetc.andforelectricalequipment,voltage,amperage,
cycles.andforsteamequipment,fuel,pressureandtemperature.
(2)maintenance:byinsured(a),bycontractor(b),bymanufactur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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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前这些机器发生是否发生过损坏?(以往5年)---是---否|
previouslossesexperience(last5years)||ye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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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ite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损坏时间breakdo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损失金额lossamoun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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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无制定操作规程?---是---否|
anyoperatingsystemifyes,pleasestate.||ye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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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操作人员operator:|
11.1新员工上岗前是否进行岗位教育和培训?---是---否|
eofemploymentinthis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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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维修情况conditionofmaintenance|
12.1有无配置专业维修人员?---是人数---否|
anytrainedmaintenancebers______||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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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是否进行日常的维修和保养?---是---否|
anydailymaintenance||ye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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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大修每隔____个月进行一次ovrhaulevery______months|
12.4是否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是---否|
procedurescomplyentofmanufacturer||ye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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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特别条款specila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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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备注r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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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
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i/pany"sexplanationontheclausesoferectionallrisksinsuranceanditsadditional|
contents(includingexclusions),andthati/entionedclausesanditsadditionalcontents.|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电话|
signaturesoftheapplicanttheinsured____________telephone____________|
地址日期|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ate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forofficeuseonly|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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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3个月~5个月退费15%
6个月~8个月退费25%
9个月~11月退费35%
12个月退费50%
五、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本公司。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顶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他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中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他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单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
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见三、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
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八)重复赔偿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的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十)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八、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书 篇9
…………………………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抗议;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