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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申请书12篇

工伤假申请书12篇

工伤申请书。

当今物质社会发展迅速,在生活中,我们越来越需要撰写各式各样的申请书。你是否在烦恼申请书怎么写呢?趣祝福编辑为您准备的“工伤假申请书”是一份特别精心打造的惊喜,我想这些信息会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假申请书 篇1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出勤卡(记录)、出入证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一寸免冠照片2张;

5.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7.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1.旁证材料;

2.用人单位的举证材料;

3.律师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调查索取的调查笔录证明材料、举证单位的举证材料,索取材料单位和提供材料的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工伤假申请书 篇2

(一)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1、本人的身份验证需提供(提供复印件,验原件)2、工伤(亡)职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提供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来办理需要本人委托书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二)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三)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银行帐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死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或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准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小孩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6、供养直系亲属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8、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深圳市市社局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假申请书 篇3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劳资科负责)。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劳资科负责)。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区队必须在2天之内报劳资科,劳资科将工伤事故报告在3天之内报社保局工伤科,加盖单位公章(劳资科负责)。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劳资科负责)。

5、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贴身份证复印件(劳资科负责)。

6、受伤害人事故经过简述,签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按手印,留电话号码,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2张贴编号处。

7、证人证言:证人基本情况、与受伤害人关系,事故经过证明,签 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按手印,留电话号码,身份证复印件一张。8、120医院接诊记录,郑州院前急救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9、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原件加盖交警部门公章,(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10、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需提供向120打电话出诊的电话记录加 盖单位公章(移动公司或网通公司提供)。

11、工伤事故超过30天的由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亲属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工伤假申请书 篇4

案情简介:赵XX,男,48岁,住开封县袁坊乡张吴寨村5组。20XX年在开封市正阳小区1号楼工地施工时从三楼坠落致右腿根骨骨折,施工单位开封市中基建筑工程公司拒绝赔偿一切损失,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工伤后到开封市劳动仲裁院进行仲裁,开庭时对方律师坚持赵家传不是公司职工,其损失应由小包工头刘某某承担,本律师当即辩驳:涉案工程是被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承包后非法转包给尹某某,尹某某又非法转包给刘某某,尹某与刘某均无施工资质,亦无用工资格,故赵家传只能与被申请人成立劳动关系,经过本律师的激扬陈词,当庭驳回了对方律师的狡辩,赢得了仲裁员的认可,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家传,男,48岁,住开封县袁坊乡张吴寨村5组。

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开封市三里堡90号。

申请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 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2007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20XX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20XX年7月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XX

20XX年9月24日

工伤假申请书 篇5

北京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下午) 点 分,我公司员工某某同志在到岗(岗上)上班(工作)时,因 ,不慎在 ,发生了伤害事故,当即由同事送往xxx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认定为 , 并开据了休息 天, 天后再到医院进行复查。我单位认为此事件,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属于国家工伤认定范围内,特此报告。

北京xxx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假申请书 篇6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或有效证明

(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证明

(五)工伤事故的报告及现场示意图、证人证明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由于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属于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工伤,提交市见义勇为机构或其他行政部门的证明;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5.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八)劳动保障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程序

(一)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四)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申请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须由伤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

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工伤假申请书 篇7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口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应该在职工个人受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个人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之内申请。

二、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1、迟认定单位要埋单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3、60日内会给出回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在不同的主体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时,法律中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规定是不一样的,其中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但如果是受伤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话,则此时时效为事故发生之后的1年内。

工伤假申请书 篇8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

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

但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行,一年时效的规定也有所松动,解释第7条规定了超过一年时效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保登记不完善、劳动关系诉讼”。

6.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工伤假申请书 篇9

享受待遇的对象和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是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以及工伤人员本人或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凡是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才考虑不同的情况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及19之前的工伤人员,如果是本单位认定的,也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只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渠道不同。

对于伤残职工,除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确定外,其他待遇是要根据工伤职工的鉴定等级而定的。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如果旧伤复发伤情发生变化,随之鉴定结论也发生变化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不重新享受外,其他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要随之变化的。例如过去没有护理依赖的,伤残等级变化后需要护理依赖,或者提高了护理依赖级别的,就可以享受相应等级的生活护理资待遇;过去没有达到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变化后达到了一至四级,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死亡后还可以按照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处理。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待遇的范围和条件,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明确规定,而几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重新作出规定的权力。在劳动保障部作出的规定中,将供养亲属的范围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些人员首先必须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而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才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如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经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结论。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职工为特定的保护对象的,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助。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来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这也同时反映了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接受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这种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不是促进职业康复的,不应排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假申请书 篇10

工伤自费申请书是为工伤者申请自费治疗的一种书面形式。在工伤发生后,如果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充足的治疗,或者个人认为需要更好的治疗方式,就可以选择自费治疗,并填写工伤自费申请书向单位或者社保部门申请。

工伤自费申请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等。

2.受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日期、发生地点、事故原因、导致的伤害程度、治疗经过等。

3.自费治疗的必要性,包括患者或家属对现有治疗方式的不满意、需要更好的治疗、或者现有的治疗无法恢复患者的工作能力等。

4.选择的自费治疗方式,包括治疗机构、治疗师、治疗费用等详细信息。

5.申请理由,包括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保险报销额度、治疗时间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具体说明。

6.其他附加材料,如诊断证明、治疗方案、医生意见等。

以上信息需要在工伤自费申请书中详细描述,确保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能够了解到全面的情况,从而作出正确的决定。申请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自费治疗能够提供更好的治疗效果,缩短康复时间,从而更早恢复工作能力。但同时也需要承担费用的压力,因此在填写工伤自费申请书时需要权衡利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总之,填写工伤自费申请书需要认真负责,力求详细、准确、全面地描述情况,确保能够得到正确的审核和处理。同时也需要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康复情况,权衡是否需要选择自费治疗。只有理智、妥善地处理工伤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工伤假申请书 篇11

注销工伤申请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它是员工在遭受工伤后向公司提交的一份申请书。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注销工伤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和注意事项。

一、注销工伤申请书的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在注销工伤申请书中,首先需要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工伤事故经过

接下来,你需要详细描述工伤事故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的起因和过程等。

(三)工伤损伤情况

除了描述工伤事故的经过,还需要详细描述自己的工伤损伤情况,包括受伤的部位、严重程度和治疗情况等。

(四)申请理由及要求

最后,你需要列出申请理由及要求。在这里,你需要说明自己希望公司能够对自己的工伤进行认定,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注销工伤申请书的格式

注销工伤申请书的格式一定要规范和统一,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注销工伤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一)标题:注销工伤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工伤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伤程度等详细情况

(四)工伤损伤情况:列出受伤的部位、严重程度和治疗情况等

(五)申请理由及要求:说明自己希望公司对自己的工伤进行认定,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日期和申请人的签字

三、注销工伤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一)清楚准确的叙述事实

在填写申请书时,应该尽可能清楚、准确地叙述自己受伤的事实。

(二)注重语言表达

在填写申请书时,应该尽可能地简单、明了,不要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

(三)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的同时,应该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四)申请书应该尽早提交

为了避免申请书过期,员工应该尽早提交申请书,最好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半年内提交。

(五)申请书一定要签字

最后,员工应该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总之,填写注销工伤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加了解注销工伤申请书的内容、格式和注意事项。

工伤假申请书 篇12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所需材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包括再次、复查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陈旧性工伤确认告知书》原件(2000年4月1日前工伤认定的职工无需提供);

3、《工伤证》或《建筑业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退休职工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6、兼职职工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缴费首月发生工伤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建筑趸缴企业还需提供趸缴《社保登记证》、工程总包及分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分包合同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建筑企业信息管理花名册》原件、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11月9日前(含)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及相关部门(个人)赔偿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用人单位到社保中心登记业务岗、上地、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业务岗或海淀区各街镇社保所办理账户信息采集;

3、用人单位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或分中心支付岗提交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的材料;

4、用人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后到办理地点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结果;

5、工伤保险待遇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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