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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鉴定申请书(分享12篇)

2023鉴定申请书(分享12篇)

鉴定申请书。

我为了达到最佳的口感制作出了这份“鉴定申请书”。在我国服务体系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总是要按照一定的模版写申请书。写申请书要在第一行中间写上“申请书”二字,也可以在前面加上表明性质的字样。希望大家喜欢本文!

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

申请事项:

因原告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XXXXX】,申请对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XXX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生有三个子女:陈xx(大儿子)、陈xx(女儿)、王xx(小女儿)。对此,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王xx系双方亲生孩子。

但是,原告在法庭上认为只有户口簿上登记的两个孩子才是其亲生孩子,否认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xx事实。并且,原告并没有任何相反证据证明王xx不是双方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 xxxx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本案中,应当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是,法庭却要求申请人申请做亲子鉴定。申请人认为法庭把做亲子鉴定申请的责任强加给被告承担,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但是,为查明事实真相,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对王xx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王xx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在此,申请人特别声明:虽然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对王xx进行亲子鉴定,但这并不表示原告已免于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法定举证责任。

此致

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

日期:

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xxx年8月11日,家住xx市xx区某某村。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身体损伤程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鉴定(包括假肢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日常维修保养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2月20日

12时许,申请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渭富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渭富大桥桥面左转时,与被申请人唐某某驾驶陕EH****号小型轿车沿渭富大桥由北向南北行驶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临交肇【xxxx】第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唐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小腿挤压伤伴血管神经肌腱伤;2、轻度颅脑损伤;3、头皮裂伤;4、右侧第2肋骨骨折;5心包积液。住院治疗15天。后申请人被送到xx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头部外伤;2、右前额皮肤裂伤;3、双侧额颞顶部慢性硬摸下积液;4、左小腿截肢术后;5、右大腿取肌瓣术后;6、右侧第2肋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

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贵院已受理,为确定申请人的身体伤害程度和残疾器具相关费用情况,特依法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申请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包括假肢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日常维修保养费用)进行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四月二十五日

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张千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写伤残鉴定申请书注意事项:

1、伤残鉴定申请书可以在起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立案后,伤残鉴定申请书须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并交至人民法院;伤残鉴定申请书材料交一份给人民法院。

3、伤残鉴定申请书可以本人签名,也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申请。

鉴定申请书(篇4)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xx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街道村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申请鉴定被告**向法庭举交的年月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中**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提交签有**名字的抵债协议不是**本人所签。该书面材料上的签名笔迹与**向申请人出具的两张借条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书面材料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笔迹形成的。而且,申请人持有的两张借条都经贵院(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鉴定申请书(篇5)

住址:************************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4, 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住k县xx镇细节103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456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k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伤情鉴定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2xx-x年3月1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李某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李某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李某的劝说之下,无奈去李某的同学王某某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王某某家出来之后,李某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后经k县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X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2xx-x年3月14日,我被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2xx-x年4月28日,再次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萎缩(左眼)、角膜血染(左眼)、左眼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美罗脱离(左眼)、屈光不正(双眼),并由于左眼的伤情导致左眼失明,在该院行左眼眼球摘除联合义眼植入术。法律快车刑法整理

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鉴定材料《伤情鉴定申请书》。为了制裁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此致

k县公安局

2.申请人:苗______,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程_______,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我的人身伤害程序作法医鉴定,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追究对方当事人程______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苗_______与对方当事人程________同住在______乡______村,是邻居。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厮打中,苗_______被程______打伤,随后被送到_______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现已出院,总计花医疗费_______元。对方当事人程_______除了应当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以外,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经_______县人民医院诊断,苗_______的左耳鼓膜穿孔,右手无名指骨折,因此,造成此严重后果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程_______不能只赔偿苗_______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就算了事。为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苗________的人身损害情况进行法医鉴定,以便确认对方当事人程_______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

附:1._______县人民法院诊断书复印件1份;

2.______县人民医院关于患者苗______的病志复印件1份。

鉴定申请书(篇7)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XXX,男,48岁,家住XX县XX镇XX社区X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庭人口X人。

申请事由

我家在XX镇XX社区X组(小地名:XXX)建有一处房屋,修建于1983年,属砖混结构。因年久失修,如今已成了危房,房屋整体现比公路低了一米左右,墙壁四周裂缝,且房顶漏雨,现已无法正常居住,我们全家人只能靠租房居住。现请上级相关部门给予危房鉴定,予以改建,望相关部门能尽早核实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5月8日

鉴定申请书(篇8)

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2、后续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_________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_________在此次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请委托为盼!

鉴定申请书(篇9)

申请人:李福海,男,19xx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新疆福海县阔克阿尕什乡迭里布列克村19号。

唐华,女,19xx年10月2号,汉,住址是新疆福海县一农场建设东路65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5日,被告金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此致

福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鉴定申请书(篇10)

申请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盗窃案件汪明(化名)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的主要违法和错误之处如下:

一、鉴定人员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字,该鉴定结论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工作属于人身信赖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对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的信赖,而不仅是对鉴定机构的信赖,对鉴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由鉴定人负责。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了必须由鉴定人签名。本案中鉴定结论只有“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而无具体的鉴定人员签名,因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二、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出具鉴定结论,属于违法鉴定,当属无效。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xx)240号】第12条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根据该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共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三个层次。只有具备价格“鉴证师”以上资质的鉴证人员,才有权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签字,而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便是由两名仅取得“鉴证员”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因此“鉴证员”超越鉴证权限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

三、《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意对鉴定人员资质进行虚假陈述,以掩盖其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事实。

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知晓“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的规定,故在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第十三项中有意将唐胜恩的执业资格证名称标识为“价格鉴证师”,而其提供的资质证表明其仅为“价格鉴证员”。同时,鉴定结论书所记录的资格证书编号与唐胜恩真实的编号也不一致,鉴定结论书记载证书编号为:0010735,而唐胜恩的真实编号为:510838。另一位“鉴证员”杨桦则根本无权在本次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四、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折旧因素,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

《鉴定结论书》记载价格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市场法”,即以被盗物品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予以估价的,估价过程中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对该问题辩护人已向本案鉴定人唐胜恩予以了核实。

据凤平厂负责人王凤兰的《询问笔录》(第32页第5行)记载所盗物品“都是以前老厂搬过来的旧货都生锈了”。可见该成品已露天堆放多年,并且已经生锈,使用价值已大为降低。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10项、第11项的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序进行折算。

即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库存多年的工业品也应当计算折旧率。关于锰铁已生锈的事实许胜志、舒万华的《询问笔录》也都有类似陈述。而本次价格评估中却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因此评估价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

五、《鉴定结论书》中关于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数据记录错误,无法采信。

价格鉴定结论的总价这一关键性数据,小写记录为:55460元,大写则为: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大写金额更为严肃和不容易出错,同时考虑到刑事诉讼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基本原则,本案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更应当以大写的“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书记载的物品明细存在错误,价格鉴定结论不可信。

《鉴定结论书》在被盗物品明细第13项的记载中记载“锰钢侧板压块部件,200KG/件,1660元”,而辩护人找遍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均未找到200KG/件的物品,该物品从何而来,又何以作为被盗财产进行估价的?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记入本次被盗物品明显有违常理。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是由“何哥”一人将被盗物品从铁栏杆里传出来的,何哥并不是举证冠军,他不可能将200公斤重的物品从厂内搬出,并且是从铁栏杆的缝隙里递出来的,同时不造成铁栏杆的损坏。很明显该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盗窃所得。鉴定结论明显是将此前已存放于“废品收购站”的其他物品计入了被盗物品,整个鉴定结论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础。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鉴定结论存在以上六点严重违法和错误之处,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恳请贵对本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杜正武

20xx年4月30日

鉴定申请书(篇11)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xx,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xx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鉴定申请书(篇12)

房产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文书由盈科律师研究院王金兵律师提供】

房产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汉族。

住址:省市区大街号单

元号。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汉族。

住址:省市区大街号单

元号。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对争议房屋坐落于市区号,建筑

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委托相应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现因双

方就争议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应的评机构对

坐落于市区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价

值进行评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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