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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劳动合同(收藏14篇)

常用劳动合同(收藏14篇)

劳动合同。

常用劳动合同 篇1

甲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住所:联系电话: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XXX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XXX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XXX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XXX年以上不满XXX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XXX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其中,试用期自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XXX年X月X日起。其中,试用期自XXX年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XXX年X月X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地点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盐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不超过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X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2、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6、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X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XXXXX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XXXXX份。

甲方(签字):签订地点:XXX年X月X日乙方(签字):签订地点:XXX年X月X日

常用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的劳动政策、法规、规章,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本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甲方招收乙方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工作任务

1、 负责牌号为: 的汽车驾驶工作。

2、乙方应爱惜公司的车辆,注意车辆的平时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3、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维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5、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后勤主管,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6、乙方对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工作时间

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甲方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甲方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2、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劳保福利待遇。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4、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计发。

6、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六、劳动纪律及奖惩

1、 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乙方奖励200元。

2、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3、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5、乙方在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6、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7、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属用车人执意所为,则同司机和用车人共同负担。

因乙方违章导致的赔偿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因违章造成的其它后果概由司机自行负责。

8、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在公司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出车回来,应立即向后勤主管报到。

9、乙方必须身带手机,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

10、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1、乙方未经甲方领导批准,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与乙方提前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不履行甲方规定义务的;

4、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甲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宣布破产、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安排乙方工作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与乙方提前解除本劳动合同:

1、本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

2、因工负伤并经确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随时可以与甲方提前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条件的。

十一、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即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愿意续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六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 (签名盖章)

汽车维修厂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招用乙方到我汽车修理厂维修工作为 。

第二条、合同时限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工作时间:每天早上八点正式上班。

第四条、工资待遇

(一)乙方工资按照甲方工资制度实行。

(二)乙方(铜工、漆工、机修工)除掉材料费后按提成分50%的修理费。

(三)乙方每月付给甲方伙食费( 元)。

第五条、工作规定

(一)场内的生产,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工具、设备、配件损坏,余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二)场外与工作无关,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能私自离开逃跑,逃跑者由修理厂罚款20xx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合同期乙方不能私自外出去做任何事业。

(五)乙方不能使用任何毒的物品。

(六)乙方不能贪财、偷盗场内的任何财物和金钱等。

(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做出效益。

(八)乙方晚上12点以前必须回到修理厂休息。

(九)乙方不能透露修理厂的秘密。

第六条、甲方责任

甲方不能拖延乙方的工资,由每月的月底付清乙方。乙方若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必须尽量帮助解决。

双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望双方共同遵守。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常用劳动合同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济南市燕山街道多措并举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专项监察工作。

一是加强劳动合同宣传指导。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燕山微信平台、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重点突出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以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向辖区范围进行全面宣传,引导劳动者知悉自身的劳动合同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二是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心制定专人专管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熟知业务经办流程,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原则。坚持以“部门联动为基础,数据共享为手段”,以社保、就业为抓手,以劳动监察为手段,以劳动仲裁为保障,将劳动用工备案列入劳动保障监察考核内容,向7个社区人社服务站劳动保障监察员讲解劳动用工备案下沉政策,做到人人知晓,业务受理“不推诿”,及时告知企业办理地点及所需携带的材料。

三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明确网格监管职能,切实扩大维权覆盖面,实现两网管理化向社区居委会的有效延伸。建立网格间联动执法队伍,明确联动执法的责任,形成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一执法的新型执法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最方便、最及时、最有效的维权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值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常用劳动合同 篇4

摘要:在去年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乐意帮助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束手无策。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讨回自己的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现在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知识,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复杂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使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心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1」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为了方便,双方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不必要是条文十分具体详尽,或者说是十分科学,只要是说明了有关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质量要求,报酬或费用,违约事项,合同双方等等就可以了。简简单单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对于劳动合同,则是要符合国家的严格规定。还要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合同部分条款的违法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要区别对待。如,不准请假休假的;不服从安排可以抠打或任意处置的;造成人身伤害不负责任的;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准怀孕生孩子的;不负责医疗社会保险的;等等这些条款因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但如是为了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以合法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如雇用某人为赌场保镖的合同。对于合同无效的,由有过错一方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这一类合同,劳动者则要加以注意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条款,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违法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或用人者钻空子的。下面我介绍一下签订一般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主体适格问题按《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的,都不适用劳动法。致使许多从事雇佣劳动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如一些建筑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由于主体不合格,不能适用劳动法,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事法律。「2」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法的无效只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但对雇佣合同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条款就可以了。但很明显,对劳动者的民法保护远不及劳动法保护得那么好。在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方面已经超出了民法的保护范畴。

2.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待遇问题按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这本来应该是劳动合同的重要一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而更多是由双方约定。这样的话,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容易受到欺诈。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1)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报酬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报酬;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依以下规定提供持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继续性劳务的,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提供一次性短期劳务的,于劳务结束时给付报酬;提供间断性劳务的,于每次劳务完毕时给付报酬;受雇人以报酬为基本生活来源的,雇佣人应于劳务开始时预付足以维持受雇人基本生活的部分报酬。「3」4)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4)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4」5)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4.关于工作的内容及质量的问题对合同的要求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到时以此为借口克扣报酬或不支付报酬。而我国劳动法中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引下,对这方面的内容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由一些部门性或行业性或地方性的规定来约束。但是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很多。所以更多的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这就要劳动者多加小心了,以免出现有理无法说的情形。如:有些劳动者在被录用后时间不长,就因身体素质或技能等原因,完不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这是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地看合同有关。用求职者的话讲,不是个人不想干,而是合同中的工作指标难以完成,完全是被用人单位用劳动合同给“欺诈”了。又或是因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而受到工头的随意刁难或是克扣工资。 5.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我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几类:1)有些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不对等:如某单位劳动合同规定“甲方(单位)辞退乙方(劳动者),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同时,又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等”。这与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2)又有些合同加以限制劳动者的解约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否则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条款实质上是赋予了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愿意,他就可以提出解约的要求。3)还有些合同是别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约条款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某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该建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迟到三次的职工可以开除”。又或是合同约定的完成工作期限已到。

6.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5」

7.关于免责条款。这是指用人单位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地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可以说,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6」但是对于一般的财产责任的免责条款法律则一般不加以干涉。这需要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注意的。

8.关于生产安全卫生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在工作中,加班加点,被强迫劳动,有的单位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劳动者的生活、娱乐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约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等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对不符合生产卫生安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也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四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的。这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法的做法。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即规定了行政仲裁程序,也规定了司法程序,劳动者可以自己选择救济方式。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但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毕竟不同。对于雇佣关系纠纷其实不用经过劳动仲裁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而劳动关系纠纷则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起诉到法院「7」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不得再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许多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仲裁得到解决。但是,当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许多场合下,人民法院在维护违约受害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略有不同。劳动法第82条则规定了仲裁时效的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不是“自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之日起”,而不应“将该条理解为对应予受理的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内。”「8」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是一个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故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计算,即从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让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处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还可以通过国家的特别立法来进行调整。所以这些劳动者都应该注意的。

后记:

每次看着求助的民工或雇工们失望的眼神,我的心都是痛的。我很想帮助他们,把血汗钱给讨回来。也很憎恨那些无良的工头或老板。可事实上,每次我都只能骂二下而已,仅此而已。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我一个人能够解决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也有赖于你我的付出。我们不能因为它现在不比较混乱而不去做任何事情。劳动市场的规范将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但我相信它总会有规范的一天。劳动关系是很复杂的关系,它也在不断地发展,新的现象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地出现。但是如果社会不能很好地及时地处理这些劳资关系问题,轻者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重者则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常用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是生效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向劳动者提供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用人单位将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是否约定,由当事人确定。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虽然约定哪些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国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仍应当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一般包括:

(1)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作了如下规范:①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②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调整或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③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④规定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⑤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⑥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⑦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⑧违反试用期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通过服务期限协议,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依约履行,不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否则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反之,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是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且对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常用劳动合同 篇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务,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否则,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实行每日小时、每周天工作制。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元。

五、劳动保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双方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和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简易劳动合同7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略)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略)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 %,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的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特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略)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年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频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略)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_______;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___元;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常用劳动合同 篇7

记者问:当一个更为诱人的跳槽机会摆在劳动者面前,然而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合同还不到期,而且,如果执意要走,按合同约定劳动者将不得不支付“巨额”违约金,那么,这时劳动者该怎么办?是去还是留?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目前,由员工辞职引起的这种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这时的违约金有时并不合理合法,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常常是保护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而《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用人单位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国民间有句俗话:“死了张屠户非吃带毛的猪?”非常通俗和准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

常用劳动合同 篇8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我们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劳动报酬。这是白领们关心的头等大事,其实只要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就可以了。

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白领们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什么是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常用劳动合同 篇9

用人单位(甲方):

职工(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址:住所(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㈠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㈡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㈠乙方的岗位(工种)为,职务为,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其它法定休假日。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

四、劳动报酬

㈠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下列第

1.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满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定为元。

2.计件工资。甲方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的,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㈡甲方工资支付周期为月日至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定每月日为发薪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㈠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个

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㈡其它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㈠劳动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发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㈡劳动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㈢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如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如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送达确认书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以上与签订的本《劳动合同》,现予确认。

确认人:

年月日

常用劳动合同 篇10

一、问题来源

据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1。由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极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主要抗辩理由。

为此,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改以往立法中依赖行政处罚来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方式,通过赋予劳动者直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权利和司法救济途径,较好解决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对于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两种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 《人大法委会主任介绍劳动合同法报告全文》载中国法院网,20xx年7月23日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与用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合同或建立劳关系后一个月的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在劳动者离职或被辞退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由此引起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的几种不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似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很清楚,其实不然。由于对“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同及相关的规定不完善,对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是不一样的。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下面三种情形。

一是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仲裁时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年12月)》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仲裁时效,四川高院在20xx年12月份发布的审判指导典型案例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在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是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仲裁时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xx年1月1日起算;(二)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xx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xx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司法实践中前述几种做法的存在的问题

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计算时效的方法,表面上看起来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更符合法律的规定。但问题是,当事人如何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循环定议,说了等于没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没有涉及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情形。其中关支付工资的争议,指的是劳动报酬,而不是双倍工资的惩罚性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似乎可以认定“当事人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之日”为劳动争议的发生日,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但若如此理解,则失去了法律关于时效规定目的及意义。

常用劳动合同 篇11

聘方(甲方):xxx幼儿园 法人代表(负责人):

应聘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一年)

二、聘请待遇:

1、每月 ( ) 元,假期不付,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2、奖金:按园教师考评方案兑现、

三、其它事宜:

1、甲方根据本幼儿园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与同事、不能和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儿园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款项,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2、押金:乙方一个月工资80%

3、乙方在聘期内未经幼儿园允许(或解聘)不得随意辞职外流、学习、离岗等,否则扣除其押金及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幼儿园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聘期被本园解聘或经本园允许主动辞职,次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6、甲方在工作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及奖金。

7、乙方聘期已满位续聘并交清各种财物,甲方将乙方押金、工资、奖金一律照发,否则酌情处理。

8、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哪些事项

1、未签劳动合同先知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

3、合同细节仔细审查。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4、陷阱合同要警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发生争议办法多。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途径很多。

常用劳动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社工机构名称)

丙方:(用人单位名称)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社会工作者为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即丙方)提供专业化服务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服务目的

第二条 服务群体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第四条 购买人员数量

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的专业人员**名

第五条 服务标准(注明此标准是每人量还是全部的量)每名社工专业工作服务指标量,不得低于该名总工作量的70%。

第六条 服务要求

1、乙方应本着服务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为丙方委派身体健康并符合合同要求的**名社工,同时需监督管理指导社工为丙方提供相关的优质服务。所提供的社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原则上社工应当为已经取得助理社工师/社工师资格考试证书,或者为社会工作专业及与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社会学、心理学、法律、社会保障等)本科(含

本科)学历以上;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确需上岗的,可以聘为“社工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使用社工总数的20%),且购买经费及社工员的工资薪酬与注册社工应有区别(具体按照社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其利益,接纳服务对象;能运用专业方法和技巧,为丙方解决服务对象的实际问题,为丙方相关工作出谋划策;

热爱社会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职业操守及丙方的管理制度。

2、甲方统一督促乙方提供的社工要具备120个小时的培训时间(20小时民政部门基础培训、100小时机构培训),并在合同期内全部完成,乙方保证不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

3、乙方应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社工工资、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等费用。

第七条 服务期限、试用期及面试

1.本合同有效期从20 年1月至20 年12月止。机构应尽快安排社工上岗,若在合同有效期内缺岗一个月以上的,经核实将按实际缺岗时间扣除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

2.社工的服务试用期与社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累计计算。社工的试用期工资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计算,与本合同的试用期无关。

3.新上岗社工需由乙方严格把关,丙方无需再对其面试。若社工与丙方要求不符,丙方可在试用期内要求乙方调换。

第八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1.资助金额:按照7万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大写人民币 元 (¥元)。(拟增加部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资金拨付:

(1)社工岗位服务经费的80%为“社工服务资助经费”( ¥元),乙方在20 年3月底前一次性提供甲方该部分资助经费的《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甲方将分一至两次拨付给受托银行托管并按月拨付给乙方。

(2)社工岗位服务经费的20%为“社工服务费”(¥元),乙方需提供予甲方该部分费用的合法税票,甲方于20 年3月底前拨付60%,即¥元;10月底前拨付40%,即¥元。

第九条 劳动条件

1. 乙方社工按照丙方正常工作时间提供社工服务,并结合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每周须达到35小时工作时间。回乙方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与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冲突。社工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工作总时间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为7小时/天、35小时/周(但工作时间40小时/周内不视为加班,且因工作岗位特殊需错时上下班的,不宜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段保持一致)。

2. 丙方应保证乙方社工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休假,合理安排其相关工作。如确需在双休日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加班的,须在征得乙方社工同意并另行给予加班补贴的前提下进行,或者安排补休。因社工工作地点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其请休假以用人单位批复为准;在不违反社工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社工经用人单位批复即可请假,但应同时电话或传真告之社工机构,并尽快报社工机构登记完善有关备案手续。

3.丙方在使用社工前,应明确社工服务地点。如果需要外派到深圳市以外的地方工作,也需要明确告知该社工需要到异地的具体地点、异地保险的购买、从事的社工服务内容等,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报甲方备案。

5.到20 年12月底前,允许社工每周有半天的集中督导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由香港督导商用人单位和社工机构后相对固定下来。

6. 各用人单位应对见习督导的相关工作予以实际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加强对所在单位一线社工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考核管理

1、丙方每季度对乙方提供的社工进行考核。在丙方进行的考核评估中(含试用期内),如乙方社工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协议标准或不能通过相关工作考核,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经两次以上调换仍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占所提供社工15%以上),丙方可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的,甲方应予协调。

2、乙方负责社工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丙方对社工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

3、乙方应对派出的社工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社工能力的不断提升。

第十一条 责任划分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拨款。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按时拨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包括财务监督、服务指导、服务监督及综合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3)若乙方未按照协议将款项全部用于该服务开展,包括挪用、转借、另作他用等,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拨款,乙方应返还未按规定使用的款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拨付的全部服务资助款项。

(4)具体履约过程中如乙方和丙方发生争议,甲方应承担协调处理的职责。

(5)丙方若不当使用社工,或丙方让社工所作工作超出社工专业服务范畴的,甲方在调查取证确认事实后,有权直接调换该社工岗位。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收取甲方拨付的款项时,需提供给甲方正式的票据;

(2)乙方要严格按要求将代收代付的资助款项使用于社工工资薪酬、社工服务活动开展以及社工办公经费等。对于款项的20%经费部分,乙方可用于机构的管理经费,包括场地租金、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员工培训、水电费和日常行政开支等。如不按要求使用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拨的款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临时召回社工或解除合同并向甲方和丙方索要违约赔偿金:

①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②约定的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③丙方对社工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其身心健康的;④丙方无正当理由频繁要求调换社工的。

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因乙方社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丙方造成损失,丙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2)丙方应尊重乙方社工及其工作成果,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环境。

(3)丙方应合理使用社工,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防止社工行政化倾向。

4.合同延期:

本次社工岗位的合同是往年合同的延续,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①对机构进行的年度评估中,未达A级标准的机构的所有社工岗位应重新进行统一招投标;②用人单位强烈要求更换社工机构的(经社工主管部门核实理由充足的);③市或区社工主管部门经过评估认为要调整具体社工岗位的(但原则上要从新增社工岗位中进行对等补充)。

若出现以上情况,则双方停止履行合同或者视情况可重新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该协议属社会公益范畴,影响面广,意义深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绝对不能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乙方如果发生任何违约行为,除按前述条款约定返还项目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资助社工服务款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三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及甲乙双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常用劳动合同 篇13

临近毕业,很多大四学生经过努力都落实了自己的工作或是与用人单位确定了意向。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朋友来说,就业之前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马虎不得,那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当时麻痹大意,就有可能对今后的发展产生障碍。

指导专家: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冰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会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这二者的差别是相当大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对劳动者的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各种保险、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等,而劳务合同则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一种约定形式,一般不受劳动法的制约。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不平等条约说不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些单位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如规定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的惩罚性补偿措施等,强迫劳动者接受。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特别注意审查类似的条款,对其中有失公平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异议。

试用期规定要明确

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一是试用期内也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二是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三是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以此类推。

合理确定岗位条款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故意在劳动合同中避开工作岗位条款,从而随心所欲地变更劳动者的岗位,无限扩大其管理权,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便可以任意变更合同内容,甚至故意进行刁难,劳动者却无以应对,最后只有无奈辞职。

同时,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培训条款、保密和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等,都需要详细审查。如工资数额是否确定及有无增资的条件,补贴及奖金的发放有无明确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内容,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发生纠纷时直接引用相应的规定即可解决。

违约条款要慎签

劳动合同中,对违约行为的补偿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来实现的,主要包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培训协议以及因失职造成损失等情形下发生的违约金。

最明确清晰的违约条款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构成违约的条件、赔偿损失的范围、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数额等,上述内容应合法、公平,特别对其中关于提前解除合同及因培训而产生的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陷入困境。

常用劳动合同 篇14

甲方(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个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约定工资为_______元/月。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八条 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相应顺延。

第九条 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协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

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7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费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

九、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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