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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通知。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1】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省、市、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清理程序和清理结果应当维护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科学原则。从实际出发,清理程序和内容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民主原则。清理过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及时原则。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条 省政府所属部门、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

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

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规章施行后满3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采用科学、民主的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二)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

(一)合法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或者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协调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四)操作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实施效果,即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

第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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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满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十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初步清理意见;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制定机关。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二)宣布失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公布及修订时间、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

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制定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入政府立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收集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报刊、传媒资料,对其反映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准确获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跟踪分析、执法检查等方式,掌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的,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其制定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地方法规)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通用流程)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3

(一)接收评估任务..........................................................................3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4

二、案头审核............................................................................................4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4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5

(三)案头审核..................................................................................6

(四)制作评估预案..........................................................................6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6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6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7

三、调查核实............................................................................................8

(一)实地核查..................................................................................8

(二)约谈...........................................................................................9

四、评定处理............................................................................................9

(一)形成评估报告........................................................................10

(二)评估结果处理........................................................................10

(三)评估结果执行........................................................................11

(四)评估结果反馈........................................................................12

(五)评估结果存档........................................................................12

安徽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评估案源管理岗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评估预案管理岗专家评审岗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及分配任务接收评估任务制作评估清册提出任务分配方案领导审批提示企业复核收集信息及分析独立制作评估预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组织评审确定主辅评预案收发预案评审否合成小组《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确认确定主辅评专家评审结果反馈案头审核疑点能否全部排除是领导审批否是否采用控制测试否是税务检查通知书控制测试实地核查(调账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抽查验证约谈询问通知书是否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是否形成《纳税评估报告》(初稿)专家评审形成《纳税评估报告》(问题及处理意见送达纳税人)领导审批评估资料归档评估结果处理评估结果执行与反馈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

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用模找点”的思路,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标准化纳税评估流程。

说明:

1.本流程的文字描述在角色设计上定位于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机构设置参照执行。

2.流程图中通用流程以橙色线条显示,蓝色线条部分为基于大企业工作流系统流程的部分环节。

主流程:接收及分配任务-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

一、接收及分配任务

业务描述: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小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接收评估任务

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部门领导根据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2-4人。

二、案头审核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在收到企业对风险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与评价。同时,评估小组所有成员收集补正相关信息,对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数据核实及案头分析等基础工作,独立制作《××企业纳税评估预案》(以下简称“评估预案”)。由部门领导组织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主辅评人选确定后,主评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

评估小组根据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企业开展评估的理由、评估期间、法律依据;(2)省局征科处下发的风险异常指标,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 进行复核,限期对异常指标给出书面的复核结果,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印证复核结果的有关资料。

(3)告知企业的有关事项。

I.若限期不能回复复核结果,视为默认异常指标准确,评估小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II.若评估小组认为复核说明和相关资料无法对风险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的,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在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的同时,评估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和补正工作。需要收集和补正的信息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通过省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查询纳税人申报纳税、财务报表、进出口数据、进销项数据等信息。对应有未有的信息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补正。

2.行业税收政策及生产经营信息和各类指标。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参考分税种分行业评估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或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收集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能耗指标、经营方式、上下游产业链等信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3.第三方信息。收集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发布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料信息,如财政、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公安、房管、医保、证监会、发改委、统计、行业协会、证券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

4.其他信息。从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渠道取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各类信息。

(三)案头审核

案头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小组在收到企业对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对其内容能否对异常指标进行合理解释作出初步判断与评价;

2.通过对收集的各类信息的分析,初步锁定疑点方向或排除疑点,以及延伸分析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疑点。

(四)制作评估预案

评估小组每位成员根据前期案头审核情况独立制作评估预案。评估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2)对企业自查说明的分析和评价;

(3)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4)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5)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部门领导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预案按照质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主辅评人选。一般情况下,预案综合排序第一位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

(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主辅评人员确定后,由主评组织召开小组工作会议,在对企业异常指标和其他疑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最佳评估预案为蓝本,吸收其他成员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排除疑点或确定企业可 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下一阶段调查核实的内容,形成小组评估方案。

小组评估方案是评估预案的竞合版,吸收了所有预案中有价值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近几年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财务状况等;

(2)前期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其疑点问题;(3)企业自查情况分析和评价;

(4)可以排除的疑点信息和新发现的疑点信息,说明理由;(5)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

(6)评估工作初步的分工安排;(分工应当与预案相结合,在预案中提出独特的疑点、评估方法和路径下一步就由该成员去实施。其余的由主评结合小组成员特长进行分工安排)

(7)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1.风险异常指标疑点被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的,应在小组评估方案中充分说明排除疑点的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2.下发风险异常指标疑点不能全部排除或案头审核发现新疑点的,转入调查核实环节。

三、调查核实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安排和任务分配结果,可以灵活选择实地核查、约谈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涉税疑点进行核实。

涉及岗位:纳税评估岗 操作规范:

(一)实地核查

1.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前,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告知纳税人实地核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

实地核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共同实施,实地核查开始阶段应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就异常指标及疑点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了解。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应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

需要补充采集的信息应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资本运作及重大投资信息、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信息。实地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物耗、能耗标准,采购及销售渠道、产品的库存以及行业相关特点和指标信息等。

2.调账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双方签章确认。方法:使用查账软件自带的调账工具,从纳税人信息中心服务器或与服务器相连接的终端计算机上采集相关的账套数据,在需要授权才能访问的情况下,应向纳税人索取登陆的用户名与口令。

(二)约谈

1.在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约谈纳税人。在实施约谈前,评估小组应针对疑点和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因素,制作详细的约谈提纲,列出约谈问题。约谈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进行。采用面谈方式应向纳税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

2.约谈的对象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如有必要,也可约谈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3.约谈的地点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如果在约谈中需要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约谈或需要纳税人随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应将约谈地点定在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如果相关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取得充分的情况下,将约谈地点选在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办公所在地均可。

4.在约谈过程中评估小组应根据约谈内容形成《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四、评定处理

业务描述:评估小组主评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主评根 据工作组会议讨论结果制作《××企业纳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将评估问题及处理意见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发给纳税人征求意见。评估报告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处理。评估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征科处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归档。

涉及部门及岗位:征科处、市局和主管局、纳税评估岗、领导审批岗

操作规范:

(一)形成评估报告

主评组织召开评估工作组会议(部门领导参与),汇总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处理意见。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主评制作评估报告,报领导审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存在的预警及疑点问题;评估时间和税款所属期间;案头审核的推论及求证途径、调查核实的情况;评估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评估对象的反馈意见;评定处理建议及依据;管理建议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评估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二)评估结果处理

(1)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排除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评估终止;

(2)经调查核实,涉税疑点被证实,但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及符合其他移交稽查条件,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 告》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发纳税人所在市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调账处理,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未能按期申报的,移交稽查处理。纳税人处理完毕后,应将税款、滞纳金缴款凭据和会计调账处理的凭证复印件报评估部门备案。

(3)经调查核实,纳税人具有偷、逃、骗税违法嫌疑或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稽查处理。

移交稽查具体情形有:

Ⅰ 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Ⅱ 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Ⅲ 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

Ⅳ 达到其他移交稽查标准的。

(4)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避税嫌疑的,评估部门将《纳税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征科处,由征科处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

(三)评估结果执行

由省局实施的纳税评估,所有送达纳税人的文书均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主管局负责评估结果的执行以及将执行结果反馈评估部门。

如果在执行中出现障碍,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税款追征程序时,由主管局作为主体执行。

因评估处理引起的复议或诉讼的受理,省局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参与和应对。因执行过程中处理不当而影响到税款追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评估结果反馈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制度完善建议、数据分析建议、模型优化建议等内容反馈征科处。

(五)评估结果存档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相关评估资料存档备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3】

某某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案例

某某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案例

某某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案例 蛛丝马迹藏玄机 〔评估对象〕某某县水利局水利管理服务站,微机代码23569874,税务登记号码为231923w00005000。〔基本情况〕该单位主要从事水利工程为公用事业,创办于1968年9月,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财务负责人某某,联系电话789654。征管方式为纯营业税户,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申报方式为上门申报。该单位注册资本为24元,销售收入为元,帐面利润为元,上年资产总额为元,上年负债总额为元,上年所有者权益总额元,入库地方税金费元,1-10月入库地方税金费

元。

〔确定评估对象的依据〕

根据水利站报送的财务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分析,该单位存在以下疑点:

1、今年1-9月份收入为元,去年全年收入为元,今年与去年相比收入差距较大;

2、今年1-9月份申报地方税额为元,去年申报地方税总额元,今年与去年相比税额差距较大;

3、帐面利润仅元,这与同行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不符。根据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将该单位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和约谈询问过程〕

一、寻踪觅迹查疑点 评估人员带着疑点,对辖区内某某水利站、某某水利站等同行业进行了走访座谈,详细了解了近两年我县水利工程的总体情况。随后,评估人员又到县水利局和陈集镇政府对陈集水利站近两年的

水利工程项目进行了详细调查,初步掌握了陈集水利站近两年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金额。评估人员综合多方面信息,初步确定该单位自至今承建县镇水利工程项目8个,工程预算总金额达600万元,而自至今企业实际申报收入只350万元,即使剔除未完工程企业仍然存在隐瞒收入现象。

二、山穷水尽疑无路

评估人员针对该单位少记收入等问题,请他们限期写出纳税评估情况说明,但他们的解释却令人失望。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对评估人员调查的工程项目都供认不讳,但对隐瞒收入和利润一事却矢口否认,他的解释是:水利站自至今确实承建了8项县镇水利工程,但许多工程没有竣工决算,有的工程甚至还没有完工,工程款仅到位50%左右,凡是已到位的工程款都已经申报缴税了,水利站不存在着隐瞒收入和利润少缴税金。评估人员面对这位财务负责人诚恳的表情,一时也对所调查的信息产生怀疑。

该单位是否正如他所说的一样呢?这的确还需进一步证实。

三、柳暗花明又一村

为了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现象,评估人员于对该单位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经过两天对该单位三年来的帐册凭证的翻查取证,评估人员发现该单位“其他应付款”项目多,金额大。其中发生往来次数最多的是与陈集镇政府和县水利局的往来,金额都是整数。期未余额也较大。

针对上述新发现问题,评估人员为了不使对方警觉,假装没有发现问题,对该单位财务人员说好象没有发现什么可疑情况。随后,评估人员立即到陈集镇政府和县水利局核实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经过核对,评估人员发现该单位隐瞒镇政府工程款45万元,隐瞒县水利局工程款35万元。

带着新的发现,评估人员又一次来到了水利站。当评估人员将所有的证据摆在财务负责人面前时,他一下惊慌得不知

所措。评估人员又对他讲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在强大的税法攻势下,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隐瞒收入和利润,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评估人员在财务人员的协助下,进一步核对该单位的往来款,通过一天的时间核实,最后确定该单位隐瞒水利工程收入794200元和自来水公司管理费收入元,少申报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印花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同时通过核对,还意外发现该单位少申报房产税少申报元、土地使用税元。

该单位后来积极配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如实作出自查补税42591元,滞纳金1302元。〔评定处理〕

对水利站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进行认真核对认为:自查申报属实。该单位补税及滞纳金43893元,已申报缴纳入库,并表示今后认真学习《税法》,保证如实

申报、准期缴纳。〔评估启示〕

一、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力度。在财务核算上,要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力争使其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通过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如何纳税,哪些情况应纳税,逐步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使他们的积极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

评估单位:某某地方税务局 评估人员:某某某某

评估日期: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4】

关于印发《桂阳县2012年创建湖南省现代

教育技术实验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2012〕16号

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

《桂阳县2012年创建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桂阳县2012年创建湖南省现代教育

技术实验县实施方案

创建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以下简称“创现”)是中共桂阳县委、桂阳县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建设教育强县的重要举措,是我县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关于建设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市、区)的通知》和《桂阳县建设教育强县规划纲要(2011-2020)》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县四家领导会议和全县教育工作现场办公会议要求,2012年我县将积极创建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为推动“创现”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教育“三个面向”,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县、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教育强县。

二、工作目标

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现代教育技术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强计算机多媒体网络教室建设,提高学生与计算机的比例,全面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农村完全小学及初中以上学校建好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园网站,基本普及“校校通”;全面实现电视机DVD、多媒体教室班班通;加强教学网络资源建设,建立桂阳县教育资源中心,建立基本覆盖全县的远程教育网络系统;通

过创建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整体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推广和应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由县委书记李向阳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长庹登军任组长,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局等建设教育强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指挥、决策“创现”工作。成立“创现”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陈柳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文潮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创现”日常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势推进

1、加强信息化基础设备设施的建设。准确把握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创建标准,加大信息技术装备建设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坚持科学规划、稳步发展、适当超前的原则,在基本完成中小学 “校校通”建设基础上,重点建设学校校园网、计算机多媒体班班通、教育资源库,通过推动教育信息基础设备设施建设,提高现代教育技术的装备水平,促进教育信息化均衡发展。

2、加强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建立健全教师定期培训、校本培训和进修制度,加强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提高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3、加强网站建设。全面规划、整体部署,全面建设好学校主题网站,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及精神风貌的窗口。加大力度建设桂阳教育资源网、教育资源中心,实现全县共建共享。

4、强化制度,加强应用督查。积极建立健全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技术的应用督导,提高信息化设备的应用效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5、建立台帐,完善资料。严格按照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创建及迎检标准搜集和整理资料,并分门别类装档成盒。进一步规范资料台账管理,及时按要求上传项目建设图片和上报各种信息资料。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科学预算,积极筹措,加强经费管理。县财政做好创建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经费预算,设立专帐,划拨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建设专项经费;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要从教育技术信息费、合格学校和标准化学校建设保障经费及农村薄弱学校建设保障经费中划拨实验县建设专用经费,保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四大家会议精神,加大对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创建工作督查力度。“创现”工作小组定期对全县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强化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及时予以通报,并将创建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工作纳入对相关单位及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2月)

主要任务: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1)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各单位学习《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方式,及时传达有关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建设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而形成人人参与,个个献计出力的创建合力。

(2)调查摸底。摸清各计算机房、班班通、远教设备、网站等的现有数量和需求状况,建立摸底工作台帐。

(3)制定方案。根据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建设的相关要求和验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4)召开创建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动员大会,学习《关于建设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市、区)的通知》、《湖南省现代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市区评审细则》等文件,部署创建湖南省现代教育实验县创建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2月-9月)

主要任务:完成信息化硬件、学校网站、教育资源库的建设,完善资料的收集、整理。

(1)信息化设备建设:2月上旬完成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上报;3月中旬前要完成所有建设项目招标采购;4月底前完成城区学校网络班班通建设;8月底前所有学校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迎接检查验收。

(2)网站建设:3月底以前搞好学校网站建设规划;4月底前完成县教育资源中心和学校网站建设并投入使用。

(3)各项管理制度、资料的整理和完善:2月初下发《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市区创建资料准备指南》,制定资料整理目录,学校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4月份指导检查各学校制度建设及资料整理情况;6月份督查学校资料建设整理情况。

(4)现代教育技术培训。3月份开展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4月份、9月份,现代教育技术校本培训;9月底学校现代教育技术校本培训情况督查。

(三)自查完善阶段(2012年10月)

9月初准备好督导验收需要的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10月上旬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的自查验收,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10月下旬迎接市教育局对我县进行创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县预检。

(四)验收迎检阶段(2012年11月)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县市预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改督查,完成创建工作资料整理装订工作;11月中旬迎接省验收组对我县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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