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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通知9篇

规范通知9篇

规范通知。

在单位工作的过程中,或者都接触过公告通知的写作。公示和通告用于将信息传达给更多的人,公告通知的格式规范是什么样的呢?以下内容“规范通知”是栏目小编从网络收集整理的,欢迎您在文字的世界里感受美妙!

规范通知(篇1)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字号:Z411726-2017-000097

当事人姓名:刘德娃 国籍:中国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2年06月15日 身份证号:***615 户口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前邓村委斗刘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说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当即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当时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无婚姻登记记录。

泌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7年03月06日

规范通知(篇2)

关于总部考勤规范通知

为规范总部考勤,营造高效、向上的组织气氛,公司决定度总部考勤做出统一规范,先规定如下:

1、方庄总部所有人员每周出勤天数为6天,正常休息日为周日,周日值班人员周六休息,节假日按照公司安排出勤。

2、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下午6点,中午12点——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

3、上班迟到10分钟——30分钟,罚款10元/次;迟到30分钟——1小时的,扣半天出勤;矿工半天,扣除1天出勤;矿工半天,扣除1天出勤;矿工1天,扣除3天出勤;一个月矿工3天以上(含3天),公司江岸自动离职处理。

4、正常工作时间内,禁止公司员工看视频,玩游戏,听音乐,浏览购物网站等其他非工作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若不能严格执行,公司将对外网进行阻隔处理,将只允许系统网站和公司允许网站的登录。

5、本规定从2012年12月7日起开始执行。

北京长征物流责任有限公司人事部2012.12.6

企业员工行为规范

一、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公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下午6点,中午12点——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必须谨记大卡,不得代打。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保持桌面整洁。

四、工作时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上网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零思考方案网 wWW.03kKK.cOM)

六、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事项。

七、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必须得到批准。

八、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若出现故障需及时向上级申报。

九、公司员工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十、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传吊带衫、凉拖鞋。

十一、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不乱涂乱画。

十二、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不准私自拆除、搬迁和乱拉线路。若有损坏,需通知行政部进行更换、修理。

北京长征物流责任有限公司人事部

2012.12.6

规范通知(篇3)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三)逐步扩大土地市场化配范围。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利发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历史遗留的划拨用地,要按规定逐步转为有偿使用。

(四)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制度。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逐步实现全省各市、县出让人在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二、着力规范土地供应和地价评估行为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违规设置出让条件、擅自调整土地出让条件和土地储备、供应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除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设定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入产出、环保要求、建设标准和竞买人资格等准入条件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租赁公告时,不得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或资质条件;不得以政府纪要和部门文件等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开发主体量身定做,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排他条款。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需要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本地或异地企业,一律允许公平竞争,不得差别对待,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

(二)认真执行“净地”出让和出让面积限额制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的规定,落实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三通一平”前期开发工作。对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允许采取有条件“毛地”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但事先应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经充分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再组织招标以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政府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或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安置房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也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除上述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均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其中,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制度。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设有最低价和最高价幅度的,取中间值);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属于我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或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在其执行最低价标准后,应于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用地及地价确定情况上报省厅备案,再由省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切实规范土地出让价格评估行为。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评估后确定,或者按不低于该地段基准地价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地价评估可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其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也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择并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强化对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85号)的要求,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粗制滥造、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严重背离客观地价水平的估价报告等违规评估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将处理结果通过协会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一)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制度。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在破产或“退二进三”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收购方或企业不得擅自与开发单位进行合作开发。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原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出租或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并通过评估后补交出让金或租金。

(二)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后,方可将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对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允许其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不得予以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登记手续。

(三)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用于商业(限于自用)、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参考土地市场价格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工业企业自建的行政办公及配套生活设置用地,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建设和销售,不得单独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四)防止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除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因素允许修改或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外,建设项目供地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变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的监管,制止擅自修改调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违规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允许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五)杜绝保障性住房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但应另选地块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管理

(一)实行土地收储与开发机构脱钩。各市、县(区)土地收储机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与其下设或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今后,全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严禁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交叉任职。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和分布,有计划地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要完善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程序,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小城镇改革、“三旧”改造开展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程序,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

五、加大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本地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土地出让信息等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并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土地出让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可查询制度,方便群众查阅了解相关宗地土地出让、收储、供应及开发利用等相关信息,让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对各类项目供地的监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区)发布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面积限额、“毛地”出让、超规定开发期限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三)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工作。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录入上报各类建设项目供地信息,定期对已供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住建、规划、房管、发改、财税、银监、证券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将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及土地开发利用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取得相关部门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培育发展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要发挥信息正面的宣传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合理投资和消费,稳定市场信心,稳定消费者心理预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肃查处违规土地交易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土地出让、转让、抵押、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涉及土地估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严肃查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规范通知(篇4)

关于规范考勤的通知

各位同事: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自6月1日起,所有运营支持岗及销售推动部人员的考勤全部以门禁刷卡记录为准(不定时工作制者除外),严格按照考勤制度执行,具体事宜如下:

每月月初各部门上交上月假单,由薪酬福利岗负责提取所有相关人员考勤打卡记录,根据上报假单汇总出勤情况及打卡情况,发送至各部门经理,由各部门经理核实确认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存在未打卡记录的,如涉及相关工作安排或有相应签批手续的,由各部门经理在考勤汇总表后直接注明情况并附相关审批手续,回复薪资福利岗。

如没有打卡记录,又没有相关书面审批的假单及回复意见的,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对其工资进行相应扣罚。

本通知适用于一期、二期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时间遵循8:30-12:00,13:30-17:30,自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规范通知(篇5)

平政发〔2003〕17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地产市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的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浙土籍字(1995)2号与浙价房(1995)26号、温政发〔1999〕249号、温土发〔2000〕7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除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等用地或转让地块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保持划拨方式外,其他用地一律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并改为出让的,按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1、商业用地。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经修正后得到商业宗地的标定地价,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出让金。

2、工业用地。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经修正后得到的工业宗地的标定地价,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出让金。

3、住宅用地。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经修正后得到住宅宗地的标定地价,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以上计算公式分别是:

(1)商业用地:基准地价×20%×容积率修正系数×进深、楼层修正系数×年期修正×使用土地面积。

(2)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0%×年期修正×使用土地面积。

(3)住宅用地:基准地价×10%×容积率修正系数×年期修正×土地使用面积。

公式中的各修正系数见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后保持划拨方式的,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主动要求变更划拨方式为出让方式的,并符合法律法规的,其补交出让金参照第二条执行。

五、对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干部职工集资联建住房的,划拨土地第一次上市转让的,根据温委办〔2003〕4号、平委办〔1998〕131号文件的住房面积标准补交出让金的按第二条第三项减半收取出让金,超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第二条第三项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本办法由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县政府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6日印发

规范通知(篇6)

关于规范集团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路段公司、本部各部门:

为规范集团员工考勤、加班、休假等日常管理有关事项,现就员工考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考勤方法

员工上、下班实行电子指纹或头像打卡考勤制度。

二、考勤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员工的考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与劳动纪律管理。(参看《关于规范集团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出勤时间

(一)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24小时轮班制员工按倒班作息时间工作。作息时间的变更以综合管理部通知为准。

(二)集团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其中机关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集团本部高级主管、路段副站长以上职级人员执行综合工时制。24小时轮班制员工按倒班作息时间一般执行综合工时制。集团可根据单位经营情况安排员工集中工作和集中轮休、调休、补休。

(三)打卡规定 1.内勤员工应于上、下班时适时打卡,严禁替代打卡,故意延时打退勤卡制造加班现象等弄虚作假行为。出现遗忘等漏打卡情况应及时填报《考勤异常情况说明单》,并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2.外勤员工业务辖区在本县市者,应于上、下班时适时打卡,如因工作时间较晚无法打退勤卡,应于次日由部门负责人和人事主管签核。

四、出勤管理规定

(一)上班时间15分钟后到岗者,视为迟到1次,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岗者视为旷工半天;下班1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1次,未经批准请假,下班时间前30分钟以内下班这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及旷工扣款规定如下:

迟到早退=工资总额×迟到早退次数×0.015(超过10分钟后起算,若超过半个小时×0.02)

旷工半天=基本薪资/21.75/2+基本薪资×0.045 旷工1天=基本薪资/21.75+基本薪资×0.09

(二)以当月为限,全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未经请准假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四)严格上班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严禁脱离岗位、串岗聊天、电脑游戏、QQ聊、炒股、看影视或小说等行为。

(五)各路段公司和集团本部综合管理部要严格履行职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五、加(值)班管理

(一)加班范围

1、上级主管临时交办或新增的任务。临时安排的突发性工作任务。

2、加班人员:公司生产人员或因其他事务需要加班的人员。

3、加班时间:政府规定的法定正常日或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日外的工作时间(值班时间除外)。

(二)加班的申请、审批程序

1、加班员工需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上报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加班,凡未经批准或加班未签到者加班无效,审批后的《加班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统计备查。路段公司及收费站人员需加班的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班,审批后《加班申请单》路段公司人事主管统计备查。

2、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时,各部门要在3个工作 日内向综合管理部补报加班申请、审批手续,否则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各路段公司参照执行。

六、请假流程及手续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员工请假流程:

1.副部级及以下管理人员请假及调休流程:请假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2.副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及调休流程:请假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董事长审批。

3.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及调休流程:请假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董事长审批。其中: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常务副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请假由总经理交叉审批。

(二)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请假未获批的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门

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原因及时间,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应以有效的方式(如电话等)口头请假,并在返回上班的当天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单、请假证明交综合管理部。

七、各类假期规定

(一)事假

员工请事假,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一年内员工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者将取消次年薪职晋升资格;月度累计事假超过15天者取消当月效益工资。事假工资规定:事假=基本薪资/21.75×事假天数,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计发年终奖金(或双薪)。

(二)病假

员工请病假超过2天的,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发票复印件等病假证明,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证明须随附考勤表交综合管理部核发病假工资。

医疗期: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广晟公司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广晟公司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法定节假日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每年11天的法定带薪休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四)年休假

1.员工在广晟公司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入职日期在1月31日前,工作时间满1年的员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入职日期在1月31日后,工作时间满1年的员工次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年休假5天的原则上一次性休完,10-15天的原则上分两次休完,年底尽量不要安排年休,以免影响工作正常运转。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在次年上半年内安排休假。

4.员工需提前半个月提出年休假的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公司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未提出书面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公司统筹安排。5.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护理假

员工直系亲属病重住院,需要亲人护理的,员工可凭医院证明申请护理假(医院证明随附考勤表交综合管理部)。护理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独生子女病重住院的,可休7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者,须报总经理审批。

(六)婚(丧)假

公司员工请婚(丧)假,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后,再 按照请假流程报批。婚假,3天;丧假(配偶、子女、父母)3天。

婚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带结婚证原件),婚假书面申请和结婚证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备存。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计划生育假、产假、陪护假

计划生育假、产假、产假护理假的休假办法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产假、产假护理假的员工,请假时根据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报公司领导审批。

1.计划生育假:一般计划生育假为7天。2.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期;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陪护假:15天。

(八)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应立即报告,并由所在部门写出事情经过和证明意见交综合管理部。经诊断不能坚持工作者,须凭医疗证明填写请假单,报请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后,执行工伤假。

婚假、丧假、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规范通知(篇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 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4.3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价位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形响的主要因素。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4.4评估方法(l)收益还原法(2)市场比较法(3)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戏(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4.5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调查;

(4)选定枯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佑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l)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滥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城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一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一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协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枯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全、保障性安居工性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2)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容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遗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倾,应符合《国土资派部办公厅关于完兽企业改例土地枯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5.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除依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杜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杜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6特珠情况下需注意的事项 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时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报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里价减去折旧;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

6.2采用特珠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

6.2.1特珠招拍挂方式。对果用“限地价(房价)、竞房价或配建(地价或配建)”等特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分情况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l)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报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之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

(2)限房价、竟地价。采用“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协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协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

6.2.2协议出让(l)类型一。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侧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侧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朴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

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2)类型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给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木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6.3其它特珠情况 6.3.1“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本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惫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枯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断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折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墩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6.3.3工业用地出让评枯。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很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

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7估价报告内容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7.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主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村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l)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朴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规范通知(篇8)

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防控担保业务风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范围和重点

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针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顿标准和要求

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和担保机构自查整改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四)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正常开展业务,近12个月责任期限6个月以上的担保发生额或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五)不低于净资产60%的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90%;

(六)成立1年以上的担保机构,2010年信用评级BBB-以上

三、规范整顿工作实施

(一)规范整顿工作程序

1、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条件标准自查整改,符合条件标准的向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属担保机构以及跨省(市、区)设立在全省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自查整改后,向省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

2、省辖市监管部门组织县(市)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逐户现场检查验收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辖市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组织担保机构申请上报。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网上公示后,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规范整顿合格名单,并在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印发后颁发许可证书。

(二)对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分类处理 1、2009年11月以后,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变更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新设立不满12个月的,担保发生额要求除外)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获得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或2010年信用评级A+以上级别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信用等级通知书的复印件。

3、初审合格的其他担保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4)2010年信用评级报告;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表须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6)近12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7)资金使用情况(近6个月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4、有关情况的处理

(1)在规范整顿期间,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需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申请。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只需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材料(执行苏中小保〔2010〕4号文)。

(2)担保机构可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申请时应明确经营范围。现经营范围超出规定业务范围或拟增加规定业务范围以外业务的,需一并提出申请。

(3)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但均符合其他规范整顿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上报时一并申请增资到5000万元以上;苏北5市的担保机构,至少在规范整顿期间增资到3000万元以上。

(4)初审合格但单位名称中无“担保”字样的,应予更名(含“融资担保”字样)。担保机构存在货币以外资产出资的,应调整为实缴货币出资。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原股本结构可不作调整;如作调整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

(5)母公司规范整顿合格的,其分支机构经当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不需另报申请材料。

5、上报材料时间和格式要求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组织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填写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于每个月的前 3

五个工作日行文上报(附汇总表,见附件2)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三)对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处理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分类提出整改或处置意见。

1、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各地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或者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规范整顿不合格单位,各地应及时将名单报省经信委并送市有关部门:

(1)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等违法设立的;

(2)有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成立1年以上,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或今年1-8月份未开展新的担保业务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2010年3月8日以后未经批准设立或者变更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四)未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过程中不愿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四、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规范整顿作为整顿与规范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有效地开展规范整顿,并在此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专家力量,提高规范整顿的工作水

(二)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应规范、高效地做好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不得随意增加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规范整顿期间,对新设立担保机构,仍按照苏中小保〔2010〕4号文执行。

(四)在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

(五)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监督抽查,对规范整顿工作不力、验收不严、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

(六)担保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规范整顿合格的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2010年度“机构概览”(见附件3)。

(七)在规范整顿期间,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其存在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配备,每市不少于3名、每县(市)不少于2名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金融、担保、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担保业务的专职人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成立融资担保监管专职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区不再新批担保机构。市、县(市)监管工作人员应向政府法制办申请执法检查证件,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我委将对工作人员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规范通知(篇9)

关于规范考勤工作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了规范考勤制度,准确反映工作人员的考勤时间,现将考勤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考勤打卡时间:

上午:上班时间7:00-08:30,下班时间 11:50-13:00; 夏季下午:上班时间14:30-15:15,下班时间17:30-19:00; 冬季下午:上班时间14:00-15:15,下班时间17:00-19:00。

二、考勤机24小时开机,请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考勤,如未在规定时间考勤的,按照迟到、早退处理。

三、加班人员根据实际加班时间进行考勤,综合科综合《加班申请表》及考勤机记录进行统计。

四、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考勤的,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统计:

1、因外出参加会议(时间紧急)不能及时考勤的,综合科根据会议通知进行核实;

2、因公外出办事不能及时考勤的,需本人填写《因公外出申报单》并报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次日上午10:00前报综合科核实、备案。

五、非公务请假的,综合科根据请假单进行统计,如无请假单的按旷工处理。

六、综合科每月10日前公示考勤情况。

七、本规定自2013年6月17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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