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祝福logo
地图 > 祝福语 > 祝福语大全 > 贷款协议书 >

贷款协议书5篇

贷款协议书5篇

贷款协议书。

在这个社会体系日益完善的时代背景下,合同的类型也相应地日渐丰富。构建合同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你知道在起草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因素吗?如果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那对我来说,将是一份巨大的荣耀。

贷款协议书【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现就其所购以下汽车按《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委托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办理贷款购车相关手续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1、贷款所购车辆:_________汽车品牌:__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VIN.):_________。

2、委托事项:根据委托人资质,凭受托人的经验向委托人推荐贷款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协助委托人收集和填写贷款所需的资料;向贷款金融机构提交或邮寄委托人的贷款申请资料;将委托人个人信息及贷款申请资料录入贷款金融机构的IT系统;贷款申请获批后,协助委托人联络贷款金融机构签约;委托受托人办理所购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将所购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将抵押登记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代委托人向贷款金融机构转交。该等事项,可以转委托。

3、服务费为人民币仟佰拾元整(¥____元),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受托人支付。

4、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证明、凭证、其他必要的资料,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应及时完成贷款金融机构的家访、面签及其他事项。

5、委托人贷款申请成功与否及贷款发放时间由贷款金融机构决定,委托人依法选择退、换车产生的贷款或还款的相关事项由委托人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与受托人无关。

6、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同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本协议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协议书【篇2】

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南街121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6xx49

传真:0471-6xx50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东街88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690450

传真:0471-469045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5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内,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业务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乙方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共同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条甲方作为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自治区级管理平台,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协助组建各高校助学贷款专管机构(简称“学贷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加强乙方与各高校的信息沟通并协调解决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乙方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并对甲方和高校进行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为规范管理,双方联合制订《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商

制订相应管理制度。甲方应及时将本协议及相关管理制度下发给各高校,并要求各高校向甲、乙双方出具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承诺书;盟市所属高校纳入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甲方应商请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遵守本协议条款,并出具按时支付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的承诺书onmouseover=msomentshoouseout=msomenthide('__1')href=***/nesavefilename=d_savefilenamesavepathfilename=d_savepathfilename#_mso_1name=_msoanchor_1[d1]。

第五条各高校须按照国办发[xx]51号文件要求,设立高校学贷专管机构,投入必要经费保证高校学贷专管机构的正常运转。甲方及各高校应将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与国家助学贷款统筹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开立贷款及存款账户,用于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归集。

第七条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服务质量,乙方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代理结算银行(简称“代理行”),确定代理行时应征求甲方意见。

第八条甲方应积极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考虑与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并满足现行管理要求。乙方同意对该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第九条甲乙双方同意继续拓宽合作业务范围,甲方将着手研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融资平台,向区属各高校、区内各级各类中学提供建设融资服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为融资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章借款对象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资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借款额度

第十一条各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具体借款额度由各高校根据本校贫困生实际情况通过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机构设置、管理水平、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将借款额度汇总后报送乙方,由乙方最终确定该校的借款额度并确定当年的借款总额。

第四章借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各高校根据下达的借款额度对学生借款申请审查后汇总报送甲方,借款申请采取一年填报一次的方式;甲方审核并报乙方审批后通知高校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甲方在乙方所开立帐户并转拨高校,由高校根据乙方授权通过代理行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授权甲方对全自治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组织、协调与监督,甲方同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建设与维护。

第十五条高校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贷款资产质量认定、借款学生离校后联系、到期贷款本息催收等。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指导甲方、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本息回收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存款账户之日。因甲方及高校原因造成贷款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发放的,由甲方及高校共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损失。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有贴息时,由代理行进行预结息;甲方办理贴息相关手续,并在结息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前划付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起息日期(以下简称为自付利息起息日)做如下界定:如借款学生毕业时间为1日,则自付利息起息日为毕业当日;如借款学生毕业时间为其他日期,则自付利息起息日为毕业后第一个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其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代理行负责计算还本付息额并通过借款学生的银行卡(或折)代收代扣。高校学贷专管机构应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学生进行催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计提,按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年度助学贷款计划将本部门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列入部门预算,并督促有关高校和单位将其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列入部门预算,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拨至乙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设立专用账户,对收取的风险补偿金进行专户管理,用于助学贷款违约贷款本息的补偿。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经由自治区学贷中心返还各高校。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超过部分(超出15%、低于20%)由相关高校、甲方与乙方按50%、10%、40%的比例共同负担;超出20%,超过部分则由高校承担。

第二十六条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违约贷款本息补偿和奖励返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考核与信息公布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对各高校学贷专管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在自治区教育系统内公布并报乙方备案,将考核结果与各高校助学贷款额度和风险补偿金返还比例挂钩,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甲方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高校学贷专管机构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将在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甲方和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人。

第三十条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的补充、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因双方的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如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新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作协议实施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合作协议自签订时生效,至合作协议生效期间乙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合同执行结束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

管理中心自治区分行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onmouseover=msomentshoouseout=msomenthide('__1')

[d1]曹亮,你方还是我方制定承诺书的具体格式?

贷款协议书【篇3】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 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1.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1. 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 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贷款协议书【篇4】

联合贷款协议书范本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____________地(市)行、____________县支行(系借款企业的开户行)协商,决定联合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放贷款。为了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就贷款各方责任、义务、额度、发放、收回、管理、上划利息和加罚息等协议如下:

一、贷款额度

____________年对____________发放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总行、总(区、市)分行、地(市)行、县支行贷款额度依资按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承担。

二、规模和资金的筹集

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____________地(市)、县支行均优先筹足应承担的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合理地向企业提供贷款。各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应承担的资金和规模份额,保证贷款足额投放。

三、贷款发放和收回

为了简化手续,发放联合贷款由开户行做好初审工作。并签注明确意见,各级行审查同意行,委托开户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早述贷款发放后,由开户行负责管理和收回。贷款收回后,按原定比例上交各级行。

四、利息的上划和方式

开户行按规定结息期收取利息后,对应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的利息,应在三日内全额上划。本金到期收回,以同样方式办理,总行按利息收入1‰付给开户行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由总行定期返还开户行。

五、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开户行每半年对____________进行经济主动分析,并就贷款实际用途、企业的经济效益,贷款的安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

六、贷款的加罚息

企业借款期内发生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等问题,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联合委托开户行对其实施信贷制裁,并将加罚息的70%按联合贷款所承担的份额分别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30%留给开户行。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贷款的____________共同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开户行应立即报告总行。

八、本协议经____________联合贷款行签字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贷款协议书【篇5】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

住所:XXXX

电话:XXXX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3号

电话:024-24856768

传真:024-24856928邮政编码:110042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乙方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业通行做法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账户,开户行:建行金桥分理处;户名:XXXXXX;账号:XXXX。

六、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二、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

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

五、对委托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动与修改,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

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四、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五、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应由借款方支付但借款方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账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五条、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

1、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额的3‰

2、手续费计算方式: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委托贷款额×3‰

二、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结算时间、计交方式等按照甲方、乙方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约定

一、对于按照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含展期)到期后一年内,乙方承诺履行所有本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借款人仍未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仍需对该笔贷款以及借款人贷款账户、相应利息账户进行管理的,甲方应就贷款及相关账户的管理工作与乙方另行商定处理事宜。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继续对甲方贷款及相关账户进行管理,但应另行支付乙方手续费。

三、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甲方未对贷款及相关账户处理工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手续费的,则乙方将有权停止履行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一切义务,由此产生的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祝福语大全的精彩内容由祝福语网zf133.com提供,感谢您阅读《贷款协议书5篇》相关内容,如需访问更多关于贷款协议书内容,请访问贷款协议书专题!


本文的网址是http://www.zf133.com/a/5677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