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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心得体会十二篇

条例心得体会十二篇

条例心得体会。

当我们的内心触动了新的思维和观念,一定要找时间记录下来。如果我们想表现出自己的思考和写作才华,我们可以撰写一篇感悟总结,撰写感悟总结有没有一定的格式规定呢?如何学习“条例心得体会”编辑为您梳理了几点心得,仅供阅读参考!

条例心得体会 篇1

10月22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以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我办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办党组在第一时间对两部法规的学习贯彻作出统筹安排。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准则》和《条例》明确地告知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哪些行为是倡导的,哪些做法是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纪律处分。要求我们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一是做到知与行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和落实《准则》和《条例》关键要做到学与思、践于悟。首先必须抓好对《准则》和《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党员干部要着力在研读原文上下功夫,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把思想和工作摆进去,对照检查,领会精神实质,熟记条文。其次要形成理念用于实践,仅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不够,要自觉用《准则》和《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工作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二是做到自律与他律结合。《准则》和《条例》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干部的自律和他律。首先要做到自律。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党员干部一定要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自律自警意识,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遵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污染和拒腐蚀的壁垒,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受住各种诱惑的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和财政监管干部的良好形象。其次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率先垂范,还要对照《准则》和《条例》做好他律,要深刻理解《准则》中的高要求、把握好《条例》中的纪律红线,始终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监督管理好全办党员干部,为专员办工作转型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三是做到慎终如始和追求实效结合。贯彻《准则》和《条例》,贵在坚持,重在实效。老子说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党员干部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倡廉工作要取得成效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这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因此,党员干部要抵制住形形色色诱惑,必须有相当的恒心和毅力,始终保持诚惶诚恐的心态,持之以恒,克始敬终,自觉保持清廉纯洁的作风,切实维护《准则》和《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使《准则》和《条例》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和不想腐的转变,促使党员干部立德向善、立规惩恶,进一步扎紧管党治党的笼子。

条例心得体会 篇2

作为一名共青团员,我们要明确指导思想,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与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团的建设时党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团组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精神,就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与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作为一名团员老师,我认识到应从以下几点努力,提高自身水平:

1.提高思想水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学习科学知识

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修养,一种追求,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3.积极参加实践活动

学习的成果需要实践来检验,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还能够获得宝贵的经验,并且使自己的能力得到锻炼。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自己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以饱满的热情,认真的态度参与,不断的完善自我,努力提供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条例心得体会 篇3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作为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是新时代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作为基层信访工作人员,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立足自身岗位抓紧推动落实,以高质量学习宣传贯彻效果推动新时期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近期学习,浅谈几点体会: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民众心声。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部门作为党和政府的“耳朵”,倾听群众心声,决不能闭眼塞聪。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既方便了人民群众,也加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善用工作方法,发挥主观能动性。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条例明确信访办理流程,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作中,没有良好的工作方法,必将举步维艰,只有科学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形成整体联动,有效运转,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一方的和谐稳定。

三、压实信访责任,增强工作使命感。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办理;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重点突出督查、督办等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强化源头管控责任,加大领导包案力度,限期化解稳控。基层不稳,地动山摇,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信访工作使命必达,每每看到信访人来反映的问题被妥善解决,心中总是满满的成就感,信访人心暖了,我们也就暖心了。

四、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推动解决到位。

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基本要求,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从我做起,走街串巷向群众广泛宣传,在信访过程中,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明确告知权利和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合法、理性、逐级上访。对待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善待上访群众,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棘手的信访事项,一时得不到解决,信访户变成了老访户,容易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不仅要规范办理流程,更要注重时效,在办理的过程中,及时跟踪进度,反馈结果,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信访工作“五步一规范”机制为抓手,明确思路、履行责任、强化举措,确保在信访工作规范、重复信访治理、基层基础强化、群众满意率提升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条例心得体会 篇4

作为一名从事煤矿行业的专业人士,我认真学习了《煤矿安全条例》,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从实践经验上,我都得出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煤矿安全条例明确了煤矿生产和经营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原则和标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以及惩罚措施等内容,为煤矿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我们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科学合理、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强化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除此之外,煤矿企业必须要具备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运转一切正常,从而维护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煤矿安全条例规定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和企业的惩处措施,强化了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提高了管理的有效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安全制度建设不完备、实施不到位、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给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只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优化行业结构、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状况,确保整个生产流程高效稳定。

最后,我认为,煤矿安全条例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惩罚力度和监管水平,同时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和法制体系,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概率。如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调整离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实现安全制度的全面落实;完善煤矿生产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这些措施对于保障煤矿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之,煤矿安全责任体现的是社会责任意识,所有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士应从自身做起,认真贯彻条例的精神和要求,时刻保持学习和进步的心态,以推动行业发展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条例心得体会 篇5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作为学校要首先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从而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通过专家们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必须处处留心。

学习让我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把握规律,就可以解决。我们的专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如:王大伟教授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针对本校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整治力度。我校位于市中心,门前又是马路。因此如何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对此,学校每学期都在宣传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组织在一起,让他们集体学习,并向学生讲安全知识。还有学校校级领导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条例心得体会 篇6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条例心得体会 篇7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与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供了重要遵循。天峨县委组织部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于11月24日迅速召开专题学习会,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精神。作为一名组工干部,通过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我感觉肩上责任重大,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是要真学,掌握精神。所谓真学,就是要坚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要对《准则》和《条例》原文从头到尾,一字一句地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贯彻《准则》和《条例》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要真悟,学以修身。要对照检查,把自己摆进去,真正让《准则》和《条例》精神入脑,做到真悟。自觉坚持四个必须,严守八条规范,真正用《准则》和《条例》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坚守纪律底线。

三是要真会,学以致用。所谓真用,就是要做到联系组工干部具体工作实际、学以致用,把《准则》和《条例》精神具体运用到基层党建和组织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准则》和《条例》精神去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和组织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认真落实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务实创新,提升基层党建和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

条例心得体会 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学校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工作。

质监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文化广电体育、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管理的水库、河道等周边设置危险警示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汛期加强对学校周边巡查,采取措施避免重大险情的发生。

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等存在影响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测评检查,并根据测评检查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规划、司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三)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止拥挤踩踏;

(七)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维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九)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军训、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危害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行为的,及时向学校报告;需要提前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学校发现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一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物品、场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二)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将安全事故信息向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将学生受伤害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接到安全事故报告的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

(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以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对其维护管理不当的,或者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六)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

第二十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属高等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条例心得体会 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于4月25日颁布,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极大地提高了水文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为水文事业的蓬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省水文局的统一布置下,我局机关、测站掀起了学习、宣传《水文条例》热潮,大家在阅读条例的同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写出自己的感想,并结合我们科的本职行业,深刻理解、加深体会,从

而提高学习《水文条例》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坚决性。现将几点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作为较为干旱的地区,抗旱的责任重大,如何在汛期来临时作到抗旱与防汛相结合尤为重要。以往,我们遵循河北省的地方水文规定,无论从法律地位上,还是从所遵循的行业依据上,我们都没有一席之地,如今水文条例的颁布是我们水文系统的一件大喜事,是为水文事业保驾护航的法宝,是中国水文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们水文工作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明确了我们水文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工作性质。对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产生新的影响。

二、水文质量的高低,直接所关系到水资源管理的正确利用,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进一步规范水文事业,建全公共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对水文更好的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于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时,水文设施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无疑是对我们水利事业的极大支持。

三、水文工作为防治洪、旱、涝等自然灾害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和决策依据,为工农业生产、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性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运用提供了重要的基本资料和研究成果。因此,水文事业的发展必须遵循“法治”方针,实行依法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依法治省、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真正体现依法治水这一本质要求。

四、《条例》的实施,为水文事业的依法管理以及实现水文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目前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学好、贯彻实施好《条例》,用《条例》管理好各项水文工作,为防汛抗旱及国民经济建设做好服务。

五、《条例》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随着《条例》的实施,水文将被赋予新的行政职能,水文行业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法办事,将是水文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水文工作的职能也将逐步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变,一是要强化社会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学法、懂法、执法的能力,为防汛抗旱及国民经济建设做好服务是《条例》赋予水文的职责,也是水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是要提高职工队伍勘测、分析、采集水文信息及加工服务的能力,搞好优质服务;三是要围绕“水文人进城”的战略目标而奋斗,并长抓不懈。

六、长期以来,水文测报环境不健全,给水文工作正常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条例》赋予了水文部门行业管理职能、执法主体地位和省、市两级水文机构的执法权,这对规范水文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真正要将《条例》落实到位,实现并推动我区水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还有待进一步的努力。

七、水文条例规范了水文工作者的行为,无论是水文系统内部还是其它部门从事水文工作的,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否则,就将由过去的违规而上升为违法。水文条例还明确规定:“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并保证监测质量”,“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各项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得伪造资料,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水情信

息”等等,非常明确和具体,说明我们水文事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不仅在走向法制化,更加走向专业化。在从事水文工作时,更应该牢记《条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业规范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踏踏实实地工作,勤奋敬业、爱岗敬岗,立足本职,做到精益求精,使每一个水文数据、每一组水文情报信息准确可靠。这对于提高水文素质,牢固树立职业道德标准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们深信,水文工作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并认真履行《水文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勇于开拓,勇于实践,切实贯彻落实好《水文条例》,使水文事业的发展全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运用条例,来维护水文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水文事业稳定发展的环境,积极参与宣传水文条例,使水文工作得到社会认可,为创建和谐水文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工作。

条例心得体会 篇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对学校安全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帮助学校安全的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条例心得体会 篇11

今天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认识到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条例心得体会 篇12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依法治国,强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政策、措施、办法、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增强纪律和廉洁意识,进而增强党性观念和敬畏纪律、守好规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党员纪检干部,一定要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一是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全市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纪检组长作为部门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就要看得准、抓得早、抓得实,体现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做好执行表率,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既要学习党规文本,更要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开展的"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风气。

二是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准则》和《条例》同时颁布,体现了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严又实的科学治党思维,反映了"三严三实"要求的精神内涵。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带头树立"高线",带头守住"底线",做到知行合一,打铁还需自身硬。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切实对单位负责,做到把好关、守好门、种好田。

三是在自觉守纪上下功夫。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就是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别例外。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反到去做。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作为自己和每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总之,只有真正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挖深吃透以及全面领会,使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全面"三转"到位的问题。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履行纪检监督职责职能,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远离违纪红线,做一个称职、合格的党员干部和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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