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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执行申请书模板十篇

缓执行申请书模板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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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执行申请书 篇1

寒亭区执行申请书 寒亭区政府 寒亭区政法委员会 寒亭区法院 寒亭区检察院 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我代表寒亭区居民向贵单位提出一份特殊的申请书。寒亭区位于我国东部,这里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丰富的资源,同时也是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的地方。近年来,我们在寒亭区不断致力于打造一个绿色、文明、和谐的社会,然而,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贵单位的帮助与支持。首先,寒亭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亟待解决。尽管我们实施了多项政策鼓励区内企业发展,但却发现经济增长在各个区域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有些地区资源丰富,经济发达,而有些地区却因为地理位置偏远,无法与他地充分竞争,导致收入差距加大,社会不公现象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希望贵单位能够制定相关政策,通过资金的调配和开发等措施,加强寒亭区内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推动全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寒亭区环境污染问题严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大气污染、水土流失、垃圾处理等问题日益突出,给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了威胁。我们呼吁贵单位紧急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促进生态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再次,社会管理问题亟待改进。近年来,寒亭区的居民人口快速增长,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给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们希望贵单位加强巡逻和执法力度,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供更安全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都能够安居乐业。最后,教育和医疗服务质量仍有待提高。寒亭区的教育资源和医疗设施建设有限,导致人们面临着教育和医疗方面的困扰。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和医院的建设滞后,师资力量紧缺,教育和医疗质量低下。我们恳请贵单位加大对教育和医疗的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个人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以上只是我们在寒亭区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我们希望贵单位能够认真对待,积极研究解决方案,加大对寒亭区的支持和帮助。相信在贵单位的关心和领导下,寒亭区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特此申请!敬礼! 寒亭区居民代表 日期:2022年xx月xx日

缓执行申请书 篇2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能够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二):

申请人:夏x尔,性别,xxxx年x月x日生,x族,地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韩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韩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λ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就应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韩某个人之债,不就应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Υ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δ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Υ反法律规定的,能够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务必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思考,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Υ法,谢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申请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三):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x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状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理解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四):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9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向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能够透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必须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透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状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申请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五):

申请人:北京xx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03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向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能够透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必须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透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状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六):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xx;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民法院

异议人:

2012年8月24日

缓执行申请书 篇3

执行局案件申请书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涉及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迫切需要加强执行局的工作力度。针对当前的情况,我特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执行局案件申请书》,以期收到重视,推动执行局案件工作的发展。

一、案件背景和现状分析

自去年以来,我市发生了一系列涉及执行局的案件,其中包括贩毒、赌博、盗窃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案件不仅对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也对社会形象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当前,我国法律执行力度较弱,执行局所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特别是在打击跨地域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和网络犯罪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执行局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执行力度不足。在部分案件中,执行局的工作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得以逃避追究和惩罚,人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执法手段单一。执行局的执法手段主要依赖传统的调查方式,如搜查、拘捕等,与时代的发展和犯罪形势已经不相适应,需要引入更加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手段。

3.协调沟通不畅。在执行局案件中,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的协作和沟通不畅,导致案件的侦办难度增大,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4.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一些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相对较低,无法全面准确地应对各类复杂案件,为追捕犯罪分子带来许多困难。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立法不完善。执行局案件的立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导致执行力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执行局案件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作为支持,但当前的投入相对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工作需要。

3.协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地区和单位在执行局案件中协同沟通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案件的侦办效率不高。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和建议:

1.加大执行力度。加强人力投入,完善法律手段,提高执行局案件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案件跟踪追逃机制,确保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2.引入科技手段。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开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执行局案件的侦破效率。增加科技设备和装备投入,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合作与协调。建立起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跨地区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打击效果。建立健全案件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法工作的互通性和协同性。

4.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重视执行局案件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和选拔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引进高素质、高技能的执法队伍,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结语:

通过上述解决方案和建议,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执行局案件工作的发展,提高社会治安稳定的水平,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审视这份《执行局案件申请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执行局案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缓执行申请书 篇4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缓执行申请书 篇5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缓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缓执行申请书 篇7

参与分配申请书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缓执行申请书 篇8

交通执行申请书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交通工具的普及,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频繁的交通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也给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我特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交通执行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支持和配合。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问题的严重性。现如今,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拥堵成为了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常态。每天上下班的高峰期车水马龙,车辆在路上挤来挤去,往往会出现交通事故。不仅如此,许多驾驶员素质较低,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尊重行人和其他车辆,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危险。因此,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道路交通问题给予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

其次,我认为加强交通规则宣传和教育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知识所致。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力度,加强对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此外,对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应当进行严格的惩罚和处罚,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威慑其他人不敢违法。

再次,我建议增加交通警力和监控设施,强化交通管理。交通警力的不足是道路交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许多地方的交通警力配置严重不足,导致道路交通秩序难以维持。因此,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增加交通警力,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另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电子警察等设备,及时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认为应当通过改善道路和交通设施来提升交通运行效率。一些道路状况不良、交通设施老化等因素,也是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改善,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和安全性。此外,可以通过建设新的道路、交通枢纽等措施,缓解交通压力,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综上所述,我在交通执行申请书中提出了加强交通管理、加大交通警力、加强交通规则教育和改善道路设施等多个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城市的交通秩序稳定,为人们的出行保障提供更好的条件,让我们的城市更加安全、便捷和宜居。

缓执行申请书 篇9

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缓执行申请书 篇10

交通执行申请书

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事件,由于交通流量的增加和驾驶员的不规范行为,近年来交通事故的数量不断攀升。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往往需要执行申请书来解决。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执行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和写作要点。

首先,交通执行申请书的开头部分应该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确保表明身份,以便法院或相关部门能够准确地处理该事务。

接下来,正文部分应该详细叙述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首先,描述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天气条件,这些细节有助于法院了解事故的环境背景。然后,描述交通参与者的情况,即行驶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在描述车辆时,应包括车牌号码、车型、颜色以及车辆损坏的具体情况。同时,必须提供交通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例如驾驶员的姓名、驾驶证号码、居住地址等。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法院核实相关事实和责任。

在写作过程中,应重点描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例如,哪一方违反了交通规则或信号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另外,还需要详细说明受害者的伤情或损失,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为了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严重性,可以提供相关的照片、医疗报告和财产评估等证据。

除了事故经过的叙述,交通执行申请书还应包括事故责任的具体分析。根据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从法律角度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申请书中的责任分析应该客观、理性,避免带有主观因素和情绪色彩。为了支撑自己的主张,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先例判决。

此外,在交通执行申请书中还应该明确申请的具体内容,包括赔偿额度和赔偿方式。赔偿额度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受损情况进行合理估计,例如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赔偿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赔偿或分期支付,具体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而定。

最后,交通执行申请书的结尾部分应该包括申请人的真诚呼吁和联系方式。在呼吁中,可以表达受害者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强调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同时,提供联系方式是为了方便法院或相关部门与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了解。

总结起来,交通执行申请书是解决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重要文件。在写作时,应该客观、详细地叙述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受害者的损失情况。同时,应明确责任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主张。最后,在结尾部分表达申请人的呼吁和提供联系方式,以期望正义的实现和问题的解决。

注:本文仅为模拟写作,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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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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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执行申请书【篇1】

异议申请人名称:

代理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款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男,汉族,1900年4月3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b226号院1号楼30号。

联系方式:13600000000被执行人:河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13号院13号楼7单元。

联系方式:0371——-67330000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河南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xx)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款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xxxx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xx年xx月xx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xx,系xx,人民法院判决xx,剥夺了我的xx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xxxxxxxxxxxx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xxxxxxxxxx(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款执行申请书【篇4】

尊敬的xx: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

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xx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款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李______,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居住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______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______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______年___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______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______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______,诉称王______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______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______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______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______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______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______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______年生大女儿王悦,20______年补办结婚证,20______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______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_____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99号店面(20_____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10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20______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_____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_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______共有房产情况下,王______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_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______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______的亲生父亲,王______系其子,王坤对王______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______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______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______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______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王______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_____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______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______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______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_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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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1)

暂缓执行申请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执行事项:包括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的起止时间等。

3.执行依据:包括相关法律依据、执行文书等。

4.执行现状: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执行进度等。

5.暂缓执行的原因:包括申请人的理由、被执行人的理由等。

6.申请人的要求:包括申请暂缓执行的期限、后果等。

下面是一个暂缓执行申请书的示例: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执行事项:

申请人XXX因执行申请人XXX的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XXX,执行的起止时间为XXX。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暂缓执行。

执行依据:

1.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执行文书。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执行现状: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信息。

暂缓执行的原因: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暂缓执行。

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希望尽快恢复执行,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申请人签名: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2)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款项15万元整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并先行给付申请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经申请人申请后,已对被申请人的××万元存款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因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致使申请人无力支付工程施工工人的工资报酬。目前,参加公路施工的民工已多次向申请人单位要求支付其报酬,申请人急需款项支付民工工资报酬。

另外,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支付给被申请人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该款应由被申请人在工程验收后退还给申请人,但申请人完成施工任务后,被申请人至今未退给10万元保证金。

因上述原因,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97、98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107条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请贵院予以依法核准。 此致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3)

暂缓执行申请书通常由被执行人提交给法院,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申请书后向法院申请同意。以下是一份暂缓执行申请书的示例: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XXX

申请人签名: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XXX

执行申请人签名: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以下指令:

一、执行申请人XXX因XXX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其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执行义务,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二、执行申请人XXX同意在暂缓执行期间,向被申请人XXX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尽快恢复执行。

三、执行申请人XXX同意在暂缓执行期间,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被申请人XXX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执行申请人XXX同意在暂缓执行期间,不向法院提出任何关于恢复执行的异议或申诉。

五、执行申请人XXX同意在暂缓执行期间,不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或其他执行程序。

六、执行申请人XXX同意在暂缓执行期间,不向法院提交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

七、申请人同意在暂缓执行期间,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和文件。

请求法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决定暂缓执行以下指令。

此致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名: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信和永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元。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也有履行能力,由于年关将至,被申请人已拖欠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元,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先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ⅹⅹ省ⅹ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副本份;

2、物证件

3、书证件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6)

1、申请人:张 ,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 ,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被申请人:何 ,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村。

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8月3日作出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书范本: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

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

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

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

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7)

申请执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申请执行人印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

1.复议决定书1份;

2.有关材料_份。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__族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执行依据:_______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丰民初字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内容:

1、执行被申请人依据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____________元;

2、执行被申请人依据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3、执行被申请人依据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元;

4、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______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9)

XXX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市_____路_____号附一号。

代理人:__________,河南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理由:关于____申请执行_________欠款纠纷一案,依据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特向法院申请结案。

申请执行人:

xx年x月x日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10)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母子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申请 申请人 BBB 男 1978 年 2 月 22 日生, BBB 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系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xx 年 10 月由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组织并租用车辆, BBB 一家三口与其他几十 人(包括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母子)赴莱州等地旅游,10 月 4 日在莱州市遭遇车祸, 致 BBB 一家三口均伤,BBB 伤情严重,经市南区法院委托鉴定为伤残 八级,同车伤者达十数人,其中也包括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及其 母。 20xx 年 4 月 BBB 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车辆所有者私立 青岛智荣中学、 驾驶员和与之相撞的莱州车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 等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主审法官为许毅,本案定于 20xx 年 1 月 17 日开庭。 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及其母也以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为被告, 诉至市南法院诉求赔偿, 但同一交通事故的不同受害人虽诉至同一法 院同一庭,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最近 BBB 获悉,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人身伤害赔偿 案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 BBB 认为暂且不论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是发生事故的这次旅游合同的发包方。 仅 就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是相同几个被告, 诉求和事实与理由 基本一致,但是审判虽由不同法官审理,但执行应当同步,这样就可 以在遇到被执行人用以赔偿的保险费用和财产不能满足法院判决的 情况下,才能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能节省法院的执行 资源。

特此申请

申请人 BBB

20xx 年 12 月 9 日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11)

先予执行申请书就是原告因生活或其他方面急需,在案件起诉后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量款项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 张ⅹⅹ,女,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ⅹⅹ,男,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1800元赡养费。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由于地处农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唯一的子女,应负担起赡养申请人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上述义务,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赡养费。近年来,由于申请人身体状况逐渐变差,每年要支付医药费就超过1000元,同时生活费用也没有着落。而被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赡养费,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为此,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由于近期申请人病情加重,需要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人的困难。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迫切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4)依申请: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12)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_路_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_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_路一横巷_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__号、粤房地证字第__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

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

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的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申诉人:

__年__月__日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13)

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杰,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临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临泉县泉河北豆腐巷。

申请人:李晓伟,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人,个体户,住临泉县泉河北豆腐巷。

申请人:张伟,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人,职工,住临泉县环城东路141号1栋3户。

申请人:祝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泉县人,本市颍州区农行干部,住临泉县人民东路131号。

申请人于2010年11月日收到阜阳中院(2006)阜执监字0052-2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撤销本院2000年7月10日作出的(1995年)阜中法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座落于颍州北路物资综合楼108号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的赵文江、赵文涛、刘光、周福兰、吕振兰不应是异议人,也没有资格提出异议。

异议人所提及的房屋其产权是临泉县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有证据佐证[即临泉县泉区人民法院在给时任临泉县物质公司负责人刘长淮的通知(199年7月17日)。]既然该房屋是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那么牙防所就无权进行任何处分和转让,显然异议人称是从牙防所购买是无稽之谈。通过本案的阅卷,异议人称在1997年取得所住房屋的产权证更是无中生有,早在1997年异议人所称的房屋已被有关机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又是怎样取得的产权证?其实质上异议人与牙防所仅仅是一个书面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已,也就是说异议人与牙

防所之间只存在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证才是物权的凭证,由于异议人不持有所有争议 房屋的产权证,显然异议人与临泉县华盛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临泉县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与牙防所之间的土地行政纠纷没有任何关系。且土地确权并不同等于房屋确权,临泉县房地产市场监理管理处房监权[2000]55号依然有效。如果异议人当初有产权证的情况下,那么在先前的执行中为什么不出来提异议?

二、申请人是为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实现自己权利的善意第三人,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由于临泉县华盛物资开发公司欠有四位申请人的巨款债务,通过胜诉申请人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从颍东区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手中的执行了牙防所优先转让给其的房产并以资抵债,并相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此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是生效判决,法定程序,又都是双方自愿且经过法院执行和解,根本没有串通或故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法取得的房产权益要依法应予以保护。

三、现该案在2000年已执行终结,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现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法。

2000年6月10日临泉县华盛物资开发公司与申请人经市中院执行庭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依法办理了产权证,且据今已有10年之久,随后执行的房产又进行了转让,显然过了这个时间点,异议人就不能再提出异议,且异议人对此房屋的执行也不是不知情,异议人只有另寻救济途径,比如拍卖一幢房产的程序终结后,相关当事人就不能再提异议。

四、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截止撤1995年实属错。《民诉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

违反汗毛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由此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理由只能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此中措施包括包括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当时即2000年的执行依据是当时生效的法律和解协议,在此案执行中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疑,执行是合法的,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五、阜阳中级法院(2006)阜执字监字第0052-2号执行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而本案中在已执行终结长达十年之久,异议人在2005年提出异议,竟然在2010年9月13日才作出裁定,显然大大超过了“十五日”的法定期间,存在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执行和解方式取得了临泉县物资联合开发公司的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已达十年之久,申请人取得的房产合理合法,更是依法执行取得,为了维护市物资经济的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06)阜执字第0052-2号执行裁定。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O年十一月七日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14)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社会,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拓展阅读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二、申请执行程序

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在营申请书(篇15)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x元人民币。

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申请书1份。

年月日申请人:

篇二:张发波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发波,男,汉族,19xx年1月2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桐梓县九坝镇高岗村新湾组74号。联系电话15185248575。

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矿负责人。联系电话(财务会计周宇13628533408转)

执行请求:1、依法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用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用29400元;2、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楚米岩角煤矿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张发波诉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经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20xx年11月4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详见桐劳仲案调字(20xx)第253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在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工伤损失费支付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29400元。此致

桐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日

附:1、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调字(20xx)第253号《仲裁调解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张发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2份。

篇三:王某某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7月18日出生,住址秦皇岛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35号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振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和平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民

执行请求: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丰劳仲裁字(20xx)第119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经由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丰劳仲裁字(20xx)第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5106元。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360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该裁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按照裁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丰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劳仲裁字(20xx)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王世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2份。

篇四: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山水有相逢,愿结交天下好友。

腾讯网友@怀玉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米乐星(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诗倩职务总经理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桥西商厦3、4楼联系电话02785686599

执行依据:江劳人仲裁字[20xx]第0320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江劳人仲裁字[20xx]第0320号仲裁

裁决,即: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2500元/月*1个月*2倍)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书。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山水有相逢,愿结交天下好友。

腾讯网友@怀玉王

年月日

恢复执行书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工作场所对于申请书的需求越来越高。不论是应聘职位还是申请项目资助,申请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许多人对于撰写申请书是否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困难存在疑问。现在,编辑为您展示一篇标题为“恢复执行书申请书”的网络文章,其中的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以实际为准,务必谨慎做出决策!

恢复执行书申请书【篇1】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先行给付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________________纠纷贵院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受理,现因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生活无法维持或者是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是生产即将停顿,或者是工作无法开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先行给付一部分/全部给付)款项(或某项物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________份

恢复执行书申请书【篇2】

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篇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 x 兰法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 334806 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 262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 审结并产生了 兰法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 于 判决生效后 10 内给付申请人 工程款 563553 元;给付利息损失 6608 元,案 件受理费 10645 元,三项合计 580806 元。判决于 20xx 年 10 月 25 日送达双方 当事人,同年 11 月 10 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 20xx 年 11 月共执行回来 24.6 万元,因被申请人无 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 工厂履行给付 900 余万元义务案件, 且近期 工厂给付 x390 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篇二

申请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 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 与被申请执行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长沙 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申请执行人 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 元及其人民银行 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 申请执行。执行 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 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 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 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年xx月xx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篇三

申请执行人:张三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13

被执行人:李四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 联系电话: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 (20xx)顺法 民一 初字第 00107 号 民事判决 书 执行案件案号: (20xx) 顺法执字第 2513 号 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 10000 元,受理费 400 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 0 元 : 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 :10400 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xx 年 12 月 20 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被执行人 李四 联系人 住所地 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 及电话 号 现有财产 (包括动 李四在乐从镇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红 产、不动 产) 现有对外 债务

现有对外 债权

主要负责 人 专 用 (车型、 车牌号) 申请人:张三 时间:20xx.12.20

恢复执行书申请书【篇3】

申请人:赵养安,男,汉族,1964 年 12 月 3 日出生,山西省永 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14270219641203425_。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 区三村裕泰办公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__)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 结,并下达了(__)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 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 314164.40 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__) 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书申请书【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xx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于xx年x月xx日作出(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xx年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恢复执行书申请书【篇5】

申请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xxx村xx第xx村民小组。

被申请执行人,宁明县xx服务公司。住所地,宁明县城中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x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据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向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由于本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已协商解决了纠纷,特请求人民法院批准本人撤回执行申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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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楼____户。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____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______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中专,个体经营户,住号。

身份证:

被申请人:,男,汉族,xx岁,本科,xx中学教师,住。

身份证: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xx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xxx元(自xx年月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变更xx公司为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贵院做出x执一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将青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公司。xx年xx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xx年xx月xx日,xx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公司。

申请人:xx公司

申请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鑫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诉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申请人:

20xx年3月2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平仲裁字(2012)第204号裁决书,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种款项共计3559260.85元;

(2)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601321.42元(自2009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至2013年4月21日,见后附利息表);

2、被申请人自2013年4月22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见后附利息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平顶山仲裁委员会,2013年4月9日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做出平仲裁字(2012)第2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111485.81元及利息;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150739.7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留金260586.34元;

(4)支付申请人仲裁费用36449元。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

现该裁决书已生效并且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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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______,性别:男,年龄:__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被申请人的名称:______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__________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立即退还申请人被强制扣留的闽__________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3、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损失。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__________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依据是因检验鉴定或者收集证据的需要,被申请人认为法定依据不成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理由如下:

1.无需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本起交通事故____月____日发生,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已超出三个工作日期限,被申请人未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申请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无需检验鉴定。

2.非收集证据需要。被申请人派出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当场绘制现场图,申请人当场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机动车左拐弯与直行摩托车发生剐蹭,双方责任明确;经医生诊断,交通事故仅造成人身软组织挫伤,车辆伤害极其轻微。本次交通事故情节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申请人交强险、车辆年检证、驾驶证符合要求,无需采取扣押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

3.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申请人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查明交通事故,明确双方责任的目的,无需实施行政强制。被申请人无视实际情况,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多项法定程序,扣押决定书重要事项缺失。

1、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身份不明。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签名的两名人员与实际执行强制措施的人员不一致。

2、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在行政强制现场,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也没有任何经申请人确认的文书载明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现场,被申请人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无需强制扣押财物,被申请人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未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派出人员仅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未当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

6、未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直至次日(____月____日)下午,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才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通话录音为证。

7、查封、扣押决定书的重要事项缺失:

一是未载明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被申请人未载明扣押期限,意在不依据现场情况及办案实际,滥用行政强制权力,以最高期限或不定期限进行查扣。

二是未载明扣押场所。意在模糊保管人为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情形,变相收取保管费,涉嫌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三是未载明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被申请人被强制扣留闽____________机动车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扣押决定书未准确载明。

四是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缺失。《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仅载明行政复议途径为“上级公安机关”,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途径被遗漏。

8.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被查扣车辆系申请人的唯一交通车辆,机动车被查扣期间,申请人向他人借用交通车辆,所产生的燃油费等其他交通费用为合理损失,每日人民币____元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此致

____县公安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中国xx出版社,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2号xx商务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高xx,该社社长。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20xx年5月19日受理的李xx诉申请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移送有管辖权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中国xx出版社于1996年1月9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是xx市xx区xx大街21号院6楼。因出版业务扩大的需要,申请人于20xx年迁至xx市xx区xx路12号xx商务大厦3层,申请人对该住所地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据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依法变更后,贵院对李xx诉申请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无管辖权,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6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

20xx年6月8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xx年x月x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5条)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xx)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__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

复议申请人: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

复议被申请人:李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南一环59号,身份证号码:3401232。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安徽省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于20__年10月19日收到__人民法院(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20__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__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材料。该院于20__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20__年12月24日组织听证,20__年1月15日作出(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本案中,___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异议52日后才组织听证,听证结束21日后才做出裁决,整个执行异议审查历经80多日,期间承办人未提出和办理任何延期申请。诚然该院无视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期限,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在(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中写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但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见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实,其查明的“有工程款收入”应属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根据(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本院认为,___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赵三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错误的直接认定该事实,裁决书整篇均未就事实作出任何的核实和论证。

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查明事实,认为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即没有工程款收入也未有任何到期债权,因此无法协助该院执行。并在原审法院冻结申请人100万元银行存款后及时提起了异议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6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协助履行之义务但前提是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但本案中被执行人赵三与申请人之间一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不有享有任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对此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被执行人赵三自己也予以了否认。显然,申请人不具备协助原审法院执行的条件,故应不负有其义务。

三、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诚然,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就其主张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负有举证责任。但整个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申请人虽对执行提出异议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此就负有证明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未有收入或到期债权的义务。原审法院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将举证义务强加于申请人并据此裁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自己是无法证明自己不差别人钱的事实,原审法院如此裁决视同有罪推定,毫无法律依据更有悖法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享有收入或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__年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大街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

,就__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__区____大道____号__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____元,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____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热门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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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一: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二:XX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XXXXX元并支付截止20xx年3月27日的利息XXX元,以及20xx年3月28至20xx年9月28日的利息XXXX元,共计XXXX元;

2、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支付应承担的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XXXX元;

3、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以XXX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xx年8月15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每日加倍利息为XXXX元);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8日作出(20xx)X01终XXX号民事终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申请人仍不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X月X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2】

1、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借款人不能或不完全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完全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乙方、丙方交付违约金,如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4、乙方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三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出借人持其已完成履行合同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及经过公正借款合同原件等证明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双方接受公证机构的电话进行债务的违约事实的核实。

5、乙方借款人在接到公证机构的核实电话后,应当如实陈述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乙方拒绝陈述又不及时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整形证申请书》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甲方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原公证书、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笔录出具执行证书。

6、依据约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丙方、丁方和公证机构,否则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乙方借款人还是违约事实或者预留电话不实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或乙方借款人拒绝接听电话或者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的视为乙方借款人对甲方出借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的认可或者没有异议。

第五条本合同经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写明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____行政复议一案,已经由____(复议机关名称)审查完毕,复议决定维持了我机关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复议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__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____条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1?原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决定______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______份。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址:住xxxxxxx通书村1组29号

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址:住xxxxxxx通书村1组29号

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履行到期款250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事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宜高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86000.00元,扣除已赔偿的`16000.00元,还需赔偿70000.00元,此款期限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2500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洪书却在调解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2条、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xx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xx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xx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7】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平仲裁字(2012)第204号裁决书,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种款项共计3559260.85元;

(2)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601321.42元(自2009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至2013年4月21日,见后附利息表);

2、被申请人自2013年4月22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见后附利息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平顶山仲裁委员会,2013年4月9日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做出平仲裁字(2012)第2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111485.81元及利息;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150739.7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留金260586.34元;

(4)支付申请人仲裁费用36449元。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

现该裁决书已生效并且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

单位、电话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事实、理由和证据空格不够时,可增加中页。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整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元(¥363,170)整;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C公司(以下简称“思迁数码”)三方共同签署了第C-C号《C市C股份有限公司交C系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D的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F)使用,申请人作为C的代理商负责签约及收款并提供服务(贸易结算单位)。该合同已于20xx年12月完成项目全部工作,且系统已经过最终用户(F)的验收,同时被申请人已经于20xx年底收到最终用户100%的合同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付款前为被申请人提供了 100%合同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应在 20xx 年 12月 31日前向申请人完成全部合同剩余款项贰拾叁万陆仟捌佰伍拾(¥236,850)元的支付。但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合同款(¥236,850)一直未履行支付。

申请人已经先后于20xx年7月29日及20xx年12月6日给被申请人发过正式的催款传真(详见附件【 】:C-00D合同账款对账函-DDD),但被申请人未能给出任何回复信息。期间申请从也曾多次以电话形式催款,但被申请人态度不好,也没有还款的意愿。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追索该合同款,同时也希望被申请人能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支付该笔拖欠合同款相应的违约金。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购销合同书》,由争议方共同订立;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货款支付凭证及发票,由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催款传真,由申请人提供。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2、解散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3、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因其拒绝解散合资公司给申请人造成的投资权益损失50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28万元,全部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10月28日,申请人ITK株式会社、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制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合资章程”),合资成立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拟经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罐头加工、干燥制品加工、贸易以及种植业,主要以生产加工罐头为主。第一年的目标为150,000罐(5加仑罐),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增20%。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第一年度的目标在国内销售占生产数量约80%,出口约20%。在中国国内销售由代理商或者甲方帮助合资公司直接进行销售,合资公司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筹集必要的外汇。合资公司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于xxx年12月9日正式成立。

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6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出资207万元人民币,占45%;申请人ITK株式会社出资184万元人民币,占40%;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出资23万元人民币,占5%;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10%。经1994年和20xx年两资增加注册资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为867.20万元;20xx年,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千石商事有限会社,从合资公司全部退出。增资和股权结构调整后,各方的出资和比例为:申请人ITK株式会社出资4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7.86%;申请人千石商事有限会社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3%;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出资10.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18%;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出资39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的45.66%。以上注册资本,已依照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全部、及时缴付。

合资公司地1993年建成投产,投产当年即亏损854,963.5元人民币,约占当时的注册资本的19%。究其原因,主要是竹笋质量和数量距原计划要求有较大的差距,造成工厂竹笋原料严重不足,因而产量低、成本高。

接下来的两年,原料供应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合资公司;由于生产成本高,原料供应不稳定,产品的竞争能力低,使得合资公司远不能达到预定的生产规模150,000罐,产能浪费和设备闲置严重,这使得合资公司连年亏损。

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发展,xx年各股东以增加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合资公司又注入了400万元;1xxx年股东还以借款的方式向合资公司输血,其中申请人ITK株式会社提供了39,258,560日元(折合人民币334.4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提供了273.6万元,共计608万元。这些借款极其优惠,不但借款期长达五年,而且年利率只有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水平。

尽管94-95年股东毫不吝啬地提供了近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但合资公司仍然以较快的速度继续亏损,xxx年度继续亏损135万元,累计亏损额高达487.8万元之巨。

由于原料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使合资公司开工不足,产能浪费严重。合资公司始终维持了较高的亏损水平,至20xx年已累计亏损591.38万元。20xx年度,股东提供的低息借款已经到期,但为留给合资公司扭亏增盈的最后一线希望,股东容忍合资公司继续占有借款达600万元左右。但是,合资公司并没有象股东所期盼的那样能扭亏增盈,至20xx年底仍然亏损418万元。

20xx年5月,由于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长期拖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未清结,儋州市人民法院向合资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合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儋州支行偿付2,518,048.30元。这已现实地威胁到了申请人ITK株式会社的借款安全。20xx年申请人ITK株式会社考虑到借款已逾期3年,合资公司扭亏无望,决定依法收回借款。

ITK株式会社收回借款后,合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150万元,严重匮乏,且面临着随时被申请人或其债权人收回的现实危险。

合资公司建成投产以来,其实际能够实现的生产能力,严重背离合资公司设立时预定的'经营目标(详见附表),经ITK株式会社和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倾力扶持近10年,合资公司仍然保持较高的亏损水平,无法扭转亏损,至20xx年底已累计亏损424万元;目前根深蒂固的原材料供应问题仍然是合资公司无法解决的难题,加上在流动资金上存在的严重困难、市场前景的严峻、设备、技术的老化,合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据合资公司自行估评如20xx年继续生产经营,亏损还将扩大100万元以上。

因此,申请人认为:由于原材料供应、产品竞争力、产能浪费等原因,使合资公司连续多年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及以后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合资公司根本不可能达到经营的目的,没有现实可行的发展蓝图,无法继续经营。应根据合资合同第三十三条、章程第六十九的规定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此意见经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杨纪国董事,杨表示同意申请人的意见,但因被申请人只占合资公司股权的1.18%,对合资公司的事务采取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的态度。其派出的董事杨纪国先生,长期忙于其它事务,联系异常困难,且该公司没有其它可供联系的人员,以致于不得不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以仲裁的方式促使其参与合资事务的处理。

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在是否解散合资公司的问题上,态度根本不同。其以非市场经济的因素考虑,在认识到只20xx年停产和不停产都将亏损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仍固执地坚持生产,不同意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清算。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意见根本不能成立:1、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合资公司不可能达到经营目的,各方均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蓝图,这已是客观事实;2、被申请人提出继续生产的意见,是缺乏经济理性的,是单纯的为了生产而生产,归根结底是以人力阻挠市场体制对劣质企业的淘汰;不但没有效益,反而会进一步伤害各股东的权益;3、被申请人自身债务缠身,其信用存在明显瑕疵且没有相应的财产基础;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张和意见缺乏一贯性和可信赖度,不能单独或共同地为合资公司克服目前所存在的困难,更无力对合资公司进行战略重组。

被申请人不同意解散公司依法进行清算,不但对合资公司无益,只会使合资公司的负债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我们认为,从提起仲裁之日起至正式作出裁决期间,合资公司增加的债务从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减少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资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仲裁法第21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对争议取得管辖权的依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指申请人情求仲裁机构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事实指引起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理由指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根据仲裁法的额定,仲裁的范围仅包括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应协商一致,达成同意将双方之间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一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象你这种情况,你与房地产公司在签约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即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据此,你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符合该项条件的。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是想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权益。同时,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应有具体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内容要和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相一致。如当初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纠纷才可申请仲裁,而现在却因质量问题提请仲裁,这里的仲裁请求和仲裁事项就不一致了,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不予支持。现在,你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由申请仲裁,它们均是仲裁协议中所列明的仲裁事项。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因履行该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申请人(即提出仲裁请求的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应把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并应有具体的证据予以支持。

(三)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不属于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

(三)有关证据材料等。申请人申请仲裁,需要预交一定的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9】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执行(20xx)洪劳人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xx元人民币,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xx号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xx元人民币,并协助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现该裁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0】

申请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

被申请人:金华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执行xx人民法院(2012)xx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000元计算,自2011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1】

申请执行人:朱xx,女,一九五1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888888888;;

被执行人:朱元,女,一九六4年四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888888888888;

被执行人:朱元元,男,一九六5年七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6196807103816。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100 0000.00(壹佰万)元整;

3.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自二零一五年1月二十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暂计算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元、朱元元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签署了借款合同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007号)。合同中约定申请执行人借给朱元、朱元元人民币共计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是银行转账之日起三个月。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朱元、朱元元一次性支付了上述借款,取得转账凭证。根据申请执行人们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朱元、朱元元应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偿还全部借款。

抵押人朱元元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1号楼2层5-201(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兴私字第******号)的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房屋他项证书为:X京房他证兴字第*****号,上述房产系朱元元和朱元的夫妻共有财产 。

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及逾期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北京方正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五月二十日,公证处下发了()京方正执行证字第*****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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