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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发言稿(汇总七篇)

协会发言稿(汇总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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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发言稿(篇1)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家禽养殖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家禽养殖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中以养殖农户为主(农户占成员总数的100%以上)。

第九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本社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一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退出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十四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全作社。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

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6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务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不设立监事会,只选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理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由5名成员共同出资,出资额为***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出资已于*年*月*日由全体成员交付到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是独立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01月0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取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照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执行监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县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条 本合作社根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社对成员除名、对10万元以上的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承担1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应向成员公告,接受社会捐赠10万元以上款项的及其处置的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本合作社办公场所公示栏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兴隆县电视台发布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发言稿(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xx村人民欢迎各位的光临指导。xx村位于xx县的西南部,XX年由、三个合并而成,全村占地13.11平方公里,辖23个村民组,总人口4146人,共1041户。全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520人,18以下的青少年和幼儿约400人(其中在校小学生288人),分别占全村人口的12.5%和10%。

合村以来,支村两委和镇关协领导十分重视我村关协工作,关协的作用发挥十分突出,特别是去年被定为长沙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以来,村关协为我村创建“和谐、平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重视关协作用,加大领导力度。

去年以来,我村将关协的力量不断加强,关协成员由原来的8人增加到现在的15人。选出了在全村威望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关协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军人出任关协成员,由镇企业公司退休老干部张运东同志任关协主席,退休教师张若鹏、老村支书张顺其等任副主席,大大加强了关协的工作力量。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们的人员增加了,力量加强了,村上的负担并没有增加,这一套班子中的成员绝大部分都是村老干组和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成员,而且他们从不跟村上计较个人得失,所有的事情都是义务劳动,不向村上要半分钱工资。

二、完善阵地建设,改善村民活动条件。

首先,我们通过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把学校学校的礼堂、教室、宿舍粉刷一新,新建了学校大门,修建了4条短跑跑道,将进校的道路全部硬化,对校园进行了绿化、美化,新建了一个小游园,大大提高了学校的教学环境,并新挖了一口水井,解决了学校师生饮水难和饮水不卫生的问题。同时,我们将村部的闲置房产改建成了一个关协活动中心,包括关协办公室、健身室、图书室、阅览室、娱乐室、室外活动场所,基本配齐了各类娱乐、健身器材。活动室开放以来,每天都能看到村民在活动中心看书、读报、娱乐、健身的身影,特别是图书室,丰富的藏书更是吸引众多学生的眼球。

三、配合中心工作,引导村民自主建设。

关协成立以来,一直配合、服务于村上的中心工作,协助支村两委开展工作。特别在公路建设方面,关协的老同志们积极响应支村两委的号召,身先士卒,带领全村人民不等不靠,自主搞建设,赢得了市县领导的一致好评。例如我们村硬化的第一条组级公路——曾家冲公路,就是在我们关协主席张运东同志的倡导和主持下硬化的,他动员亲友共计为该公路捐资达3万余元,并亲自参加公路施工,协调修路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全村组级公路全面硬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xx年,我村掀起了公路建设的热潮,全村接受村民捐资140万元,硬化水泥路21公里,大大提高了村民的生活水平。有的村民算了一笔小账:以前没修路时,一个学生骑自行车去上学每年要骑烂两部单车,现在路修好了,两年都骑不坏一辆单车。

四、倡导精神文明,促进文明乡风。

去年,我村由xx村关协牵头,成立了xx村诗联,现已发展诗友50多位,收集了600余首以新农村建设为主题的诗词、楹联,出版了两期村级诗刊——《新村之歌》;成立了一支腰鼓队、一支鼓乐队,经常为村民无偿演出,使村民业余生活丰富多彩,既锻炼了身体,又陶冶了情操;组织老同志跟小学生开展书画比赛、为敬老院捐资捐物等活动、结对帮扶困难家庭。同时开展争创“新农村建设示范户”、“五好文明家庭”,争当“好媳妇”等有意义的评选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引导村民走富裕路,做文明人,逐渐告别赌钱打牌的不良习惯,树立健康文明的村风、民风。

五、贴近青少年办实事,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

去年以来,我们关协根据不同青少年人群,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助教活动。

一是对失足青年和刑释人员实行专人帮教工作,帮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使失足青年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少青年在他们的帮助下,表现十分出色,现已被选为村组骨干;

二是为与青年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共树理想信念活动。每个关协成员联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开展“一对一、对对红”活动,先后培养5名积极分子加入党的组织;

三是为在校小学生开展成长教育知识授课活动,分别开展了“不忘国耻,警钟长鸣”的爱国主义教育知识讲座、“知荣辱、树新风”的八荣八耻知识讲座和一系列安全、应急知识讲座,确保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协会发言稿(篇3)

xx是一个农业大市,是全国粮食生产基地。但由于农业基础薄弱,传统农业比重大,市场化水平低,虽然近年来,农业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民收益得到了增加。但在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中,xx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并不快,农行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创新与财政投入等成为新阶段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以培育特色农业引领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将成为**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一、农业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生产存在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农产品的生产结构调整滞后于需求结构的优质化、多样性和专用变化,农产品大路货多、名优特产品少,通用产品多、专用产品少,低档低质产品多、高档优质产品少的“三多三少”现象较为普遍,在改善品质、提高质量上还需继续努力。

(二)农产品生产结构雷同,区域分布不合理。我市在确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的过程中,考虑自然禀赋和市场条件不够充分,结果导致农产品数量剧增,价格下跌,农民受损,结构调整尚未走出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困境,也没有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区域优势产业链。

(三)供求前景研究较少,信息指导不及时。当前大部分地方结构调整的重心和方向都在种植业上,从农、林、牧、渔或农、工、商等大农业角度着眼的少。农村留守种地的大多是中老年劳动力,文化素质不高、市场意识淡薄,市场信息闭塞,农业新技术推广存在较大阻力。

二、加大农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建议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必须做好科学规划和合理引导,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将区域比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竞争优势,防止盲目跟风,避免产业同构、同质竞争。特别在推进特色农业发展时,应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统筹考虑市场条件、区位优势等因素,优先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或产品,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形成较强的产业竞争力。

(二)形成规模,创建品牌。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中,采取切实措施扶持特色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在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尤其要十分注重优势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实现产业集中连片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品牌化销售,做大规模,作响品牌。

(三)构建产业链,提升农业效益。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依托龙头企业将产业链、价值链与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向引入农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形成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特别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集群的引领作用,构建以特色农业优势资源为基础、涉农经营组织为主题、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加工集聚地为核心的产业体系,形成上下游协作紧密、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群体,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四)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调整农业结构,需要切实尊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同时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服务作用,优化政策扶持,激发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特别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好政府在拓展农业销售渠道、打造销售平台、提供市场服务等方面的能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和市场信息对接,促进产业的优化升级。

协会发言稿(篇4)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会员:

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隆重召开xx市餐饮行业协会换届选举大会,这是全市餐饮行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一件盛事!这是我市餐饮企业的节日,是特别值得我们铭记的日子!首先,我感谢全体会员对我的信任,当选为协会本届会长,我感到非常荣幸。作为会长,我将在任期内,尽心尽力,不辱使命,竭尽全力为会员单位服务,努力沟通会员与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全体会员一起共同努力,为xx餐饮行业协会的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今天市领导和政府各部门领导亲自到会,在此,我代表xx市餐饮行业协会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希望通过协会的组建,把会员企业以一种更为紧密的状态组织起来,沟通信息,同心协力把行业办好,使之健康发展壮大。千里之行,使于足下。这次协会的换届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也想借此机会进一步推动协会的发展和成熟,完善和壮大协会组织机构,促进协会各项活动更加规范、高效的运作。协会换届后,工作重点如下:

(一)健全协会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协会工作机制、制度,并启动协会工作。

(二)加强专家组的队伍建设。制定专家组工作机制,专家组下设菜品开发创新、餐饮管理(含厨师长、职业经理研讨)、餐饮策划(如对经营困难企业解剖、新建店的策划、厨师班子搭建)、餐厅服务(业务培训、餐饮文化与酒文化融合的研究,组织餐厅服务人员的职称考核晋级)、调味品等6个小组。协会将发挥好专家对我市餐饮企业指导、引领、带头作用。

(三)加强行业宣传,促进内部交流。恢复餐饮行业协会网站,发挥网站平台在介绍餐饮发展,“名店、名师、名宴、名菜”情况,推销展示本地企业作用,宣传好餐饮业。为会员企业及时公布业内动态、提供管理和技术信息、人才交流、网络订餐等服务。同时,不定期编印《餐饮文化》,向会员企业免费发放。

(四)积极推动烹调师、服务师考核和晋级工作。协会将积极争取省、市劳动主管部门和省烹饪协会在xx市进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晋级工作,推动全市的烹饪技师人才上一个新台阶,以适应xx餐饮发展的需要。同时推荐一些拔尖人才进入省级名师、大师,国家级名师、大师、省级评委、国家级评委的行列。

(五)努力打造“中国生态美食之都”城市名片。协会将以“特色街、名店、名师、名宴、名菜”的打造为载体,通过包装打造生态美食特色街;提档升级生态美食名店;推出一批生态美食制作大师;开发创新生态美食菜品,努力打造“中国生态美食之都”。与此同时,结合打造“中国生态美食之都”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

(六)积极组织各项技能比武大赛。通过比赛展示我市烹饪技术,促进交流提高,锻炼烹饪队伍。

我相信:协会一定会和谐团结、开拓进取,做出自己的特色,做出自己的品牌,为促进xx市餐饮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

协会发言稿(篇5)

我们认真贯彻县街道有关畜牧业发展精神,围绕县畜牧局提出的“创大县”目标,发挥协会的积极作用。协会在畜牧业法律宣传、规模养殖场观摩,新型养殖技术培训,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做大量工作。

今年以来,协会配合县畜牧局在畜牧养殖小区建设规范饲养管理程序,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的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地工作。邀请县畜牧局动防所领导到养殖小区为协会会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养殖协会会员从思想上提高了认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内容,做到依法养殖。

三、紧抓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今年以来,协会配合县街道畜牧兽医部门开展“贯彻《动物防疫法》推进依法防疫”主题活动,坚持预防为主“二十四字”防控方针,组织会员在常年防疫基础上,开展了春季动物防疫突击行动,和夏季集中监测,补免和消毒行动,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以上行动,养殖小区无疫病发生,生产发展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在组织会员推进畜牧规模养殖同时,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通过开展生态健康养殖示范活动,增植建设一批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现代化、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场,实施“规模养殖,综合治污”推行生态环保型现代畜牧业。

协会在各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强阶。

协会发言稿(篇6)

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调研报告

我区目前共有家禽养殖规模场及散养户324户,共计存栏达到898966羽。今年我区虽然没有发生H7N9疫情,但是外地发生的人感染H7N9对我区家禽养殖业造成的影响却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肉鸡、鸡苗滞销,价格下跌。我局工作人员走访各养殖户及市场发现,自从出现H7N9禽流感以后,我区活鸡的销量就减少许多,进货数量减少,存货也不多,鸡苗价格因H7N9禽流感影响销量下降70%左右。肉鸡价格比H7N9禽流感疫情影响前下降了40%左右。一位种禽养殖商表示,以前鸡苗2元/只,现在2角/只都没人买;原来肉鸡养殖成本价在7元/斤左右,目前销售价4元左右/斤,卖不出去的只能做无害化处理,养殖生意面临重大危机,各养殖商家表示再继续下去,将难以维持。

在我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的过程中,各养殖户均表示由于养殖企业产品价格下跌,销售困难,生产企业几乎没有资金回笼,但还需要大量的饲料等成本投入,因此面临着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的巨大压力,目前有种鸡场已出现出手种鸡的情况。养殖企业均希望上级部门能够给予资金方面的补助。开展家禽养殖保险对家禽养殖企业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并表示虽然肉鸡的饲养周期比种鸡短,()但是开展养殖保险同样意义重大。

根据养殖企业反馈的'意见,希望家禽养殖保险的责任范围不仅仅限制在重大动物疫情,应该也包括各种自然灾害等意外造成的损失。

由于家禽的体积相对牲畜小,而且数量大。保险承保及理赔的操作难度上比能繁母猪保险困难许多,建议对参保的家禽实行加挂脚牌等方式加以标记。在理赔的过程中,由兽医主管部门先提出意见是否属于理赔的责任范围。

养殖企业表示,在刚刚经历H7N9的影响,他们负担保费的比例如果过高,会难以负担,希望由政府负担80%的保费,又养殖户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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