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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能力鉴定申请书

劳能力鉴定申请书

能力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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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能力鉴定申请书【篇1】

尊敬的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是XXX,与XXX一起从事XXX工作的劳动者。由于XXX,我造成了身体损伤,因此申请进行了XXX的劳动能力鉴定。但是,最近我发现,我已经被鉴定为XXX等级的劳动能力,实际上并不存在严重的身体损伤。因此,我想申请撤销对我的劳动能力鉴定,重新进行申请。

在此,我向贵委员会保证,我上述陈述是真实的,并愿意接受贵委员会的审查和决定。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能力鉴定申请书【篇2】

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应为申请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者或者其所属的单位。

2.申请人的理由:申请人应详细陈述申请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的理由,如劳动者或其所属的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存在不当行为等。

3.申请日期:申请人应明确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的日期。

4.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与申请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5.申请人的签名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评审机构联系申请人。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XXX劳动者/XXX单位

申请事项:申请撤销对XXX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申请人的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XXX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准确。

二、申请人认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公正。

三、申请人认为XXX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导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公平。

四、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导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材料:

1.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2.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评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记录;

5.申请人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评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记录。

申请人的签名和联系方式: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能力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某,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出生于198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沙坪坝区龙……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人于20xx年5月18日收到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寄送的沙劳鉴字(20xx年)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申请再次鉴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沙劳鉴字(20xx年)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明显与事实与符。

被鉴定人受伤后一直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市西南医院)治疗。被鉴定人在西南医院的《病案首页》、《病历》及《出院记录》均详细记载被鉴定人伤情,"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伤情为:_________________

1、左食指末节毁损伤;

2、左食指中节软组织部分缺失。

2、沙劳鉴字(20xx年)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的情况下,竟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xx年)玖级17款之规定鉴定为伤残玖级,显然也不成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xx年)玖级17款规定是:_________________一手食指2~3节缺失。显而易见,即便被鉴定人伤情真如该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所诊断之情形,被鉴定人伤情亦尚不能构成伤残玖级。

3、虽然被鉴定人曾在申请人处工作,但其于20xx年5月27日之受伤系其自残受伤,申请人从未认可其为工伤。申请人已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xx年)第37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受伤系工伤)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在被鉴定人受伤尚未确定是否为工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会也不宜对被鉴定人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沙劳鉴字(20xx年)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申请,盼依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能力鉴定申请书【篇4】

申请人:张建开,男,1963年4月28号出生,汉族,系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因20xx年11月19日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右额脑叶挫裂伤伴血肿,右额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鼻骨骨折,右视神经受损。20xx年12月23日复旦大学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诊断为:右眼被车祸伤1个月,查体:(右眼瞳孔)对光反射消失,黄斑(中心凹)反光消失。 20xx年3月26日经司法鉴定诊断为颅脑及眼部交通伤,后遗双目失明,相当于三级伤残。后于20xx年8月24日经浙江省嘉兴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由于我左眼在事故前已失明,现右眼视力障碍造成双眼盲目及其他身体不适的后遗症,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部分自理困难,特此提出申请,请求给予我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张建开

xx年xx月xx日

劳能力鉴定申请书【篇5】

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个人总结网 wWW.676u.CoM)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1.12双眼矫正视力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伤残鉴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劳能力鉴定申请书【篇6】

具申请人:工伤职工吴吉仁,男,现年59岁,系巴中市巴州区清江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情因20xx年10月22日在上班的劳动中不幸受伤,经巴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左侧枕部头皮血肿;左眼(1)(2)(3)球钝锉伤;C3C6椎间盘移位。20xx年5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4)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肌力减退为III级。20xx年7月6日经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及病情附后)工伤后至今,先后经巴中市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清江中心卫生院药物及物理治疗,现仍留下以下后遗症:健忘症及身体感觉异常,主要表现为对(1)数字及人名健忘,不明原因的身体麻木、发烧、触电样感觉;(2)颈椎活动受限;(3)、双上肢活动受限,不能上举、外展、后伸;(4)、右上肢持续性麻木,剧烈疼痛,肌力减退,不能负重。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特向巴中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为盼!呈送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

工伤职工:吴吉仁(电话:5788784)家属:袁长秀

清江中心卫生院法人:李家果(电话:13330617185)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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